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是黃老學說的重要著作,舊傳為春秋末期的文子所著。《漢書·藝文志》說文子是“老子弟子,與孔子同時”,同時又注明此書“似依托者也”。又有認為文子是計然、田文、文種者;[1]或以《韓非子》曾提到“文子”,認為韓非子曾讀過《文子》,成書自當更早。[2]然而從唐代以來,關于《文子》之書的真?zhèn)沃疇幘臀丛袛??!段淖印氛鎮(zhèn)沃裹c在于,此書與《淮南子》重合過多,辭句雷同者往往十之七八。[3]故二者誰因襲誰的問題始終為學界之疑案。1973年河北定州八角廓村40號漢墓出土了殘簡《文子》,經(jīng)盜擾火燒,僅存2790字。殘簡與今本能大致對應者,千字而已。而此部分又恰為《淮南子》所無,遂令古、今本《文子》和《淮南子》的關系更顯撲朔迷離。 筆者認為,遽言簡本《文子》的斷代、今本《文子》的真?zhèn)?,皆嫌草率。古代成書的過程非常復雜,即使是簡本《文子》亦未必是漢志所敘之版本、或是《文子》全書之抄錄。[4]就今本《文子》而言,篇與篇立意不同,[5]章與章精神有異,[6]句與句闡釋相別;[7]有托老子者,有托平王者;[8]有褒黃帝者,有貶黃帝者;[9]與《淮南子》重合的部分中,有辭句同而旨趣異者;[10]有內(nèi)容同而時代異者。[11]柳宗元說《文子》“蓋駁書也”,[12]誠哉斯言。如是種種,學者不勝其煩,但筆者卻不勝其喜。何則?正因為《文子》的駁雜與矛盾,使我們看到了黃老之學的“法”理論在戰(zhàn)國秦漢之際的困境以及掙脫困境的種種努力。在諸種嘗試都不得解決自身學說矛盾的時候,黃老學說的危機便降臨了。 與其他黃老著作一樣,“法”在《文子》中仍然是個重要的命題,可是“道生法”之理論及相關的政治運作卻難以見到了。政治意義上的“法”,究竟何以生又何以行?什么樣的社會秩序與社會規(guī)則才是真正合理的?這些問題在今本《文子》中有著不同的答案。[13]《文子》雖與《淮南子》多有重合,而黃老之論終為主調(diào)。至《淮南子》,則因力圖融合諸家,黃老特色反不得彰顯。[14]今本《文子》或?qū)医?jīng)漢晉之人增添,但考其所增添的材料,或取諸《淮南子》、或取諸《淮南子》所本之書,此類文獻往往源流久遠;又或輯錄于黃老佚文,由是正可得觀諸家黃老之別?!段淖印酚趹?zhàn)國成書,若將主要增改資料的寫作下限定于《淮南子》,我們便可以其考察戰(zhàn)國秦漢之際黃老理論變遷的趨向。由于《文子》比《淮南子》更“黃老”,[15]故在研究后期黃老學說之發(fā)展方面,其價值更為獨特。筆者以今本《文子》為主干,結合簡本《文子》,破其篇章,以句為單位,重新加以梳理,將雜亂的觀點分類整理,究其“法”理論之衍生分支,大抵可得四類。四類觀點中自有邏輯所在,本文對此試加闡釋。 一、法本諸“道” 于“法”的理論,《文子》中的第一類觀點是認為“法”本諸“道”。這種論調(diào)本為黃老之學的固有理論,但在《文子》中也進行了若干變更。在“法”與“道”的關系上,帛書《黃帝書》的著名定義是“道生法”,類似表述在《鹖冠子》與《管子》中都有出現(xiàn),而《文子》中卻不見其蹤。[16]黃老學說的基本特征是以天道推衍人事,這為《文子》所固守,然《文子》中的天道抽象而籠統(tǒng),故其衍生的“法”亦非具體且系統(tǒng)。《文子·九守》中有“守法”一節(jié),即為此現(xiàn)象之體現(xiàn)?!笆胤ā痹唬?/p> 老子曰:上圣法天,其次尚賢,其下任臣。任臣者,危亡之道也;尚賢者,癡惑之原也;法天者治。天地之道也,虛靜為主,虛無不受,靜無不持,知虛靜之道,乃能終始,故圣人以靜為治,以動為亂。故曰:勿撓勿纓,萬物將自清;勿驚勿駭,萬物將自理,是謂天道也。 引文中有作為動詞的“法”,而未從中派生出的名詞的“法”,[17]此段論述的重點仍在表明,治國的依據(jù),并不能依照君臣,或所謂賢人的個人喜好。社會秩序的淵源為“天道”,此種天道的獲得只能通過虛靜無為的方式才能獲得。權威的秩序不能任由個人意志建立,無論這個“個人”是誰。這個信念乃是黃老學說產(chǎn)生的原因,也是其理論的基礎。盡管沒有徑言“道生法”,“守法”章還是秉持了黃老學說基本思路。與之有別的則是《淮南子》?!笆胤ā闭轮匾娪凇痘茨献印た姺Q》,不過《繆稱》篇中將尚賢、任臣的相關內(nèi)容寫作“欲知天道,察其數(shù);欲行地道,物其樹;欲知人道,從其欲。”這便與黃老理論不盡相同了。 對個人(主要指君主)獨斷專行的排斥在《文子》中隨處可見?!段淖印分械暮芏嗾鹿?jié)都極力反對“君數(shù)易法”的行為?!段淖印分鲝垺耙缘郎W天下”,[18]而“道”的特點是“一”,所以“法”也應當是一元而不應變化的,故君主應實施“執(zhí)一無為”的政策?!皥?zhí)一無為”在今本《文子》、簡本《文子》以及《老子》中都曾論及,體現(xiàn)了《文子》和《老子》的固有聯(lián)系。[19]“執(zhí)一無為”使“法”脫離了個人好憎的影響,從而獲得公正的權威性,依《文子》看來,這才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保障: 老子曰:民有道所同行,有法所同守,義不能相固,威不能相必,故立君以一之。君執(zhí)一即治,無常即亂。君道者,非所以有為也,所以無為也。智者,不以德為事;勇者,不以力為暴;仁者,不以位為惠;可謂一矣。一也者,無適(敵)之道也,萬物之本也。君數(shù)易法,國數(shù)易君,人以其位達其好憎。下之任懼,不可勝理,故君失一,其亂甚于無君也。君必執(zhí)一,而后能群矣。[20] “老子曰”中的話并不見于今本《老子》,托老子立言而已。[21]這段話中指出,“道”和“法”都是人民所“應當”遵循的,但是僅靠“義”和“威”并不能使這種“應當”變?yōu)楝F(xiàn)實,因此君主的作用就表現(xiàn)為能夠統(tǒng)一人民的行守。人類社會正是因為君主執(zhí)一方得以會集生存。 君主若要在人類社會中落實一元化的“道”,就必須探明“道”是什么樣子,并且依據(jù)“道”來立法?!段淖印返暮芏嗥轮袑鞯倪@種能力依舊表示信任,并將具備這種能力的君主稱之為“圣人”。對圣人的推崇在簡本和今本《文子》中都可發(fā)現(xiàn)。圣人可知天道,即“圣人知天道吉兇,故知禍福所生”;[22]圣人的這種能力并非常人可以具備,故曰“獨見”。[23]由此圣人方是社會國家的核心所在,是為“主者,國之心也”。這個論斷,幾乎與《管子》同出一轍。[24]天道仰仗圣人發(fā)現(xiàn),而圣人又是君主(王),故《文子》又有“王道”一說,[25]君王是如此重要,所以《文子》曰“天下安寧,要在一人”。[26] 與帛書《黃帝書》、《鹖冠子》相比較,《文子》中的道更加抽象,而“道”所衍生的“法”更非局限對天地四時的具體模仿。君主在體道中的作用又是這樣的獨特,這樣一來,君主濫用權力的可能性就更大了。況且誰又能保證君主真是這樣的“圣人”呢?對君主能力的懷疑,《尹文子》早發(fā)其端,對此《文子》又將如何的解釋呢? 針對此問題,《文子》中提出了一個折中方案?!段淖印の⒚鳌吩唬?/p> 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行,即有以經(jīng)于世矣。知天而不知人,即無以與俗交,知人而不知天,即無以與道游。 傳統(tǒng)的體道方式就是“知天”,而《文子》又添加了“知人”。但這里的“知人”尚不屬于“體道”,而是屬于“俗”?!段淖印氛J為,要治理社會(“經(jīng)于世”),不僅要“知天”,而且要“知人”——“知天而不知人,即無以與俗交”?!爸臁焙汀爸恕?,至此時實際后者更重要。但若不提“知天”,則“法”的形上根據(jù)無法獲得,黃老之學便等同于“圣人為不求知天”的荀子之學了。[27]何謂“知人”?這在《文子》中指對人性的了解。既然天道難知,圣人難求,那不若從人性本生立法更為重要。為了使理論上符合黃老學說以天道推衍人道的傳統(tǒng),《文子》解釋到,人性本來就和“道”不相違背,這就是“以道治天下,非易人性也”。[28]自此缺口一開,人性之說大興。于是《文子》中便大量出現(xiàn)了依照人性立法的理論,這與傳統(tǒng)道論有很大不同,是為《文子》“法”理論之第二類。 二、法本諸“人性” 《文子》中的第二類觀點是“法”當本諸“人性”。所謂“人性”,并不等于“人欲”?!坝笔鞘谷嗣允П拘缘臇|西,故《文子》中說:“夫人從欲失性,動未嘗正也,以治國則亂,以治身則穢”。[29]理論上講,“道”是認識人性的途徑,即“不聞道者,無以反其性”,[30]然而當《文子》說“以道治天下,非易人性也”的時候,更多的是因為“道”太難以琢磨,而用觀察“人性”來了解“道”了。 對“人性”的認識,《文子》中的觀點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君主通過悟道來了解自己的“心性”;另一種是君主通過觀察而了解“眾人之性”。其中前者為黃老學說的固有理論所發(fā)展而來,但是卻發(fā)生了一些變化。黃老理論中的“無為”,其含義乃是不率性而為,故帛書《黃帝書》、《管子》中都有關于“心性”方面的內(nèi)容。但是這些較早的黃老學文獻中的心性理論,其立意主要在于“潔其宮,開其門”,即保持自己空虛開敞的心境,目的在于“物故有形,形固有名,名當,謂之圣人” [31]——探尋形名,以使形名相符,從而正確定義客觀世界?!段淖印穭t不然?!段淖印分?,君主之所以要體悟自己的心性,是因為天下萬物和自身的道理本來就是一樣的,了解了自己,就是了解了天道: 夫天地運而相通,萬物總而為一,能知一,即無一不知也。不能知一,即無一之能知也。吾處天下,亦為一物。而物亦物也。物之與物,何以相物![32] 既然了解自身等于了解天下,就等于了解天道,那么只要君主能夠反觀內(nèi)心,便可以制定出符合道的法來??墒聦嵣狭私庾约旱木鞑⒉欢嘁?。在《文子》中,屢有“欲治之主不世出”之類的表達,[33]人們又怎可放心其立法的質(zhì)量呢?況且君主和所有的臣民一樣,其行為都可能會有恣意專斷的地方,《文子》甚至還指望法律能夠限制君主的這種專斷,然而怎能保障法律本身不是專斷的產(chǎn)物呢?《文子》中說: 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不得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是不得站專行業(yè),法度道術,所以禁君使無得橫斷也。人莫得恣即道勝而理得矣,故反樸無為。[34] 從這段論述來看,官(有司)是防治人民的,君是防治官的,而法律,則是防治君的。法律又由什么來防治呢?《文子》又給出了一個答案,使上述鏈條成為了一個封閉互制的整體,即法律是依照民心來制定的: 文子問曰:“法安所主?” 老子曰:“法生于義,義生于眾適,眾適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盵35] 如此一來,鏈條中各主體之間制約的關系大致可為下圖所示。這便是“人性”理論之二:君主依照“眾人之性”來立法。 法 本圖依據(jù)《文子·上義》之第六章所繪 “眾人之性”者,“眾人之心”,即“民心”也。《文子》說道,君主之“性”就是用眾人之心,這樣才能見始知終: 老子曰:慈父之愛子者,非求其報,不可內(nèi)解于心;圣主之養(yǎng)民,非為己用也,性不能己也;及恃其力,賴其功勛而必窮,有以為則恩不接矣。故用眾人之所愛,則得眾人之力;舉眾人之所喜,則得眾人之心;故見其所始,則知其所終。[36] 在這種理論下,所謂“無為”、“因循”的含義,變成了君主依照“民心”來立法、順從“民性”而治國。實際上便否定了了君主具有獨自體察大道的能力。為了和“道”論相聯(lián)系,《文子》中說到,民心本來就和“道”相同的: 夫稟道與物通者,無以相非,故三皇五帝法籍殊方,其得民心一也。[37] 而“圣人”的立法,就是順應民心而為法令: 故圣人立法,以民之心,各使自然,故生者無德,死者無怨。[38] 故先王之制法,因民之性而為之節(jié)文。[39] 然而民心真是一元化的嗎?戰(zhàn)國時代本來就是“各異習俗”的紛亂狀況,正如《莊子》所說的,“夫隨其成心而師之,誰獨且無師乎”——若依據(jù)個人之心作為判斷的標準,誰沒有自己固定的標準呢?[40]君主們力圖統(tǒng)一民心尚不及矣!更何況君主不具備獨自體察大道而立法的能力,人民果然就具備這種能力嗎?這些問題《文子》也抱著懷疑的態(tài)度,并以矛盾的心態(tài)說道, 老子曰:天下是非無所定,世各是其所善,而非其所惡。夫求事者,非求道理也,求合于己者也;非去邪也,去迕于心者。今吾欲擇是而居之,擇非而去之,不知世所謂是非也。故“治大國若烹小鮮”,勿撓而已。夫趣合者,即言中而益親,身疏而謀當,即見疑。今吾欲正身而待物,何知世之所從規(guī)我者乎?吾若與俗遽走,猶逃雨無之而不濡。[41] 天下之人,各是其是,各非其非。要跟著如此的是非之論而行,就仿佛是雨天而跑,無處不濕了。再者說,《文子》將天下之人分為五等二十五級,認為上等人和末等人的區(qū)別猶如同“人之與牛馬也”,[42]哪等人之心才是“民心”呢?按照《淮南子》的做法,索性將各種不同都加以尊重,即“若以圣人為之中,則兼覆而并有之,未有可是非者也”。[43]可是《文子》卻要力圖從其中找出唯一的準則來,以合其“道論”。各異的民風習俗中什么才是共有的?幾經(jīng)輾轉(zhuǎn),《文子》只能回到社會中的傳統(tǒng)倫理中來,扯出了“仁義”這面舊旗?!段淖印分姓f: 人之性有仁義之資,其非圣人為之法度,不可使向方,因其所惡以禁奸,故刑罰不用,威行如神,因其性即天下聽從,拂其性即法度張而不用。[44] “仁義”既然是植根于人性,則傳統(tǒng)社會中的禮義倫理也成了“道”的反映。由此便產(chǎn)生了《文子》“法”理論的第三類觀點。 三、法本諸“禮義” 《文子》中的第三類觀點是,“法”當本諸“禮義”。作為社會中固有的行為準則,自西周以來,禮的地位高不可攀;后世的《唐律》更要使律法“一準乎禮”。但是《文子》中的“禮”、“義”具有多種含義,此不可不辨也。第一種“禮義”,乃是黃老哲學中的禮義,與儒家禮義并不相同。在《文子·道德》中,“德”、“仁”、“義”、“禮”共同被稱之為“四經(jīng)”,他們都是“道”能得以運行的保障: 君子無德則下怨,無仁則下爭,無義則下暴,無禮則下亂。四經(jīng)不立,謂之無道。無道不亡者,未之有也。 對于“四經(jīng)”,《文子·道德》是這樣定義的: 畜之養(yǎng)之,遂之長之,兼利無擇,與天地合,此之謂德。何謂仁?曰:為上不矜其功,為下不羞其?。挥诖蟛获?,于小不偷;兼愛無私,久而不衰,此之謂仁也。何謂義?曰:為上則輔弱,為下則守節(jié),達不肆意,窮不易操,一度順理,不私枉撓,此之謂義也。何謂禮?曰:為上則恭嚴,為下則卑敬。四者既修,國家安寧。故物生者道也,長者得也,愛者仁也,正者義也,敬者禮也。 “退讓守柔,為天下雌”作為“禮”的特征,乃是黃老哲學中的一種不為物先、虛靜無為的舉措。即簡本《文子》中謂:“卑、退、斂、損,所以法天也”。[45]黃老哲學中的“禮”要求無論君臣都應當恭嚴、卑敬,是為對待天道的態(tài)度。 另外一種禮義,則等同于儒家學說中的禮義了?!段淖印ど先省范x到: 夫禮者,所以別尊卑貴賤也;義者,所以和君臣父子兄弟夫婦人道之際也。 為什么《文子》會將儒家的禮儀理論重新引入呢?其原因如前文所述,在于戰(zhàn)國時代中說紛紜的是非觀念中,空洞的“道德”學說不能提供為眾人所認可的,可以實際操作的倫理準則?!段淖印穼Υ爽F(xiàn)象描述如下: 天下不合而為一家,諸侯制法各異習俗。悖拔其根而棄其本,鑿五刑,為刻削,爭于錐刀之末,……自此之后,天下未嘗得安其性命,樂其習俗也。賢圣勃然而起,持以道德,輔以仁義,近者進其智,遠者懷其德,天下混而為一……[46] 看來若要使“天下混而為一”,僅靠天道還不夠,還得祭起“仁義”的這面旗來。在禮義加以重新審視后,《文子》遂將其作為“法”的依據(jù)所在: 圣人之道曰:非修禮樂,廉恥不立。民無廉恥,不可以為治;不知禮義,法不能正;非崇善廢丑,不向禮義,無法不可以為治,不知禮義,不可以行法。[47] “法”依舊很重要,但“禮義”更根本。沒有禮義,法便無法得以實施?!段淖印ど狭x》中甚至說:“治之本,仁義也;其末,法度也”。這不由會使人聯(lián)想到戰(zhàn)國后期那位“隆禮重法”的荀子來。上述論調(diào),似乎和《荀子》中的有關記載如出一轍?!盾髯印吩疲骸岸Y者,治辯之極也,強大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總也”;[48]又曰:“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49]禮法之辯,無異《文子》。但是《文子》畢竟是黃老著作,其學說引入禮義,亦出于自身理論發(fā)展之需要?!胺ā北局T“禮”,那“禮”又本諸何?在這點上《文子》和《荀子》是截然不同的。在《荀子》看來,“禮”是起源于實際之需要: 禮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yǎng)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50] 人類因為自身之欲求,而使紛爭不可避免,于是“先王”制禮,規(guī)定各自的界限所在。由此看來,禮雖然是法的上位范疇,但作為工具論而言,和法并沒有什么區(qū)別。[51]在《文子》中則不然。黃老學說認為,“法”并非僅僅是“帝王之具”,“法”乃是“道”的體現(xiàn)。作為“法”的上位,“禮”也應當是“道”的體現(xiàn)。“禮義”并非因人的需要而生,“禮義”的合理性在于其具備“道”的屬性,是圣人取法天地而得來的: 昔者之圣王,仰取象于天,俯取度于地,中取法于人;調(diào)陰陽之氣,和四時之節(jié),察陵陸水澤肥墽高下之宜,以立事生財,除饑寒之患,辟疾疢之災,中受人事,以制禮樂,行仁義之道,以治人倫。[52] 與之相似的是《管子》?!豆茏印ば男g上》訓“禮”為“理”,更是說明了這個道理?!缎男g上》云: 義者,謂各處其宜也。禮者,因人之情,緣義之理,而為之節(jié)文者也。故禮者,謂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諭義之意也。故禮出乎義,義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殺僇禁誅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權,權出乎道。 義、禮、法都同出于“道”,其目的,都在于證明“禮”的合理性,從而賦予“法”以固定的倫理準則。而在《鹖冠子》的某些篇章中,禮義甚至超過了天地、四時重要性。 龐子問鹖冠子曰:“圣人之道何先?”鹖冠子曰:“先人。”龐子問曰:“人道何先?”鹖冠子曰:“先兵”。龐子曰:“何以舍天而先人乎?”鹖冠子曰:“天高而難知,有福不可避,法天則戾。地光大深厚,法地則辱。時舉措代更無一,法時則貳。三者不可以立化樹俗,故圣人弗法?!盵53] 鹖冠子說天地、四時都不是可以確立社會秩序的依據(jù),所以圣人不應當效法。同時鹖冠子又指出應當重“人道”,而人道應當“先兵”。何謂“先兵”呢?后文解釋曰:“兵者,禮義忠信也”。禮義忠信乃是傳統(tǒng)秩序的既有規(guī)則,《左傳》中說“‘師其如何?’對曰:‘德、刑、祥、禮、信,戰(zhàn)之器也’”,[54]這也是“道生法”理論在探索中遇阻礙的表現(xiàn)。 盡管如此,《文子》中還是對禮義表示出懷疑。《文子》中有大量質(zhì)疑、甚至詆毀禮義的文字存在,這表明了黃老學說于此時對待禮義的矛盾的心態(tài)。禮義之說之所以能夠存在于黃老理論中,是因為禮是人性的反映,而知人性亦可體大道。但是矛盾中的《文子》對這個論斷并不完全信服?!段淖印氛f道: 衣食禮俗,非人之性也,所受于外也,故人性欲平,嗜欲害之,唯有道者能遺物反己。[55] 子產(chǎn)鑄刑書時,叔向警告曾警告到,這將導致人民“棄禮而征于書”。子產(chǎn)答曰“不能及于子孫,吾以救世也”。[56]然而在《文子》看來,禮義和“刑書”一樣,也不過是救世的工具而已: 故仁義禮樂者,所以救敗也,非通治之道也。[57] 因為禮義不具備“通治”的功能,所以“法”也失去了最后的依附物?!胺ā焙汀岸Y”一樣,都變成了變動不居的,毫無永恒性的東西了?!段淖印窡o奈地用《老子》中的話將此現(xiàn)象表述為:“道可道,非常道”: 故圣人之制禮樂者,而不制于禮樂;制物者,不制于物;制法者,不制于法。故曰:“道可道,非常道也。”[58] 這種情況下,困惑中的《文子》只好說:“天下幾有常法哉!”[59]沒有常法,難道法令僅僅只是立法者隨機的命令嗎?如是是否完全背離“無為”之基本理論?在這樣的追問下,《文子》甚至給出了類似于《商君書》的答案: 治國有常,而利民為本;政教有道,而令行為古。茍利于民,不必法古;茍周于事,不必循俗。故圣人法與時變,禮與俗變。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法度制令,各因其宜。故變古未可非,而循俗未足多也。[60] 法令不必追問其形而上的依據(jù)是什么,只要能用就行。這就產(chǎn)生了《文子》中的第四種“法”理論。 四、“各因其宜” 《文子》中的第四類“法”理論是“法度制令,各因其宜”。“各因其宜”否定了 “不變之法”的存在。對于這種言論,《文子》首先還是從黃老學說的基本理論出發(fā),將其與“道論”相為聯(lián)系?!段淖印分姓f,天道本來就是往復變化的,法律只能追隨其變化制定相應的內(nèi)容。所以類似《鹖冠子》那樣依照天地四時而制定出的、垂范萬世的所謂“成鳩氏”之制是不存在的: 執(zhí)一世之法籍,以非傳代之俗,譬猶膠柱調(diào)瑟。圣人者,應時權變,見形失宜,世異則事變,時移則俗易,論世立法,隨時舉事。上古之王,法度不同,非古相返也,時務異也。是故,不法其已成之法,而法其所以為法者,與化推移。圣人法之可觀也,其所以作法不可原也,其言可聽也,其所以言不可形也。三皇五帝輕天下,細萬物,齊死生,同變化,抱道推誠,以鏡萬物之情,上與道為友,下與化為人。今欲學其道,不得其清明玄圣,守其法籍,行其憲令,必不能以為治矣。[61] “一世之法籍”,既包括君主所制定的法令,也包括當時之世的禮義倫理準則與風俗習慣?!痘茨献印分姓f:“所謂禮義者,五帝三王之法籍、風俗、一世之跡也”,[62]就是這個意思。諸如此種“一世之法籍”,只適合在一世所使用。若是時代發(fā)生變化,或者局勢相異,都將現(xiàn)有法籍行之不通?!痘茨献印匪e之例便為此觀點之注腳——“尚古之王,封于泰山,禪于梁父,七十余圣,法度不同,非務相反也,時世異也”。[63]如此以來,君主在立法時自然不能依靠傳世之法,而要“與化推移”。如果是“無為而治”的方式“守其法籍,行其憲令,”則必然不能為治了。 可是針對如何“法其所以為法”,《文子》給出的方法仍然是“報道推誠”,得以“清明玄圣”,而怎樣具體加以實施,《文子》的論證中又多次遇到障礙:諸如天道難知、君心難測、民意難調(diào)等等均無法克服,如此便陷入了循環(huán)論證的尷尬。最終只能“各因其宜”,是法律完全成為處理當前問題的工具?!段淖印穼Υ艘仓荒苋绱私忉專骸澳芊ㄌ煺?,天不一時,地不一材,人不一事,故緒業(yè)多端,趨行多方”。[64] 從“各因其宜”到“趨行多方”,“法”的制定由此失去了依據(jù)所在;“法”的系統(tǒng)性與神圣性由此而蕩然無存。名義上“道”還是“法”的淵源,但是“道”并不能提供給“法”以具體的準則,此時的“道”只是圣人所謂“清明玄圣”的內(nèi)心狀態(tài)。這種“清明玄圣”的“道”,并非傳統(tǒng)的黃老道論,而屬于莊子一派的道論?!肚f子》作為道家之“放者”,其精神恰在貶斥禮法;若要以其理論探討“法”的形上依據(jù),正可謂是緣木求魚。[65] 在道論為難之處,宗教化與術數(shù)化的苗頭亦出現(xiàn)在了《文子》中?!段淖印分幸灿蓄愃朴凇霸铝睢钡膬?nèi)容,但其重點在于論述失政后所受的上天懲罰。如論四時之政曰: 大人以善示人,不變其故,不易其常,天下聽令,如草從風,政失于春,歲星盈縮,不居其常;政失于夏,熒惑逆行;政失于秋,太白不當,出入無常;政失于冬,辰星不效其鄉(xiāng),四時失政,鎮(zhèn)星搖蕩,日月見謫,五星悖亂,慧星出。春政不失,禾黍滋;夏政不失,雨降時;秋政不失,民殷昌;冬政不失,國家寧康。[66] 通過宗教化給立法者以限制,此為道論失效后又不愿使法令僅為工具后所唯一能做的。因月行令,為古來習俗,而調(diào)整社會關系之范圍終為有限,故《文子》中又加以天人感應之內(nèi)容,以人格化的“天”來束縛人間的君主的所有行為: 故精誠內(nèi)形,氣動于天,景星見,黃龍下,鳳凰至,醴泉出,嘉谷生,河不滿溢,海不波涌;逆天暴物,即日月薄蝕,五星失行,四時相乘,晝冥宵光,山崩川涸,冬雷夏霜。天之與人,有以相通,故國之殂亡也,天文變,世俗亂,虹霓見。萬物有以相連,精氣有以相薄,故神明之事,不可以智巧為也,不可以強力致也。[67] “天之與人,有以相通”,這與西漢董仲舒之理論已經(jīng)相同了。這種宗教化與數(shù)術化的發(fā)展趨勢,與黃老學說固有的“無為”和“刑德”概念演進是一致的。在概念的演進中,道論的內(nèi)核業(yè)已變質(zhì),在“道生法”的體系中,“道”之作用遂漸次無聞。 “道”不能說明“法”的合理性何在,“法”便淪為了君主手中的工具。無論君主如何使用法令之利劍,只要是說自己是“各因其宜”,就無往而不行?!胺ā敝碚撝劣诖藭r,幾與法家觀點無異。但是視刑德為君主手中之“二柄”的法家學者尚指望從黃老學說這里尋求理論之依據(jù),并為此不惜“本于黃老”,黃老學說自身發(fā)展到這個地步,又焉能為法家學說提供自圓其說的理論體系呢?秦任法術,二世而亡,遠因亦久矣!
-------------------------------------------------------------------------------- [1] 裴駰《史記集解》中引徐廣曰:“計然者,范蠡之師也,名钘”;《范子》曰 :“計然者,葵丘濮上人,姓辛氏,字文子,其先晉國亡公子也”;北魏李暹作《文子注》云,文子“姓辛,葵丘濮上人,號曰計然。范蠡是師事之。本受業(yè)于老子,錄其遺言為十二篇”(引自晁公武:《郡齋讀書志》卷三)。認為文子是田文,是由于《韓非子》中說:“齊王問于文子”,齊君稱王后臣子中有名文子者,為湣王時的孟嘗君田文,而《史記》亦如此稱呼過彼二人。清人江湶在《讀子卮言》中說:“竊嘗考之,文子本姓文,生于楚而官于楚,復仕于越而死于越。傳老子之學,與孔子同時。蓋即越之大夫種也?!?/p> [2] 參見李定生:《韓非子讀過〈文子〉——談〈文子〉的年代與原始道家的關系》,載《哲學與文化》第23卷9期。 [3] 據(jù)丁原植先生統(tǒng)計,《文子》重見于《淮南子》者占全書文字的78%。參見丁原植:《〈淮南子〉與〈文子〉考辨·說明》,臺灣萬卷樓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4] 八角廓漢墓出土的其他古文獻亦多為節(jié)本篇章。參見李學勤:《試論八角廓〈文子〉》,載《文物》1996年第1期。 [5] 如《道原》篇重“道”,《上禮》篇尚“禮”。 [6] 如《上禮》篇中第三章云:“圣人之道曰,非修禮義,廉恥不立”,第四章云:“為禮者,雕琢人性,矯拂其情”。 [7] 如《微明》第十三章雖說“道滅而德興,德衰而仁義生”,但同章又稱“君子非義無以生,失義則失其所生”。 [8] 《漢書·藝文志》中說《文子》“稱周平王問”,簡本《文子》亦全部為平王和文子的對話體;而今本《文子》則托老子和文王對話,“平王問”只出現(xiàn)在《道德》篇之末章。李定生、徐惠君先生以為老子問答為后世篡改,并在其合著的《文子要詮》(復旦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文子校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中作了相應的更改標示,然《文子》中諸多的“老子曰”本身便多《老子》中的原有語句,引文之后方是解老之語。漢志稱文子為老子弟子,或于《文子》原書即有所本,不可一概而論的加以更改。 [9] 如《精誠》篇第五章與《上禮》篇第一章。 [10] 如《文子·上德》中說“川廣者魚大,山高者木修,地廣者德厚”,其意義質(zhì)樸,“德”為“給與”之意義,而《淮南子·說山》末句為之引申,其“德”則指統(tǒng)治者之“德行”,便為后起之意了。 [11] 如《文子·上德》與《淮南子·繆稱》都有解易內(nèi)容,但《上德》只說卦象不提卦辭和爻辭,這和《彖》、《象》相類,為戰(zhàn)國易之特征;而《繆稱》則征引卦辭爻辭不涉卦象,則為漢易之特征。內(nèi)容相同,而寫作時代判然有別。參見陳鼓應:《論〈文子·上德〉的易傳特色》,載《哲學與文化》第23卷8期。 [12] 柳宗元:《辨〈文子〉》。 [13] 下文若非特別注出,均指今本《文子》(道藏十二卷本《通玄真經(jīng)》)。 [14] 從《漢書·藝文志》始,《文子》始終列在道家;而《淮南子》則往往列于雜家。 [15] 即使假定《文子》與《淮南子》相重合的部分全部為前者對后者的因襲,輯錄者也是選取《淮南子》中黃老章節(jié)?!痘茨献印分幾?,“講論道德,總統(tǒng)仁義”(漢高誘之《敘目》語),對戰(zhàn)國以來的各派學術都有涉取。 [16] 參見帛書《黃帝書·經(jīng)法·道法》、《鹖冠子·兵政》以及《管子·心術上》。 [17] 元人杜道堅《通玄真經(jīng)纘義》解釋此章時說:“上圣法天,百骸理,萬化安;其次尚賢,法由己出,惑之原也;其下任臣,法出眾口,危亡之征矣。修身無法,則事惑而精神喪;治國無法,則政亂而民人傷。惟道為主,是謂守法”。這里將“法天”之“法”與“治國”之“法”重新建立起聯(lián)系,合動詞意與名詞意于一體,則為引申了,非《文子》原有之意。 [18] 《文子·道德》。 [19] 參見今本《文子·道德》、《文子》殘簡0564(依據(jù)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定縣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定州西漢中山懷王墓竹簡〈文子〉釋文》,載《文物》1995年第12期,下同),以及《老子》六十四章。 [20] 《文子·道德》。類似表述重見于《淮南子·詮言》?!对徰浴菲嗉叭酥跃涠鵀橹?,此節(jié)以《詩經(jīng)·大雅·假樂》之“不愆不忘,率由舊章”點題結尾,立意與《文子》不同。 [21] 今本《文子》中的“老子曰”在簡本中作“文子曰”。雖然《漢書·藝文志》說《文子》是托平王、文子立言,并不牽涉老子,但直接將“老子曰”都改為“文子曰”并不妥當?!袄献釉弧敝杏小独献印吩?,也有《老子》逸文(如今本《文子·微明》中的老子曰:“不知乃知之”,不見于今本《老子》,然高誘注《呂氏春秋·勿躬》中卻存此老子之語),還有黃老學者所依托之老子言論。在版本演變中,《文子》的“老子曰”并不固定,如今本《文子·九守》中所說的“老子曰……故形有靡而神未嘗化,以不化應化”,這句話在東晉僧人慧遠所作的《沙門不敬王者論》(參見釋僧佑:《弘明集》卷五)中卻寫為“文子稱黃帝之言曰”。 [22] 《文子·道德》。簡本《文子》作“圣者聞……而知擇道”。參見殘簡0803、1200。 [23] 《文子·微明》:“……此四者,圣人之所留心也,明者之所獨見也”;《淮南子·氾論》中作“圣人之所獨見而留意也”。 [24] 參見《文子·上德》;《管子·心術上》曰:“心之在體,君之在位?!?/p> [25] 《文子·道德》:“文子問曰,王道有幾?老子曰,一而已矣”。 [26] 《文子·道德》。 [27] 《荀子·天論》曰:“天有其時,地有其財,人有其治,夫是之謂能參。舍其所以參而愿其所參,則惑矣。列星隨旋,日月遞照,四時代御,陰陽大化,風雨博施,萬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養(yǎng)以成,不見其事而見其功,夫是之謂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無形,夫是之謂天。唯圣人為不求知天?!?/p> [28] 《文子·自然》。 [29] 《文子·道原》。 [30] 《文子·道原》。 [31] 《管子·心術上》。 [32] 以上兩段引文均參見《文子·九守》。 [33] 《文子·下德》。 [34] 《文子·上義》。本段亦為《群書治要》所引。《淮南子·主術》作:“法籍禮義者,所以禁君使無自擅斷也?!?/p> [35] 《文子·上義》?!胺ò菜鳌保谒牟繀部局凶鳌胺ò菜?,當從。 [36] 《文子·微明》。 [37] 《文子·自然》。 [38] 《文子·自然》。 [39] 《文子·自然》。 [40] 《莊子·齊物論》。成玄英《莊子疏》云:“域情滯者,執(zhí)一家之偏見者,謂之‘成心’”,可從。 [41] 《文子·道德》。 [42] 《文子·微明》。 [43] 《淮南子·齊俗》。 [44] 《文子·自然》。 [45] 《文子》殘簡0912。帛書《九主》中所謂“禮數(shù)四則”中的“禮數(shù)”亦為法天地、成萬物的形名順序?!抖Y記·月令》“其數(shù)八”之鄭注云:“數(shù)者,五行佐天地生物成物之次也”。 [46] 《文子·上禮》。 [47] 《文子·上禮》。 [48] 《荀子·議兵》。 [49] 《荀子·勸學》。 [50] 《荀子·禮論》。 [51] 《管子·七臣七主》中所謂:“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即為此意。 [52] 《文子·上禮》。 [53] 《鹖冠子·近迭》。 [54] 《左傳·成公十六年》。 [55] 《文子·下德》。 [56] 《左傳·昭公六年》。 [57] 《文子·下德》。 [58] 《文子·上禮》。 [59] 《文子·上義》。 [60] 《文子·上義》?!渡叹龝じā吩唬骸胺ㄕ?,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茍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茍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史記·商君列傳》云:“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 [61] 《文子·道德》。 [62] 《淮南子·齊俗訓》。 [63] 《淮南子·齊俗訓》。 [64] 《文子·自然》。 [65] 《莊子》外雜篇中亦有若干反映黃老理論的內(nèi)容。對此方面之分析,筆者另著有:《〈莊子〉外雜篇中的黃老法律觀》。 [66] 《文子·精誠》。 [67] 《文子·精誠》。此節(jié)相關內(nèi)容又見于《淮南子·泰族訓》。杜道堅《通玄真經(jīng)纘義》曰:“故夫逆天暴物,悖道敗德,皇天震怒,禍亦隨之”可謂之注解。 |
|
來自: liuhuirong > 《法家經(jīng)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