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2月28日消息(記者佟亞濤)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27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最高法副院長李少平介紹,綱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現的新表述、新舉措,比如“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引發(fā)關注。 個人破產制度將更好發(fā)揮破產制度作用 在我國,《企業(yè)破產法》被戲稱為“半部破產法”,因為它只對企業(yè)破產作出規(guī)定,對于經濟生活中時常出現的自然人破產缺乏規(guī)定。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王欣新介紹,破產制度最初是從自然人破產也就是個人破產發(fā)生的。企業(yè)法人制度產生以后,才向企業(yè)法人破產延伸。我國《企業(yè)破產法》把適用范圍限定于企業(yè)法人,后來延伸到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等自然人企業(yè),但還沒有擴大到自然人。 王欣新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將更好地發(fā)揮破產制度的作用;通過個人破產,還可以對債務個人進行拯救,恢復生產經營的能力。有些債務人不是主觀上不想還債,而是客觀上喪失了清償能力。在現在的情況下,個人負債將永遠延續(xù)下去,不利于他們繼續(xù)積極地創(chuàng)造財富。企業(yè)破產制度的實施也將受到嚴重的影響,比如那些為企業(yè)擔保的資產人、企業(yè)股東、董事等,他們的責任沒有免除,使得《企業(yè)破產法》的效果大大縮減。個人破產制度建立起來后,中國的破產制度才能普及到所有的社會主體,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 個人破產不等于逃廢個人債務 不過,不少人質疑:個人破產,是不是就意味著欠的債就不用還了?王欣新說,并不是申請破產就可以獲得免責,更不要把個人破產等同于“逃廢”個人債務。在破產程序進程中,相關主體負有不得抽逃資產、不得損害債權利益、配合破產等義務。此外,免責是有條件的,并非所有債務人都能免責。第一,如果有欺詐行為,比如抽逃資產、欺詐債權人、損害債權利益等行為,各國是不予免責的,甚至要追究責任;第二,并不是所有的債務都免責。比如美國,大學生貸款是不能免責的;第三,根據個人在破產程序中已償還債務的比例,確定免責期。在免責期之前,個人所有的收入,除個人和家庭必要開支外,都要用于還債。所以,破產法的免責制度是有嚴格條件的。 個人破產制度建立條件已經相對成熟 與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相關,也必須建立完善個人財產報告制度、信用體系等。對此,王欣新認為,制定個人破產制度的條件已經比較成熟。經過十幾年發(fā)展,我國市場經濟制度逐步趨于完善,包括財產登記制度、對老賴和被執(zhí)行人的限制等。當然,并非必須所有條件絕對成熟后,才能立法推動。通過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進一步反向去倒逼相關制度的成熟和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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