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所得稅法》公布已有一段時間了,網(wǎng)上各種各樣的解讀也有不少。對于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問題,關注的人不是很多,但是這個問題和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和每個財務人員也息息相關,本文就對這一問題做一個歸納整理。 一、匯算清繳的范圍 新個稅法實施后,關于匯算清繳的范圍是明晰的。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規(guī)定,匯算清繳的范圍主要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也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的,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的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的,也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由于原個稅法對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和企事業(yè)單位承包經(jīng)營所得也要求匯算清繳,所以,這一塊內(nèi)容變化不大。 二、匯算清繳的時間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需要關注的是,綜合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的匯算清繳時間是不一致的。 三、匯算清繳由誰辦理 由于經(jīng)營所得的納稅人主要是個體工商戶和企事業(yè)單位承包經(jīng)營者,這部分納稅人如果屬于核定征收,稅務機關一般不要求匯算清繳,如果屬于查賬征收,一般都聘請有財務人員,由財務人員進行匯算清繳,這和原個稅法下基本是一致的,變化不大。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從這一條款可以看出,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人,可以由本人進行匯算清繳(或委托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辦理),也可以由扣繳義務人進行匯算清繳。 這一點是新個稅法變化比較大的地方,2019年1月1日后,凡認定為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由于匯算清繳是一項專業(yè)性較強的工作,一般來說,如果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單位的財務人員辦理,會大大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和壓力,而且單位的財務人員也沒有義務為每個員工承擔相應的納稅風險,因此,將這一塊工作委托給專業(yè)的中介機構更為現(xiàn)實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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