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一章 民事律例 大綱: Ⅰ.待奴仆的律例(1一11) 1.買希伯來人作奴仆,第七年必須還以內(nèi)由。 2.若他內(nèi)愿留下,必須穿耳為證。 3.婢女被賣六年后可以得贖,或歸主人為妻。 Ⅱ.殺人的律例,傷害、并其他律例(12一36) 1.故意殺人的,當被治死。 2.打傷人的要賠補,將人醫(yī)好。 3.傷害孕婦的,要受罰。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4.傷害奴婢的,要放他得自由。 5. 牛觸死人,主人要負責,牛要被打死。 6.打父母、咒罵父母的,要被治死。 .7拐帶、販賣人口的,要被治死。 習(xí)題: 1. 十條誠命是道德律,本章所論是什么律? 2. 民事律設(shè)立的目的何在? 3. 希伯來的民事律如何保護賣身作奴仆的人? 4.奴仆自愿繼續(xù)作奴仆,有何手續(xù)? 5.主人如娶婢女為妻或媳,應(yīng)如何待她? 6.希伯來的民事律如何保護孕婦? 7.希伯來人注重孝道嗎?有何證明? 8.為什么販賣人口的要被治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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