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馬甲、戴手銬、剃平頭、坐在籠子里,在普通老百姓看來似乎是刑事庭審中被告人的標配,但這種帶有明顯有罪推定色彩的被告人打扮是有悖于刑法基本原則及法治精神的,也是違背了現(xiàn)有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的,盡管現(xiàn)有規(guī)定明確禁止,但在司法實踐卻屢見不鮮,這又是為什么呢?作為一名從事刑事審判多年的前法院人,我詳細談一下這個問題吧。 1.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參加刑事庭審的被告人在未經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之前,應是無罪的,享受無罪的待遇,法庭庭審中應充分保障其辯護權,不得讓其穿著、佩戴任何可能使法官、旁聽群眾認為其有罪的標志。我們看到國外的刑事庭審中,被告人是穿西裝、打領帶,并且是與自己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想要尊重與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下圖為歐美刑事庭審中的被告人。 2.在刑事庭審中被告人有權自由著裝,并且讓被告人穿馬甲、戴手銬等,在現(xiàn)有規(guī)定中也是明確禁止的。參見如下規(guī)定: A: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務保障規(guī)則》第16條規(guī)定,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對于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B: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第13條規(guī)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jiān)管機構的識別服。 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但認為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C: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裝問題的通知》為進一步加強刑事被告人人權保障,彰顯現(xiàn)代司法文明,人民法院開庭時,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不再穿著看守所的識別服出庭受審。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的,看守所應當將穿著正裝或便裝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移交人民法院。 3.雖然相關規(guī)定,禁止被告人或者上訴人穿著馬甲,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受審,但實踐中執(zhí)行卻并不理想,不穿著馬甲,不佩戴手銬等械具反而成了部分人員的另一種“特權”。如我們經常可以在電視畫面上看到的高官審判。 4.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辯護律師提出解除手銬的申請,往往會導致案件庭審無法進行,甚至會到法官的訓斥,即使法官同意解除,法院的司法警察也不予配合。這里主要的原因在于安全考量,法院的司法警察擔心這個問題,因而非常抵制,特別是在安保力量不足的情況下,申請同意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5.關于受審時的穿著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解決。特別是2015年最高院與公安部的通知下發(fā)后,這個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決。以筆者當年供職的法院為例,上述通知下發(fā)后,出庭受審時,被告人會將馬甲脫下放在候審室然后穿自己的衣服受審。當然,筆者也見過,部分法院仍然沒有執(zhí)行到位。 6.關于被告人剃平頭、坐籠子等問題,現(xiàn)有規(guī)定仍未解決,相信隨著法治的不斷進步,刑事庭審會更加文明、更加理性。 被告人受審時穿馬甲、戴手銬等著裝打扮看似一個小問題,但他直接關系到被告人是否在定罪前享受無罪待遇這樣一個大的權利,也關系到一個國家法治的文明與進步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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