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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小說總集《紺珠集》卷七;《論衡》卷十

 草廬經(jīng)略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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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衡》【東漢】王 充 撰


【正文】


《論 衡》·卷十


二十九、非韓篇;


【題解】

  本篇王充指責了韓非“明法尚功”的思想,所以把篇名稱作“非韓”。

  韓非主張“明法尚功”,強調(diào)“耕戰(zhàn)”,于是非儒,把儒生比成蛀蟲。

  王充認為,法度固然重要,禮義更為重要,儒生是維護禮義的堤防,而禮義是治國的綱紀,“國之所以存者,禮義也。民無禮義,傾國危主”。因此他認為韓非的這一政治主張不足以“養(yǎng)德”。在此基礎(chǔ)上,他提出“治國之道,所養(yǎng)有二:一曰養(yǎng)德,二曰養(yǎng)力”,而以“順民之意(征服人心)”的“德”為根本的政治主張。所謂“養(yǎng)德”,就是“養(yǎng)名高之人,以示能敬賢”,就是注重儒生,因為他們能用禮義使“人民為善,愛其主上”。所謂“養(yǎng)力”,就是“養(yǎng)氣力之士,以明能用兵”,就是注重武力,因為它可以使“犯德者畏兵而卻”,使反對者受到摧毀。若果二者都能做到便德力具足,“外以德自力,內(nèi)以力自備”。這樣看來,王充的這一政治主張,實際是漢宣帝說的雜以霸王之道的漢家制度。


【原文】

  29·1韓子之術(shù)(1),明法尚功。賢,無益于國不加賞;不肖,無害于治不施罰。責功重賞(2),任刑用誅。故其論儒也,謂之“不耕而食”,比之于蠹(3)。論有益與無益也,比之于鹿、馬(4)。馬之似鹿者千金,天下有千金之馬,無千金之鹿,鹿無益,馬有用也。儒者猶鹿,有用之吏猶馬也。


【注釋】

(1)韓子:即韓非。術(shù):學(xué)說,思想。這里指政治主張。

(2)責:要求。這里作講求解。

(3)蠹(d)杜):蛀蟲。比之于一蠹:韓非注重耕戰(zhàn),在《韓非子·五蠹》中,他把不事耕戰(zhàn)的儒家,高談闊論的縱橫家,游俠刺客,逃避兵役者,投機工商業(yè)者,稱為“五蠹”。并把儒家列在“五蠹”之首。

(4)比之于鹿、馬:據(jù)《韓非子·外儲說右上》記載,有人叫如耳,游說衛(wèi)國君主衛(wèi)嗣公。衛(wèi)嗣公很高興,但不用他為相。左右的問衛(wèi)公為什么,衛(wèi)公則說,馬長得像鹿值千金,有百金之馬,而無千金之鹿,因為馬為人用,而鹿不為人用。如耳雖然才高,意在大國,不會誠心為衛(wèi)國出力,所以不任用他為相。


【譯文】

  韓非的政治主張,是明確法令尊重功績。即使是賢人,對國家沒有好處也不能給予賞賜;即使不是賢人,只要他對國家治理沒有害處也不能施予懲罰。講求功績注重賞賜,使用刑懲。所以他評論儒家,說他們是“不耕種就享受”,把他們比喻成一種蛀蟲。在評論儒家有益無益的時候,又把他們比喻成鹿和馬。馬像鹿的值千金,天下有值千金的馬,沒有值千金的鹿,因為鹿沒有用,而馬有用。儒者像鹿一樣,有用的官吏像馬一樣。


【原文】

  29·2夫韓子知以鹿、馬喻,不知以冠、履譬。使韓子不冠,徒履而朝,吾將聽其言也。加冠于首而立于朝,受無益之服(1),增無益之仕(2),言與服相違,行與術(shù)相反,吾是以非其言而不用其法也。煩勞人體,無益于人身,莫過跪拜。使韓子逢人不拜,見君父不謁(3),未必有賊于身體也。然須拜謁以尊親者,禮義至重,不可失也。故禮義在身,身未必肥;而禮義去身,身未必瘠而化衰。以謂有益(4),禮義不如飲食。使韓子賜食君父之前,不拜而用,肯為之乎?夫拜謁,禮義之效(5),非益身之實也,然而韓子終不失者,不廢禮以茍益也(6)。夫儒生,禮義也;耕戰(zhàn),飲食也。貴耕戰(zhàn)而賤儒生,是棄禮義求飲食也。使禮義廢,綱紀?。?),上下亂而陰陽繆(8),水旱失時,五谷不登(9),萬民饑死,農(nóng)不得耕,士不得戰(zhàn)也。


【注釋】

(1)服:服飾。這里指帽子。

(2)仕:通“事”。這里指把帽子戴在頭上。

(3)謁:疑是“跪”之誤。上文“莫過跪拜”可證。下同。

(4)以:如。

(5)效:證明。這里是表現(xiàn)的意思。

(6)茍:不正當。

(7)綱紀:法度,法紀。這里指維持統(tǒng)治秩序的禮法。

(8)繆(mi)謬):通“謬”,錯亂。

(9)登:成,熟。


【譯文】

  韓非知道用鹿、馬作比喻,卻不知道用帽子和鞋子來作比喻。假使韓非不戴帽子,只穿著鞋子來拜訪,我會聽從他責難儒家的話。要是把帽子戴在頭上而站在大堂中,忍受沒有好處的裝飾,多做了件無用的事情,說的與穿戴相違背,行動與主張相反,我因此要指責他的說法而不采用他的政治主張。煩勞人體,對人體沒有好處的,莫過于跪拜。假使韓非碰到人不拜,見到君父不下跪,未必對身體有害。然而對尊者和雙親一定要跪拜,這是很重要的禮義,不能違反。所以禮義在自身,身體不一定就肥;禮義不在自身,身體不一定就瘦而變得衰弱。如果說對身體有好處,禮義不如飲食。假使韓非子在君父面前接受賜給的飲食,不拜就吃,能這樣做嗎?跪拜,是禮義的表現(xiàn),并非對身體實際上有好處,然而韓非始終不違反它,這是因為人不能廢掉禮義來貪圖對身體的好處。儒生講的是禮義,耕戰(zhàn)講的是飲食。重視耕戰(zhàn)而輕視儒生,是拋棄禮義找飯吃。假使禮義被廢掉,維持統(tǒng)治秩序的禮法就會被破壞,上下關(guān)系一片混亂,陰陽二氣也會錯亂,天晴下雨違背時節(jié),五谷沒有收成,于是老百姓餓死,農(nóng)民無法耕種,士兵也無法打仗。


【原文】

  29·3子貢去告朔之餼羊(1),孔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2)?!弊迂晲嘿M羊,孔子重廢禮也(3)。故以舊防為無益而去之,必有水災(zāi);以舊禮為無補而去之。必有亂患(4)。儒者之在世,禮義之舊防也,有之無益,無之有損。庠序之設(shè)(5),自古有之(6)。重本尊始(7),故立官置吏(8)。官不可廢,道不可棄。儒生,道官之吏也,以為無益而廢之,是棄道也。夫道無成效于人,成效者須道而成(9)。然足蹈路而行,所蹈之路,須不蹈者;身須手足而動,待不動者(10)。故事或無益而益者須之,無效而效者待之。儒生,耕戰(zhàn)所須待也,棄而不存,如何也(11)?


【注釋】

(1)去:除掉,去掉。朔:陰歷的每月初一。告朔:周代每年秋冬交替的時候,天子把來年歷書發(fā)給諸侯,諸侯把它放在祖廟里,每月初一要殺只羊親自祭廟,表示每月開始聽政,叫做“告朔”。魯國自文公起,君主已不親自參加“告朔”,而有司仍然每月按時殺活羊供祭廟,子貢主張廢掉這個禮,連羊也不必殺,孔子則不以為然。餼(x@戲):祭廟用的活牲畜。

(2)以上事參見《論語·八佾》。

(3)重:難。這里是不愿意的意思。

(4)參見《大戴禮記·禮察》。

(5)庠(xi2ng祥)序:商代稱地方學(xué)校為庠,周代稱地方學(xué)校為序。以后用庠序來泛指學(xué)校。

(6)參見《孟子·滕文公》。

(7)本:根本。這里指立國的根本,即禮教。始:開始,這里指自古以來的做法。

(8)參見《白虎通德論·辟雍》。

(9)須:等待。這里是依靠的意思。

(10)根據(jù)文意,疑“待”上脫“然動者”三字。待:等待,等候。這里是依靠的意思。

(11)也:根據(jù)語氣疑“也”是衍文。后文“謂之非法度之功,如何?”文同,可證。


【譯文】

  子貢要取消告朔的活羊,孔子說:“端木賜,你愛那羊,我愛這禮。”

  這是說子貢痛恨浪費羊,孔子不愿意廢掉禮。原以為舊堤防是沒用的而把它拆掉,肯定要遭水災(zāi);認為原有的禮義沒幫助而把它取消,肯定要有災(zāi)禍。儒者活在世上,就是維護禮義的原有堤防,有他們看來沒有好處,但要沒有他們就會帶來損害。學(xué)校的設(shè)立,自古就有,由于尊重禮教,所以設(shè)置官吏專管教育。官吏不能廢掉,禮義也不能拋棄。儒生是掌管禮義的官吏,認為沒有用處就廢掉他們,這是拋棄了禮義。禮義對于人不產(chǎn)生直接的具體效果,但有具體效果的事情都要依靠禮義來完成。就像腳踩著路行走,踩著的路,要靠沒有被腳踩的地方才能存在;人的身體要靠手腳才能行動,然而行動要靠不動的身軀才能活動。所以一件事或許看來沒有好處而好事卻要靠它,一件事或許看來沒有直接效果而有直接具體效果的事卻要依靠它。儒生,耕戰(zhàn)必須依靠他們,要是拋棄而使他們不存在,那怎么行呢?


【原文】

  29·4韓子非儒,謂之無益有損。蓋謂俗儒無行操,舉措不重禮,以儒名而俗行,以實學(xué)而偽說(1),貪官尊榮,故不足貴。失志潔行顯,不徇爵祿(2),去卿相之位若脫躧者(3),居位治職,功雖不立,此禮義為業(yè)者也。國之所以存者,禮義也。民無禮義,傾國危主。今儒者之操,重禮愛義,率無禮之士,激無義之人,人民為善,愛其主上,此亦有益也?!奥劜娘L者,貪夫廉,懦夫有立志”;“聞柳下惠風者,薄夫敦,鄙夫?qū)挘?)”。此上化也,非人所見。叚于木闔門不出(5),魏文敬之(6),表式其閭(7),秦軍聞之,率不攻魏(8)。使魏無干木,秦兵入境,境土危亡。秦,強國也,兵無不勝。兵加于魏,魏國必破,三軍兵頓(9),流血千里。今魏文式闔門之士,卻強秦之兵,全魏國之境,濟三軍之眾,功莫大焉,賞莫先焉。齊有高節(jié)之士,曰狂譎、華士(10)。二人,昆弟也,義不降志,不仕非其主。太公封于齊(11),以此二子解沮齊眾(12),開不為上用之路(13),同時誅之。韓子善之,以為二子無益而有損也(14)。夫狂譎、華士,段干木之類也,太公誅之,無所卻到(15);魏文侯式之(16),卻強秦而全魏,功孰大者?使韓子善干木闔門高節(jié),魏文式之,是也;狂譎、華士之操,干木之節(jié)也,善太公誅之,非也。使韓子非干木之行,下魏文之式(17),則干木以此行而有益,魏文用式之道為有功,是韓子不賞功尊有益也。


【注釋】

(1)偽:假的。這里指錯誤,有害。

(2)徇(x)n訊):順從。

(3)躧(x!喜):無跟鞋。

(4)鄙:這里指心胸狹隘。以上二段引文參見《孟子·萬章下》。

(5)叚:《史記·魏世家》作“段”,可從。段干木:姓段干,名木。戰(zhàn)國時魏國人。隱士。魏文侯請為相,不受。闔(h6合):關(guān)閉。

(6)魏文:魏文侯,名斯。戰(zhàn)國初魏國君主,公元前446~前396年在位。

(7)式:同“軾”,設(shè)在車廂前用作扶手的橫木。這里是扶軾俯身表示致敬的意思。

(8)以上事參見《呂氏春秋·期賢》。

(9)頓:通“鈍”。兵頓:兵器被用鈍了,意思是苦戰(zhàn)。

(10)狂譎(ju6決)、華士:東海居士,二人同被姜太公呂尚所殺。

(11)太公:即姜太公呂尚。

(12)解(xi8懈):通“懈”,懈怠。這里是瓦解士氣的意思。沮(j&居):敗壞。這里是渙散的意思。

(13)用:使用。這里是效勞的意思。路:途徑。這里作先例講。

(14)以上事參見《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15)卻:退卻。這里是排除的意思。

(16)侯:本篇皆稱魏文,故疑“侯”是衍文。

(17)下:下等,低級。這里是輕視,貶低的意思。


【譯文】

  韓非指責儒生,認為他們有害無益。大概是說一般儒生操行不好,舉止不重禮義,名義上是儒,行動卻和一般人一樣,用真才實學(xué)作幌子,而提出些有害的主張,一心想做官發(fā)達,所以值不得尊重。至于志向純潔,行為光明,不追求爵位、俸祿,拋棄卿相官位就像脫鞋一樣的人,才會居于官位處理政事,即使他們沒有建立功績,但卻是以推行禮義為事業(yè)的人。國家能存在的原因,是有禮義。老百姓不懂禮義,國家就要滅亡,君主就要遭殃。今天儒者的操行,是重禮愛義的,他們引導(dǎo)不懂禮的人,激勵沒有義的人,使人民變得善良,喜愛自己的國君,這也是很有好處的?!奥犝f伯夷的作風,會使貪婪的人變得廉潔,軟弱的人樹立志向”;“聽說柳下惠的作風,會使輕薄的人變得敦厚,心胸狹隘的人變得寬宏大量”。這是最高的教化,不是一般人所能看到的。段干木閉門隱居不肯出來做官,魏文侯很敬重他,坐車經(jīng)過他居住的里巷時也要扶軾俯身表示敬意,秦軍聽到這事,終于不敢攻打魏國。假使魏國沒有段干木,秦兵一進入國境,國家就有被滅亡的危險。秦是強國,打仗沒有不勝的。把戰(zhàn)爭強加給魏國,魏國必敗,三軍即使苦戰(zhàn),也要血流千里。如今魏文侯向閉門隱居的人表示敬意,就使強大的秦國軍隊退卻,保全了魏國的領(lǐng)土,拯救了三軍士兵的生命,論功沒有比他更大的,論賞沒有能超過他的。齊國有節(jié)操高尚的人,叫狂譎和華士。二人是兄弟,堅持自己的主張不肯屈從別人的意志,不在不符合自己心意的君主那里做官。姜太公呂尚被封在齊,認為這兩個人使齊國人士氣瓦解人心渙散,開了不為君主效勞的先例,就同時把他倆殺了。韓非贊賞這種做法,認為他倆留著沒有好處只有壞處。其實,狂譎、華士、段干木這類人,姜太公殺了他們,并沒有排除和得到什么;魏文侯扶軾俯身向段干木表示敬意,退了強大的秦軍而保全了魏國,功勞誰的大呢?假使韓非贊賞段干木閉門隱居的高尚節(jié)操,那么魏文侯尊敬段干木,就是對的;狂譎、華士的節(jié)操與段干木的節(jié)操一樣,韓非稱贊姜太公殺了他們,那就錯了。即使韓非指責段干木的操行,貶低魏文侯對他的尊敬,但段干木正以這樣的操行而使國家得到好處,魏文侯正以尊敬段干木的辦法而收到了功效,這可見韓非不獎賞功勞,不尊敬有益的人。


【原文】

  29·5論者或曰:“魏文式段干木之閭,秦兵為之不至,非法度之功。

  一功特然,不可常行,雖全國有益,非所貴也。”夫法度之功者,謂何等也?養(yǎng)三軍之士,明賞罰之命,嚴刑峻法,富國強兵,此法度也。案秦之強,肯為此乎?六國之亡,皆滅于秦兵。六國之兵非不銳,士眾之力非不勁也,然而不勝,至于破亡者,強弱不敵,眾寡不同,雖明法度,其何益哉?使童子變孟賁之意(1),孟賁怒之,童子操刃與孟賁戰(zhàn),童子必不勝,力不如也。孟賁怒,而童子修禮盡敬,孟賁不忍犯也。秦之與魏,孟賁之與童子也。魏有法度,秦必不畏,猶童子操刃,孟賁不避也。其尊士式賢者之閭,非徒童子修禮盡敬也。夫力少則修德,兵強則奮威。秦以兵強,威無不勝,卻軍還眾,不犯魏境者,賢干木之操,高魏文之禮也。夫敬賢,弱國之法度,力少之強助也。謂之非法度之功,如何?高皇帝議欲廢太子(2),呂后患之,即召張子房而取策(3),子房教以敬迎四皓而厚禮之(4)。高祖見之,心消意詛(5),太子逐安(6)。使韓子為呂后議(7),進不過強諫,退不過勁力(8),以此自安,取誅之道也,豈徒易哉(9)!夫太子敬厚四皓以消高帝之議,猶魏文式段干木之閭,卻強秦之兵也。


【注釋】

(1)變:這里作違背、違反講。

(2)太子:指漢惠帝劉盈。

(3)張子房:張良。漢高祖劉邦的主要謀臣。

(4)皓(h4o號):白發(fā)老人。四皓:指秦漢時四個八十多歲道德高尚的隱士。據(jù)《漢書·王貢兩龔鮑傳序》,這四個老頭是:園公、綺里季、夏黃公、甪(l)陸)里先生。

(5)沮(j(舉):停止,終止。

(6)以上事參見《史記·留侯世家》。

(7)議:建議。這里是謀劃的意思。

(8)勁:加強。這里是使用的意思。

(9)易:改變。這里指丟掉太子地位。


【譯文】

  議論者中有人說:“魏文侯到里巷對段干木表示敬意,秦軍因此不去攻打魏國,并不是法制的功效。這一功效是特殊情況,不能經(jīng)常實行。雖然在保全國家方面有好處,也不值得重視?!蹦敲矗ㄖ频墓δ?,指的是什么呢?養(yǎng)活三軍士兵,明確賞罰法令,嚴厲刑法,富國強兵,這就是法制??疾烨貒鴱娛?,能因為你有法制就不攻打嗎?六國滅亡,都滅亡在秦國的軍隊。六國的軍隊并非不精銳,士兵的力量也并非不強,然而戰(zhàn)不勝,甚至于被打敗滅亡,這是因為強弱不相當,多少不一樣,即使明確了法制,那又有什么用處呢?假使小孩違背了大力士孟賁的心意,孟賁發(fā)怒,小孩持刀跟孟賁對打,小孩肯定不能取勝,因為力量遠遠不如孟賁。要是孟賁發(fā)怒,而小孩講究禮節(jié)對他非常恭敬,孟賁才會不忍加害。秦國與魏國,就像孟賁與小孩一樣。魏國有法制,秦國肯定不會害怕,就象小孩持刀,孟賁不會躲避一樣。魏文侯到里巷對賢者表示敬意,不僅僅是小孩似的講究禮節(jié)畢恭畢敬。照理,力量弱小就該講究德行,軍隊強大就該發(fā)揚威力。秦國靠軍隊強大,威力無窮戰(zhàn)無不勝,卻撤回軍隊,不去侵犯魏國領(lǐng)土,是因為秦軍尊重段干木操行賢良,推崇魏文侯的禮義??磥?,敬重賢者,是弱國的法制,這樣力小能得到強有力的幫助。說敬重賢者不是法制的功能不能經(jīng)常推行,怎么行呢?漢高皇帝議論想廢掉太子劉盈,呂后很擔憂,立即召見張子房來出謀劃策,張子房教太子用謙恭的態(tài)度去迎請四位受高皇帝敬重的白發(fā)隱士,并送給厚禮。高祖看見了他們,心中廢掉太子的意思就消失了,這樣太子的地位安穩(wěn)了。假使讓韓非為呂后出謀劃策,上策不過極力勸阻,下策不過使用武力,以此來穩(wěn)定太子自己的地位,實際是采取自殺的辦法,豈只是丟掉太子的地位!太子敬重厚待四位白發(fā)隱士來消除了高皇帝廢掉太子的想法,就像魏文侯到里巷對段干木表示敬意,退掉了強大的秦軍一樣。


【原文】

  29·6治國之首,所養(yǎng)有二:一曰養(yǎng)德,二曰養(yǎng)力。養(yǎng)德者,養(yǎng)名高之人,以示能敬賢;養(yǎng)力者,養(yǎng)氣力之士,以明能用兵。此所謂文武張設(shè)、德力且足者也(1)。事或可以德懷,或可以力摧。外以德自立,內(nèi)以力自備;慕德者不戰(zhàn)而服,犯德者畏兵而卻。徐偃王修行仁義(2),陸地朝者三十二國(3),強楚聞之,舉兵而滅之。此有德守,無力備者也。夫德不可獨任以治國,力不可直任以御敵也(4)。韓子之術(shù)不養(yǎng)德,偃王之操不任力,二者偏駁(5),各有不足。偃王有無力之禍,知韓子必有無德之患。


【注釋】

(1)張:設(shè),設(shè)置。且:遞修本作“具”,可從。

(2)徐偃(y3n演)王:參見5·4注(2)。

(3)陸地:這里泛指各地。

(4)直:獨。

(5)偏:不平均。駁:不純,不正。


【譯文】

  治理國家的辦法,所積蓄的東西有二個:一叫培養(yǎng)德操,二叫培植武力。培養(yǎng)德操,就是供養(yǎng)名望極高的人,以表示能敬重賢人;培植武力,就是供養(yǎng)力大的人,以表明能用兵打仗。這就是說文武都采用,德操武力都具備。戰(zhàn)事或者可以用高尚德操來感化,或者可以用強大武力來征服。外部要用德操來樹立自己,內(nèi)部要用武力來裝備自己;仰慕高尚德操的人可以不戰(zhàn)而折服,抵毀德操的人由于害怕強大的軍隊而退卻。徐偃王修習(xí)和實行仁義,各地來朝見的有三十二個國家,強大的楚國聽說這件事,就發(fā)兵滅掉了它。這是有德行,而沒有武力準備的人??梢?,德行不可能單獨擔負治理國家的任務(wù),武力也不可能單獨完成抵抗敵人的任務(wù)。韓非的政治主張不能培養(yǎng)德操,徐偃王的德行不能完備武力,他們二人都片面,各有不足。從徐偃王忽視武力而遭禍,就能知道韓非一定會因忽視德操而受害。


【原文】

  29·7凡人稟性也,清濁貪廉,各有操行,猶草木異質(zhì),不可復(fù)變易也。狂譎、華士不仕于齊,猶段干木不仕于魏矣。性行清廉(1),不貪富貴,非時疾世,義不茍仕。雖不誅此人,此人行不可隨也。太公誅之,韓子是之,是謂人無性行,草木無質(zhì)也。太公誅二子,使齊有二子之類,必不為二子見誅之故,不清其身;使無二子之類,雖養(yǎng)之,終無其化。堯不誅許由,唐民不皆樔處(2);武王不誅伯夷,周民不皆隱餓;魏文侯式段干木之閭(3),魏國不皆闔門。由此言之,太公不誅二子,齊國亦不皆不仕。何則?清廉之行,人所不能為也。夫人所不能為,養(yǎng)使為之,不能使勸;人所能為,誅以禁之,不能使止。然則太公誅二子,無益于化,空殺無辜之民。賞無功,殺無辜,韓子所非也。太公殺無辜,韓子是之,以韓子之術(shù)殺無辜也(4)。


【注釋】

(1)性行:稟受天性的品行,即天生的品行。

(2)唐民:指堯時的老百姓。樔:同“巢”。樔處:在樹上搭窩居住。相傳堯時隱士許由,隱居箕山,夏天常住在樹上。堯想讓位給他,不受。

(3)侯:本文皆稱魏文,疑“侯”是衍文。

(4)以:疑“是”字之誤。下文有“是韓子之術(shù)亦危亡也”文例相同,可證。


【譯文】

  凡是人都稟受天性,清高、污濁、貪婪、廉潔,各有各的操行,就像草木各有各的本質(zhì),不能再改變一樣,狂譎,華士不肯在齊國做官,就像段干木不肯在魏國做官一樣。他們天生品行清高廉潔,不貪圖富貴,并非是當時痛恨社會,要堅持自己的政治主張,不肯隨便做官。即使不殺這些人,這些人的品行也是不可能效法的。姜太公殺了他倆,韓非認為是對的,這是認為人沒有天生的品行,草木沒有各自的本質(zhì)。姜太公殺了他倆,假使齊國還有像他倆這樣的人,肯定不會因為他倆被殺的緣故,就不保持自身的清高;假使沒有他倆這樣的人,雖然供養(yǎng)他們,他們的品行終究不會感化別人。堯不殺許由,堯時的百姓也沒有都在樹上搭窩居??;周武王不殺伯夷,周朝的百姓也沒有都隱居餓死;魏文侯到里巷對段干木表示敬意,魏國人也沒有都閉門不出。由此說來,姜太公如果不殺狂譎、華士二人,齊國人也不會都不做官。為什么呢?因為清高廉潔的品行,是人通過努力不能做到的。人通過努力不能做到清高廉潔,那么即使供養(yǎng)他們讓他們努力去做,也不可能使他們得到鼓勵而做到;如果人通過努力能夠做到清高廉潔,用殺人的辦法來禁止他們,是不可能使人們停止這種努力的。那么,姜太公殺他倆,對于教化百姓沒有好處,白白地殺死了沒有罪的人。贊賞沒有功績的人,殺死沒有罪過的人,這是韓非不對。姜太公殺無辜,韓非表示贊同,這樣說來,韓非的政治主張是用殺死無罪的人了。


【原文】

  29·8夫執(zhí)不仕者,未必有正罪也,太公誅之。如出仕未有功,太公肯賞之乎?賞須功而加,罰待罪而施,使太公不賞出仕未有功之人,則其誅不仕未有罪之民,非也,而韓子是之,失誤之言也。且不仕之民,性廉寡欲;好仕之民,性貪多利。利欲不存于心,則視爵祿猶糞土矣。廉則約省無極(1),貪則奢泰不止(2)。奢泰不止,則其所欲不避其主(3)。案古篡畔之臣(4),希清白廉潔之人。貪,故能立功;憍(5),故能輕生。積功以取大賞,奢泰以貪主位。太公遺此法而去,故齊有陳氏劫殺之患(6)。太公之術(shù),致劫殺之法也;韓子善之,是韓子之術(shù)亦危亡也。


【注釋】

(1)約?。汗?jié)儉。無極:沒有止境。

(2)泰:過分。

(3)主:指君主的位置。

(4)畔:通“叛”。

(5)憍:同“驕”,放縱。

(6)陳氏:指陳恒,雙叫田常。春秋末齊國簡公的相,他曾以大斗借出,小斗收進的辦法爭取了群眾,公元前481年,他殺死齊簡公,另立齊平公,掌握了齊國的政權(quán)。死后謚號“成”。殺:疑“弒”之誤。本書《實知篇》陳述此事時作“劫弒”可證。參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


【譯文】

  堅持不做官,未必有合適的罪名,姜太公就殺了他。如果出來做了官沒有功績,姜太公肯獎賞他嗎?獎賞一定要有功績才能授予,懲罰也要有罪惡才能執(zhí)行。假使姜太公不獎賞出來做官而沒有功績的人,那么他殺了不做官而沒有罪惡的人,就是錯的,韓非贊同他的做法,也是錯誤的說法。不做官的人,本性廉潔少欲,喜歡做官的人,本性貪婪多利。利益欲望在心中不存在的人,則把爵位俸祿看成像糞土一樣。本性廉潔,就會極其節(jié)儉,過分貪婪就會無止境奢侈。無止境奢侈,那么他想要的連君位也在其中??疾煲幌?,古代篡權(quán)叛逆的臣子,少有清白廉潔的人。本性貪婪,反而能立功;本性狂妄,反而能輕生。積累功績可以受重賞,過分奢侈會貪圖君位。姜太公留下“誅不仕未有罪之民”的作法而離開人世,所以齊國有陳恒劫持并殺害君主的災(zāi)禍。姜太公的這個政治主張,導(dǎo)致了劫持殺害君主的作法。韓非贊同他的主張,這樣說來,韓非的政治主張也是導(dǎo)致國家危險和滅亡的。


【原文】

  29·9周公聞太公誅二子,非而不是(1)然而身執(zhí)贄以下白屋之士(2)。

  白屋之士,二子之類也。周公禮之,太公誅之。二子之操,孰為是者?宋人有御馬者,不進,拔劍剄而棄之于溝中(3)。又駕一馬,馬又不進,又剄而棄之于溝。若是者三(4)。以此威馬(5),至矣,然非王良之法也。王良登車,馬無罷駑(6);堯,舜治世,民無狂悖(7)。王良馴馬之心,堯、舜順民之意。人同性,馬殊類也。王良能調(diào)殊類之馬,太公不能率同性之士。然則周公之所下白屋,王良之馴馬也;太公之誅二子,宋人之剄馬也。舉王良之法與宋人之操(8),使韓子平之(9),韓子必是王良而非宋人矣。王良全馬,宋人賊馬也。馬之賊,則不若其全;然則民之死,不若其生。使韓子非王良,自同于宋人,賊善人矣。如非宋人,宋人之術(shù)與太公同,非宋人,是太公,韓子好惡無定矣。


【注釋】

(1)以上事參見《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2)贄(h@志):古人初次拜訪人時所帶的禮物。白屋之士:指居住在簡陋而不加修飾房屋中的地位低下的人。

(3)剄(j!ng井):用刀砍頭。這里是殺掉的意思。

(4)以上事參見《呂氏春秋·用民》。

(5)威:威嚇。這里是馴服的意思。

(6)罷(p0疲):通“疲”。這里是疲沓的意思。

(7)狂悖(b8i倍):狂妄背理。這里是作亂的意思。

(8)操:這里是馴馬的作法的意思。

(9)平:通“評”,評論。


【譯文】

  周公旦聽見姜太公殺了狂譎和華士,就指責這種做法不對,于是便親自拿著禮物去看望地位低下的人。地位低下的人,就像狂譎和華士之類。周公旦以禮待他們,姜太公卻殺掉他們。周公旦與姜太公他倆的操行,誰做得對呢?宋國有個車夫,馬不走,就拔劍殺掉它并丟到溝里。再駕一匹馬,馬又不走,他又殺掉馬丟到溝里。像這樣干了三次。用這樣的方法馴馬,夠厲害了,但不是王良馴馬的方法。王良駕車,沒有疲沓不走的壞馬;堯、舜治理國家,老百姓沒有作亂的。王良是馴服馬的心,堯、舜是順服老百姓的思想。人和人本性相同,人與馬不同種類。王良能調(diào)理與人不同種類的馬,姜太公卻不能引導(dǎo)同本性的人。這樣看來,周公旦敬重地位低下的人,跟王良馴馬的作法是一樣的;姜太公殺死狂譎和華士兩人,跟宋國車夫殺馬的作法是一樣的。拿王良馴馬的方法與宋國車夫馴馬的作法,讓韓非評論,韓非肯定認為對的是王良而指責宋國車夫。因為王良保全了馬的性命,而宋國車夫則殺死了馬。馬被殺,不如保全它的性命;像這樣,老百姓被殺,不如讓他活著。假使韓非指責王良,自己就跟宋國車夫一樣,要殺害好人了。如果他指責宋國車夫,宋國車夫的作法跟姜太公相同,這樣,他一面指責宋國車夫,一面又贊同姜太公的作法,可見韓非的好惡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


【原文】

  29·10治國猶治身也。治一身,省恩德之行,多傷害之操,則交黨疏絕(1),恥辱至身。推治身以況治國(2),治國之道當任德也。韓子任刑,獨以治世,是則治身之人,任傷害也。韓子豈不知任德之為善哉?以為世衰事變,民心靡薄,故作法術(shù),專意于刑也。夫世不乏于德,猶歲不絕于春也。謂世衰難以德治,可謂歲亂不可以春生乎?人君治一國,猶天地生萬物。天地不為亂歲去春,人君不以衰世屏德。孔子曰:“斯民也(3),三代所以直道而行也?!?/span>


【注釋】

(1)黨:親戚朋友。

(2)況:比擬,比方。

(3)斯民:這樣的老百姓。這里指可以用道德加以治理的老百姓。


【譯文】

  治理國家就像修養(yǎng)自己的品德一樣。修養(yǎng)自己一生的品德,要是缺少給別人恩惠的品行,只有傷害別人的操行,那么結(jié)交親戚朋友就會交情疏遠、關(guān)系斷絕,把恥辱帶給自己。用修養(yǎng)個人品德的道理來推論、比喻治理國家的道理,那么治理國家的道理應(yīng)該是用道德。韓非主張靠刑法,專用它來治理社會,這就是主張修養(yǎng)自己品德的人,要采用傷害別人的辦法。韓非難道不知道用道德是個好辦法嗎?而是他認為社會衰敗事態(tài)改變,老百姓的心奢靡輕薄,所以制作法律制度,一心在用刑。世上不能缺少道德,就像每年不能斷絕春天一樣。認為社會衰敗難以用道德來治理,就可以說因為年頭荒亂,萬物不能在春天生長了嗎?君主治理一個國家,就像天地使萬物生長一樣。天地不能因為年頭荒亂就讓春天離開,君主也不能因為社會衰敗就拋棄道德。孔子說:“有這樣的老百姓,所以夏、商、周三代才能按正道進行教化?!?/span>


【原文】

  29·11周穆王之世,可謂衰矣,任刑治政,亂而無功。甫侯諫之(1),穆王存德,享國久長(2),功傳于世(3)。夫穆王之治,初亂終治,非知昏于前(4),才妙于后也;前任蚩尤之刑,后用甫侯之言也。夫治人不能舍恩,治國不能廢德,治物不能去春(5),韓子欲獨任刑用誅,如何?


【注釋】

(1)甫候:西周大臣,周穆王采納他的建議,修訂刑法,改重從輕。

(2)享:享有,保有。

(3)事參見《尚書·呂刑》、《史記·周本紀》。

(4)知:通“智”。

(5)治物:這里是種植作物的意思。


【譯文】

  周穆王時的社會,可以說是夠衰敗了,他用刑法來治理國家,混亂而沒有功績。后來甫侯規(guī)勸他,周穆王把道德記在心上,于是長久地統(tǒng)治著國家,功績一直流傳到后代。周穆王治理國家,開初混亂后來終于治理好了,并不是他在前糊涂昏庸,之后才高明的;而是先前用蚩尤的刑法,后來遵循甫侯的勸說。治人不能拋棄恩惠,治國不能廢掉道德,種植作物不能離開春天,韓非想專用刑法來殺人,怎么行呢?


【原文】

  29·12魯繆公問于子思曰(1):“吾聞龐。。是子不孝(2)。不孝其行奚如?”子思對曰:“君子尊賢以崇德,舉善以勸民。若夫過行,是細人之所識也(3),臣不知也?!弊铀汲?,子服厲伯見(4)。君問龐。。是子,子服厲伯對以其過,皆君子所未曾聞(5)。自是之后,君貴子思而賤子服厲伯。韓子聞之,以非繆公,以為明君求奸而誅之,子思不以奸聞,而厲伯以奸對,厲伯宜貴,子思宜賤(6)。今繆公貴子思,賤厲伯,失貴賤之宜(7),故非之也。


【注釋】

(1)魯繆(m)木)公:即魯穆公,名顯,戰(zhàn)國初魯國君主。公元前407~前376年左右在位。子思(公元前483~前402年):姓孔,名伋(j0急)。孔子之孫。戰(zhàn)國初哲學(xué)家。他把儒家的“誠”說成是世界的本原,并以“中庸”為其學(xué)說核心。孟子將他的學(xué)說加以發(fā)揮,形成思孟學(xué)派。他被尊為“述圣”。著有《子思》二十三篇,已散失?,F(xiàn)存《禮記》中的《中庸》、《表記》、《坊記》籌,相傳是他作的。

(2)龐。。(xi4n現(xiàn))是:即龐。。氏,姓氏。無考。

(3)識:通“志”,記住。

(4)子服厲伯:戰(zhàn)國初期魯國大夫,孟孫氏之后。姓子服,“厲伯”是謚號。

(5)子:這句是說魯君繆公從來沒有聽見過,可見“子”是誤字。《韓非子·難三》作“之”,可從。

(6)以上事參見《韓非子·難三》。

(7)宜:適當。


【譯文】

  魯繆公問子思說:“我聽說龐。。是的兒子不孝。他的行為怎么樣不孝呢?”子思回答說:“君子尊敬賢人以推崇道德,用好的東西來規(guī)勸老百姓。至于錯誤的行為,是小人所記的東西,我不知道。”子思出去,子服厲伯進來拜見魯繆公。魯繆公問起龐。。是的兒子,子服厲伯把他的過失告訴了魯繆公,全都是魯繆公沒有聽見過的。自從這事以后,魯繆公看重子思而瞧不起子服厲伯。韓非聽說這事,而指責魯繆公,他認為明智的君主應(yīng)該找出壞人并殺掉他們,子思不揭發(fā)壞人壞事讓國君知道,而子服厲伯揭發(fā)了壞人壞事并告訴了魯繆公,子服厲伯應(yīng)該受到重視,而子思應(yīng)該被輕視。如今魯繆公看重子思,而瞧不起子服厲伯,這違背了貴賤的應(yīng)有的位置,所以韓非指責魯繆公。


【原文】

  29·13夫韓子所尚者,法度也。人為善,法度賞之;惡,法度罰之。雖不聞善惡于外,善惡有所制矣。夫聞惡不可以行罰,猶聞善不可以行賞也。非人不舉奸者,非韓子之術(shù)也(1)。使韓子聞善,必將試之,試之有功,乃肯賞之。夫聞善不輒加賞,虛言未必可信也。若此,聞善與不聞,無以異也。夫聞善不輒賞,則聞惡不輒罰矣。聞善必試之,聞惡必考之,試有功乃加賞,考有驗?zāi)思恿P。虛聞空見,實試未立,賞罰未加。賞罰未加,善惡未定。未定之事,須術(shù)乃立(2),則欲耳聞之,非也。


【注釋】

(1)非:疑是衍文。上文“子思不以奸聞”韓非主張“宜賤”,可證。韓子之術(shù):指韓非對言談必須經(jīng)過證實才能相信的主張。

(2)須:需要。


【譯文】

  韓非所崇尚的,是法制。人做了好事,按法制要獎賞他;做了壞事,照法制得懲罰他。君主即使沒有聽見宮外的好事與壞事,根據(jù)法制這些好事和壞事都會得到處理。聽見壞事不能就進行懲罰,就像聽見好事不能就進行獎賞一樣。對別人不檢舉壞人壞事就指責,是韓非的就張。讓韓非聽到好事,他一定要考核,考核確實有功績,才肯獎賞。聽見好事不能立即給予獎賞,因為沒有事實根據(jù)的話未必可信。像這樣,聽見好事跟沒有聽見,無區(qū)別。聽到好事不能立即獎賞,那么聽到壞事也不能馬上懲罰。聽到好事一定要考核,聽到壞事也一定要審查,考核有功才能給獎賞,審查有證據(jù)才能實行懲罰。聽見不實際的,看見不真實的,經(jīng)過核實不能成立,獎賞與懲罰就不能進行。獎賞與懲罰不能進行,那么是好事還是壞事也不能確定。沒有確定的事情,需要有一套辦法才能確定它,那想靠耳朵聽到的情況就進行獎賞與懲罰,是不對的。


【原文】

  29·14鄭子產(chǎn)晨出(1),過東匠之宮(2),聞婦人之哭也,撫其仆之手而聽之。有間(3),使吏執(zhí)而問之,手殺其夫者也。翼曰(4),其仆問曰:“夫子何以知之?”子產(chǎn)曰:“其聲不慟(5)。凡人于其所親愛也,知病而憂,臨死而懼,已死而哀。今哭夫已死,不哀而懼,是以知其有奸也?!表n子聞而非之曰:“子產(chǎn)不亦多事乎!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后知之,則鄭國之得奸寡矣。不任典城之吏(6),察參伍之正(7),不明度量(8),待盡聰明、勞知慮而以知奸(9),不亦無術(shù)乎(10)?”韓子之非子產(chǎn),是也;其非繆公,非也。夫婦人之不哀,猶龐捫子不孝也(11)。非子產(chǎn)持耳目以知奸(12),獨欲繆公須問以定邪。子產(chǎn)不任典城之吏,而以耳定實(13);繆公亦不任吏,而以口問立誠(14),夫耳聞口問,一實也,俱不任吏,皆不參伍。厲伯之對不可以立實,猶婦人之哭不可以定誠矣。不可定誠(15),使吏執(zhí)而問之。不可以立實,不使吏考,獨信厲伯口,以罪不考之奸(16),如何?


【注釋】

(1)鄭:春秋時鄭國。姬姓。都新鄭(今河南省新鄭縣),國土在新鄭一帶。公元前375年,為韓所滅。

(2)東匠:子產(chǎn)所住的里巷名。宮:《韓非子·難三》作“閭”,可從。

(3)有間:一會兒。

(4)翼:通“翌(y@義)”。

(5)其聲不慟:《韓非子·難三》作“其聲懼”,可從。

(6)典:主管,統(tǒng)轄。典城之吏:主管地方行政的長官。

(7)根據(jù)文意,疑“察”上奪一“不”字?!安徊靺⑽橹迸c上文“不任典城之吏”文例一致,可一證?!俄n非子·難三》正有此“不”字,可二證。參伍:參照對比。正:通“政”。這里指“道”,方法。

(8)度量:這里指制度,法度。

(9)聰:聽力。明:視力。

(10)引文參見《韓非子·難三》。

(11)龐捫:前文有“吾聞龐。。是子不孝”,故疑“捫”系“。?!闭`,又脫一“是”

(12)持:根據(jù)文意,疑“待”形近而誤。上文有“奸必待耳目之所及而后知之”,可證。

(13)根據(jù)文意,疑“耳”后奪一“聞”字?!岸远劧▽崱迸c下文“而以口問立誠”,相對成文,可一證。又,“夫耳聞口問,一實也”可二證。

(14)誠:真實。這里是真象的意思。

(15)疑“可”下脫一“以”字。上文言“不可以定誠”,下文言“不可以立實”,可證。

(16)罪:定罪。不考之奸:未經(jīng)證實的壞人壞事。這里指龐。。是子不孝。


【譯文】

  鄭人子產(chǎn)早晨出去,走過東匠閭,聽見有婦人的哭聲,就按住他車夫的手讓車停下,仔細地聽。過了好一會兒,讓官吏把婦人抓來審問,原來是個親手殺死自己丈夫的女人。第二天,他的車夫問:“夫子你是怎么知道的?”子產(chǎn)說:“她的哭聲是恐懼的。凡是人對他親愛的人,知道他病了就會憂愁,知道他快要死了就會擔心,已經(jīng)死了就會悲哀?,F(xiàn)在她哭丈夫死去,不悲哀而是恐懼,這就可以知道其中必定發(fā)生了不正當?shù)氖虑??!表n非聽說這事就指責說:“子產(chǎn)不也多事嗎!壞人一定要等自己的耳朵聽到,眼睛看到之后才知道,那么鄭國查出來的壞人就太少了。子產(chǎn)不依靠地方長官,不運用參照對比的方法進行考察,不明白法制,光靠自己盡力用耳聽,用眼看,費盡心思來發(fā)現(xiàn)壞人壞事,不是也太沒有方法了嗎?”韓非指責子產(chǎn),是對的;但他指責魯繆公,就錯了。婦人不悲哀,就像龐。。是兒子不孝一樣。既然指責子產(chǎn)靠耳聞目睹來發(fā)現(xiàn)奸婦,卻又想要魯繆公靠口問來確定壞人壞事。子產(chǎn)不依靠地方長官,而用耳聞來確定事實真象;魯繆公也不依靠官吏,而用口問來確定真象。其實,耳聞和口問,是一回事,都不依靠官吏,都不參照對比。子服厲伯回答的話不能夠用來確定事實真象,就像婦人的哭聲不能夠用來確定事實真象一樣。不能夠確定事實真象,子產(chǎn)就讓官吏把婦人抓來審問情況。不能夠確定事實真象,卻不讓官吏去審查,偏偏相信子服厲伯的話,就以未經(jīng)證實的不孝事情來定龐。。是兒子的罪,怎么行呢?


【原文】

  29·15韓子曰:“子思不以過聞,繆公貴之;子服厲伯以奸聞,繆公賤之。人情皆喜貴而惡賤,故季氏之亂成而不上聞(1)。此魯君之所以劫也(2)。”夫魯君所以劫者,以不明法度邪,以不早聞奸也?夫法度明,雖不聞奸,奸無由生;法度不明,雖日求奸,決其源,鄣之以掌也(3)。御者無銜,見馬且奔,無以制也。使王良持轡(4),馬無欲奔之心,御之有數(shù)也(5)。今不言魯君無術(shù),而曰“不聞奸”;不言審法度(6),而曰“不通下情”。韓子之非繆公也,與術(shù)意而相違矣。


【注釋】

(1)季氏:指季平子,春秋末魯國大夫。季氏之亂:指公元前517年,季平子把魯昭公驅(qū)逐出魯國。

(2)劫:脅迫。這里指被驅(qū)逐出國。引文參見《韓非子·難三》。

(3)鄣(h4ng障):同“障”,堵。

(4)轡(p8i佩):馬韁繩。

(5)數(shù):術(shù),方法。

(6)上文言“魯君所以劫者,以不明法度邪,以不早聞奸也?”王充認為魯君是不明法度,故疑“言”下奪一“不”字。上文言“不言魯君無術(shù)”與“不言不審法度”,正好相應(yīng),可證。


【譯文】

  韓非說:“子思不把龐。。是兒子的過失告訴魯繆公知道,繆公反而看重他;子服厲伯把龐。。是兒子的過失告訴魯繆公知道,繆公卻瞧不起他。人之常情都是喜歡被重視而討厭被瞧不起,所以季平子作亂已形成,而魯昭公還不知道。這就是魯昭公被驅(qū)逐的原因?!濒斦压或?qū)逐,是因為法制不明確呢,還是因為沒有及早知道壞人呢?法制明確,即使不知道壞人壞事,壞人壞事也無從發(fā)生;法制不明確,即使天天尋找壞人壞事,就像決開水源,用手掌去堵洪水一樣。車夫沒有馬嚼子,看見馬要跑,無法去制止它。讓王良手上拿著馬韁繩,馬就沒有想跑的意思,這是駕駛有辦法。如今不說魯昭公沒有好的政治主張,而是說他“沒有早知道壞人”;不說他法制不明確,而說他“沒有溝通下面的情況”。韓非指責魯繆公,跟他政治主張的基本思想是相違背的。


【原文】

  29·16龐捫是子不孝(1),子思不言,繆公貴之。韓子非之,以為明君求善而賞之,求奸而誅之。夫不孝之人,下愚之才也。下愚無禮,順情從欲(2),與鳥獸同。謂之惡,可也;謂奸,非也。奸人外善內(nèi)惡,色厲內(nèi)荏,作為操止(3),象類賢行(4),以取升進,客媚于上(5),安肯作不孝,著身為惡,以取棄殉之咎乎?龐捫是子可謂不孝,不可謂奸。韓子謂之奸,失奸之實矣。


【注釋】

(1)捫:疑作“。。”,上文有“吾聞龐。。是子不孝”可證。下同。

(2)從(^ng縱):通“縱”。

(3)操止:舉止。

(4)象類:類似。這里是模仿的意思。

(5)容:悅。這里是討好的意思。


【譯文】

  龐。。是的兒子不孝,子思不說,魯繆公看重他。韓非指責繆公,認為明智的君主發(fā)現(xiàn)好人就該獎賞,發(fā)現(xiàn)壞人就該殺掉。不孝的人,是低下愚蠢的人。低下愚蠢的人不懂禮義,順隨感情放縱欲望,跟鳥獸一樣。說他們“惡”,可以;說他們“奸”,就不對。奸人外表和善內(nèi)心兇狠,臉色嚴厲內(nèi)心軟弱,行為舉動,模仿賢人,以求升官,向君主討好獻媚,怎么肯做出不孝,顯露自己的惡劣行為,以自取被斥退和殺身的災(zāi)禍呢?龐。。是的兒子可以說他不孝,但不能說他“奸”。韓非說他“奸”,不符合“奸”的事實。


【原文】

  29·17韓子曰:“布帛尋常(1),庸人不擇;爍金百鎰(2),盜跖不搏(3)。”以此言之,法明,民不敢犯也。設(shè)明法于邦,有盜賊之心,不敢犯矣;不測之者,不敢發(fā)矣。奸心藏于胸中,不敢以犯罪法,罪法恐之也(4)。明法恐之,則不須考奸求邪于下矣。使法峻,民無奸者;使法不峻,民多為奸。而不言明王之嚴刑峻法,而云求奸而誅之。言求奸,是法不峻,民或犯之也。世不專意子明法(5),而專心求奸,韓子之言,與法相違。


【注釋】

(1)尋:先秦時的長度單位,八尺為一尋。常:二尋為一常。

(2)爍:通“鑠”,美好。鎰(y@義):先秦時的重量單位,二十兩(一說二十四兩)為一鎰。

(3)引文參見《韓非子·五蠹》。

(4)罪:疑是“明”字,承上文抄誤。下文“明法恐之”復(fù)述此文,可證。

(5)世:與本句意思沒有關(guān)系,疑是衍文。


【譯文】

  韓非說:“布帛有多有少,一般人不敢亂拿;閃亮的金子有百鎰,跖也不會去奪取。”照這樣說,法制明確,老百姓就不敢觸犯。假設(shè)國家明確了法制,有偷盜的想法,不敢觸犯;存心不良的人,也不敢發(fā)作。壞心藏在胸中,仍不敢觸犯法律,因為明確的法制使他們感到恐懼。明確的法制使他們恐懼,那么就不需要審查壞人發(fā)現(xiàn)壞事了。假使法制嚴厲,老百姓中就沒有壞人;假使法制不嚴厲,老百姓中就有許多是壞人。不說明智的君王嚴刑峻法,而卻說發(fā)現(xiàn)壞人就殺掉。說發(fā)現(xiàn)壞人,這是法律不嚴厲,老百姓中有人觸犯了它。不專心于明確法制,而專心于發(fā)現(xiàn)壞人,韓非的話,跟主張法制是相違背的。


【原文】

  29·18人之釋溝渠也,知者必溺身(1),不塞溝渠而繕船楫者,知水之性不可閼(2),其勢必溺人也。臣子之性欲奸君父(3),猶水之性溺人也。不教所以防奸,而非其不聞知,是猶不備水之具,而徒欲早知水之溺人也。溺于水,不責水而咎己者,己失防備也。然則人君劫于臣,己失法也。備溺不閼水源,防劫不求臣奸,韓子所宜用教己也(4)。水之性勝火(5),如裹之以釜,水煎而不得勝,必矣。夫君猶火也,臣猶水也,法度釜也,火不求水之奸(6),君亦不宜求臣之罪也(7)。


【注釋】

(1)者:根據(jù)文意,疑是“其”之誤?!捌洹毕逻€疑有脫文。

(2)閼(8餓):堵塞。

(3)奸:這里是侵犯,奪取的意思。

(4)己:與文意不合,疑衍文。

(5)勝:克制。這里是滅掉的意思。

(6)奸:疑“勝”之誤。上文言“水之性勝火,”可證。

(7)罪:疑“奸”之誤。上文言君“防劫不求臣奸”,可證。


【譯文】

  人們疏通溝渠,是知道它一旦堵塞必定會淹死自己,不去堵塞溝渠而會造船和槳的人,深知水性不能堵塞,水的洶涌勢頭肯定要淹死人的。臣子的本性欲望會奪取君位,就像水的本性會淹死人樣。不告訴君主用什么防范壞人,而指責他不知道“欲奸君父”的情況,這就像不準備防水的船具一樣,卻只想先知道水會淹死人。被淹在水里,不責怪水而抱怨自己,是自己忘記了防備。這樣說來,君主被臣子驅(qū)逐,是由于喪失了防范的法制。要防備被淹死不需要堵塞水源,君主要防范被驅(qū)逐也不需要事先發(fā)覺哪個大臣會干壞事,韓非應(yīng)該把這道理告訴君主。水的本性能滅火,如果把水裝在釜里,水開了也不會把火滅掉,這是肯定的。君像火,臣像水,法制是釜,火沒有發(fā)覺水會滅掉它,君主也用不著預(yù)先察覺臣子要干的壞事。




三十、刺孟篇;


【題解】

  本篇是王充譏刺孟子的,所以篇名叫“刺孟”。

  王充以記載孟子言行的《孟子》為靶子,抓住其中孟子言行不一,前后矛盾,答非所問,陰陽兩面,無理狡辯的地方,逐一進行揭露和駁斥。例如針對孟子“五百年必有王者興”,“天故(有意)生圣人”的天命論說法,作者用歷史事實證明完全是“浮淫之語”。對于自認為“如欲平治天下,當今之世,舍我而誰”的孟子,則指出他不是什么“賢人”,而是個“俗儒”。但對孟子“人無觸值之命”,“天命于操行也”的合理東西,也強辭奪理進行了責難。


【原文】

  30·1孟子見梁惠王(1),王曰:“叟,不遠千里而來,將何以利吾國乎?”孟子曰:“仁義而已,何必曰利(2)?”


【注釋】

(1)梁惠王(公無前400~前319年):即魏惠王,戰(zhàn)國時魏國君主。名罃。公元前370~前319年在位。公元前361年,魏國都由安邑(在今山西省夏縣西北)遷到大梁(在今河南省開封市),所以魏惠王又稱梁惠王。

(2)以上事參見《孟子·梁惠王上》。


【譯文】

  孟子會見梁惠王,梁惠王說:“老頭,你不遠千里而來,要拿什么使我的國家得利呢?”孟子說:“講仁義就行了,為什么要說利呢?”


【原文】

  30·2夫利有二:有貨財之利,有安吉之利?;萃踉弧昂我岳釃?,何以知不欲安吉之利,而孟子徑難以貨財之利也(1)?《易》曰:“利見大人(2)”,“利涉大川(3)”,“乾,元亨利貞(4)?!薄渡袝吩唬骸袄杳褚嗌杏欣??!苯园布病P腥柿x得安吉之利。孟子不且語問惠王(5):“何謂利吾國?”惠王言貨財之利,乃可答若設(shè)(6)。令惠王之問未知何趣(7),孟子徑答以貨財之利。如惠王實問貨財,孟子無以驗效也;如問安吉之利,而孟子答以貨財之利,失對上之指(8),違道理之實也。


【注釋】

(1)徑:任意,輕率。

(2)引文見《周易·乾卦》。

(3)引文見《周易·需卦》。

(4)乾:乾卦。《周易》中的第一卦。元:大。亨:順利。貞:卜問。引文見《周易·乾卦》。

(5)不:根據(jù)文意,疑“必”之誤。

(6)若:這里作此講。設(shè):根據(jù)文意,疑“言”字之誤。

(7)令:根據(jù)文意,疑“今”形近而誤。趣:旨趣,意思。

(8)指:通“旨”,意思,意圖。


【譯文】

  利有二種:有貨物錢財?shù)睦?,有平安吉祥的利。梁惠王說“拿什么使我的國家得利”,怎么知道他不是想得到平安吉祥的利,而孟子卻輕率地以貨物錢財?shù)睦ヘ熾y他呢?《周易》上說:“得此卦見'大人’吉利”,“得此卦過大河吉利”,“得乾卦,大吉大利?!薄渡袝で厥摹飞险f:“老百姓也很看重利啊。”全是平安吉祥的利。實行仁義就會得到平安吉祥的利。孟子一定要姑且先問一問惠王:“你說的使我的國家得利是什么意思?”要是梁惠王說是貨物錢財?shù)睦拍軌蛞浴叭柿x而已,何必曰利”來回答。如今還不知道惠王問的是什么意思,孟子就輕率地以貨物錢財?shù)睦麃韺Υ稹H绻夯萃醮_實是問貨財?shù)睦?,孟子也無法用什么來證明;如果是問平安吉祥的利,而孟子以貨物錢財?shù)睦麃韺Υ?,那就不符合君主的意圖,也違背了起碼的常識。


【原文】

  30·3齊王問時子(1):“我欲中國而授孟子室(2),養(yǎng)弟子以萬鐘(3),使諸大夫、國人皆有所矜式(4)。子盍為我言之?”時子因陳子而以告孟子(5)。孟子曰:“夫時子惡知其不可也(6)?如使予欲富,辭十萬而受萬,是為欲富乎?”


【注釋】

(1)齊王:指齊宣王。時子:齊宣王時的大夫。

(2)中國:國都之中。這里指齊國國都臨淄城中。

(3)鐘:參見8·10注(5)。

(4)矜:敬重。式:效法。

(5)陳子:陳臻(h5n真),孟子的學(xué)生。

(6)惡(w&烏):怎么。

(7)以上事參見《孟子·公孫丑下》。


【譯文】

  齊宣王問時子:“我想在都城里給孟子一所房子,拿萬鐘俸祿供養(yǎng)他的弟子,讓大夫和百姓們都有敬重效法的榜樣。你為什么不替我跟他說說呢?”時子通過陳子把這事告訴了孟子。孟子說:“時子哪里知道這樣做不行呢?假使我想富貴,就不會拒絕做齊卿的十萬鐘俸祿來接受這一萬鐘俸祿,我這樣做是為了貪圖富貴嗎?”


【原文】

  30·4夫孟子辭十萬,失謙讓之理也。“夫富貴者,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居也(1)?!惫示又诰舻撘玻兴o,有所不辭。豈以己不貪富貴之故,而以距逆宜當受之賜乎(2)?


【注釋】

(1)居:處。這里指享受。引文見《論語·里仁》。

(2)距:通“拒”。距逆:拒絕。


【譯文】

  孟子拒絕做齊卿的十萬鐘俸祿,不符合謙讓的道理。“富貴,是人人想得到的,不從正當途徑得到它,就不該享受?!彼跃訉τ诰粑缓唾旱?,有的推辭,有的不推辭。難道因為自己不貪圖富貴的緣故,就以此來拒絕應(yīng)當接受的賞賜嗎?


【原文】

  30·5陳臻問曰:“于齊,王饋兼金一百鎰而不受(1);于宋,歸七十鎰而受;于薛(2),歸五十鎰而受。取前日之不受是,則今受之非也;今日之受是,則前日之不受非也。夫君子必居一于此矣(3)。”孟子曰:“皆是也。當在宋也,予將有遠行,行者必行贐(4),辭曰:'歸贐。’予何為不受?當在薛也,予有戒心,辭曰:“聞戒,故為兵戒歸之備乎?’予何為不受?若于齊,則未有處也(5)。無處而歸之,是貨之也(6),焉有君子而可以貨取乎(7)?”


【注釋】

(1)饋:疑“歸”字之誤。下文有“歸七十鎰而受”,“歸五十鎰而受”,可一證。章錄楊校宋本作“歸”可二證。歸:贈送。兼金:比一般貴一倍的金子,好金子。

(2)薛:地名。原來是薛國,在今山東省滕縣東南,后被齊兼并,成了齊相田嬰、田文父子的封地。

(3)君:這里是說孟子二者必居其一的意思,故疑“君”系衍文?!睹献印す珜O丑下》無此文,可證。

(4)贐(j@n盡):給遠行者贈送的路費或禮物。

(5)處:處理。這里指送錢的理由。

(6)貨:財貨。這里是用財物收買,賄賂的意思。

(7)以上事參見《孟子·公孫丑下》。


【譯文】

  陳臻問孟子:“在齊國,齊王送你好金一百鎰,不肯接受;在宋國,送你七十鎰,卻接受了;在薛國,送你五十鎰,也接受了。如果你認為以前不接受禮物是對的,那么今天接受禮物就錯了;要是今天接受禮物是對的,那么以前不接受禮物就錯了。老師你在這二者中必居其一?!泵献诱f:“我都是對的。當時在宋國,我將要遠行,給遠行的人一定要送路費,辭行者說:'送盤費?!夷哪懿唤邮苣??當時在薛國,我害怕出危險有戒心,辭行的人說:“聽說你有戒心,所以為便于有武器進行戒備,送點錢給你做準備吧!’我哪能不接受呢?像在齊國,我就沒有收受禮物的理由。沒有收受禮物的理由而送禮物給我,這是用財物收買我,難道有君子可以用財物收買的嗎?”


【原文】

  30·6夫金歸,或受或不受,皆有故,非受之時己貪,當不受之時己不貪也。金有受不受之義,而室亦宜有受不受之理。今不曰“己無功”,若“己致仕,受室非理”,而曰“己不貪富”,引前辭十萬以況后萬。前當受十萬之多,安得辭之?”


【注釋】

(1)上文有“豈以己不貪富貴之故”,后文有“今不曰'受十萬非其道’,而曰'己不貪富貴’”,故疑“富”后奪一“貴”字。


【譯文】

  金子送來了,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都是有緣故的,并不是接受的時候就表示自己貪財,當不接受的時候就表示自己不貪財。金子有接受與不接受的道理,而房子也該有接受與不接受的道理。如今孟子不說“自己沒有功績”,或者“自己已辭官了,再接受房子就不合理”,而是說“自己不貪圖富貴”,并用以前拒絕做卿的十萬鐘俸祿來比后來這次一萬鐘俸祿該拒絕的理由。其實以前該享受十萬鐘那么多的俸祿,這次又怎么能拒絕呢?


【原文】

  30·7彭更問曰(1):“后車數(shù)十乘,從者數(shù)百人,以傳食于諸侯(2),不亦泰乎?”孟子曰:“非其道,則一簞食而不可受于人(3);如其道,則舜受堯之天下,不以為泰(4)?!笔軋蛱煜拢肱c十萬?舜不辭天下者,是其道也。今不曰“受十萬非其道”,而曰“己不貪富貴”,失謙讓也,安可以為戒乎?


【注釋】

(1)彭更:人名。孟子的學(xué)生。

(2)傳(hu4n賺):轉(zhuǎn)輾。食:供食,供養(yǎng)。

(3)簞(d4n單):古代盛飯的圓形竹器。簞食:竹籃里盛的干糧。

(4)以上事參見《孟子·滕文公下》。


【譯文】

  彭更問孟子:“跟隨你的車幾十輛,跟隨的人幾百個,輪流由諸侯供養(yǎng),不也太過分了嗎?”孟子說:“如果不符合禮義,連一籃子干糧也不能接受人家的;如果符合禮義,就是舜接受堯的天下,也不能算是過分。”接受堯的天下,跟接受十萬鐘俸祿相比,哪個多呢?舜不拒絕接受天下,是符合禮義的。如今孟子不說“接受十萬鐘俸祿不符合禮義”,而說“自己不貪圖富貴”,這不符合謙讓,怎么能用來作為鑒戒呢?


【原文】

  30·8沈同以其私問曰(1):“燕可伐與?”孟子曰:“可。子噲不得與人燕(2),子之不得受燕于子噲(3)。有士于此,而子悅之,不告于王,而私與之子之爵祿,夫士也,亦無王命而私受之于子,則可乎?何以異于是?”齊人伐燕,或問曰:“勸齊伐燕,有諸(4)?”曰:“未也。沈同曰(5):'燕可伐與?’吾應(yīng)之曰:'可。’彼然而伐之。如曰(6):'孰可以伐之?’則應(yīng)之曰:'為天吏則可以伐之(7)?’今有殺人者,或問之曰:'人可殺與?’則將應(yīng)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殺之?’則應(yīng)之曰:'為士師則可以殺之(8)。’今以燕伐燕,何為勸之也(9)?”


【注釋】

(1)沈同:人名。戰(zhàn)國時齊國大夫。

(2)子噲(ku4i快):戰(zhàn)國時的燕國君主。公元前320~前312年在位。此君昏庸無能,聽信蘇代和鹿毛壽的話,公元前318年,讓位給專權(quán)的燕相子之,自己稱臣。孟子反對這種無視周天子的做法,扇動齊國攻燕,結(jié)果燕軍大敗,子之被剁成肉醬。與:給予,授予。

(3)子之:人名。戰(zhàn)國時燕王噲的相。

(4)諸:“之乎”的合音。

(5)曰:疑是“問”之誤。后文有“沈同問燕可伐與?”可一證。又《孟子·公孫丑下》作“問”,可二證。

(6)下文有“彼如曰'孰可以殺之’”,文例相同,故疑“如”上奪一“彼”字?!睹献印す珜O丑下》作“彼如曰”,可證。

(7)天吏:指周天子。

(8)士師:官名。周代是司寇的下屬官吏,掌管禁令、獄訟、刑罰。古代是法官的通稱。

(9)以上事參見《孟子·公孫丑下》。


【譯文】

  沈司以他的私交問孟子:“燕國可以討伐嗎?”孟子說:“可以。子噲不該把燕國讓給人,子之也不該從子噲手中接受燕國。要是有這樣的人,你喜歡他,不告訴國君,而私自把自己的爵位和俸祿給了他,而這人,也沒有君王的命令就私自從你手中接受了爵位和俸祿,這樣可以嗎?現(xiàn)在子噲把王位讓給子之跟這有什么差別呢?”齊國討伐燕國,有人問孟子:“聽說你曾鼓動齊國討伐燕國,有這事嗎?”孟子說:“沒有。是沈同問:'燕國可以討伐嗎?’我回答說:'可以?!J同就去討伐了燕國。他如果再問:'誰可以去討伐它?’我就會回答說:'只有奉行天命的周天子才能討伐它?!拖瘳F(xiàn)在有個殺人犯,有人問他:'犯人可以殺嗎?’那他將會回答說:'可以?!绻賳枺?誰可以去殺他呢?’那就應(yīng)該回答說:'只有法官才可以殺他。’如今作為像燕一樣無道的齊國要去討伐燕國,我為什么要去鼓動它呢?”


【原文】

  30·9夫或問孟子勸王伐燕,不誠是乎?沈同問“燕可伐與”,此挾私意欲自伐之也。知其意慊于是(1),宜曰:“燕雖可伐,須為天吏乃可以伐之?!鄙蛲饨^,則無伐燕之計矣。不知有此私意而徑應(yīng)之,不省其語,是不知言也(2)。公孫丑問曰(3):“敢問夫子惡乎長?”孟子曰:“我知言?!庇謫枺骸昂沃^知言?”曰:诐辭知其所蔽(4),謠辭知其所陷(5),邪辭知其所離,遁辭知其所窮(6)。生于其心,害于其政;發(fā)于其政,害于其事。雖圣人復(fù)起,必從吾言矣(7)?!泵献樱哉咭?,又知言之所起之禍,其極所致之福(8)。見彼之問,則知其措辭所欲之矣,知其所之,則知其極所當害矣。


【注釋】

(1)慊(qi8竊):滿足,愜意。

(2)知言:這里是善于分析判斷別人的言辭。

(3)公孫丑:人名。姓公孫,名丑。戰(zhàn)國時齊國人。孟子的學(xué)生。

(4)诐(p#坡):通“頗”,不正,偏差。蔽:遮擋,阻礙。這里是壓抑的意思。

(5)淫:迷惑。

(6)遁:回避,遁辭:暫時用來應(yīng)付的話。窮:處境困難。

(7)以上事參見《孟子·公孫丑上》。

(8)福:疑“害”之誤。上言“禍”,禍福常連文,故誤作“?!薄O隆爸錁O所當害”述本句,可證。


【譯文】

  有人問孟子鼓動齊王討伐燕國的事情,不確實是這樣嗎?沈同問“燕國可以討伐嗎”,這是挾帶私心想使自己的國家去討伐燕國。既然知道他的意圖在討伐燕國為滿足,就應(yīng)該說:“燕國即使可以討伐,也必須是奉天命的周天子才能夠去討伐它。”這樣沈同的意圖就會斷絕,那么也就沒有討伐燕國的計劃了。如果不曉得他有這種私心而隨便回答他,是沒有省悟他話中的含意,這是不善于分析、判斷言辭。公孫丑問孟子:“請問老師擅長什么?”孟子說:“我善于分析、判斷言辭?!惫珜O丑又問:“什么叫善于分析、判斷言辭呢?”孟子說:“聽到不公正的話,知道他要壓制誰;蠱惑人心的話,知道他要陷害誰;邪僻的話,知道他要離間誰;吞吞吐吐的話,知道他要為難誰。這些話從他們心里產(chǎn)生,會危害他們的政治;用來處理他們的政務(wù),就會危害他們的事業(yè)。即使圣人重新出現(xiàn),也一定會聽從我的這番話?!泵献邮巧朴诜治觥⑴袛嘌赞o的,并知道言辭可能產(chǎn)生的災(zāi)禍,以及它最終會導(dǎo)致的危害。聽見沈同的問話,就該知道他說話想表達的東西,知道他要表達東西,那就該知道它最終面臨的危害。


【原文】

  30·10孟子有云(1):“民舉安(2),王庶幾改諸(3)!予日望之?!泵献铀ブ酰M前所不朝之王哉(4)?而是(5),何其前輕之疾(6),而后重之甚也?如非是,前王則不去,而于后去之(7),是后王不肖甚于前,而去,三日宿(8),于前不甚,不朝而宿于景丑氏(9)。何孟子之操前后不同,所以為王,終始不一也?


【注釋】

(1)有(y^u又):通“又”。

(2)舉:全,都。民舉安:以此為句,跟下文無法銜接,故疑引文有脫誤?!睹献印す珜O丑下》:“王如用予,則豈徒齊民安,天下之民舉安?!币馑际?,齊王如果任用我,那豈只是齊國的百姓得到平安,天下的老百姓也都會得到平安。

(3)庶幾:也許可以。

(4)前所不朝之王:即齊宣王?!睹献印す珜O丑下》記載,孟子想去見齊宣王,但又要擺架子,裝病不去。齊宣王派人來看他,他甚至躲到齊大夫景丑氏家。

(5)而:通“如”。

(6)疾:這里是厲害的意思。

(7)子:根據(jù)文意,疑衍文。

(8)三日宿:指孟子舍不得馬上離開齊國,在晝(齊國地名,在今山東省淄博市東北)住了三天,希望齊王能回心轉(zhuǎn)意,請他回去。

(9)景丑氏:人名。戰(zhàn)國時齊國的大夫。


【譯文】

  孟子又說:“齊王如果任用我,那豈只是齊國的百姓得到太平,連天下的老百姓也都會得到太平,齊宣王也許可能改變態(tài)度吧!我天天都在盼望著?!泵献与x開的這個齊王,難道不是以前不肯去朝見的齊王嗎?如果是這樣,為什么以前極端輕視他,而后來又非常重視他呢?如果不是這樣,那就是不肯離開前一個齊王,而離開了后一個齊王,這說明后一個齊王比前一個齊王更不賢明,然而在離開后一個齊王的時候,卻舍不得走,在晝住了三天,而對前一個不很賢明的齊王,不肯去朝見卻躲在景丑氏家里。為什么孟子的操行前后不一樣,對待齊王的態(tài)度,先后也這樣不一致呢?


【原文】

  30·11且孟子在魯,魯平公欲見之。劈人臧倉毀孟子(1),止平公。樂正子以告(2)。曰:“行,或使之;止,或尼之(3)。行、止非人所能也。予之不遇魯侯,天也(4)?!鼻安挥鲇隰敚蟛挥鲇邶R,無以異也。前歸之天,今則歸之于王,孟子論稱竟何定哉(5)?夫不行于齊,王不用,則若臧倉之徒毀讒之也,此亦“止,或尼之”也。皆天命不遇,非人所能也。去,何以不徑行而留三宿乎?天命不當遇于齊,王不用其言,天豈為三日之間易命使之遇乎?在魯則歸之于天,絕意無冀(6);在齊則歸之于王,庶幾有望。夫如是,不遇之議,一在人也。或曰:“初去,未可以定天命也。冀三日之間,王復(fù)追之,天命或時在三日之間,故可也?!狈蜓匀缡?,齊王初使之去者,非天命乎?如使天命在三日之間,魯平公比三日,亦時棄臧倉之議,更用樂正子之言往見孟子。孟子歸之于天,何其早乎?如三日之間公見孟子,孟子奈前言何乎(7)?


【注釋】

(1)嬖(b@閉):寵愛。嬖人臧倉毀孟子:魯平公要會見孟子,臧倉說:孟子辦他后死的母親的喪事遠遠超過先死的父親的喪事,像這種人你還是不見為好。

(2)樂(yu8月)正子:姓樂正,名克。魯平公的臣子。孟子的學(xué)生。

(3)尼:阻止,阻撓。

(4)以上事參見《孟子·梁惠王下》。

(5)定:決定。這里是標準的意思。

(6)冀:希望。

(7)前言:指“予之不遇魯侯,天也”這句話。


【譯文】

  再說,孟子在魯國的時侯,魯平公想見他。寵臣臧倉毀謗孟子,勸阻了魯平公。樂正子把這事告訴了孟子。孟子說:“干事,是有力量暗中支配他;不干,也是有力量暗中阻止他。干與不干不是人能決定的。我得不到魯侯的任用,是天意。”孟子以前在魯國得不到任用,后來在齊國得不到任用,沒有什么兩樣,把以前得不到任用歸咎于天,把如今得不到任用就歸咎于王,孟子的論述究竟以什么為標準呢?孟子的主張在齊國得不到實行,齊王不任用他,就像在魯國有臧倉一類人毀謗他一樣,這也是“不干,有力量在暗中阻止他”。這都是由天命決定得不到任用,并非是由人能決定的。既然這樣,離開齊國,為什么不直截了當走掉,而要在晝留宿三天呢?天命不該在齊國被任用,齊王不采納他的主張,天難道會在三天的時間里改變意志使他被任用嗎?在魯國則歸咎于天,斷絕了念頭不存在任何希望;在齊國則歸咎于王,就感到也許會有希望。照這樣說,有關(guān)不被任用的解釋,完全在于人怎么說了。有人說:“剛離開時,還不可能確定天命。希望在三天之內(nèi),齊王又把他追回去,天命或許在三天之內(nèi)才能做出決定,所以這樣做是可以的?!蹦敲凑者@樣說,齊王最初讓他離開,就不是天命了?如果天命在三天之內(nèi)才能確定,魯平公等了三天,也許拋棄了臧倉的意見,改用樂正子的建議去見孟子。孟子歸咎于天,豈不太早了嗎?如果三天之內(nèi)魯平公去見了孟子,孟子對前面說過的話又怎么解釋呢?


【原文】

  30·12孟子去齊,充虞涂問曰(1):“夫子若不豫色然(2)。前日,虞聞諸夫子曰:'君子不怨天,不尤人(3)?!痹唬骸氨艘粫r也,此一時也。五百年必有王者興,其間必有名世者矣。由周以來,七百有余歲矣。以其數(shù),則過矣;以其時考之,則可矣。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乎?如欲平治天下,當今之世,舍我而誰也?吾何為不豫哉(4)!”


【注釋】

(1)充虞(y*于):孟子的學(xué)生。

(2)豫:愉快,高興。

(3)引文參見《論語·憲問》。

(4)以上事參見《盂子·公孫丑下》。


【譯文】

  孟子離開齊國,充虞在路上問他:“看來老師好像有些不高興的樣子。

  從前,我聽老師說過:'君子不抱怨天,不責怪人?!泵献诱f:“那時是那時,現(xiàn)在是現(xiàn)在。歷史上每過五百年一定有圣王出現(xiàn),這期間肯定不會有著名于世的人物。從周初以來,已有七百多年了。按年數(shù),已經(jīng)超過了;照時勢來考察,是該出現(xiàn)圣王和“名世者”的時候了。難道上天不想使天下治理好嗎?如果想使天下治理好,在當今這個時代,除了我還有誰呢,我為什么不高興呢!”


【原文】

  30·13夫孟子言“五百年有王者興”,何以見乎?帝嚳王者(1),而堯又王天下(2);堯傳于舜,舜又王天下;舜傳于禹,禹又王天下。四圣之王天下也,繼踵而興。禹至湯且千歲(3),湯至周亦然。始于文王,而卒傳于武王(4)。武王崩,成王、周公共治天下。由周至孟子之時,又七百歲而無王者?!拔灏贇q必有王者”之驗,在何世乎?云“五百歲必有王者”,誰所言乎?論不實事考驗,信浮淫之語(5),不遇去齊,有不豫之色,非孟子之賢效,與俗儒無殊之驗也。


【注釋】

(1)帝嚳:傳說中的上古帝王,堯的父親。

(2)王(w4ng忘):當王,做王。

(3)千歲:這是根據(jù)古代對經(jīng)傳的解釋,夏四百年,商六百年而來的,并非確數(shù)。

(4)卒:終于。這里是后來的意思。

(5)?。禾摳?。這里是沒有根據(jù)的意思。淫:過分,無節(jié)制。


【譯文】

  孟子說“每過五百年一定有圣王出現(xiàn)”,何以見得呢?帝嚳是圣王,而堯又做了天下的圣王;堯把王位傳給舜,舜又做了天下的圣王;舜把王位傳給禹,禹又做了天下的圣王。這四位圣王統(tǒng)一天下,是連接出現(xiàn)的。從夏禹到商湯將近一千年,商湯到周代也大致是這樣。從周文王開始,后來傳給周武王。周武王死了,周成王和周公旦共同治理天下。從周初到孟子的時候,又經(jīng)過了七百年而沒有圣王出現(xiàn)。“每過五百年一定有圣王出現(xiàn)”的證據(jù),在哪個朝代有過呢?說“每過五百年一定有圣王出現(xiàn)”的話,又是誰說的呢?發(fā)表議論不用事實考查驗證,而輕信沒有根據(jù),過分夸大的話,自己不被任用離開齊國,卻有不高興的神色,這不是孟子賢明的表現(xiàn),而是跟庸俗儒生沒有區(qū)別的證明。


【原文】

  30·14五百年者(1),以為天出圣期也。又言以“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其意以為天欲平治天下,當以五百年之間生圣王也。如孟子之言,是謂天故生圣人也。然則五百歲者,天生圣人之期乎?如是其期,天何不生圣?圣王非其期故不生,孟子猶信之,孟子不知天也。


【注釋】

(1)下文有“又言以'天未欲平治天下’”,故疑“五”字前奪一“云”字。后文“云'五百年必有王者興’,又言'其間必有名世’”,文例相同,可證。


【譯文】

  孟子說“五百年”作為天生圣王的期限。又說“天不想使天下治理好”,他的意思認為天真想使天下治理好,就應(yīng)該在五百年之內(nèi)降生圣王。按孟子的說法,是說天有意識地降生圣人的。那么五百年,是天降生圣人的期限嗎?如果是期限,天為什么不降生圣王呢?可見五百年不是圣王降生的期限,所以他不降生,然而孟子還是相信這個說法,這說明孟子不懂得天。


【原文】

  30·15自周已來,七百余歲矣。以其數(shù),則過矣;以其時考之,則可矣?!焙沃^數(shù)過?何謂可乎(1)?數(shù)則時,時則數(shù)矣。數(shù)過,過五百年也。從周到今七百余歲,逾二百歲矣。設(shè)或王者生(2),失時矣,又言“時可”,何謂也?


【注釋】

(1)上文言“以其數(shù),則可矣;以其時考之,則可矣”,于是本句才發(fā)問“何謂數(shù)過?何謂時可乎?”故疑“可”前奪一“時”字。下文“數(shù)過,過五百年也”,“又言'時可’,何謂也?”以相應(yīng),可證。

(2)或:有。


【譯文】

  “從周初以來,已經(jīng)七百多年了。按年數(shù),已經(jīng)超過了;照時勢來考察,是該出現(xiàn)圣王和'名世者’,的時候了?!笔裁唇谐^了年數(shù)?什么叫照時勢考察該出現(xiàn)圣王和“名世者”的時候?年數(shù)就是時勢,時勢就是年數(shù)。超過年數(shù),指已經(jīng)超過了五百年。從周初到今天七百多年,已經(jīng)超過了二百年。假設(shè)有圣王降生,已經(jīng)錯過了時間,又說“該是出現(xiàn)圣王和'名世者’的時候”,這話怎么說呢?


【原文】

  30·16云“五百年必有王者興”,又言“其間必有名世”,與“王者”

  同乎?異也?如同,為再言之(1)?如異,“名世者”謂何等也?謂孔子之徒、孟子之輩,教授后生,覺悟頑愚乎?已有孔子,己又以生矣(2)。如謂圣臣乎?當與圣同時(3)。圣王出,圣臣見矣(4)。言“五百年”而已,何為言“其間”?如不謂五百年時,謂其中間乎?是謂二三百年之時也,圣不與五百年時圣王相得(5)。夫如是,孟子言“其間必有名世者”,竟謂誰也?


【注釋】

(1)根據(jù)文意,疑“為”上奪一“何”字?!昂螢樵傺灾迸c下文“何為言其間”,句例相同,可證。

(2)以:通“已”,已經(jīng)。

(3)根據(jù)文意,疑“圣”下奪一“王”字。下文“圣王出,圣臣見”,可證。

(4)見:同“現(xiàn)”。

(5)上文言“五百年”圣王與圣臣是否會同時出現(xiàn),故疑“圣”下奪一“臣”字。


【譯文】

  說“過五百年一定有圣王出現(xiàn)”,又說“這期間一定有著名于世的人物出現(xiàn)”,這里說的著名于世的人物跟圣王是同一回事呢?還是兩回事呢?如果是同一回事,為什么要重說一遍呢?如果是兩回事,“著名于世的人物”指的是什么人呢?是說孔子、孟子之類人,教誨青年,使愚笨的人覺悟嗎?那么已經(jīng)有了孔子,而你自己卻又出生了。如果說的是輔佐圣王的圣臣嗎?就該與圣王同時出現(xiàn)。圣王出現(xiàn),圣臣就該出現(xiàn)。這樣,說“五百年”就行了,為什么要說“在這期間”呢?如果不是說五百年時間,是說五百年的中間嗎?這是說二三百年時間,那么圣臣就不會跟每五百年時間出現(xiàn)的圣王相遇了。象這樣,孟子說“這期間一定有著名于世的人物”,究竟指的是誰呢?


【原文】

  30·17“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如欲治天下,舍予而誰也?”言若此者,不自謂當為王者,有王者,若為王臣矣(1)。為王者、臣,皆天也。己命不當平治天下,不“浩然”安之于齊(2),懷恨有不豫之色,失之矣!


【注釋】

(1)若:則。

(2)浩然:水勢浩大,不可阻擋。比喻心胸寬闊、毫無牽掛。這是針對孟子“浩然有歸志”的話說的。


【譯文】

  “天不想使天下治理好。要是想治好天下,除了我還有誰呢?”孟子說這樣的話,不是自認為應(yīng)該做圣王,而是認為有圣王出現(xiàn),則該做圣王的臣子。孟子認為做圣王、做王臣,都是天命決定。既然自己命定不該把天下治理好,又不肯心地坦然地住在齊國,卻懷恨在心,臉上露出不高興的樣子,這就不符合天命了。


【原文】

  30·18彭更問曰:“士無事而食,可乎?”孟子曰:“不通功易事(1),以羨補不足,則農(nóng)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則梓匠、輪輿皆得食于子(2)。于此有人焉,入則孝,出則悌(3),守先王之道,以待后世之學(xué)者(4),而不得食于子。子何尊梓匠,輪輿而輕為仁義者哉?”曰:“梓匠、輪輿,其志將以求食也(5)。君子之為道也,其志亦將以求食與?”孟子曰(6):“子何以其志為哉?其有功于子(7),可食而食之矣(8)。且子食志乎,食功乎?”曰:“食志。”曰:“有人于此,毀瓦畫墁(9),其志將以求食也,則子食之乎?”曰:“否。”曰:“然則子非食志,食功也(10)。”


【注釋】

(1)通:交往,這里是交流的意思。功:成績。這里是成果的意思。事:這里與“功”相對,當是成果,產(chǎn)品的意思。

(2)梓(!子)匠:木工。輪輿:造車工。

(3)悌:弟弟順從兄長。

(4)待:對待。這里指教育。

(5)志:志向。這里是指目的,動機。

(6)孟子:疑是衍文。本文記述問答,每段開頭列出人名,文中則省略,可證。

(7)功:功能。這里是用處的意思。

(8)食(s@飼):通“飼”。這里是給人吃的意思。

(9)畫:讀劃,割開,劃破。墁(m4n慢):通“■”,織物做的車蓋。

(10)以上事參見《孟子·膝文公下》。


【譯文】

  彭更問孟子:“讀書人不干事白吃飯,可以嗎?”孟子說:“如果人們不交流成果互換產(chǎn)品,用多余補充不足,那么農(nóng)民就會有余糧,婦女就會有余布。你如果能使它們溝通,那么木工、造車工都能從你那兒找到飯吃。如果這兒有個人,在家孝敬父母,出門尊敬兄長,堅守古代圣王的道義,以此教育后代的學(xué)者,卻不能從你那兒找到飯吃。那你為什么只看重木工、造車工而輕視遵循仁義的人呢?彭更說:“木工、造車工,他們的目的是要以此謀生。君子遵循道義,他們的目的也是要以此謀生嗎?”孟子說:“你為什么要考慮他們的目的呢?他們對你有用處,可以管飯就給他們飯吃。再說,你是按人的目的給飯吃呢,還是按對你有用給飯吃?”彭更說:“按目的給飯吃。”孟子說:“如果有人在這里,毀壞屋瓦割開車蓋,他的目的是以此謀生,那你給他飯吃嗎?”彭更說:“不給。”孟子說:“那么你并不是按人的目的給飯吃,而是按對你有用給飯吃的。”


【原文】

  30·19夫孟子引毀瓦畫墁者,欲以詰彭更之言也(1)。知毀瓦畫墁無功而有志,彭更必不食也。雖然,引毀瓦畫墁非所以詰彭更也。何則?諸志欲求食者,毀瓦畫墁者不在其中。不在其中,則難以詰人矣。夫人無故毀瓦畫墁,此不癡狂則遨戲也(2)。癡狂人之志不求食(3),遨戲之人亦不求食。求食者,皆多人所不得利之事(4),以作此鬻賣于市(5),得賈以歸(6),乃得食焉。今毀瓦畫墁,無利于人,何志之有?有知之人,知其無利,固不為也;無知之人,與癡狂比(7),固無其志。夫毀瓦畫墁,猶比童于擊壤于涂,何以異哉?擊壤于涂者,其志亦欲求食乎?此尚童子,未有志也。巨人博戲(8),亦畫墁之類也。博戲之人,其志復(fù)求食乎?博戲者尚有相奪錢財,錢財眾多,己亦得食,或時有志。夫投石、超距(9),亦畫墁之類也。投石、超距之人,其志有求食者乎?然則孟子之詰彭更也,未為盡之也。如彭更以孟子之言(10),可謂“御人以口給”矣(11)。


【注釋】

(1)詰(ji6潔):查問,反駁。

(2)遨(4o熬):游戲。

(3)人之:疑“之人”之誤倒。下文“遨戲之人亦不求食”,可證。

(4)不:本句的意思是,求食者做的,應(yīng)該使許多人都得到利益的事,故疑是“共”字之誤。

(5)作此:句難通。故疑是“所作”之誤。鬻(y)育):賣。

(6)賈(ji4價):通“價”,價格。這里是代價的意思。

(7)比:這里是同、相等的意思。

(8)博戲:馬戲,用六箸十二棋。

(9)超距:跳遠。

(10)以:用。這里是“采用”、“聽取”的意思。

(11)御:阻止,對付??冢嚎邶X。給(j(己):敏捷,伶俐。口給:這里是花言巧語、強嘴利舌的意思。引文參見《論語·公冶長》。


【譯文】

  孟子舉出毀壞屋瓦,割開車蓋的人,想用它來反駁彭更的話。因為他知道毀壞屋瓦、割開車蓋這種沒有用處而想找飯吃的人,彭更一定不會給他飯吃。即使這樣,孟子舉毀壞屋瓦、割開車蓋的例子,也是不能駁倒彭更的。為什么呢?因為凡是目的在于想謀生的人中,毀壞屋瓦、割開車蓋的人并不包括在內(nèi)。既然不包括在內(nèi),就難于用它來反駁別人了。一個人無緣無故地毀壞屋瓦、割開車蓋,這人不是傻子、瘋子,就是鬧著玩的。傻子和瘋子沒有謀生的目的,鬧著玩的人也沒有謀生的目的。想謀生的人,所做的大都是對人們共同有益的事情,他們把做的東西拿到市場上去賣,得錢回來,才能有飯吃。孟子現(xiàn)在說的毀壞屋瓦、割開車蓋,對人沒有好處,還談得上有什么謀生的目的呢?有頭腦的人,知道它對人沒有益處,一定不會去做;沒有頭腦的人,跟傻子、瘋子差不多,也就肯定沒有謀生的目的。其實,毀壞屋瓦,割開車蓋,跟小孩在路上玩擊壤游戲有什么不同呢?在路上玩擊壤游戲的小孩,他們的目的也是想謀生嗎?他們還是小孩,沒有什么目的可言。大人玩博戲,也屬割開車蓋之類行為。玩博戲的人,他們的目的也是為了謀生嗎?玩博戲的還有人用來相互贏取錢財,贏的錢財多了,自己也就有了飯吃,這或許是有目的的。那么,扔石頭和跳遠的人,也屬于割開車蓋之類行為。扔石頭和跳遠的人,他們的目的是要謀生嗎?那么孟子反駁彭更的話,不能認為完全合理。如果彭更聽信了孟子的話,那么孟子可能被稱作是“專門靠巧言詭辯來對付人”的了。


【原文】

  30·20匡章子曰(1):“陳仲子豈不誠廉士乎(2)?居于於陵(3),三日不食,耳無聞,目無見也。井上有李,螬食實者過半(4),扶服往(5),將食之(6)。三咽,然后耳有聞,目有見也?!泵献釉唬骸坝邶R國之士,吾必以仲子為巨擘焉(7)!雖然,仲子惡能廉?充仲子之操(8),則蚓而后可者也(9)。夫蚓,上食槁壤(10),下飲黃泉(11)。仲子之所居室(12),伯夷之所筑與,抑亦盜跖之所筑與(13)?所食之粟(14),伯夷之所樹與(15),抑亦盜跖之所樹與?是未可知也?!痹唬骸笆呛蝹眨?6)?彼身織屨(17),妻辟。。(18),以易之也?!痹唬骸爸僮?,齊之世家,兄戴(19),蓋祿萬鐘(20)。以兄之祿為不義之祿,而不食也;以兄之室為不義之室,而弗居也。辟兄離母(21),處于於陵。他日歸,則有饋其兄生鵝者也(22),己頻蹙曰(23):'惡用是。。。。者為哉(24)?’他日,其母殺是鵝也,與之食之。其兄自外至(25),曰:'是。。。。之肉也。’出而吐之。以母則不食,以妻則食之;以兄之室則不居,以於陵則居之。是尚能為充其類也乎?若仲子者,蚓而后充其操者也(26)?!?/span>


【注釋】

(1)匡章子:姓匡,名章。齊國人。戰(zhàn)國時齊國將軍。齊威王時,曾擊退秦軍進攻。齊湣(m!n敏)王時,率軍在垂沙大敗楚軍,殺楚將唐昧。其言行散見于《戰(zhàn)國策·齊策·燕策》及《呂氏春秋·不屈》。

(2)陳仲子:又叫田仲、陳仲、於陵仲子。齊國人,戰(zhàn)國時齊國貴族。舊稱他是個廉潔的高士。參見33·13注(8)。

(3)於(w&污)陵:戰(zhàn)國時齊國地名,在今山東省鄒平縣東南。

(4)螬(c2o曹):金龜子的幼蟲。

(5)扶服:同“匍匐”,爬行。

(6)將:拿,取。

(7)巨擘(b^簸):大拇指。這里指首屈一指的人物。

(8)充:擴大。

(9)這句話的意思是,按陳仲子廉潔的標準,人世間無法做到,連他自己也沒有做到,只有成了蚯蚓才能達到。

(10)槁(g3o搞):枯干。

(11)黃泉:指地下水。

(12)疑本句該作“仲子所居之室”。下文“所食之粟”與此對文,可一證。下文“所居之宅,伯夷之所筑;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樹”,正以“所居之宅”與“所食之粟”對文,可二證?!睹献印る墓隆纷鳌八又摇?,可三證。

(13)抑:還是。

(14)粟:這里泛指谷物,糧食。

(15)樹:種植,栽種。

(16)傷:妨礙,妨害。

(17)屨:麻鞋。

(18)辟:把麻撕開連接起來。。。(l*盧):把麻練得柔軟潔白。

(19)戴:陳戴,陳仲子的哥哥,曾做過齊國的卿。

(20)蓋(g7葛):戰(zhàn)國時齊國地名,陳戴的封地,在今山東省沂水縣西

(21)辟:通“避”。

(22)也:疑涉下“己”衍。

(23)頻蹙(c)促):同“顰蹙”,皺眉。

(24)。。(y@義)。。:鵝叫的聲音。

(25)《太平御覽》八六三引《論衡》文,“外”后有“來”字,可從。

(26)以上事參見《孟子·滕文公下》。


【譯文】

  匡章說:“陳仲子難道不真是個廉潔的人嗎?他住在於陵,三天沒有吃東西,耳朵聽不見,眼睛看不見。井上有個李子,被金龜子的幼蟲吃去大半,他爬過去,拿來吃了。咬了三口,然后耳朵才聽得見,眼睛才看得見。”孟子說:“在齊國的人士中,我就認為陳仲子是首屈一指的!即使這樣,陳仲子怎么能算廉潔呢?要推廣陳仲子的操行,那只有使人成為蚯蚓然后才能辦到。因為蚯蚓在地上吃干土,在地下飲泉水。而陳仲子住的房子,是伯夷建造的,還是盜跖建造的呢?吃的糧食,是伯夷種的,還是盜跖種的呢?這是不可能知道的。”匡章說:“這有什么關(guān)系呢!他親手編草鞋,妻子搓麻練麻,用這些來換房子和糧食?!泵献诱f:“陳仲子,是齊國的貴族世家,他的哥哥陳戴,在蓋地的俸祿有萬鐘。他認為哥哥的俸祿是不義的俸祿,就不肯吃;認為哥哥的房子是不義的房子,就不肯住?;乇芨绺纾x開母親,住在於陵。有一天他回家,碰上有人送他哥哥一只活著的鵝,他皺著眉說:'怎么要這。。。。叫的東西干什么?’后來有一天,他母親殺了這只鵝,拿來給他吃。他哥哥正好從外邊來到家,說:'這是。。。。叫的肉?!谑浅鋈ネ碌袅恕R驗槭悄赣H的東西不吃,由于是妻子的東西就吃;因為是哥哥的房子不住,由于是於陵地方的房子就住。這還能算是把自己的操行推廣到所有的同類事物中去嗎?像陳仲子這樣的人,只有變成了蚯蚓,然后才能成為推廣他的操行到各個方面去的人啊。”


【原文】

  30·21夫孟子之非仲子也,不得仲子之短矣。仲子之怪鵝如吐之者(1),豈為“在母不食”乎(2)?乃先譴鵝曰:“惡用。。。。者為哉?”他日,其母殺以食之,其兄曰:“是。。。。之肉?!敝僮訍u負前言,即吐而出之。而兄不告,則不吐;不吐,則是食于母也。謂之“在母則不食”,失其意矣。使仲子執(zhí)不食于母,鵝膳至,不當食也。今既食之,知其為鵝,怪而吐之,故仲子之吐鵝也,恥食不合己志之物也,非負親親之恩而欲勿母食也。


【注釋】

(1)如:通“而”。

(2)“母”后疑奪一“則”字。下有“謂之'在母則不食’”,可證。


【譯文】

  孟子指責陳仲子,沒有講到他的短處。陳仲子厭惡鵝肉而吐掉它,難道是因為母親做的就不吃”嗎?而是因為才剛剛譴責鵝說:“怎么要這。。。。叫的東西干什么?”后來有一天他母親殺了鵝給他吃,他的哥哥說:“這是。。。。叫的肉?!标愔僮訍u于違背了前面說過的話,立即把它吐了出來。要是哥哥不告訴他,他就不會吐;不吐出來,就是吃了母親做的東西。孟子說他“母親做的東西就不吃”,這不符合陳仲子的意思。假使陳仲子執(zhí)意不吃母親做的東西,那么鵝肉端上來,他就不該吃。現(xiàn)在既然吃了,就知道他是因為那只鵝,厭惡它而吐掉的,所以陳仲子吐掉鵝肉,是恥于吃了不符合自己志向的東西,而不是違背母子的恩情,想不吃母親做的東西。


【原文】

  30·22又(1)“仲子惡能廉?充仲子之性(2),則蚓而后可者也。夫蚓上食槁壤,下飲黃泉”。是謂蚓為至廉也,仲子如蚓,乃為廉潔耳。今所居之宅,伯夷之所筑,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樹,仲子居而食之,于廉潔可也?;驎r食盜跖之所樹粟,居盜跖之所筑室,污廉潔之行矣。用此非仲子,亦復(fù)失之。室因人故,粟以屨。。易之,正使盜之所筑,己不聞知。今兄之不義,有其操矣。操見于眾,昭晰議論(3),故避於陵,不處其宅,織屨辟。。,不食其祿也。而欲使仲子處於陵之地(4),避若兄之宅,吐若兄之祿(5),耳聞目見,昭晰不疑,仲子不處不食,明矣。今於陵之宅不見筑者為誰,粟不知樹者為誰,何得成室而居之,得成粟而食之(6)?孟子非之,是為太備矣(7)。仲子所居,或時盜之所筑,仲子不知而居之,謂之不充其操,唯“蚓然后可者也”。夫盜室之地中亦有蚓焉,食盜宅中之槁壤,飲盜宅中之黃泉,蚓惡能為可乎?在仲子之操(8),滿孟子之議,魚然后乃可。夫魚處江海之中,食江海之土,海非盜所鑿,土非盜所聚也。


【注釋】

(1)“又言”連文,本篇常見,故疑“又”下脫一“言”字。

(2)性:疑“操”之誤。上文言“仲子惡能廉?充仲子之操,則蚓而后可者也?!毕挛难浴俺渲僮又伲瑵M孟子之議,魚然后乃可”,可證。

(3)昭晰:明晰,清楚。

(4)欲使:根據(jù)文意,疑是衍文。

(5)吐:句難通,疑誤。

(6)根據(jù)文意,疑“得”前脫一“何”字。

(7)備:周全。

(8)在:疑“充”字之誤?!俺渲僮又佟北酒嘁?,可一證?!俺洹迸c“滿”相對為文,可二證。


【譯文】

  孟子又說:“陳仲子怎么能算廉潔呢?要把他的操行推廣到各方面,那只有人變成蚯蚓之后才能辦到。蚯蚓在地上吃干土,在地下飲泉水”。這是認為蚯蚓是最廉潔的,陳仲子要像蚯蚓一樣,才算是廉潔的。他現(xiàn)在住的房子,要是伯夷蓋的,吃的糧食,要是伯夷種的,這樣他去住、去吃,才能夠稱得上廉潔。或許當時吃的是盜跖種的糧食,住的是盜跖蓋的房子,那就玷污了廉潔的操行。孟子用這種觀點來指責陳仲子,也還是不正確的。房子是承襲人家舊有的,糧食是用麻鞋麻線換來的,即使房子是強盜蓋的,糧食是強盜種的,自己并沒有聽說過這些情況。如今哥哥的不義,有他自己的操行為證。操行表現(xiàn)在眾人面前,大家看得清清楚楚,議論紛紛,所以陳仲子才避居於陵,不住他的房子,編麻鞋搓麻線為生,不吃他的俸祿。如果陳仲子住在於陵的時候,避居像他哥哥那種人的房子,吃像他哥哥那種人的俸祿,只要他耳聞目睹,清楚無疑,那么陳仲子不住不吃,是肯定的?,F(xiàn)在於陵的房子沒有看見蓋的人是誰,糧食也不曉得種的人是誰,哪能有現(xiàn)成的房子住,哪能有現(xiàn)成的糧食吃呢?孟子指責他,這就太求全責備了。陳仲子住的房子,或許是強盜蓋的,他不知道而住了,就說他沒有把自己的操行推廣到各方面,只有“把自己變成蚯蚓然后才能辦到”。其實,強盜住房的地下也有蚯蚓,它吃強盜房中的干土,飲強盜房子地下的泉水,那么蚯蚓又怎么能算是做到了廉潔呢?要把陳仲子的操行推廣到各方面,滿足孟子議論的要求,只有把人變成魚然后才能辦到。因為魚生活在江河海洋之中,吃的是江河海洋的泥土,而海洋不是強盜開鑿的,泥土也不是強盜堆積的。


【原文】

  30·23然則仲子有大非,孟子非之不能得也。夫仲子之去母辟兄,與妻獨處於陵,以兄之宅為不義之宅,以兄之祿為不義之祿,故不處不食,廉潔之至也。然則其徒於陵歸候母也,宜自赍食而行(1)。鵝膳之進也,必與飯俱。母之所為飯者,兄之祿也,母不自有私粟。以食仲子,明驕。仲子食兄祿也,伯夷不食周粟,餓死于首陽之下,豈一食周粟而以污其潔行哉?仲子之操,近不若伯夷,而孟子謂之蚓乃可,失仲子之操所當比矣。


【注釋】

(1)赍(j9基):攜帶。


【譯文】

  但是陳仲子有個大錯誤,孟子指責他時沒有能抓住。陳仲子離開母親,避開哥哥,跟妻子單獨住在於陵,是認為哥哥的房子是不義的房子,認為哥哥的俸祿是不義的俸祿,所以才不住不吃,真是廉潔到極點。那么他遷居於陵要回去看望母親,就該自己帶著糧食走。鵝肉端上來,一定跟飯一起。母親做的飯,是用他哥哥的祿米,母親不會自己有糧食給陳仲子吃,這是明擺著的??磥恚愔僮舆€是吃了他哥哥的祿米。伯夷不吃周朝的糧食,餓死在首陽山下,難道一吃周朝的糧食就會玷污他廉潔的操行嗎?陳仲子的操行,似乎不如伯夷,但孟子卻說他要變得像蚯蚓才行,這就弄錯了陳仲子的操行該拿什么來跟他相比。


【原文】

  30·24孟子曰:“莫非天命也(1),順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巖墻之下(2)。盡其道而死者,為正命也;桎梏而死者(3)非正命也(4)?!?/span>


【注釋】

(1)天:疑是衍文。《孟子·盡心上》無此文,可證。

(2)巖墻:高墻。

(3)桎:帶在腳上的刑具。梏(g)故):木制手銬。

(4)引文參見《孟子·盡心上》。


【譯文】

  孟子說:“吉兇禍福沒有一樣不是命運,要順應(yīng)承受它的正命。所以懂得天命的人,不站在要倒塌的高墻下以免死于非命。盡力行天道而死的人,是正命;戴腳鐐手銬而死的人,不是正命?!?/span>


【原文】

  30·25夫孟子之言,是謂人無觸值之命也(1)。順操行者得正命,妄行茍為得非正(2),是天命于燥行也。夫子不王,顏淵早夭,子夏失明,伯牛為癘,四者行不順與(3)?何以不受正命?比干剖,子胥烹,子路菹,天下極戮(4),非徒桎梏也。必以桎梏效非正命,則比干、子胥行不順也。人稟性命,或當壓、溺、兵、燒,雖或慎操修行,其何益哉!竇廣國與百人臥積炭之下,炭崩,百人皆死,廣國獨濟,命當封侯也。積炭與巖墻何以異?命不壓(5),雖巖崩,有廣國之命者猶將脫免?!靶?,或使之;止,或尼之。”命當壓,猶或使之立于墻下??准姿胫魅俗又?),天命當賤,雖載入宮,猶為守者。不立巖墻之下,與孔甲載子入宮,同一實也。


【注釋】

(1)觸值之命:參見4·1注(1)。

(2)根據(jù)文意,上言“得正命”,此當其反言“得非正命”,故疑“正”下脫一“命”字。

(3)順:遵循。這里是好的意思。

(4)戳(l)路):這里作刑罰講。

(5)根據(jù)文意,疑“不”下脫一“當”字。下文言“命當壓,猶或使之立于墻下?!蔽牧x正反相應(yīng),可證。

(6)子之:句子義不可通,故疑系“之子”倒誤??准姿胫魅酥樱合某目准淄酰瑐髡f有一次在東蓂山一家百姓家躲雨,正碰上女主人生孩子。有人說這孩子將來一定會富貴,有人說一定要貧賤,他說:給我當兒子,怎么會貧賤呢?于是把孩子帶到宮中。后來這孩子因劈柴砍斷了腳,只當了個看門人。


【譯文】

  孟子的話是認為人沒有“觸值之命”。遵循操行的人可得正命,胡作非為的就要得非正命,這是說天命會隨操行的好壞而變化。照這樣說,孔子沒有當?shù)弁?,顏淵早死,子夏哭瞎了眼,伯牛得麻瘋病,都是四人的操行不好嗎?為什么都得不到正命呢?比干被挖心,伍子胥被煮死,子路被剁成肉醬,這都是天下最殘酷的刑罰,而不僅僅只是戴腳鐐手銬了。如果一定要用受刑而死來證明得到的不是正命,那么比干、伍子胥的操行都不好了。人從天稟受了性命,有的該被壓死,有的該被淹死,有的該被殺死、有的該被燒死,即使這些人中有人謹慎地修養(yǎng)操行,那有什么用處呢!竇廣國跟一百人一起躺在炭堆下,炭堆倒塌,其他一百人都死了,只有竇廣國一人得救,這是他命中注定該被封侯。炭堆與高墻有什么兩樣?命不該被壓死,即使高墻倒塌,只要有竇廣國的命就會逃脫?!耙粋€人干事,像有股力量在促使他;不干,也像有股力量在阻止他?!泵摫粔核?,就像有股力量促使他站在高墻下去被壓死。夏王孔甲所進的那戶人家的孩子,天命該卑賤,即使他被帶進宮中,還是做了守門的人。不站在高墻的下面,跟夏王孔甲帶那孩子進宮,其實都是同一個道理。



【《論衡》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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