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 項 | 期限、期間 | 條款 | 備注 |
1 | 公安機關(guān)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 自收到申請回避申請書之日起二日內(nèi) | 第十八條 | 書面通知申請人 |
2 | 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 不少于六十日 | 第三十三條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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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當場處罰報備 | 1) 一般情況;作出決定后二十四小時內(nèi); 2) 交通警察:作出決定后二日內(nèi); 3) 旅客列車、民航飛機、水上:返回后二十四小時內(nèi)。 |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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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報告所屬公安機關(guān) | 二十四小時內(nèi) | 第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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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繼續(xù)盤問 | 1)一般情況:十二小時; 2)十二小時內(nèi)確難證實或者排除違法犯罪嫌疑:延長至二十四小時; 3)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內(nèi)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違法犯罪嫌疑: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 第四十五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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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屬于公安機關(guān)職責范圍,但不屬于單位管轄案件移送 | 受理后二十四小時內(nèi) |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 告知報案人等 |
7 | 傳喚后詢問查證 | 1)一般:八小時; 2)案情復(fù)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 告知被傳喚人家屬 |
8 | 鑒定意見告知 | 五日內(nèi) | 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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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請重新鑒定 | 三日內(nèi) | 第八十一條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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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安機關(guān)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決定告知 | 三日內(nèi) | 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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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jù)處理 | 七日內(nèi) | 第九十四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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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扣押、扣留 | 1)一般情況;三十日; 2)情況復(fù)雜:可延長三十日。 | 第九十六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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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提出聽證申請 | 被告知處罰后三日內(nèi) | 第一百零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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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作出是否舉行聽證決定 | 收到聽證申請書二日內(nèi)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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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 | 舉行前七日內(nèi) | 第一百一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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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舉行聽證 | 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nèi) | 第一百一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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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追究時效 |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nèi); 2)其他違法行為:二年內(nèi)。 | 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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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從重處罰 | 1)受治安管理處罰:六個月內(nèi); 2)同類違法行為受二次以上處罰:一年內(nèi); 3)刑罰執(zhí)行完畢、勞動教養(yǎng)解除:三年內(nèi); | 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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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 |
19 | 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zhí)行 | 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 第一百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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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治安案件辦理期限 | 1)一般情況:三十日; 2)案情重大、復(fù)雜:可延長三十日。 | 第一百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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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處罰公告告知后可作出行政處罰期限 | 自公告后七日內(nèi) | 第一百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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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治安案件處罰決定書副本(或復(fù)印件)送達被侵害人 | 二日內(nèi) | 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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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二次治安調(diào)解(即再次調(diào)解) | 第一次調(diào)解后七個工作日內(nèi) | 第一百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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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涉案財物移送涉案財物管理人員 | 提取后二十四小時內(nèi) |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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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查封、先行登記保存涉案財物法律文書復(fù)印件送交涉案財物管理人員 | 二十四小時內(nèi) |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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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異地、偏遠、交通不便地區(qū)涉案財物移送涉案財物管理人員 | 返回單位后二十四小時內(nèi) |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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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鑒定、辨認后涉案財物移交涉案財物管理人員 | 鑒定、辨認后二十四小時內(nèi) |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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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原主或者當事人領(lǐng)取返還財物 | 自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 | 第一百七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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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1)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 2)情況緊急:立即申請。 | 第一百八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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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催告履行義務(wù) | 十日內(nèi) | 第一百八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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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申請一上級人民法院復(fù)議不受理強制執(zhí)行申請、不予強制執(zhí)行裁定異議 | 十五日內(nèi) | 第一百八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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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繳納罰款 | 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 |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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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上交當場收繳的罰款 | 1)一般規(guī)定:收繳之日起二日內(nèi); 2)水上:抵岸之日起二日內(nèi); 3)旅客列車上:返回之日起二日內(nèi)。 | 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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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公安機關(guān)將罰款繳付指定銀行 | 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nèi) | 第一百九十條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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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加處罰款,催告履行期限 | 三十日 | 第一百九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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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作出是否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決定 | 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nèi) | 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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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化報告決定機關(guān) | 二十四小時內(nèi) | 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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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公安機關(guān)先行收取保證金存入指定銀行帳戶 | 收到保證金后三日內(nèi) | 第二百零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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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詢問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 | 二十四小時內(nèi) | 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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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外國人拘留審查 | 1)一般規(guī)定:不超過三十日; 2)案情復(fù)雜:可延長至六十日。 | 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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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對外國人限制活動范圍 | 不超過六十日 | 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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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不準入境 | 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nèi) | 第二百二十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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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對外國人限期出境的期限 | 三十日內(nèi) |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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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被驅(qū)逐出境外國人不準入境 | 被驅(qū)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nèi) |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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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對外國人行政拘留、拘留審查、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動范圍報告省級公安機關(guān) | 四十八小時內(nèi) | 第二百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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