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新聞網(wǎng)訊(記者 周昱麗)10月24日,《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經(jīng)太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經(jīng)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于2018年5月1日施行。 電動自行車如今已經(jīng)成為普通家庭最常見的交通工具之一,但因其經(jīng)常占用機動車道、見縫就鉆等“任性”穿行方式,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也成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一大難題。該《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生產(chǎn)、銷售、管理等方面都畫了硬杠杠,電動自行車上路不能再“任性”。 《條例》明確,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xiàn)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保障安全、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條例》中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車輛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居住地所在轄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xù),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fā)票或者車輛其他合法來源證明;車輛出廠合格證明。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登記的,免收號牌、行駛證工本費?!稐l例》實施后購買且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初次登記的,免收號牌、行駛證工本費。 除此之外,《條例》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為電動自行車投保相關責任保險;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按照規(guī)定安裝號牌和隨身攜帶行駛證;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等。同時,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不得在城市快速路行駛;醉酒后駕駛;牽引動物;手持方式接打電話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