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機關概念】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 當事人針對行政權的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什么機關部門申請復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依照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分類來確定行政復議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此無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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