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 和“營改增” 進程中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 免征增值稅項目、 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 勞務、 服務、 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1)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不動產, 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不動產。 發(fā)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 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2)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 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 ÷當期全部銷售額 2. 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稅: 非正常損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 丟失、 霉爛變質, 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 銷毀、 拆除的情形。 (1)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以及相關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 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 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 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 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 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 改建、 擴建、 修繕、 裝飾不動產, 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3、 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 貸款服務、 餐飲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 手續(xù)費、 咨詢費等費用。 4、 一般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fā)生不得抵扣情形的,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 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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