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對曰:“百姓足,君孰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 【1】魯哀公非不欲有所作為也,非不欲國泰民安也,然而,在位二十七載,雖屢次問政于孔子及弟子,貴在聞而后能自正且躬行。人之為君、為主、為長者,孰不欲國泰民安、家和業(yè)興,然而不問圣賢君子之道,或雖聞之而不用心于自正躬行,亦何益哉? 《論語》于首篇《學(xué)而》稱“有若”為“有子”,此篇何以徑稱為“有若”也?前既言哀公,則對君而言,故稱其名,禮敬于君也。西伯侯之事紂也,必居仁、由義、執(zhí)禮;武王之伐紂也,心在于救民,而非在于伐紂。哀公德不及王,然亦非紂。君子事君,敬而忠也。 有子學(xué)于夫子,非惟其相貌似夫子,其言亦貌似夫子。其德行雖未至于圣人之境,亦可謂知道、遵道之賢哲。哀公所問者,非問“政”也,乃問“事”也。然而,事涉家國天下,君子之答必以“政”。能“自正正人”之“事”,方可謂之“政事”。 學(xué)習(xí)《論語》此章,僅從“哀公問于有若”,即可有所得?!安W(xué)之”,謂學(xué)必以正通達(dá)上下左右也;“審問之”,謂審慎自問而不輕易放過也;“慎思之”,謂既誠且敬而入于己心也;“明辨之”,謂自我辨明是非、偏正、誠偽也;“篤行之”,謂堅(jiān)守而躬行也。 學(xué)習(xí)經(jīng)典,而字斟句酌,以求其義,“為學(xué)日益”也;得之于心,行之自然,不假思索,“為道日損”也。己心未正者,若“從心所欲”,必不能“不逾矩”,故須誠敬學(xué)習(xí)經(jīng)典以自正也;由學(xué)而能覺,由覺而能悟,然后可以言及“為道”也。 【2】哀公問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所謂“年饑”,是五谷不熟而不能豐登也;所謂“用不足”,是國庫空虛而財(cái)物不足以行其國事也;所謂“如之何”,是哀公欲知如何能使其“用”可“足”也。朱子曰:“公意蓋欲加賦以足用也。”此言有所不妥。 天下之人,生來皆已具有“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是非之心”,魯哀公豈能不知“加賦”之不仁不義且不智?是故,當(dāng)其“用不足”之時(shí),其心思既在于“用足”之上,則意欲使人出一兩全其美之計(jì)謀:既不必“加賦”,又可解“用不足”之患。 倘若無計(jì)可出,則或以“不得已”為借口而“加賦”,如此,則求“用足”之意蒙蔽其“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是非之心”,從而失其“仁”矣。倘若他人所出之計(jì)為“加賦”,則如借梯上樓,雖由此而導(dǎo)致盤剝庶民,似乎罪亦不在我矣。噫!仁心由此而失矣。 此問既在《論語》之中,則不宜以史實(shí)論之。江希張先生曰,魯國之貧,是三桓中飽私囊,從而導(dǎo)致國庫空虛,國用不足,非在賦稅之輕重。此是江先生由此章而推演其義,非謂此章之宗旨。此章既言“年饑”,是單就歉收之年而言也。 然而,“用不足”未必單在歉收之年,雖平常之年,乃至豐收之年,未必?zé)o“用不足”之情。何也?倘若心思但在“國用”之上,而不及“民用”,則必不尚“仁義”而崇尚“利益”。“欲望”必由“利益”牽連而出,由此而后難免利欲熏心、利令智昏、欲壑難填矣。 【3】有子對曰:“盍徹乎?”其意謂“何不施行徹法?”何謂“徹法”?取其收成十分之一以為“國用”,留十分之九以為“民用”也?!皬胤ā痹从凇熬镏啤保欢?,并非限于“井田制”。“井田制”,是天地分配之法;“徹法”,是制訂稅率之法。 是故,“井田制”可以采用“徹法”,但非“井田制”,亦可采用“徹法”。何以謂之“徹”?《說文解字》曰:“徹,通也。從彳(音赤),從攴(音撲),從育?!庇纱硕裕皬尼堋眲t可通行,“從攴”則有規(guī)矩,“從育”則無不可以由此而得以生存繁衍也。 是故,“徹法”既行,則君臣民各得其所應(yīng)得,可謂通徹于上下也。“徹法”如何實(shí)行?以西周“井田制”為例,每一成年男子為一家,一家各得田地百畝,八家共耕九百畝,其中一百畝為公田,各得之一百畝為私田,通力合作而耕種收獲,公田所收者悉為“國用”。 “徹法”,又稱“什一稅”,即取所收十分之一作為賦稅。如上所述,則可謂“九分之一”為賦稅矣,何以稱之為“什一稅”?各家又于公田各得二畝半以為農(nóng)忙時(shí)之住宅,另加二畝半以為閑暇時(shí)之住宅,住宅不繳納賦稅,合計(jì)之則惟有“十分之一”為賦稅。 “徹法”不僅可以用之于農(nóng)夫,且可以用之于工匠、商賈,是可以通行之稅法。北宋陳祥道先生曰:“什一,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則大桀、小桀,少乎什一則大貉、小貉。”其意謂多于此者則“民用”不足,少于此者則“國用”不足。故有子以“徹法”對哀公之問。 【4】哀公聞?dòng)凶又?,曰:?/span>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其意謂:吾取十分之二意謂賦稅,尚且國用不足,何以使吾減少至于十分之一也?當(dāng)時(shí),魯哀公之稅法,已可謂“什二法”,按其語意,欲再提高稅率,增加稅收,而有子竟告之以降低稅率。 有子何以告之以“徹法”?一者,“徹法”之稅率兼顧“民用”與“國用”,乃是天下中正之法。再者,“徹法”實(shí)行,則豐年與歉年所收之多寡不同,所繳納之賦稅亦因之而不同,豐年則君與民同甘,歉年則君與民共苦。此外,耕種者先公后私,且耕種與收獲互助。 朱子曰:“有若請但專行徹法,欲公節(jié)用以厚民也。”此言有所未妥。何也?有子但言賦稅之正道而已,而非意在進(jìn)諍諫之言而使哀公“節(jié)用以厚民”。若謂“節(jié)用”,則但言減賦即可;若謂“厚民”,則宜建議“仁政”;且有子未必是哀公之臣,無諍諫之權(quán)責(zé)。 無論“加賦”或“減賦”,皆可謂計(jì)較稅率之高低,亦即計(jì)較獲利之多少而已,終究不合于“君子喻于義”,卻如“小人喻于利”。有子之言,從“義”而言也,其“義”何在?君臣民本為一體,君子非惟為君,非惟為民,但依據(jù)“仁義”而已。 有子所言,以小人觀之,必謂之迂腐之極,必以為無才無能。非圣賢君子之道不能使小人知曉,但小人蔽于利則無法知曉也。若用小人之法,則無外乎巧立名目而加賦,或不必巧立名目而加賦,前者自欺欺人,后者誤君誤民,雖未必出于有意,而其結(jié)果必致禍國殃民。 【5】有子再對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此言即行“徹法”之義所在。君主為政之道,《論語·為政》篇首章已然明言:“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其所據(jù)之“德”,即仁義禮智信也,而五常之中,以仁為本。 “徹法”之所以是天下中正之法,在于可以體現(xiàn)君主之“仁德”,可以落實(shí)為“仁政”。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币坏┚鳌耙岳麨槔倍挥?jì)于“仁義”,則雖能使庶民富裕,而難免導(dǎo)致民風(fēng)澆薄、身心不安;至若損民利國,則必失民心。 所謂“百姓足,君孰與不足”,言但能百姓富足,則按“徹法”而君之用亦必可足;所謂“百姓不足,君孰與足”,言若遇歉收之“饑年”,因“國用不足”而加賦,對百姓生計(jì)而言,猶如竭澤而漁、殺雞取卵,縱能一時(shí)解除“國用不足”之患,而后卻難以為繼矣。 若行“徹法”,則雖遭遇歉收之“饑年”,“民用”固然不足,賦稅亦因歉收而減少,“國用”亦不足,然而,君主不因“國用不足”而加賦,則不至于虐民害物、失去民心。以“仁心”而行“仁政”,則非惟不失民心,且可獲信于民,民亦可立其信。 有子此言,雖不可謂之錯(cuò),然后,亦可謂貌似夫子之言,實(shí)則尚有不及。何也?從“百姓足不足”與“君足不足”而言,亦有從利害計(jì)較之嫌。若是發(fā)乎“仁德”而行“仁政”,則惟有“仁義”而已,不必言及“足不足”矣。為“國用足”而行“徹法”,亦貌似“仁政”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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