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法律講堂”投稿郵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號zsm800418 近日,發(fā)生在湖南安化縣的一起涉性侵幼女的案件引發(fā)了社會的高度關注。據(jù)報道,13歲少女芬芬被29歲李某帶到賓館發(fā)生性關系。芬芬的家人向當?shù)毓簿謭蟀?,警方在調查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對此,當?shù)乜h公安局法制辦主任的解釋是,發(fā)生性關系時李某并“不知道”芬芬未滿14周歲,故而不構成強奸罪。5月3日,報警人盧某家屬不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安化縣公安局受理并立即開展復議相關工作。經(jīng)調查審核,安化縣公安局認為涉案當事人李某不明知盧某不滿14周歲的證據(jù)不充分,2018年5月26日安化縣公安局決定對盧某報警稱遭性侵一事立案偵查。 問題1:奸淫幼女,只有“明知不滿14歲”才能定罪嗎? 答:奸淫幼女主觀上應以行為人明知為要件,但判斷是否“明知”不能僅憑嫌疑人口供。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法釋〔 2003〕 4號,2003年1月17日):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 第236條第2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19條規(guī)定: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于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fā)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guī)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因此,對于12周歲以下的被害人,一律認定嫌疑人明知,對于12周歲到14周歲之間的被害人,嫌疑人是否明知的判斷,要結合被害人身體發(fā)育狀況、體貌特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規(guī)律等綜合判斷,并不能僅憑犯罪嫌疑人的說法而認定是否“明知”。比如受害人身材矮小、穿著校服的,即便嫌疑人辯稱自己不明知受害人未滿14周歲,也推定其應當明知。 本案中的芬芬系13周歲,嫌疑人是否明知其未滿14周歲,要結合以上詳細情況進行判斷。 問題2:此案中29歲的李某究竟該當何罪? 答:據(jù)被害人芬芬的家人介紹,被害人芬芬患有精神障礙,如果經(jīng)精神鑒定成立并確認芬芬無辨認自我行為能力,根據(jù)《殘疾人保障法》相關規(guī)定,李某應當構成強奸罪。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guī)定: 奸淫因智力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以強奸論,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3:不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有哪些救濟途徑? 答:對于公安機關給出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首先可以向同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如果復議維持不立案決定,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如果復核維持不立案決定,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仍然不服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立案監(jiān)督。本案就是芬芬家屬通過提出復議,而改變了不予立案的結果。 作者簡介:連蕊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北京電視臺科教頻道第三調解室嘉賓律師,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客座律師,成功辦理數(shù)百起刑事案件,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實現(xiàn)罪輕辯護、不予起訴、刑事和解,多次成功辦理取保候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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