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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儲備1 基本原則★★★★ 1. 平等原則 / 同等原則 / 對等原則 【考點提示】平等:雙方地位平等,權利義務相同或對應。同等:一視同仁。對等:以其道還其身。 2. 調解原則(例外:執(zhí)行、非訴、身份確認例外) 3. 辯論原則(非訴程序例外) 4. 處分原則(執(zhí)行也可以,在法律范圍內) 5.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其他參與人、法官) 《民訴法》第112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3條:被執(zhí)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法律監(jiān)督原則 《民訴法》第14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包括執(zhí)行)(不包括仲裁) 第208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200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fā)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第208條第2款,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200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fā)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208條第3款,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jiān)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209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申請前提:先法后檢) 第209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考點儲備2 合議制度★★★★ 陪審員哪里有?只有一審普通程序可以有(簡易程序、特別程序、二審程序都沒有) 獨任庭哪里有? 1. 簡易程序中?!鞠葳妩c撥】民訴簡易程序都是獨任庭。 2. 特別程序中。例外:選民資格案件;重大、疑難案件;擔保財產超基層管轄范圍的案件。 3. 公示催告程序?!究键c提示】公告審理階段適用獨任制,除權判決階段,則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4. 在督促程序。 考點儲備3 回避制度★★★ 回避理由:利害關系。(發(fā)回重組、回來不限) 申請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始審理時提出,若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回避效力:申請回避后,被申請人要暫停執(zhí)行職務,但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決定作出后復議期間不暫停) 回避決定: 1.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2.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3. 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救濟途徑: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找原法院) 考點儲備4 主管★★★★ 法院VS人民調解委員會:愛調不調,調了也白調/要想不白調,去司法確認 【關聯(lián)考點】雙方自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法院提出。 法院與仲裁委員會: 1. 訴訟>仲裁(身份不仲裁) 2. 合同、財產糾紛“或裁或審”(任意選擇) 3. 有效仲裁協(xié)議排斥訴訟。(協(xié)議仲裁) 【陷阱點撥】如果有仲裁協(xié)議起訴,法院怎么做?(不予受理)受理后發(fā)現怎么做?(駁回起訴)對方異議在何時?(首次開庭前) 法院與勞動仲裁:仲裁前置。 考點儲備5 中院級別管轄★★★ 1. 重大的涉外案件。(含港澳臺) 2. 海事、海商案件。 3. 專利糾紛案件、著作權糾紛案件、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陷阱點撥】知識產權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院確定的中院和基層法院管轄。 4. 公益訴訟。 5. 與仲裁有關的案件。 A.對于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案件; B.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 C.申請執(zhí)行或不予仲裁裁決案件; D.涉外仲裁中的證據保全與財產保全。 【口訣】重大涉外港澳臺,海產公益和仲裁。 考點儲備6 地域管轄★★★ 原則:原告就被告。 【考點提示】經常居住地優(yōu)先于住所地。如果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外:被告就原告。 1. 對不在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 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 對一方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 對一方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 被告一方被注銷戶口的; 6. 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的幾個被告不在同一轄區(qū),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7.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考點儲備7 合同糾紛管轄的解題步驟★★★★★ 第一步 看專屬管轄 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產生糾紛,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關聯(lián)法條】】《民訴法解釋》第18條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第二步 是否存在協(xié)議管轄 1. 合同、財產權益糾紛。 2. 書面形式。 3. 可選法院:5+X。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法院) 4. 不得違反我國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5. 協(xié)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地點的法院管轄,原告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步 適用合同糾紛的法定管轄(被告住所地+履行地) 合同履行了:約定的履行地優(yōu)先(就算實際履行在異地,約定優(yōu)先) 沒有履行的:得看約定履行地是否重疊于原、被告住所地。
考點儲備8 侵權糾紛管轄★★★ 一般規(guī)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網絡侵權: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缺陷產品: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名譽侵權: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報刊、雜志的發(fā)行銷售地均可以被理解為侵權行為地。 考點儲備9 裁定管轄★★★★ 移送管轄:已經受理的法院將無管轄權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陷阱點撥】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如果要再次移送,只能請求上級指定。 【關聯(lián)考點】發(fā)生管轄權爭議,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應報其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管轄權的轉移:向上轉移和向下轉移。 經上級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 【陷阱點撥】人民法院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前,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考點儲備10 管轄權異議★★★★ 概念、條件: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在答辯期間以書面形式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該法院無管轄權的主張和意見。 法院如何處理?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管轄;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異議。 救濟方式: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放棄后果:當事人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關聯(lián)法條】《級別管轄異議的司法解釋》 第2條,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準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并在裁定書中一并寫明。 第3條,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審查并作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考點儲備11 訴的基本原理★★★ 區(qū)分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訴訟請求。 訴的種類: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給付之訴。 【陷阱點撥】確認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確認財產無主?司法確認?實現擔保物權?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本訴)的進行中,本訴的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該法院提出獨立的反請求。 (主體一致、法院同一、程序同一、程序進行中、請求獨立、牽連關系) 【關聯(lián)考點】反訴、反駁、反證。 考點儲備12 當事人的能力與資格★★★★ 訴訟權利能力(資格):自然人(活的) 法人(活的) 其他組織(特定的)。 訴訟行為能力(實力):小孩?傻子?——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適格: 一般標準:當事人是否是訴爭的法律關系的主體。 特殊情形:根據當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 1. 依法宣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2. 遺產管理人、遺囑執(zhí)行人; 3. 為保護死者名譽權、著作權的死者的近親屬; 4. 著作權管理組織; 5. 公益訴訟,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的變更: 自然人的死亡:一般中止,通知繼承人;特殊的終止,比如離婚,贍養(yǎng)撫養(yǎng)費。 法人的變更:以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作為被告。 【關聯(lián)法條】企業(yè)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yè)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yè)法人的股東、發(fā)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考點儲備13 當事人(原告/被告)的具體確定★★ 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的起訴:全體合伙人、登記的業(yè)主作為當事人。 【考點提示】工商戶有字號的,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以他之名行己之事:冒用法人或他人名義活動,以行為人作為當事人。 為他人行為買單:法人為分支機構、單位為職工、雇主為雇員。 無、限行為能力人:監(jiān)護人與本人為共同被告。 名譽權和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死者的近親屬為當事人。 考點儲備14 共同訴訟★★★★★ 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相同或同一種類,一同在人民法院進行的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同一個標的、不可分之訴,必須合并、可以申請或職權追加、一人行為其他人同一方對其有效。 普通共同訴訟:不同的標的、有可分性,標的獨立性、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當事人之間彼此獨立。 考點儲備15 代表人訴訟★★★★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人數眾多(10人以上),具有同一或同種類的訴訟標的,而推選其中(當事人)一人或者數人(2-5人)作為代表進行的訴訟,為代表人訴訟。 人數確定的訴訟代表人(可能是必要共同,可能是普通共同) 1. 全體當事人推選。 2. 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 A. 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 B. 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人數不確定的訴訟代表人(只能是普通共同) 1.推選。 2.協(xié)商。 3.指定。 考點儲備16 各個訴訟主體的行為效力問題★★★★ 在普通共同訴訟: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fā)生效力。 在必要共同訴訟: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fā)生效力。 在代表人訴訟: 一般行為:直接有效。 實體權利:處分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全體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考點儲備17 第三人★★★★ 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到原告、被告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的人。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1. 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通常表現為對標的物主張所有權) 2. 在本訴進行中提起;(二審中也可以;如果生效后,只能走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申請再審了) 3. 以起訴的方式參加。 4.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于原告。(權利也相當于原告,但不能提管轄權異議)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1. 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如連環(huán)合同、撤銷權、代為權之訴) 2. 本訴正在進行;(二審中也可以) 3. 申請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4. 具有自己獨立的訴訟地位,但是權利很受限。(附條件的上訴權/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考點儲備18 第三人撤銷之訴★★★★★ 當第三人因不可歸責于己的事由而未參加原案審理,但原案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使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或改變原案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對其不利部分的訴訟程序。 主體: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并非一切案外人均有權啟動該程序。 事由:因不可歸責于己的事由而未參加原案審理。(不知道、未準許、客觀原因) 時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益受損之日起6個月內。 管轄: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 客體:損害了第三人民事權益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審判組織:合議庭。 禁止范圍:非訟程序/身份關系/代表人訴訟中未登記的權利人對生效裁判/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當事人:要求撤銷的第三人列為原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列為被告;生效裁判文書中沒有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列為第三人。 撤銷之訴和執(zhí)行的關系(不中止執(zhí)行):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后,原告提供相應擔保,請求中止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裁判結果(可上訴): 1. 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判。 2. 請求成立,但確權主張不成立,或未提出確權請求的,撤銷原裁判的錯誤部分。 3. 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撤銷之訴和再審的關系: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影響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將第三人的撤銷請求并入再審程序。 1. 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并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 2. 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陷阱點撥】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撤銷之訴與執(zhí)行異議后的申請再審(不并存): 1.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zhí)行的,執(zhí)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guī)定提出的執(zhí)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zhí)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zhí)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guī)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點儲備19 第三人究竟有多少救濟途徑★★★★★ 訴訟進行中:起訴或者申請參加訴訟。 裁判生效后:第三人撤銷之訴。(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 執(zhí)行過程中: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異議。 異議被駁回:認為原裁判有錯誤,案外人可以申請再審。 考點儲備20 證據的法定種類★★★★ 1. 書證;2. 物證;3. 視聽資料;4. 電子數據; 【考點提示】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guī)定。 5. 證人證言; 【考點提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 【考點提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的例外:有病、太遠、遇災害。 【考點提示】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關聯(lián)法條】《民訴解釋》第119條,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證人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證人簽署保證書適用本解釋關于當事人簽署保證書的規(guī)定。 【考點提示】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6. 當事人陳述 【考點提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yè)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7. 鑒定意見;8. 勘驗筆錄。 考點儲備21 證據的理論分類★★★★ 1. 本證VS反證 【考點提示】關鍵看誰證明責任。記住兩個例子,“借錢”與“還錢”。原告、被告都可能提出本證或反證。 2. 直接證據VS間接證據 【考點提示】關鍵看“待證”事實。區(qū)別于刑訴看“主要”事實。 3. 原始證據VS傳來證據 【考點提示】關鍵看是不是第一手。關系到證明力大小。 考點儲備22 免證對象——自認制度★★★ 概念界定:自認不同于認諾。認諾是對對方訴訟請求的承認。自認免除對方證明責任,認諾則直接敗訴。 自認的效果: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法院應當以該自認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 【考點提示】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考點提示】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自認。 【考點提示】為了達成調解協(xié)議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的妥協(xié)所涉及的對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默示承認: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代理人的承認: 1.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2. 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需要特別授權; 3. 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自認的撤回: 1. 作出承認的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以前撤回承認,并且該撤回是經對方當事人同意。 2. 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下作出的,且與事實不符。 3. 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且與事實不符。 考點儲備23 侵權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 一般侵權:誰主張,誰舉證。 (侵權行為、過錯、因果關系、損害結果) 特殊侵權:舉證責任倒置。 “?!薄?侵權行為。 “環(huán)”→ 因果關系。 “共”→ 因果關系。 “醫(yī)”→ 因果關系(過錯)。 “建”→ 過錯。 考點儲備24 證明標準★★ 高度蓋然性: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排除合理懷疑: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考點儲備25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無需質證) 1. 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 涉及身份關系的; 3. 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訴訟的;(公益訴訟) 4. 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5. 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需質證) 1. 檔案材料; 2. 涉密材料; 3. 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考點儲備26 舉證時限★★★★ 時限的確定: 1. 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舉證期限,經人民法院準許。 2.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 【考點提示】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zhí)峁┓瘩g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期限的延長: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 逾期舉證的后果: 有理由的: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有過錯的: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考點儲備27 法院調解制度★★★ 禁止范圍:非訴、執(zhí)行、婚姻關系確認。 不公開原則: 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內容不公開: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調解結案方式: 1. 調解書結案(常態(tài))。 簽收前可反悔,不適用留置送達,有執(zhí)行力,不可上訴,可以再審。 2. 也可不做調解書(特例)。 ①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②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③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3. 可否根據調解協(xié)議制作判決書。 《民訴解釋》第148條,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xié)議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xié)議要求發(fā)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xié)議內容制作判決書。 調解生效時間: 1. 調解書應自雙方當事人簽收后才發(fā)生法律效力。以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不能留置、公告送達) 2. 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調解協(xié)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前款規(guī)定情形,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可以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 調解書的效力:有強制執(zhí)行力、不可以上訴、可以再審。 考點儲備28 訴訟保全★★★★ 訴前:只能依申請/必須擔保/找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管轄法院地/48小時內裁定。 訴中:申請或職權/可要擔保/找受理法院地/情況緊急的,48小時。 《民訴解釋》第160條,當事人向采取訴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手續(xù)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訴前保全的裁定視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162條,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xù)?;蛘卟扇⌒碌谋H胧┑?,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xù)?;蛘卟扇⌒碌谋H胧┑?,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zhí)行法院實施。 第163條,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zhí)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向執(zhí)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5日內不申請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 考點儲備29 先予執(zhí)行★★★ 階段限制:只在訴訟中,沒有訴前。 案件限制:只有“四費”“一金”“勞動報酬”“情況緊急”。 申請要求:只能依據申請。 擔保要求:可以要求,并非必須。 訴的種類:只能是給付之訴。 啟動方式: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請。 考點儲備30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1. 拘傳: 對象:對必須到庭的(指負有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被告或者(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程序:必須經過兩次傳票傳喚。 事由: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批準:拘傳需要院長批準 2. 訓誡 3. 責令退出法庭 4. 罰款:個人為10萬以下;單位5-100萬元。 5. 拘留:15日以下。 【考點提示】罰款、拘留需要院長批準,可以復議。 考點儲備31 起訴時特殊情形的處理★★★★★ 有仲裁協(xié)議的情形: 【考點提示】有效協(xié)議排斥訴訟。 【考點提示】受理前,不予受理,受理后,駁回起訴。要提異議首次開庭前。 管轄錯:受理前,不予受理,受理后,移送管轄。 過時效:仍要受理—對方抗辯成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一事不再理:【陷阱點撥:判決不準離婚、增加贍養(yǎng)費是例外】 離婚案件: 【陷阱點撥】女方懷孕、分娩1年、流產6個月,男方一般不能訴。 【陷阱點撥】撤訴的離婚,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陷阱點撥】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考點儲備32 訴訟中有人不到庭的處理★★★★ 拒不到庭的情形:原告方:撤訴處理。被告方:缺席判決。 【關聯(lián)法條】 《民訴解釋》第338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411條,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一審原告在再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理由未到庭: 1. 延期審理(等一等);2. 中止審理(耐心等);3.終結審理(不用等)。 考點儲備33 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啟動:依職權/依約定。(開庭前提出) 簡易程序的禁用范圍:“下落不明”“重”“再審”“人多”“公益”“要撤銷”。 簡易程序簡易之處: 1. 審判組織簡便:獨任庭。 2. 審限短:3個月,可延長,累計不超6個月. 3. 舉證期限短:不得超過15日。(普通程序不少于 15日) 4. 文書可簡化:達成協(xié)議調解書結案;乙方明確承認對方請求;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一方請求簡化;雙方同意簡化。 簡易轉普通程序: 1. 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 2.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 【考點提示】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考點儲備34 小額標的訴訟程序★★★★★ 小額案件禁止范圍: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陷阱點撥】海事法院可以審理海事、海商小額標的案件。 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7日。 程序轉換: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前款規(guī)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不能上訴但可以再審: 1. 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2. 當事人以不應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考點儲備35 公益訴訟★★★★★ 起訴主體: 【考點提示】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考點提示】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 管轄法院: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和解與調解: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公告期間:不得少于30日。 公告期滿后,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xié)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xù)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撤訴: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禁止重復起訴: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考點儲備36 上訴的對象★★★★ 判決:原則上都能上訴。例外:最高院、非訴、小額標的、婚姻關系的確認。 裁定:原則上都不能上訴。例外: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調解書:不能上訴?!鞠葳妩c撥】可以再審。 考點儲備37 二審當事人★★★★ 可以上訴的主體:一審的原告和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陷阱點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有被判令承擔責任時才有權上訴。 【陷阱點撥】委托代理人必須要特別授權才可以上訴。 二審當事人的列明:上訴的為上訴人,對方沒上訴,就是被上訴人。雙方都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必要共同訴訟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確定:關鍵看上訴人對誰有意見,沒上訴又沒被上訴的,按照原審地位列明。 考點儲備38 二審中的調解問題★★★★★ 調解成功: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考點提示】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后,一審判決視為撤銷,調解書中,不寫“撤銷原判”。 調解失敗: 發(fā)回重審→法院之過。 1.遺漏訴訟請求(解釋第 326 條) 2.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二審認為應當離婚。(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另行起訴→當事人之過。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考點儲備39 二審的裁判★★★ 維持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依法改判: 應當改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改判、撤銷或變更。 可以改判:基本事實不清的,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裁定發(fā)回: 可以發(fā)回:基本事實不清的,也可以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應當發(fā)回: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考點提示】原審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考點儲備40 適用于再審的裁判★★★★★ 判決:原則上判決都可以再審。 【例外】特別程序、非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 【陷阱】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如已分割的財產可以再審;未作處理的財產,另行起訴。 【注意】已經申請過再審(駁回申請了、再審裁判過了、檢察院決定不抗訴了)不能再次申請了!但不影響法檢自己啟動!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再審。 調解書: 申請再審理由: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 檢察院抗訴: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考點儲備41 再審的啟動與審理★★★★★ 人民法院啟動的再審: 1. 本院決定再審。 2.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審。 【陷阱點撥】《最高院關于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fā)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第3款規(guī)定 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款裁定再審的,應當提審。 法院主動啟動再審的口訣:誰決定誰來審。 檢察院啟動的再審: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生效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 地方各級檢察院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檢察院備案。 檢察院抗訴再審的口訣:向誰抗誰來審,證據原因可指令原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 1. 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2.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口訣:向誰申請誰來審,高院、最高院可指令原審。 考點儲備42 再審的特點★★★ 再審與執(zhí)行:只要法院決定再審后,就應當作出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考點提示】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可以不中止執(zhí)行。 審判組織:一律實行合議制。如果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再審的程序:原來一審按一審;原來二審按二審,經過提審統(tǒng)統(tǒng)二審。 審理范圍: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 【考點提示】人民法院經再審,發(fā)現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一并審理。 考點儲備43 特別程序的特別之處★★★★ 程序目的:并非解決爭議。 啟動主體:并非利害關系人。 審判組織:一般獨任,特殊審判員合議庭。 審理期限: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選民資格案件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管轄法院:基層。 一審終局:不能上訴、不能再審。 《民訴解釋》第374條,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xié)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考點儲備44 特別程序的種類★★★ 1. 選民資格案件。 2. 宣告公民失蹤、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3. 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 4.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 確認調解協(xié)議效力。 6. 實現擔保物權。 考點儲備45 確認調解協(xié)議效力★★★ 申請: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申請。 管轄: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處理: 符合規(guī)定的:裁定調解協(xié)議有效,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不符合規(guī)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或重新達成調解協(xié)議,也可向法院起訴。 不予受理: 1. 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2. 不屬于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3. 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yǎng)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 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5. 調解協(xié)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考點儲備46 實現擔保物權★★★ 申請:擔保物權人;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 管轄:擔保財產所在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法院。 順序: 1. 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后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2. 同一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審判組織:獨任,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 法院處理: 1. 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法院不主動執(zhí)行) 2. 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考點儲備47 督促程序★★★★ 支付令程序的條件:金錢、確定、到期、無爭議、能送到、無訴前保全。 支付令的效力:送達就有督促力,15天滿不異議就有執(zhí)行力。 支付令的失效: 1.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后,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又提起訴訟的; 2. 人民法院發(fā)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 3. 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前,債權人撤回申請的。 債務人的異議:債務人、15天、書面、向該法院、針對債權關系。 異議的效果: 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支付令失效,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方不同意除外。 《民訴解釋》第440條,支付令失效后,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應當自收到終結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不影響其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考點儲備48 公示催告程序★★★★ 申請:因可背書轉讓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票據最后持有人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法院申請。 公告:法院通知支付人止付/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申報:最晚除權判決前申報 / 法院只形式審查 / 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終結。 除權判決:逾期未申報的;申請人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除權。 救濟: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法院申報權利,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法院起訴。 考點儲備49 執(zhí)行中的救濟★★★★★ 執(zhí)行行為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zhí)行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提出書面異議。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逾期執(zhí)行的救濟:6個月未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責令原法院或決定自己去或指其他法院去執(zhí)行。 【考點提示】執(zhí)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zhí)行完結的,上一級法院應當裁定由本院執(zhí)行或者指令本轄區(qū)其他人民法院執(zhí)行。 案外人執(zhí)行標的異議: 異議條件: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在執(zhí)行終結前/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異議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 15 日內進行審查。 如果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則裁定予以駁回,執(zhí)行程序繼續(xù)進行。 如果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zhí)行。 救濟方式: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錯誤的,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處理;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與原裁判無關,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考點儲備50 執(zhí)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對駁回異議裁定不服,主張排除執(zhí)行的請求,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執(zhí)行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 當事人:對執(zhí)行中止裁定不服,主張繼續(xù)執(zhí)行的請求,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執(zhí)行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 【考點提示】異議之訴的條件、當事人的確定、普通程序、證明責任、法院裁判結果。 考點儲備51 執(zhí)行和解★★★★ 和解協(xié)議——暫停裁判的執(zhí)行: 1. 如果和解協(xié)議履行完畢:終止原裁判執(zhí)行; 2. 如果和解協(xié)議未履行:申請恢復原裁判執(zhí)行。 考點儲備52 代位申請執(zhí)行★★★ 適用條件:被執(zhí)行人不能清償、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依申請執(zhí)行人或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 法院通知:15天內履行或異議。 第三人異議:15天內、可口頭、不實質審查。 異議效果:不得對第三人再執(zhí)行。 對第三人的措施:不異議,也不履行,法院可以強制執(zhí)行/不得再代位。 考點儲備53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 協(xié)議仲裁制度。 2.“或裁或審”制度。 【關聯(lián)考點】有效協(xié)議排斥訴訟。 【關聯(lián)考點】一方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協(xié)議的,應當駁回起訴。 3. 一裁終局制度。 【陷阱點撥】不上訴,也不可另訴。 考點儲備54 仲裁協(xié)議★★★ 協(xié)議的形式:書面。 協(xié)議的效力:排斥訴訟/仲裁條款獨立。 效力的確認時間: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效力的確認機關: 1. 中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仲裁機構不明確時仲裁協(xié)議的簽訂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 2. 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xié)議的無效:口頭 、事項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無、限行為能力人訂立 、脅迫、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 考點儲備55 法院對仲裁的支持與監(jiān)督★★★★ 支持: 1. 對仲裁裁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 仲裁過程中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 監(jiān)督:主要表現在撤銷仲裁裁決和對仲裁裁決的不予執(zhí)行。 【考點提示】撤消后、不予執(zhí)行后: 起訴→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課程回顧 點 擊 下 方 鏈 接 / 標 題 即 可 觀 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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