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投資國的稅收體系一直是企業(yè)進軍新市場之前需要考慮的關鍵因素。對于德國而言,其稅收體系與國籍并無直接關系。與之相關的,是你在德國哪個區(qū)域工作、居住,以及你的公司注冊在哪個區(qū)域。 如果納稅人的居住地或慣常居留處在德國,則其需要按無限納稅責任條例繳納稅收,其在世界各地的收入都需納稅。然而,對那些非常住德國的投資者,他們只需按有限納稅責任條例,對他們來自德國的收入繳納稅收。同樣,這一規(guī)則也適用于公司。 下面通過德國稅收體系圖,詳細了解下。 正常來講,德國的稅務體系包含了兩大種類: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顧名思義,指的是應當納稅的人實際承擔的稅負,如個人所得稅、營業(yè)稅和公司稅。間接稅指的是納稅義務人轉嫁稅負,比如增值稅向生產者和分銷商征收,而經濟上最后由消費者來承擔。 1. 企業(yè)稅 一般來說,在德國分兩個層次征收企業(yè)稅。第一層面是所得稅,包括公司所得稅 (K?rperschaftssteuer)和個人所得稅(Einkommensteuer),由聯邦州的管理部門征收,其中公司所得稅面向“資合企業(yè)”【股份公司(AG)和有限責任公司(GmbH)】征收,而個人所得稅面向“人合企業(yè)和個人獨資企業(yè)”征收;第二層面是營業(yè)稅(Gewerbesteuer),面向所有類型的公司(包括資合企業(yè)、人合企業(yè)和個人獨資企業(yè))征收,是由公司所在的各城鎮(zhèn)政府征收。 1.1 資合企業(yè)(股份公司AG和有限責任公司GmbH)的稅收
德國公司所得稅為15%。公司所得稅采用全國統(tǒng)一稅率,按照公司應繳納所得額的15%征收。所有德國企業(yè),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所有外國企業(yè)在德國常駐機構,均須繳納公司所得稅。
團結互助稅是全國統(tǒng)一固定稅率的企業(yè)稅收, 企業(yè)需要在企業(yè)所得稅應繳納稅額的5.5%繳納團結附加稅。也就是說,作為公司所得稅的附加稅項,團結附加稅的稅率為公司所得稅稅率的5.5%(并非所得稅所得額本身的5.5%)。因此,公司所得稅和團結附加稅合計為15.83%。這個稅種是德國專有的,其目的是,東西德合并之后,為了幫助條件相對落后的東德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而需要交的稅。
目前,個人所有紅利和投機收入需繳納25%的清償稅。個人所得稅率低于25%的股東可以要求采用個人所得稅率。該清償稅制度于2009年開始生效。
營業(yè)稅僅適用于企業(yè)的經營收入。所有在德國境內經營的企業(yè)都必須繳納此稅項,營業(yè)稅的稅率由各地政府部門獨立裁定。一般來說,營業(yè)稅稅率在7% - 19.25%之間。營業(yè)稅稅負由以下兩個因素決定:(1)3.5%的稅基率,全國統(tǒng)一;(2)各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營業(yè)稅稽征率(Hebesatz),不低于200%。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營業(yè)稅稅基即所謂的營業(yè)稅稅基額,再乘以適用的地方稽征率即為營業(yè)稅。在工業(yè)集中地區(qū),稽征率可以高達490%。平均市政稽征率約為350%和400%之間。通常城市地區(qū)的稽征率比鄉(xiāng)村地區(qū)要高。市政廳可以每年修改稽征率,但通常要保持穩(wěn)定。對于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和人合企業(yè),營業(yè)稅的免稅金額為24500歐元。 1.2 人合企業(yè)的繳稅 人合企業(yè),如合伙企業(yè)、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和商業(yè)伙伴公司,以及個人獨資企業(yè)不是獨立法定單位實體,而是合作伙伴的聯合。通常合作伙伴自身享有各種權利,承擔各種義務。因此,人合企業(yè)不需要繳納公司所得稅(K?rperschaftssteuer),而需繳納個人所得稅(Einkommensteuer),每個股東的個人稅率不同。 2. 個人所得稅(Einkommensteuer) 2.1 自然人個人所得稅 德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無限納稅人和有限納稅人。德國常住居民(在德有長期或習慣住所)承擔無限納稅義務,按其國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德國常住居民承擔有限納稅義務,通常僅按其在德國境內的收入繳稅。 根據德國《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個人收入所得稅征收的范圍包括: —從事農業(yè)和林業(yè)的收入 —從事工商業(yè)的收入 —從事自由職業(yè)的收入 —受雇工作所得 —投資所得 —租金收入和著作、專利等所得 —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總額減去法律所允許的免稅數額(8652歐元)后的余額,即為應稅所得。 2.2 團結互助稅(Solidarit?tszuschlag) 德國1995年開始稽征團結互助稅。團結互助稅是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查定金額的5.5%。因此,團結互助稅是個人所得稅率的5.5%。如果個人所得稅率是30%,兩者結合之后的稅率為31.65%。 3. 財產稅 3.1 土地稅(Grundsteuer) 德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轄區(qū)內的房地產所有者征收土地稅。土地稅又分對農林業(yè)用地征收的“A類”和可建不動產或有建筑物的不動產的“B類”兩種,稅基是根據評估法確定的房地產價值(該地產價值由各地稅務局確定,每6年核定一次,與市場價格無關),稅率的確定過程與營業(yè)稅類似,也是由德聯邦政府制定統(tǒng)一的稅率指數( Steuermesszahl),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確定稽征率( Hebesatz),二者的乘積即是地產稅稅率。 農業(yè)或林業(yè)為目的的土地的稅率 0.6%,獨立式(半獨立式)住宅的土地稅率0.26%~ 0.35%,所有其它的土地(包括商業(yè)目的的不動產): 0.35%。市鎮(zhèn)稽征率 (Hebesatz)與營業(yè)稅的市鎮(zhèn)稽征率相似,土地稅的市鎮(zhèn)稽征率由各個市鎮(zhèn)自行決定。各個市鎮(zhèn)可以為”A”類地產稅和”B”類地產稅分別設立稽征率,通?!盉”類地產稅的稽征率較高。2016年漢堡市土地稅的城鎮(zhèn)稽征率為A類 225%, B類540%。 3.2 土地購置稅(Grunderwerbsteuer) 在土地買賣或土地所有人更換的情況下,當支付金額高于2500歐元時,將一次性征收購買價格4.5%-6.5%的土地購置稅(Grunderwerbsteuer)。在漢堡,土地購置稅率為4.5%, 柏林為6%。此外,如果一塊地產95%的所有人在5年內發(fā)生了變化也需要支付土地購置稅。此稅通常由買方支付。弗雷興市和科隆市所在的北威州的土地購置稅率為6.5%。 4. 增值稅(Mehrwertsteuer) 4.1 增值稅 增值稅屬共享稅,是德國最重要的間接稅種,征收范圍涉及商品生產、流通、進口環(huán)節(jié)和服務等領域。德國的增值稅體系要求由最終消費者實際承擔增值稅,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增值稅并不是企業(yè)的稅務負擔。除了免增值稅的商品或者服務,該稅項是提供商品或服務時由應納稅人來支付的稅費。 常規(guī)稅率:19% 優(yōu)惠稅率:7%(食品,書籍等等) 4.2 進項增值稅(Vorsteuerabzug) 公司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也要支付增值稅。但是稅款的收取和支出可在增值稅申報中相互結算,計為輸入增值稅。在現實中,偶爾會發(fā)生企業(yè)所支出的增值稅多于所收取的增值稅的情況。例如在企業(yè)建立初期,企業(yè)的支出很多,但收入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則通常會出現此類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財稅局將迅速退還多收取的稅款。 4.3 進口增值稅(Einfuhrumsatzsteuer) 如果是向德國進口貨物,當然必須為此繳納稅款。這種類型的增值稅在行話中稱為進口增值稅。任何進入德國并帶來貨物的人都必須申報,這意味著必須支付稅款。歐盟對此有限制價值,因此如果您攜帶價值低于150歐元的貨物,則無需支付任何進口流轉稅。 實際繳稅額=銷售增值稅-進口增值稅 進口增值稅為貨物到德國后上繳至德國稅局,貨品銷售后此部分稅額申報后退回給商家。 看到這里,大家一定覺得德國稅務非常復雜,還需要消化。這都是正常的,因為在了解德國稅務的基礎上,專業(yè)的事還是要交給專業(yè)的人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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