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已于2018年6月29日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我作為一個從事稅收業(yè)務的工作者,于29日晚在中國人大網上提出了以下建議: 一、建議一:將第六條第(一)“減除費用六萬元”修改為“九萬六千元”; 主要是考慮制定政策應具有前瞻性,法律又不能變化太頻繁,每月減除費用5000元,在目前經濟情況下已屬較低,但將減除費用一下提高太多也不現(xiàn)實,其中也涉及不少的問題,但我認為提高到7000-8000元還是可行的,因此我建議全年減除費用九萬六千元,即每月8000元。 建議二:將第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主要考慮稅金及附加和一些合理支出是正常經營中不可或缺的,所以我建議在抵扣項目中增加稅金、其他合理支出項目。 二、建議三: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后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guī)定辦理匯算清繳”,修改為“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后按照規(guī)定辦理匯算清繳”。 主要考慮既然規(guī)定匯算清繳,就要一視同仁,不管是否該補交或退稅,這樣既可以避免征納風險,也可以對黑色或灰色收入起到遏制作用。 三、建議四: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span> 此建議是和建議三相對應的。 四、建議五:提高《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第一檔的所得級次,修改為“1 不超過60000元的 3;2 超過60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主要考慮到個人所得稅主要是調節(jié)高收入者的收入,即對高收入者實行高稅負,但目前對于高收入者并沒有起到很好的調節(jié)收入作用,諸如上市公司高管出現(xiàn)一元年薪、不領工資的現(xiàn)象,由于有持股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股票分紅免稅,這些高管憑自己的持股或股權轉讓起到了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目的,由此也更應該降低低收入階層的稅負,同時也讓這部分人也是大部分人享受改革紅利。因此,我建議綜合所得第一檔稅率級次,修改為“不超過60000元的稅率3%”。 建議六: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注1中的減除費用六萬元修改為“減除費用九萬六千元”。 此建議是基于建議一將“減除費用六萬元”修改為“九萬六千元”的建議。 五、建議七: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作部分修改:“1 不超過60000元的 5”;“2 超過60000元至140000元的部分 10”;“3 超過14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主要考慮到經營者的經營風險及與綜合所得稅負的平衡,我建議了提高《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第一檔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由3萬元提高到6萬元。 建議八: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毙薷臑椤白ⅲ罕颈硭Q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后的余額?!?/span> 此建議是與建議二相對應的。 六、建議九: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毙薷臑椤皞€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和2018年度匯算清繳。” 主要考慮:新的稅率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行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那么就應該將2018年度經營所得的匯算進行分段計算稅款,并按新稅率進行匯算2018年第四季度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我提出了增加適用2018年度匯算清繳的建議。 拋磚引玉,同時我也希望大家積極參與個人所得稅法(草案)討論、交流,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集思廣益,為立法機關獻計獻策,也為自己的切身利益謀劃。 2018年6月30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2018年6月29日公布)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span> 二、將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合并,作為第五項,修改為:“(五)經營所得”。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居民個人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五項至第十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span> 四、在第四條第六項中的“復員費”后面增加“退役金”。 將第七項中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修改為“基本養(yǎng)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 五、將第六條修改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yè)和其他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span>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lián)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yè)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qū))的企業(yè),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span> 七、將第八條改為兩條,分別作為第九條、第十條,修改為: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劾U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span>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后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guī)定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span> 九、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span>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span>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xié)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賬戶信息。教育、衛(wèi)生、醫(y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jù)不動產登記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實施聯(lián)合激勵或者懲戒。” 十二、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五條,將該條中的“外國貨幣”修改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外匯牌價”修改為“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十四、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span>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本法所稱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span> 十六、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
(注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 注2: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應納稅額。) 十七、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此外,還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jù)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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