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是羈絆司法的三大難題。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后,隨著立案登記制的推進,立案難有望得到根本改變。審理難和執(zhí)行難仍然有待解決。其中,送達難是造成審理難和執(zhí)行難的瓶頸之一,本文旨在為破解送達難建言獻策。 送達難是讓法官和書記員非常頭痛的事,如果當事人沒有固定居所,且故意逃避司法送達,法院無法保證法律文書能真正送達當事人手中,成為導致審理難和執(zhí)行難的瓶頸?!睹袷略V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就送達作了許多規(guī)定,2012年8月31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順應電子信息技術的發(fā)展,新增了傳真、電子郵件等送達方式。重慶市法院系統(tǒng)從2014年開始嘗試非裁判性法律文書的電子送達,如果當事人簽署了《電子送達確認書》,系統(tǒng)會向當事人發(fā)送短信驗證碼通知其上網自行下載電子文書,并自動生成電子送達回證,大大節(jié)約了司法送達成本,展現(xiàn)出電子送達的優(yōu)勢。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了: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tǒng)作為送達媒介。手機號實名制之后,手機號有望成為當事人的身份識別碼。手機送達能否成為一種新型的司法送達方式,值得研究。 一、手機號實名制的司法送達意義 從2015年9月1日起,手機號實名制強制實施,不僅辦理新的手機號需要登記公民身份號碼,而且舊號碼的實名登記同時推進,逾期未辦理實名登記的手機號將可能停機。這就意味著今后未經登記的手機號將不可用,每個手機號只會有一個對應的實名用戶,通過身份證號碼能查詢到用戶的所有手機號。 在通訊技術高度發(fā)達的今天,手機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手機實名制強制實施的背景下,大多數情況下會有一個實名登記手機號碼是手機用戶本人使用,除了身份證被非法使用外,實名登記的手機號全都不是本人使用的情況是極為罕見的。因此,通過身份證號碼確定受送達人的手機號碼,向受送達人名下所有手機號發(fā)送短信或撥打電話,受送達人收不到法院信息的情況也會是極少數。司法送達難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二、傳統(tǒng)送達方式存在的困難 傳統(tǒng)的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四種。直接送達要求把法律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如果不是本人簽收法律文書,就需要證明簽收人與受送達人有特定關系或有受送達人的授權。如果當事人故意逃避司法送達,直接送達就不可能完成。留置送達需要找到受送達的住所,如果受送達人居無定所或戶籍所在地、注冊地、經營地不在法院轄區(qū),很難找到受送達人的住所,留置送達也不可能完成。郵寄送達需要明確的郵寄地址,如果受送達人不提供郵寄地址,常常只能向受送達人戶籍所在地和公司注冊地寄送法律文書,但是現(xiàn)今人口流動大,戶籍所在地不是受送達人實際居住地,注冊地址不是公司實際經營地址的情況比比皆是,按照戶籍地址或注冊地址郵寄被退信的概率超過一半。公告送達是在窮盡前述三種送達方式之后的保底方式,但需要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如何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又是一個難題。實踐中,要證明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到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和公司的注冊地進行調查。簡單的走訪、拍照難以證明,一般需要當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或小區(qū)物業(yè)配合制作調查筆錄,確認受送達人不在該地,而且基層組織或小區(qū)物業(yè)明確表示不知道受送達人的去向,才能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實踐中,基層組織或小區(qū)物業(yè)工作人員往往因為擔心承擔責任而不愿配合,拒絕提供其個人信息,拒絕在筆錄上簽字的情況常常發(fā)生,更不用說在調查筆錄上加蓋基層組織和小區(qū)物業(yè)公章。走訪調查過程會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如果受送達人的戶籍所在地或公司注冊地不在法院轄區(qū)內,以上過程會變得更加艱難?!岸鴵煌耆y(tǒng)計,每年約有10%案件因無法送達導致案件審理周期延長或難以結案;發(fā)回重審案件約有10%是送達問題導致的;送達工作占用法官助理及書記員80%的精力。”[①] 三、傳真、電子郵件送達的缺陷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了傳真、電子郵件送達,但司法實踐中,這兩種送達方式很少使用,因為這兩種電子送達方式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傳真、電子郵件的匿名性,無法保證受送達人的身份,在未經受送達人確認同意的情況下,無法主動向其送達法律文書,只能作為直接送達的一種補充手段;二是傳真具有商務性,一般人不會在家里配備傳真,也不是每個組織機構都會配備傳真,這就決定了傳真送達的局限性;三是電子郵件具有技術性,電子郵件是在網絡技術興起后發(fā)展起來的一種通訊手段,仍然有不少人不會使用電子郵件,即使注冊了郵箱,有些人也沒有定期查看電子郵件的習慣,不能保證法律文書即時送達。傳真和電子郵件的缺陷,決定了傳真和電子郵件送達無法普遍使用。 四、手機送達的優(yōu)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其中的“聯(lián)系方式”是在2012年8月31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增的,其與“住所”區(qū)別,可以是座機、手機、電子郵箱等可以直接聯(lián)系到原告的方式,原告到法院立案都應在起訴狀中記明原告的聯(lián)系方式,實踐中大多數人都會寫上手機號碼。這說明手機已成為人們聯(lián)系的主要方式,用手機作為常用送達方式具有優(yōu)勢。 ?。ㄒ唬┦謾C成為生活必需品 2015年1月20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布《2014年通信運營業(yè)統(tǒng)計公報》顯示:“2014年,全國電話用戶凈增3942.6萬戶,總數達到15.36億戶,增長2.6%,比上年回落5個百分點。其中,移動電話用戶凈增5698萬戶,總數達12.86億戶,移動電話用戶普及率達94.5部/百人,比上年提高3.7部/百人。全國共有10省市的移動電話普及率超過100部/百人,分別為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內蒙古和寧夏,其中海南、寧夏首次突破100部/百人?!币陨蠑祿砻?,截止2014年,全國手機持有量幾乎達到了人手一部,手機成為人們生活的必需品?!?br> ?。ǘ┦謾C成為人們聯(lián)系的主要工具 在移動網絡已經非常發(fā)達的今天,手機作為一種便捷的通訊工具,兼具娛樂等功能,為使用者提供了大量信息。手機除了接打電話之外,還可以接收短信、彩信以及網絡信息,已經成為使用者與外界聯(lián)系的主要媒介。出門帶手機成為生活習慣,如果出門忘了帶手機,人們一整天都會感到焦慮不安。這種習慣,使得手機用戶可以隨時聯(lián)系他人,也隨時可以被他人聯(lián)系,手機成為人們日常聯(lián)系的主要工具。紙質信件只能寄到固定地址,花費時間長,效率低,而且不能保證送到收件人手中,因此在私人交流中紙質信件幾乎已經被淘汰。手機可以隨身攜帶,隨時接收消息,信息的及時性和接收消息的確定性都可以得到保證。即使在最偏遠的地方,也會有人使用手機。 五、手機送達的具體方式 在民事訴訟中,司法送達的法律文書包括: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等文書及證據,法院向當事人出具的與案件相關的程序性文書,如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實體性裁判文書和調解書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留證,或有郵件查詢送達記錄,或有拍照送達照片,或有公告送達報紙,即必須要有證據能證明法律文書送達成功。如果手機送達能夠證明當事人成功接收了法律文書,知曉了文書主要內容,那么手機送達是否也可以作為一種有效的送達手段?怎樣運用手機送達法律文書呢? ?。ㄒ唬╇娫掍浺羲瓦_ 通話是手機的基本功能。撥打移動通信運營商、銀行等機構的客服電話時,一般會有語音提示:“為了保證服務質量,您的通話將被錄音。”錄音是一種留證手段,視聽證據得到了法律的肯定。為了提高送達效率,錄音送達非??旖荨R詡髌睘槔?,傳票載明了傳喚到庭的時間,地點,事由等信息,內容非常簡單,一般通過打電話無需花太長時間就能全部告知被傳喚人。但是為了收集傳票已經送達的證據,以備當事人領取傳票后不到庭,依法對其進行缺席審理或按照撤訴處理,一般都是打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傳票或向其郵寄傳票,這不僅消耗大量司法精力,也給被傳喚人造成諸多不便。如果能夠電話錄音送達傳票,只要法院配備相關錄音電話設備,完全可以在兩分鐘內完成送,既提高了司法送達的效率,又大大節(jié)省了司法成本,同時也方便了訴訟當事人。 (二)短信、彩信送達 發(fā)送和接收短信、彩信也是手機的基本功能。隨著手機功能的提升,短信和彩信也不再局限于文字,還包括圖片、聲音等,這就大大增加了通過手機向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的內容。 重慶市法院系統(tǒng)從2014年開始嘗試非裁判性法律文書的電子送達,需要當事人在收到短信驗證碼后配合上網下載相關法律文書,被動性十分明顯。對于逃避司法送達的當事人來說,這是行不通的,而造成送達難的主要原因恰恰在于受送達人的不配合。在受送達人拒接電話的情況下,錄音送達行不通,這時需要通過統(tǒng)一的司法送達平臺向其發(fā)送短信或彩信。受送達人拒接電話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受送達人向法院書面確認過該電話號碼系其所有,仍然拒接電話;二是受送達人在之前的電話聯(lián)系中承認電話是其本人使用后拒接電話(第一次通話錄音應告知其假冒他人后果,可能導致號碼功能受限);三是受送達人一直拒接電話。 許多單位或組織都有專用電話號碼,這些號碼耳熟能詳,如10086,10011,12306,110等,司法送達也應該有專用號碼,以便將司法送達信息與其他信息區(qū)分開來。司法送達有了專用號碼后,對于第一種拒接電話的行為,因為受送達人已向法院確認過受送達電話號碼,應同送達地址確認書具有同樣的效力,通過司法送達平臺向該電話號碼發(fā)送短信或彩信即視為已向受送達人送達了法律文書。對于后兩種情況,可以通過公民身份號碼查詢受送達人名下的所有手機號碼,向其實名登記在用的所有號碼發(fā)送司法短信或彩信,受送達人不能接收到司法短信或對短信內容不知情的可能性非常小,手機的實際使用者也應當向法院解釋其使用他人身份證登記使用手機的情況。對于一些極端情況,例如將身份證借給他人辦理手機號,或身份證被非法使用辦理手機號等情況作為例外考慮。 (三)視頻送達 手機的視頻通話功能解決了異地面對面交流的難題,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視頻通話也將會成為手機的一種主要功能。視頻通話功能可以確定電話接聽人,可以截取通話畫面,可以直接確定手機號碼的實際使用人。 六、手機送達可能遇到的問題 手機送達可能遇到一些問題,包括技術性問題和人為的問題。 (一)技術性問題 手機作為高科技產品,需要技術支持,一是司法送達平臺的支持,二是受送達手機的技術支持。要實現(xiàn)具有權威和公信力的司法送達,需要建立一個全國統(tǒng)一并獲得公眾廣泛認可的司法送達平臺,這樣才能將法律文書和其他信息區(qū)分開來,收到信息的受送達人才會積極配合送達。要實現(xiàn)多類型的文書送達,需要受送達人的手機技術支持,能夠接收相關類型文件,例如法律文書可以掃描后,通過彩信發(fā)送圖片給受送達人,如手機不具備這樣的功能,則無法完成一些類型法律文書的送達。 ?。ǘ┤藶閱栴} 語音通話是手機的主要功能,其弱點是無法直接確認定通話對象。對于特別熟悉的人,可以通過聲音辨別出來,但對于陌生人,則無法確認。 一個身份證號下的所有手機號,可能全是本人所有,可能部分是本人所有,也可能全都不是本人所有。不是本人使用手機號的情況除了身份證被非法使用外,使用者和身份證所有者之間必定具有一定聯(lián)系,甚至是比較親密的聯(lián)系。問題的關鍵在于,一是我們無法確認手機號是否本人使用,二是我們無法確認使用人和實名登記者之間的關系。 科技的發(fā)展日興月異,技術性的問題隨著科技的進步會被逐漸克服,人為的問題才是使用手機送達最主要的問題,但也有辦法盡量避免。手機號實名制之后,移動運營商應提供途徑讓人們能隨時通過身份證號查詢管理其名下所有的手機號碼,這樣就能盡量減少手機號被冒名非法使用的可能性,確保非本人使用的手機號盡可能與本人存在聯(lián)系,達到司法送達無遺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雅婉,《電子送達,司法效率使命發(fā)達》,廣州日報,2015年1月5日第F0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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