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線訊 目前,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喪偶老人的基數(shù)也日益龐大。隨著社會認同度的提高,越來越多離異或喪偶的老年人選擇通過再婚重新組建家庭,與此同時,老年人再婚后的離婚率居高不下,老年人再婚后的財產(chǎn)權益也難以得到充分保障。近日,記者從法院獲悉,在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再婚老年人離婚案件在老年人離婚案中超過40%,且絕大多數(shù)涉及財產(chǎn)爭議,其中子女不理解和不支持也是原因之一。 七旬老人因子女干涉而無奈訴請離婚 現(xiàn)年71歲的張大爺是一名退休工程師,再婚妻子吳阿姨曾是他的保姆。2013年,張大爺因高血壓而臥病在床,工作繁忙的子女們遂請了五十出頭的吳阿姨來照顧他。隨著張大爺身體的日益康復,他與同是喪偶的吳阿姨產(chǎn)生了同病相憐的感情,但對于父親的選擇,張大爺?shù)淖优畟儽硎竞懿焕斫狻1槐茻o奈之下,張大爺只得起訴到法院離婚,請求解除自己的二次婚姻。 庭審中,面對主審法官的詢問,張大爺表示離婚并不是他的本意,但面對子女們的強勢態(tài)度,他不得不按照他們的要求來起訴離婚。 最終,法官對張大爺?shù)淖优畟冞M行了教育,告訴他們老年人的婚姻受到法律保護,作為子女應當尊重老人的選擇讓他們擁有晚年的幸福。張大爺在子女們的致歉和保證下撤回了離婚訴請。 再婚老伴過世后被其女兒索要房產(chǎn) 已經(jīng)六十多歲的杜大媽在7年前與老伴老趙開始了“黃昏戀”,經(jīng)過相處后他們領證在老趙的房屋里住到了一起。面對兩位老人的結合,他們的子女雖不理解,但也沒有表示強烈的反對,兩家人相處比較融洽。2014年,老趙因食道癌住院治療,他的女兒小趙因為覺得杜大媽對于照顧父親不夠細心而頗有微詞,但考慮到老趙在世且有病故隱而未發(fā)。 去年初,老趙因搶救無效而過世后,小趙要求杜大媽搬出房屋,并拿出房產(chǎn)證表明那是她的房屋。對此,杜大媽表示難以理解,認為自己和老趙生活了這么久,怎么能夠人剛過世就趕人。幾經(jīng)爭執(zhí),小趙遂訴至法院要求杜大媽搬出自己的房屋。 庭審中,杜大媽辯稱自己作為老趙的遺孀應當對房屋擁有繼承權,請求法院駁回小趙的訴請,并以自己曾幫其照看小孩為由要求小趙每月給付贍養(yǎng)費。對此,小趙訴稱該房屋在老趙和杜大媽領證前就登記在自己名下,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chǎn)而非遺產(chǎn)繼承,并認為杜大媽對自己不存在撫養(yǎng)關系,故不同意給付贍養(yǎng)費。 最終,法院經(jīng)審理后支持了小趙的訴請。 兒子不滿房產(chǎn)證加繼母名字而起訴 孫大爺喪偶后,經(jīng)人介紹與夏大媽相識,并于短暫相處后于2014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老人?;楹?,孫大爺在夏大媽的要求下,將她的名字加到了房產(chǎn)證上。之后,得知此事的小孫表示強烈不滿,認為父親這樣的行為不妥當,在抗議無效的情況下,將父親和繼母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該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庭上,小孫訴稱涉案房屋有一半份額是屬于過世母親的,父親無權做出這樣的行為。孫大爺面對法官的詢問時,一方面對兒子的“不孝”怒氣沖沖,另一方面表示這份家產(chǎn)是他掙下的,想給誰就給誰,誰也管不著。?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該份房產(chǎn)屬于孫大爺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擁有繼承權的小孫也擁有處置權,孫大爺未經(jīng)兒子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chǎn),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且繼母并未支付房屋的價款,不屬于民法上“善意取得”范疇,故依法支持了小孫的訴請。 老年人再婚牽手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法院民一庭庭長蘇紹軍表示,老年人再婚時往往已經(jīng)積累了一定數(shù)量可供支配的財產(chǎn),實踐中涉及再婚老人的離婚訴訟中,對婚前個人財產(chǎn)和婚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認定多成為爭議的焦點,為了避免今后可能發(fā)生的“說不清”財產(chǎn)糾紛,老年人再婚前可以進行規(guī)范合法的財產(chǎn)公證或立遺囑厘清財產(chǎn),從而打消再婚老人彼此及子女的疑慮,在保障自身財產(chǎn)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家庭和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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