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揭示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增強全民拒毒、防毒、禁毒意識,警示違法犯罪分子,彰顯全省法院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一貫立場,省法院今天公布2016年以來已經(jīng)審結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販賣、運輸毒品案,武裝掩護販賣、運輸毒品案,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販賣毒品案,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案,欺騙、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采取極端方式抗拒抓捕的毒品犯罪案件,吸毒引發(fā)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販賣新型毒品案及制造毒品案等。詳情如下: 一、全朝暉、韋軍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零口供”毒品死刑案件,槍毒合流 (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全朝暉和被告人韋軍電話聯(lián)系販賣毒品事宜后,全朝暉指使被告人方剛橋及陳某某(另案處理)駕車攜帶毒品從廣州市出發(fā)赴寧與韋軍進行毒品交易。抵寧后,方剛橋?qū)⒓s5千克甲基苯丙胺和469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交予韋軍。韋軍指使被告人朱靳將上述毒品向陳某(另案處理)及被告人楊聯(lián)合、陳雪、劉金城等人販賣后,又指使朱靳先后向全朝暉提供的銀行賬戶匯付毒資共計人民幣66萬元。 2013年8月3日,全朝暉與韋軍再次商議販毒事宜后,全朝暉與方剛橋、陳某某一同駕車攜帶毒品從廣州市出發(fā)赴寧,途徑江西撫州時,全朝暉下車留宿撫州,并安排方、陳二人繼續(xù)駕車來寧。8月4日,方、陳二人抵寧后將毒品交給受韋軍指使前來取貨的朱靳,后朱靳攜帶毒品至其暫住處附近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5988.25克、氯胺酮823.3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85%以上。偵查人員從朱靳暫住處另查獲海洛因1.577克、氯胺酮38.948克,并查獲韋軍于2013年6月以來藏匿于該暫住處的手槍2支、獵槍1支、子彈11發(fā),經(jīng)鑒定,上述槍支均具有致傷力。當日,韋軍在其住處小區(qū)內(nèi)被公安機關抓獲。8月5日,全朝暉在江西省撫州市環(huán)城南路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 本案中,韋軍以販賣為目的共向全朝暉購買甲基苯丙胺約10988.2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469顆、氯胺酮823.36克。韋軍指使朱靳向陳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約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00顆;韋軍指使朱靳四次共計向楊聯(lián)合販賣甲基苯丙胺102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00顆,楊聯(lián)合向白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約6克;韋軍指使朱靳四次向陳雪販賣甲基苯丙胺925克,陳雪將其中約5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王毓彬,王毓彬向羊某(另案處理)販賣甲基苯丙胺約12克并被公安機關抓獲;韋軍指使朱靳三次向劉金城販賣甲基苯丙胺1250克,劉金城將其中5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楊國華。 (二)裁判結果: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全朝暉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韋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方剛橋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朱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楊聯(lián)合、陳雪、劉金城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楊國華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王毓彬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一審宣判后,九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核準方剛橋等被告人的死緩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被告人全朝暉、韋軍的死刑。 (三)案件評析:毒品犯罪日趨隱蔽化、職業(yè)化、組織化,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打擊,不斷提高反偵察措施,給毒品案件的證據(jù)收集與事實認定帶來了很多難題。本案中,被告人全朝暉、韋軍在毒品犯罪團伙中分別處于第一、二層級,二人具有極強的反偵察意識,通過安排馬仔取貨、存貨、送貨,從而實現(xiàn)“人毒分離”,加之二人是零口供,因此如何通過口供之外的一系列客觀證據(jù)形成證據(jù)體系定案就十分關鍵。經(jīng)審理查明,雖然全朝暉、韋軍對于犯罪事實均不供認,且否認是手機監(jiān)聽記錄的通話人,但是二審期間人民法院及時要求偵查機關補做了聲紋鑒定,證實二人為手機監(jiān)聽記錄的通話人,再結合銀行轉(zhuǎn)賬記錄、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記賬本等證據(jù),足以鎖定二人的犯罪事實。本案涉案毒品數(shù)量巨大,犯罪人層級多、分工明確,在南京地區(qū)形成了具有較大影響力的販毒脈絡,且顯現(xiàn)出“槍毒合流”的特征,社會危害性極大,最終判處兩個死刑,對于嚴厲打擊和預防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二、周次武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武裝掩護販賣、運輸毒品 (一)基本案情:2013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周次武在靖江市單獨或指使他人向馬鑫泉、奚劍鋒(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丁某、王某某等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00克,周次武在和馬鑫泉、奚劍鋒進行毒品交易時有攜帶槍支行為。同年10月30日,周次武駕駛汽車在G2高速靖江收費站出口處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其車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99.25克、海洛因1.07克,并查獲非制式槍支1支和軍用手槍子彈2發(fā),從周次武暫住地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2133克。 (二)裁判結果: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次武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販賣數(shù)量大,且屬武裝掩護販賣、運輸毒品,據(jù)此判處被告人周次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周次武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死刑。 (三)案件評析:毒品犯罪槍毒合流特征開始顯現(xiàn),一些毒品犯罪出現(xiàn)了武裝掩護情形,給社會安全帶來了極大的不穩(wěn)定因素,也給緝毒工作造成了巨大風險。本案被告人周次武攜帶槍支彈藥販賣、運輸毒品,雖未實際使用,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爆炸物用于掩護的,應認定具有武裝掩護情節(jié),考慮到該行為具有高度的危險性,不要求顯示、出示、使用,故周次武屬武裝掩護販賣、運輸毒品,較一般毒品犯罪社會危害性更大,對其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三、臧吉喆販賣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 ——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販賣毒品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臧吉喆為販賣毒品,與趙某、徐某某(均另案處理)通過QQ或者微信聯(lián)系后,假借淘寶購物或者以支付寶轉(zhuǎn)賬的方式,以每克130元至200元不等的價格,分別向二人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250克用于販賣。其中,臧吉喆假借淘寶購物的方式,3次向趙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180克;假借淘寶購物及直接以支付寶轉(zhuǎn)賬的方式,2次向徐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70克。2016年1月15日,公安人員抓獲臧吉喆,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4.53克。 (二)裁判結果: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臧吉喆構成販賣毒品罪,又系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jù)此判處臧吉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隨著電子商務發(fā)展,互聯(lián)網(wǎng)支付、物流配送日益便捷,一些不法分子開始把目光瞄向了網(wǎng)絡販毒,妄圖以此做掩護,掩蓋罪行。本案被告人臧吉喆通過QQ、微信與上家聯(lián)系商談好毒品價格、數(shù)量、付款方式及物流信息后,偽裝成淘寶購物的方式購買毒品,并通過支付寶向上家轉(zhuǎn)賬支付毒資,通過快遞郵寄交付毒品,犯罪手段更加隱蔽性,毒品擴散范圍更廣,造成的危害很大,亦給禁毒工作帶來一定難度,應依法嚴懲。 四、魯福平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 ——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鄰氯苯基環(huán)戊酮 (一)基本案情:2016年5月,被告人魯福平與周某(另案處理)共謀生產(chǎn)鄰氯苯基環(huán)戊酮(以下簡稱鄰酮),商定由周某負責提供資金,魯福平聯(lián)系工廠、組織人員。同年6月,魯福平選定河南省平頂山市一生化公司車間作為生產(chǎn)鄰酮的地點,并安排王某某(另案處理)做技術員。周某向王某某支付10萬元定金,并安排蔡某某、陳某某參與生產(chǎn)鄰酮。至同年7月25日被查獲時,魯福平等人利用該公司設備、人員生產(chǎn)鄰酮4批次,共計231.5千克。 (二)裁判結果: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魯福平犯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制毒物品犯罪是上游毒品犯罪,為了謀求非法利益,很多違法犯罪分子把目光轉(zhuǎn)向了制毒物品犯罪,促使麻黃堿、羥亞胺、鄰酮等制毒原料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進一步加劇毒情蔓延。為從源頭遏制毒品犯罪,國家在立法、司法層面加大了對制毒物品犯罪的懲處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非法生產(chǎn)、運輸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調(diào)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數(shù)額標準。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生產(chǎn)鄰酮案件,鄰酮是用于生產(chǎn)毒品氯胺酮的基礎原料,被告人魯福平為謀取非法暴利,伙同他人非法生產(chǎn)鄰酮,至案發(fā)時產(chǎn)量達到230余公斤,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據(jù)魯福平的犯罪事實及相關情節(jié),依法對其判處了刑罰。 五、黃敏君欺騙、容留他人吸毒案 ——欺騙、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一)基本案情:2014年期間,被告人黃敏君先后在常熟市虞山鎮(zhèn)天銘國際大酒店、楓涇新村、非誠勿擾時尚概念酒店等處,采用謊稱毒品甲基苯丙胺為減肥藥,可以減肥、美容的方式,欺騙未成年人倪某某、邵某、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間,被告人黃敏君先后在常熟市虞山鎮(zhèn)天銘國際大酒店、非誠勿擾時尚概念酒店、楓涇新村、時風國際假日酒店等處,以燙吸的方式,多次容留未成年人汪某某、陸某某、邵某、付某某、沈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結果: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黃敏犯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應當受到重點呵護。而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卻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認知能力不強、分辨是非能力較弱、自控能力不足的特點,將犯罪的魔爪伸向未成年人,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被告人黃敏君謊稱毒品為減肥藥,多次欺騙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社會危害性很大,人民法院根據(jù)黃敏君的犯罪事實和具體情節(jié)對其依法判處刑罰,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 六、黃兵販賣毒品、爆炸案 ——采用極端方式抗拒抓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至2月間,被告人黃兵在射陽縣境內(nèi),單獨或伙同他人向朱某某等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4起,共計重約2.8克。同年7月21日下午,公安人員至黃兵家中欲對其抓捕,黃兵關閉房屋門窗,并打開液化石油氣罐向室內(nèi)排放液化石油氣,后黃兵點燃液化石油氣引發(fā)爆炸,致其本人受傷,家中財物毀損。經(jīng)鑒定,黃兵軀體燒傷構成輕傷二級,被毀損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610元。 (二)裁判結果: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黃兵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犯販賣毒品罪,且系情節(jié)嚴重,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鋌而走險,采取暴力手段或極端方式抗拒抓捕,大大增加了禁毒工作風險。本案中黃兵為對抗公安人員圍捕,不顧該小區(qū)房屋密集等現(xiàn)實情況,將房門反鎖并釋放液化石油氣后引燃氣體,造成爆炸,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雖然公安人員在案發(fā)前進行了砸窗通風并疏散群眾,但仍造成了財產(chǎn)、人身損失。人民法院對黃兵的犯罪行為依法嚴懲,旨在警示那些心存僥幸,妄圖以對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 七、徐童、袁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販賣毒品案 ——吸毒后駕車危害公共安全,高學歷人員吸、販毒 (一)基本案情:2015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徐童、袁昆(二人系夫妻關系)吸食毒品后產(chǎn)生幻覺,懷疑會遭到他人傷害,于8時許由徐童駕車搭載袁昆及三名未成年子女從家中出發(fā),行駛中二被告人又產(chǎn)生去星光小學可以拯救自己及家人的想法,遂駕車開往徐州市泉山區(qū)星光小學。10時許,徐童、袁昆到達星光小學,正值其他車輛進校登記之際,袁昆喊“沖”,徐童遂駕車沖進校園。二人在校園內(nèi)高聲呼喊并橫沖直撞,致使駕駛的車輛及校園部分設施毀損,并將上前制止的保安黃某某左大腿撞傷。在他人對徐童、袁昆阻止后,徐童駕車向校門沖撞,致校門損毀及路人徐某某左外踝受傷。后徐童、袁昆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徐童尿液中含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份。案發(fā)時,被告人徐童患有精神活性物質(zhì)(毒品)所致精神障礙,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另查明,2015年5月至11月間,被告人徐童、袁昆從楊某甲、楊某乙(另案處理,均已判刑)處購買甲基苯丙胺100克后,多次向他人出售。公安人員在二被告人的住處查獲紅色晶體一袋。經(jīng)鑒定凈重為61.24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 (二)裁判結果: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徐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袁昆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六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六萬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吸毒不僅損害身心健康,并極易引發(fā)嚴重的次生危害。本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后出現(xiàn)幻覺,駕車沖撞校園,導致他人人身和公共財產(chǎn)受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通過進一步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二人不僅吸毒,還進行販毒活動,社會危害性大,最終受到法律嚴懲。二被告人分別系碩士和大學本科畢業(yè),均受過高等教育,婚后育有三名子女,生活富足,家庭和美,沾染毒品后不能自拔,并很快走上毒品犯罪道路,原本美滿幸福的家庭毀于毒品,可見毒品之害猛于虎,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八、倪小娟販賣毒品案 ——販賣新型毒品可待因 (一)基本案情:2016年11月期間,被告人倪小娟分別在蘇州市吳江區(qū)平望鎮(zhèn)梅新加油站、小海星幼兒園附近等地,采用電話聯(lián)系的手段,先后以共計人民幣2500元的價格向諸某某販賣毒品可待因(奧亭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500ml)4次。歸案后,被告人倪小娟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二)裁判結果: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倪小娟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近年來,一些受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出現(xiàn)濫用情況,濫用人數(shù)不斷增長,造成的現(xiàn)實危害也不斷加大,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也由此打起了這些管制藥品的主意。精神藥品可待因就是其中之一,可待因本是用于止咳口服溶液,由于易被濫用成癮,2015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被我國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本案被告人倪小娟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可待因,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屬于販賣毒品情節(jié)嚴重,應當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量刑,同時考慮到奧亭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中毒品可待因含量較低,折算后倪小娟販賣毒品數(shù)量較少,且可待因與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相比對人體危害較小,故依法判處倪小娟有期徒刑三年,以體現(xiàn)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 九、林金燦等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林金燦伙同他人先后在福建省南安市及江蘇省宜興市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7月,林金燦伙同鄭某某、洪某某(另案處理,均已判刑)在福建省南安市進行制毒活動。2014年9月初,被告人張克磊向林金燦提議利用被告人曹帥等人的出資制造毒品并達成合意,二人指使被告人盛國林在宜興市尋找制毒場所,后林金燦、張克磊、盛國林置辦制毒設備、原料,并在宜興市開展制毒活動。在制造毒品過程中,林金燦負責實施主要的制毒行為,張克磊負責幫助林金燦制造毒品,盛國林從事打水、清洗玻璃儀器等行為。其間,曹帥來到制毒地點觀看制毒活動,其明知所借錢款用于購買制毒原材料和設備,仍應張克磊的要求出資一萬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在位于南安市的制毒場所查獲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劑0.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7.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60克及制毒原材料、設備。在位于宜興市的制毒場所查獲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3822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體17克、含有麻黃素成分的晶體1713克及制毒原材料、設備。 (二)裁判結果: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林金燦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張克磊犯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盛國林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曹帥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一審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核準被告人林金燦的死緩刑。 (三)案件評析:面對巨額利益的誘惑,不少不法分子已不滿足于販賣、運輸毒品,而把魔爪伸向了毒品犯罪鏈條的源頭。制造毒品犯罪的發(fā)生和蔓延給禁毒工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zhàn),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從源頭上切斷毒品擴散的脈絡。本案中林金燦等人共同實施制毒活動,對于尋找制毒場所、出資、研制等有一定分工協(xié)作,并已制造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一、二審法院根據(jù)幾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具體情節(jié),對其分別判處死緩刑、無期徒刑及十年、七年有期徒刑等重刑,體現(xiàn)了依法從嚴懲處制造毒品等源頭毒品犯罪的決心。 十、馮立新、顧佳奇、張群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多次零包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加速毒品擴散 (一)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馮立新在無錫市錫山區(qū)住處三次分別向被告人顧佳奇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5克、25克和123.9克,合計約173.9克,其中7月20日二人進行第三筆毒品交易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顧佳奇在此期間六次分別向梁某某、蔣某某及被告人張群等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約47克,張群又三次向王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約33克。張群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間,容留王某某、顧佳奇、許某吸毒各二次。 (二)裁判結果: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馮立新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五萬元,連同前罪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二個月十三天,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二個月十三天,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顧佳奇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張群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本案毒品犯罪分別處于毒品交易鏈條的中、末端,被告人顧佳奇從馮立新處購買毒品后,多次向多人進行販賣,張群是顧佳奇的下線,幫助吸毒者從顧佳奇處購買毒品,從中賺取差價或收取部分毒品作為好處,張群不僅向下販賣毒品,而且還容留購毒者吸毒,是典型的“零包販賣+容留吸毒”的末段毒品犯罪。本案中,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nèi),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就使至少50余克甲基苯丙胺流入社會,加速毒品向市場擴散蔓延,社會危害性很大,且三人均系累犯、毒品再犯,是依法從嚴懲處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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