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合同利益的重要內容是合同條款和條件的合同。借款人在貸款合同按照合同到期支付利息,這也是一個主要的借款人的義務。那么個人借款的利息如何計算呢? 例如有的明確約定了利息,有的就沒約定利息,有的僅僅口頭約定了利息,還有的約定不明確等情況經常出現,也有人把利率約定不明作為利息約定不明來處理。事實上,“利息”是一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的貨幣獎勵,合同法的利益是一種正確的貸款給借款人。 “利率”是指在一定時期內貸款人付給借款人的利息數與借款數的比例。利息與利率的關系為:利息=本金×天數×利率。因此,利息與利率是不同的兩個概念,當事人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并不必然導致利息約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guī)定》)于2015年9月1日實施,該司法解釋廢止了1991年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統一了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口徑,其中就包括利息和利率的有關規(guī)則。 關于利息的約定,分三種情況: (一)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借貸,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25條) (二)利息約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25條) 這兩種情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相同,即“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p> (三)利息的預先扣除,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27條)這與《合同法》第200條規(guī)定一致,即“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關于利率的約定,分三種情況: (一)年利率未超過24%的,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年利率超過36%的,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逾期利率: 《合同法》第207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該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29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例子: 借款100萬,年利率是10%,借款四年,一次性還款,本金加利息是多少? 答:利息要一年一付是100*0.1*4=40+100=總計四年140萬。息一年10萬本是1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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