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外質押其股份的,無需經過過半數股東的同意
廣東海瀚律師事務所 吳軍
1995年的《擔保法》第78條第3款規(guī)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關于股份轉讓,公司法在第71條第2款規(guī)定了公司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按照此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將其股份出質、辦理股份質押登記時需要提交公司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轉讓的書面材料。然而,2016年4月29日修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在規(guī)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時所需提交的材料上與修訂之前的登記辦法并無任何修改,均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辦理股份出質登記手續(xù)時需要提交公司其他股東是否同意的書面材料。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質押登記,因此在股份質押登記實務操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工商總局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收取、審核材料。經筆者確認,深圳地區(qū)嚴格按照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股權質押登記,不要求出質人提交股東會決議的材料,至于其他地區(qū)是否存在特殊規(guī)定,需跟當地部門核實確認。
【認為股份質押不需要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裁判】
裁判要旨:判斷股權質押是否有效應根據物權法確定,不適用擔保法的規(guī)定。
一審法院根據擔保法第78條第3款、現行公司法第71條認為股份質押的質權人未提交質押人是否依法有權轉讓股份的證據,即未提交質押條款的規(guī)定經過了質押人所在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質押合同自股權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的相應證據,認定質押無效。四川省高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第178條“擔保法與本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本案中股權質權人與出質人的質押行為的效力認定應當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確認,本案已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質押行為應認定有效。一審判決依據擔保法第78條第3款、現行公司法第71條的規(guī)定認定質押無效屬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裁判要旨:股東決議不是股權出質登記的必需材料,其提交與否并不影響股權出質登記行為的作出。
石某與馮某為A公司的股東,石某以馮某在將其股權辦理出質登記時向登記機關提交的股東會決議中偽造了自己的簽名、自己完全不知情為由,對登記機關工商局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股權出質登記程序違法,違反了擔保法第78條關于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要求撤銷股權出質登記。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關于股份出質所需提交材料的規(guī)定,出質人馮某已經提交了股權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冊復印件、質權合同、出質人馮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質權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局經審查核實作出股權出質登記行為,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關于石某主張申請對股東決議中石某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原審法院未予準許的問題。由于股東決議不是股權出質登記的必需材料,其提交與否并不影響股權出質登記行為的作出,故上訴人的申請筆跡鑒定,原審法院未予準許并無不當。
裁判要旨: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不要求提交其他股東同意的書面材料。
貸款人起訴借款人償還借款,請求將借款人向其出質的在第三人公司的股份進行變價,就所得款項優(yōu)先受償。第三人公司認為在工商局辦理了股份質押登記只能證明在工商局進行了出質登記,但不能證明質權人享有出質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適用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即出質必須要公司股東會決議,故貸款人對出質人在第三人公司的股權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本院認為,出質人與質權人簽訂了質押合同,并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根據物權法第178條規(guī)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物權法第226條規(guī)定,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設立。同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交其他股東同意的書面材料。因此,本案貸款人主張對出質人在第三人公司所持的出質股權進行拍賣、變賣后優(yōu)先受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
裁判要旨:股份出質登記只要滿足物權法第226條規(guī)定的條件就可以設立,不適用股權轉讓程序。
本院認為,原告要求撤銷本次出質登記的主要理由,是認為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質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即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物權法第226條規(guī)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云渌蓹喑鲑|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笨梢姡?strong>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股權出質的,只要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后,到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就可以設立。并未要求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物權法第178條規(guī)定:“擔保法與本法規(guī)定不一致,適用本法?!背鲑|登記只要滿足物權法第226條規(guī)定的條件就可以設立。
裁判要旨:物權法施行后,股份質押應當適用物權法的規(guī)定。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適用的《擔保法》第78條,因與《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相沖突,已廢止。
【法律分析】
關于股東將其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質押給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時是否需要履行股權轉讓的程序,即是否應當征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涉及到物權法與擔保法在股權出質登記問題上的法律適用問題。具體而言,是指擔保法第78條第3款的規(guī)定在物權法施行后是否還能適用。擔保法第78條第3款規(guī)定了兩項內容。一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二是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關于以上兩項內容是否與物權法存在沖突,不同的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福建省高院在(2015)閩行申字第360號再審行政裁定書中就二審法院撤銷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股份質押登記審查中認為:“擔保法第78條第3款及公司法第71第2款規(guī)定了股東將其股權出質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實質要件及質押合同生效時間。物權法第226條規(guī)定了質權設立的生效時間。該三部法律均是現行有效的,從不同角度對公司股權質押進行了規(guī)定,并不存在彼此沖突的情形。原二審判決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質權設立登記審查時不僅要適用我國《物權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還應適用我國《擔保法》第78條第3款和公司法第71條第2款規(guī)定的分析并無不當?!?/span>
另外,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甘06民初60號判決中也認為:“因質押的結果可能引起股份的轉讓,故我國《擔保法》作出了出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有關規(guī)定的規(guī)定。因此,股權出質同樣應適用股權轉讓中'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的條件限制。擔保法第78條第3款‘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的規(guī)定和物權法第226條的規(guī)定,僅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登記程序的規(guī)定不相一致,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應以《物權法》為準。但《物權法》并未以相反規(guī)定否定《擔保法》‘關于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的規(guī)定,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效力問題時仍應適用《擔保法》的該規(guī)定?!?/span>
以上兩個裁判認為擔保法關于股份質押的規(guī)定與物權法并不存在沖突,在判斷股份質押是否有效設立時均應當適用。但是,筆者認為實則不然。根據物權法第226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質權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出質登記時就設立。但是按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的規(guī)定,股權質押登記則還需要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意才能有效,否則無效。顯然,在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判斷股份質權是否有效設立,根據不同的法律則存在截然對立的回答。因此,根據物權法第178條規(guī)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外質押其股份的,只需要質押合同有效且辦理了質押登記的,股份質權就可以設立,無需經過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其實,之所以擔保法強調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需要履行股權轉讓的程序,主要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注重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股份質押有可能引起股權轉讓,最終導致外部第三人進入公司。因此,在股份質權設立之時就要求公司其他股東同意。但是,股份在質押時并不會破壞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為,股東將其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向外出質是為了融資擔保需要,其還是該出質股份的持有人,仍然享有公司的表決權。質權人關注的是該出質股份的交換價值即變現能力而非表決權的行使。而且,股份出質的結果并不一定就當然引發(fā)股權轉讓,出質人完全可以通過清償被擔保的主債務來消滅股權質權。要求出質人在對外出質時需要征求其他股東同意,一方面不利于出質人融資,發(fā)揮股權的財產價值,而且按照擔保法要求適用公司法第71條所規(guī)定的在對外出質時,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該出質的股權也顯然違背了出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出質人僅僅是想出質股份,并不能得出有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意思,適用公司法第71條的結果便是強行解釋出質人對外出質的意思中包含了轉讓股權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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