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此可知,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首先應當由夫妻雙方自由處理,即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的體現(xiàn),無論如何處理,只要符合當事人的意愿,他人便不得非法干涉。如此處理,也有利于離婚后雙方生活的安定。 (二)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雙方都有分割財產的權利”。上述的“財產在誰手中歸誰所有”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判給一方,以及將到女方家落戶的男方“凈身出門”等一些做法,都是違背男女平等原則的,以致在處理結果上達不到預期的目的。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原則: 由于多種原因,我國關于財產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十分抽象,也很不全面。因此,在市場經濟迅速發(fā)展的今天,對于離婚婦女財產權益的保障就顯得欠缺力度。特別是對一些與個體戶、爆發(fā)戶離異婦女的財產權利保障,更顯得蒼白無力。這雖然是調整家庭關系應當遵循的一個原則,但在實踐中,仍有貫徹執(zhí)行不力的現(xiàn)象。 (四)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能只看財產的原有價格,還要看它的用途。比如,摩托車,價錢并不很多,但為一家生活所需,雙方為此爭要不休,分割時,就要考慮應給更需要的一方。又比如,從事某種職業(yè)所必需的物品,如專業(yè)書籍、專門工具和其他物品等盡量分給需要的一方,差價可以其他物品相抵,也可以作價折抵補齊。再比如,對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會影響使用的財產也應當作價分割。 (五)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對于由于一方的過錯而引起的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過錯的一方,應不分或少分。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能把贓款、贓物等非法所得以及他人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對當事人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財產,應依法收繳。同時,也要防止某些人利用離婚的合法方式攫取他人財物或為圖謀財產而危害對方的行為發(fā)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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