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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永堅:鹽引·公債·資本市場:以十五、十六世紀兩淮鹽政為中心

 隨風飄逝 2017-01-23



作者:卜永堅,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

原文出處:《歷史研究》,2010年第4期。(因篇幅所限注釋從略,如需援引,請參見原文。)

“食貨志”專欄主編:李曉龍,近代史研究所


西方社會學理論的創(chuàng)始人之一馬克斯·韋伯認為,“國家”是在一定地理范圍內、唯一能宣稱合法使用暴力工具以維持秩序的政治組織。那么,國家如何維持其暴力乃至生存?這個問題基本上就是國家財政性質的問題。查爾斯·蒂利(Charles Tilly)用“資本”與“強制”這對概念來回答這個問題,并進而解釋歐洲歷史上“國家”的演變軌跡。他認為,歐洲歷史上存在著三類國家。第一類是資本剝削程度高的國家,例如荷蘭共和國,這類“國家”都市化程度高、商品經(jīng)濟發(fā)達,其財政收入以商品稅、關稅、公債為主,這種財政制度,無須龐大的中央官僚組織。第二類是政治強制程度高的國家,例如封建共主時期的俄羅斯,這類國家都市化程度低、商品經(jīng)濟落后,其財政收入以貢賦、地租、勞役為主,針對這種財政制度,必須具備龐大的中央官僚組織。第三類是把政治強制手段資本化的國家,例如法國和英國,這種國家兼具前兩類國家的優(yōu)點:領土與入口相對眾多、商品經(jīng)濟相對發(fā)達、較易得到資本、中央官僚組織相對有效率。隨著歐洲歷史上戰(zhàn)爭規(guī)模擴大,這種國家更能維持常備軍,攻克戰(zhàn)勝,這種國家就是“多民族國家”。歐洲自10世紀以降一千余年的歷史,就是“多民族國家”這種模式擊敗其他國家模式(城邦、帝國、都會聯(lián)盟)的歷史。蒂利也意識到公債對于國家財政的重要性。在蒂利眼中,由于戰(zhàn)爭規(guī)模越來越大,國家的舉債能力,對于能否打勝仗就顯得越來越關鍵。公債顯然是歐洲歷史上國家的關鍵資本剝削工具。


當然,西方歷史上公債制度也非一成不變,而有其相當復雜的歷史,恐怕難以在有限的篇幅內交代清楚。筆者更傾向于從韋伯式的“理念型”的角度來處理公債制度,以便考察中國歷史上的公共財政制度。因此,筆者要問:中國歷史上,有哪些朝代大規(guī)模利用公債來應付財政支出?答案似乎只有宋朝。宮崎市定指出,中國“中世以前的武力國家”時期,天子掌握財力及兵力均極有限,國家財政以力役、租稅為主。到了宋朝,全國交通網(wǎng)絡形成,商品經(jīng)濟發(fā)達,出現(xiàn)以都市為中心的商業(yè)區(qū)域,政府財政收入以商稅及專賣為大宗,天子直接控制的財力及兵力大增,鞏固獨裁君主的地位。宮崎市定因此把宋朝定義為“財政國家”。據(jù)學者研究,以南宋紹興三十二年(1162)的價格水平計算,從該年到開禧三年(1207),南宋發(fā)行“會子”這種短期公債券的金額,平均相當于其賦稅收人金額的82%。這樣看來,南宋類似于蒂利眼中將政治強制手段資本化的“多民族國家”。宋朝以外、現(xiàn)代之前,要尋找將政治強制手段資本化的“國家”形態(tài)的例子,也許就只能數(shù)晚清政府這個依靠國內外關稅、借款、創(chuàng)辦專利事業(yè)、發(fā)行公債來維持財政收入的“國家”。


與宋朝相比,明朝財政顯然具有資本剝削程度低、政治強制程度高的特點。明朝政府鑄造及發(fā)行銅錢的數(shù)量很少,明代流通的銅錢大部分竟是宋錢。明初發(fā)行的紙鈔大明寶鈔也不斷貶值,洪武八年(1375)發(fā)行寶鈔之初,官方規(guī)定,寶鈔一貫相當于銅錢1000文,至宣德七年(1432),寶鈔一貫只值銅錢5文。既然明朝政府無法通過貨幣政策得到收入,因此,登記戶口、畫地為牢、控制人身、榨取力役及實物稅的里甲制,就成為明朝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制度及社會管理制度。雖然明朝自15世紀即開始把部分賦稅折銀,后來大量外國白銀涌人中國,導致“一條鞭法”的改革,但明朝始終不像宋朝那樣大量依賴非農業(yè)稅收及發(fā)行公債來維持財政命脈。在這個意義上,明朝類似于蒂利眼中的政治強制程度高的國家。


盡管如此,明朝在其“缺乏眼光,無想象力”、“忽視供應行銷間可能的技術上的增進”的“洪武型”財政中,卻發(fā)展出一套類似公債的制度,這就是兩淮鹽政的鹽引制度。本文探討兩淮鹽引制度在15、16世紀的演變,指出它具備“承認利潤原則、依靠市場力量”和“先行未來錢”的特色,并且從無預算發(fā)行演變?yōu)橛蓄A算發(fā)行。同時,兩淮鹽引的投機炒賣也出現(xiàn)了,這都反映出兩淮鹽引作為公債制度的成長。


一、作為公債制度的開中法與公債券的鹽引


明朝政府建立鹽場,以戶籍制度把一部分百姓劃為灶戶,要他們在鹽場居住、完成食鹽生產(chǎn)額度(計丁辦課)。此外,明朝政府規(guī)定某地區(qū)只能消費某產(chǎn)地的食鹽,并按該地區(qū)人口規(guī)定食鹽的供應量及價格(計口給鹽),又向該地區(qū)百姓征收“鹽鈔”、“鹽糧”。因此,就食鹽的生產(chǎn)、銷售環(huán)節(jié)而言,明朝鹽政可以說是一種貢賦或征稅制度。明初,政府以里甲登記人門,限制其流動,規(guī)定其賦稅,而賦稅又以實物稅及勞役為主。鹽政作為這種政治經(jīng)濟體制的一個部分,在食鹽的生產(chǎn)、銷售方面帶有鮮明的賦稅性質,可說是題中之意。


▲ 曬鹽圖


值得注意的倒是在食鹽的運輸方面,明朝鹽政從這里發(fā)展出一套類似公債的財政制度——開中法。


明朝政府將全國劃分為食鹽生產(chǎn)區(qū)及行銷區(qū),壟斷食鹽的生產(chǎn),規(guī)管食鹽的銷售,這都依靠行政力量;唯獨在食鹽的運輸上,政府卻依靠市場的力量?!睹鲗嶄洝泛槲淙炅碌倪@段史料,記載了開中法的創(chuàng)立,史家研究明朝鹽政時經(jīng)常引用:


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長蘆運至太和嶺,路遠費重,若令商人于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者,給淮鹽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輸之費省而軍儲之用充矣。從之。


山西大同是明朝北部邊防重鎮(zhèn)。太和嶺位于太原府北部的雁門關及代州之間,與大同府距離很近。明朝在雁門關設雁門所,在代州設振武衛(wèi),太和嶺正好位于這一衛(wèi)一所之間,是大同的糧食補給站。山東濟南府西北角的陵縣、或北直隸河間府的滄州,距離太和嶺大約都有320公里,由政府組織百姓運糧至太和嶺,的確“路遠費重”。因此,山西行省建議邀請商人運送糧食至太原倉或者更北的大同倉,而酬答以兩淮食鹽:商人每運米1石至大同倉或1.3石至太原倉,可得1張淮鹽鹽引,憑引支取200斤淮鹽,銷售食鹽完畢,仍須將鹽引交回政府。這個方案,得到明太祖批準,隨后在幾個地點都實行過。洪武四年二月,戶部正式訂立“淮、浙、山東中鹽之例”,邀請商人輸送米糧的范圍,擴大至今天河北、河南、山西、陜西、湖北、安徽一帶(參見表1),意味著開中法的運作規(guī)模正在加大。到洪武二十八年,政府“定開中納米則例”,進一步制定了開中法的出榜、底簿、勘合等規(guī)章。因此,開中法的正式實施,應以1395年為準。



▲ 雁門關


開中法值得注意之處有三。第一,開中法作為財政制度,在原則上不以超經(jīng)濟的強制,而以自愿的交易來得到收入。政府要確保有人參加開中,在制定開中法鹽米兌換價時,必須把參加者的所有成本計算在內,包括糧食的生產(chǎn)、收購、運輸費用,往返糧倉、運司的旅費,等等,還必須確保參加開中者有利可圖,否則難以達到“轉輸之費省而軍之用充”的目的。第二,開中法下的鹽糧交易,不是即時的交易,而是商人為政府運糧在前,政府以食鹽支付商人在后。明代中國版圖雖不如清朝之大,但商人運送糧食多在北方,而支取食鹽多在東部沿海,在前工業(yè)革命的技術條件下,運糧與支鹽的間隔必然相當長,可以說,開中法的鹽糧交易,是政府的借貸行為,政府借取糧食在前,而以食鹽償還在后。第三,開中法原本的設計,沒有貨幣成分,但也不是以物易物,而是憑一紙鹽引完成交易。每一紙鹽引代表200斤鹽的價值,是政府欠債的憑據(jù),商人憑此鹽引,能夠支取食鹽,作為為政府運送糧食的報酬?;谶@三個原因,我們可以把開中法理解為公債制度,把鹽引理解為公債券。明初,戰(zhàn)亂甫定,元末紙鈔惡性通貨膨脹的陰影未消,而大明寶鈔的紙幣制度又非常失敗。但明朝政府卻能在食鹽的運輸方面推出開中法這樣一個承認利潤原則、依靠市場力量的公債制度,相當值得關注。


但是,無論作為明朝財政制度的開中法多么引起經(jīng)濟史學家的研究興趣,都不宜高估它在維持明代邊防軍需方面的作用。明初,各衛(wèi)所的糧餉供應,主要靠軍人自己耕作(屯田)及附近百姓運送糧食(民運)來解決;明中葉后,邊防軍糧餉越來越仰賴戶部直接白銀撥款(年例銀),這筆撥款中,確有相當部分來自鹽政收入。高春平指出,就明代北部邊防糧餉供給體制而言,軍屯為“主體枝干”,民運糧就好像“供血源”,開中法就好像“從體外輸液”。庶幾近之。但是,既然把開中法理解為公債制度,則以下問題也就浮現(xiàn)出來:鹽引這種公債券的發(fā)行量有多少?鹽引有否被炒賣并因而形成公債市場?明朝政府如何與鹽引公債市場博弈?


二、正統(tǒng)五年的轉變:“常股”、“存積”及開中定額


從《明實錄》來看,開中法自洪武三年創(chuàng)立到二十八年正式實施,20多年中,每年少則1例,多則4例,也有全年不開中者。之后不久,建文元年(1399)七月“靖難之變”,永樂十八年(1420)明成祖遷都北京,期間開中法或完全停頓,或在輸糧地點、鹽糧兌換價格方面產(chǎn)生變化。但是,《明實錄》關于這段時期開中法的記載,難以讓我們了解開中法的實施情況。這些記載一般只提及開中方案的開始,例如洪武二十年十一月庚子條,僅“命戶部募商人于云南畢節(jié)衛(wèi)納米中鹽,每米二斗,給浙鹽一引;三斗,給川鹽一引”36字,至于這個開中方案維持多久?實際上有多少商人響應這次開中方案而將多少糧食送到畢節(jié)衛(wèi)?政府為這次開中方案預算總共發(fā)行多少張兩浙、四川鹽引?實際支付了多少兩浙、四川食鹽?這些問題,《明實錄》竟然全無答案。對此,我們還不能簡單歸咎于史料的“自然流失”。


照現(xiàn)代人的“常識”推斷,明朝政府雖然不會用“公債”、“市場”這類詞匯來思考開中法;但是,政府對于開中法或多或少作出通盤規(guī)劃,似非難事。一方面,各地軍政衙門要求以開中某產(chǎn)鹽區(qū)食鹽以招徠商人運輸糧食,必須得到中央批準,則中央似不難得出某個時段內各地開中方案對某產(chǎn)鹽區(qū)的食鹽總需求量。另一方面,各產(chǎn)鹽區(qū)既由鹽運司或鹽課提舉司管理,這些衙門都是用戶籍制度登記鹽丁、規(guī)定其生產(chǎn)額度的,再加上產(chǎn)鹽區(qū)的食鹽庫儲存量,則中央似不難估算某產(chǎn)鹽區(qū)的食鹽總供應量。供求相抵,似不難計算出某產(chǎn)鹽區(qū)鹽引的總發(fā)行量,然后根據(jù)軍情緩急、任務輕重,分配各地軍政衙門的開中額。


現(xiàn)代人的這番“常識”,是在現(xiàn)代政府有財政預算、會計等制度的條件下形成的。但是,如果以這番“常識”來要求14、15世紀前“一條鞭”時期的明朝政府,恐怕缺乏歷史常識。更加可能的情況是:開中法畢竟不是供應各地軍政衙門糧食或軍需的主要制度,而且又以商人自愿參加為前提,即使商人全不參加,也不至于對該開中方案所服務的目標(例如增加某衛(wèi)所的糧儲)造成災難性打擊。這樣,明朝中央政府也就不認為有太大必要進行上述的通盤會計和規(guī)劃。總之,我們可以把開中法理解為公債制度,把鹽引理解為公債券,但是,像現(xiàn)代政府那樣在通盤會計的前提下發(fā)行債券,以求達到預算財政收入,應該不是明初開中法的情況。不過,下文將闡明,明政府在開中制度上,的確是從無預算邁向有預算的。


開中法毫無預算的情況,到正統(tǒng)五年(1440)終于在兩淮發(fā)生轉變,這時,距離1395年開中法全面實施,已近半個世紀。以下是《明實錄》的一段重要記載:


正統(tǒng)五年一月丁卯)給還鹽商資本鈔。時兩淮都轉運鹽使司奏:各處納米中鹽客商,有永樂中候支,到今祖父子孫相代,尚不能得者,艱難百狀。乞如洪武中例,給鈔還其資本以便民……事下行在戶部會議,以為洪武中每鹽一引,給鈔二十錠,今請加十錠,有愿候支鹽者,勿強。從之。


“有永樂中候支,到今祖父子孫相代,尚不能得者”這句話,頗為觸目驚心,加之被《明史·食貨志》引用,于是廣為流傳,許多學者不知不覺受到誤導,視之為兩淮鹽政敗壞的證據(jù)。但是,如果我們從公債制度的角度來思考這段記載,就可能看出另一番景象。從“永樂中”到“今”即正統(tǒng)五年,大約30年,“祖父子孫相代尚不能得者”,未必是指有人在兩淮鹽場等候領取食鹽長達30年之久;更合理的解釋,是有人手持30多年前發(fā)行的鹽引,宣稱是該鹽引原本持有者的子孫,要求領取食鹽。這可能顯示,兩淮運司衙門以食鹽兌換鹽引的速度極慢,30多年前發(fā)行的鹽引尚未兌換完畢。但同樣可能的是,商人得到鹽引之后,并不急于兌換食鹽,而是用于其他用途(詳下文)。在西方金融歷史上,債券是有成熟期的。但是,從以上這段記載看來,兩淮鹽引這種公債券似乎永久有效,只要鹽引持有者把鹽引拿到兩淮運司衙門要求兌換食鹽,兩淮運司衙門就必須認賬。兩淮運司衙門覺得有必要改變這種情況,就推出自愿消化鹽引計劃:以大明寶鈔兌換鹽引。這種做法并非首創(chuàng),也非最后一次,弘治三年(1490),政府以相當嚴厲的門吻宣布,鹽引有效期以35年為限,逾期作廢,不作任何補償??谖请m然嚴厲,但與上述兩淮鹽引發(fā)行30多年仍可兌換的情形相比,則35年有效期似乎并不太苛刻,而且究竟此條例是否得到認真執(zhí)行,也不得而知。


明朝鹽政在正統(tǒng)五年更重要的措施,是“常股”、“存積”鹽引的設立?!睹鲗嶄洝酚涊d:


(正統(tǒng)五年四月癸巳)行在戶部奏:鹽商因守支年久,雖減輕開中,少有上納者,恐誤邊儲。請令云南、福建、四川、廣東、河東鹽,仍其舊。其兩淮、兩浙、長蘆,每歲鹽以十分為率,八分給守支客商,二分令巡按監(jiān)察御史、按察司官,見數(shù)存積,遇邊方急用糧日,召商中納支給,庶官民兩便,不致誤事。從之。


綜合以上《明實錄》正統(tǒng)五年這兩段記載,可知明朝政府一方面有意識地消化已經(jīng)發(fā)行的兩淮鹽引,另一方面設立“存積”這種新名目的鹽引。“存積”鹽引是指政府為應付緊急財政開支而臨時發(fā)行的債券,其價值由兩淮每年食鹽供應量的20%來保障,用債券制度的術語來說,這20%的食鹽,就是“存積”鹽引的抵押品;商人要認中“存積”鹽,要付出更多的糧食,但好處是憑“存積”鹽引,能夠優(yōu)先支取食鹽。其余在非緊急情況下發(fā)行的兩淮鹽引,則被稱為“常股”鹽引,其價值由兩淮每年食鹽供應量的80%來保障。商人認中“常股”鹽,付出的糧食較少,但壞處是憑“常股”鹽引支取食鹽的速度比未有“常股”、“存積”名目的時代更慢,因為“常股”鹽引的持有者將不斷被“存積”鹽引的持有者搶先插隊。于是“存積”鹽引成為兩淮鹽引債券市場的新寵,《明史·食貨志》提供了證據(jù),“凡中常股者價輕,中存積者價重,然人甚苦守支,爭趨存積,而常股壅矣”。


▲ 《明史》


既然政府把兩淮鹽引分成“存積”、“常股”兩類,并規(guī)定它們占兩淮食鹽供應量的比例,接著,對于個別地區(qū)的開中方案予以鹽引數(shù)量上的定額,亦屬應有之義。這個推理是有史料支持的,而且這條史料出現(xiàn)于正統(tǒng)五年五月,距政府在兩淮設立“存積”、“常股”不過一個月:


(正統(tǒng)五年五月己巳)行在戶部奏:云南金齒軍民使司、大理府,用糧數(shù)多,蓄積數(shù)少,宜召商納米中淮浙云南鹽各三十萬引,金齒足食倉納米者,淮浙云南鹽每引二斗;大理崇盈倉納米者,淮浙鹽每引一斗五升、云南鹽每引三斗。上從之。


這個開中方案與之前的區(qū)別在于它明確規(guī)定了開中鹽引的數(shù)額:“淮浙云南鹽各三十萬引”。從此,在開中方案內確定鹽引數(shù)額成為常態(tài)。從政府理財?shù)慕嵌葋碚f,預先規(guī)定個別開中方案的鹽引數(shù)目,等于成立了預算制度,在此制度基礎上,評估開中方案的效果、設計開中方案的有效限期等,才成為可能。用債券制度的邏輯來思考,開中定額使鹽引這種債券的成熟期的設立成為可能??傊?,鹽引分類、開中定額,可以說是正統(tǒng)五年明朝政府在兩淮鹽政的制度創(chuàng)新。


三、從開中定額到“預行開中”


明政府正統(tǒng)五年為兩淮鹽引設立的“存積”、“常股”名目,成為之后兩淮鹽政遵從的制度。而同年為云南金齒、大理設立的“淮浙云南鹽各三十萬引”開中方案,標志著開中定額的開始。之后《明實錄》內有關開中方案的汜載,列明開中鹽引數(shù)額的情況漸漸成為常態(tài)??梢娬y(tǒng)五年之舉不是曇花一現(xiàn),而的確是邁向債券制度的重要一步。

個別開中方案的兩淮鹽引額度既然已經(jīng)預定,則全盤預算兩淮鹽引,分配其額度,不僅是自然的發(fā)展,也是必需的過程,蓋非如此不能為個別開中方案設立合理的鹽引額度。這個過程,在兩淮鹽政上,是以“預行開中”形式完成的。所謂“預行開中”,就是設立類似財政年度的制度,掌握每年食鹽產(chǎn)量、兌換鹽引數(shù)量,從而預先公布下年度的開中鹽引額度。


類似財政年度的制度,在鹽政里早有基礎。明立國之初,在各地成立鹽政機構,以“灶丁”的戶籍登記,僉百姓人鹽場生產(chǎn)食鹽,規(guī)定每了“歲辦”食鹽若干,以兩淮為例,“灶戶每丁歲辦鹽二十引,引重二百斤”,兩淮29個鹽場每年食鹽總產(chǎn)量是705180引。逐年統(tǒng)計灶丁數(shù)目增減、食鹽產(chǎn)量盈縮,是鹽政衙門日常工作。經(jīng)歷了正統(tǒng)五年兩淮鹽引分類、個別開中方案定額的制度創(chuàng)新之后,全盤計算兩淮鹽引的每年兌換量及發(fā)行量,并預先公布下年度的鹽引開中額度,似乎是很自然的發(fā)展.但這一步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受到明朝財政其他方面制度創(chuàng)新的影響,《明實錄》中的記載提供了思考的線索:弘治十四年七月乙亥,“命戶部預送明年歲例銀十五萬及開中兩淮弘治九年十年存積等鹽二十萬引于遼東,以給軍儲?!?/span>


戶部每年向北部各邊鎮(zhèn)發(fā)放軍餉的“歲例銀”或“年例銀”制度肯定不始于弘治十四年,該年的創(chuàng)舉是預先發(fā)放第二年15萬兩“歲例銀”予遼東邊鎮(zhèn)。此外,政府還為遼東設立專項開中方案,鹽引額度為“弘治九年十年存積等鹽二十萬引”??梢?,正統(tǒng)五年的“存積”、“常股”制度,不僅把兩淮鹽引分成兩類,還為它們設立了發(fā)行年份。戶部于弘治十四年為遼東邊鎮(zhèn)發(fā)行弘治九年度、十年度的“存積”鹽引,足見戶部以“存積”鹽引調度資源的財政能力相當雄厚,至少還有弘治十一年到十四年四個年度的“存積”鹽引。此后,《明實錄》里不乏在某年開中幾年前鹽引的記載。


▲ 《明實錄》


在財政壓力下,既然“歲例銀”或“年例銀”可以預先派發(fā),也就沒有理由不能預先開中未來年度的鹽引。這種后來被稱為“預行開中”的制度,是在正德八年(1513)設立的:“開中兩淮運司正德九年鹽課二十五萬引于大同,召商上納糧草,以備急用。從守臣請也?!比齻€月后,延綏邊鎮(zhèn)也繼大同邊鎮(zhèn)而獲得類似的開中未來年度鹽引方案:“兩淮運司正德九年鹽課十萬引?!币钅昙凑戮拍昶咴?,宣府、大同又獲得類似的開中未來年度鹽引方案:“開中十年兩淮鹽三十萬引?!敝?,類似記載不斷,“預行開中”四字,也終于出現(xiàn)在《明實錄》正德十四年的記載中。明武宗在正統(tǒng)史觀下絕非理想君主,但是,從債券制度的角度來思考,債券本身就是“先使未來錢”的制度,鹽引“預行開中”可以說是將鹽引進一步推向債券制度,我們未嘗不可把這筆功勞歸于明武宗。至于鹽引“預行開中”的全面制度化,則是在明世宗在位時期完成的。


據(jù)《明實錄·世宗實錄》,嘉靖二十二年(1543)二月:“詔預派二十三年各邊鹽引一百四十四萬三千三百有奇,備主客兵糧草及新增募兵諸費”。這條記載與之前有關開中法的記載不同,之前都是為個別邊鎮(zhèn)或衙門而設的開中方案,但嘉靖二十二年二月是以圣旨名義,為“各邊”即所有北部邊鎮(zhèn)而“預派”下年度鹽引總額度1443300引。換言之,“預行開中”的對象,已經(jīng)是所有北部邊鎮(zhèn)?!睹魇雷趯嶄洝诽峁┝送昃旁赂匾挠涊d:


九邊開報額鹽,每歲于正月間,將次年分戶部派到鹽目,招商糴買糧草報納。是歲,宣府管糧郎中褚實以邊田有秋,言之戶部,請以嘉靖二十四年該鎮(zhèn)額鹽當年正月派發(fā)者,預借此時開中。所移者不過三四月之期,而所獲者不止一二倍之利。部以為然,囚疏言:“秋成糴買,比之春月,委屬有利。請以各鎮(zhèn)額鹽,一體預派以便糴買。以后年分,俱如此例行之”詔可。戶部因預開上預派各鎮(zhèn)引鹽額籍。


戶部“預開上預派各鎮(zhèn)引鹽額籍”,可見明朝政府至遲于嘉靖二十二年,已經(jīng)為各個北部邊鎮(zhèn)每年分配開中鹽引額度。各邊鎮(zhèn)于每年正月,利用中央分配下來的鹽引額度,邀請商人運送糧草。按此規(guī)定,宣化邊鎮(zhèn)應該在嘉靖二十三年正月開始,開中中央分配下來的嘉靖二十四年度鹽引,招商納糧。宣化邊鎮(zhèn)負責糧儲的官員、宣府管糧郎中褚實指出,春節(jié)期間糧食價格比秋收之際要高,建議提前在二十三年九月開始,開中嘉靖二十四年度鹽引,這樣,可以在糧食價格偏低時吸納糧食,節(jié)省成本。該建議得到戶部支持。


每年九月預行開中的制度,雖然至遲在嘉靖二十二年得到正式確立,但《明世宗實錄》此后有關預先開中的記載并不多,只有嘉靖二十八年“預開嘉靖二十九年分各邊鹽共一百三十四萬一千九百二十引有奇”、嘉靖三十九年“預開嘉靖四十年各邊額派并存積水鄉(xiāng)本丁[工本?]折布等鹽一百八十萬九千四百五十八引有奇”兩條,原因可能與余鹽銀的政策爭論導致開中政策搖擺不定有關??墒?,穆宗在位短短六年時間,對預行開中制度卻持之以恒。隆慶元年(1567)九月,戶部提出預行開中方案:


戶部奏:預開隆慶二年各邊中鹽一百四十五萬六千八百六十引。內派:甘肅:淮鹽一十二萬七千引、浙鹽一十五萬引,得銀一十萬二千一百五十兩。延綏:淮鹽一十二萬七百一十二引、浙鹽一十萬五千七百引,得銀九萬七千三百七十五兩五錢。寧夏:淮鹽八萬四千九百八十引、浙鹽一十三萬引,得銀七萬七千九百九十兩。宣府:淮鹽一十四萬三千四百八十八引、又改撥二萬四千二百九十六引,長蘆鹽九萬七百七十五引,得銀八萬九千八百九十九兩。大同:淮鹽七萬三千三百七十九引、又添派五千引,長蘆鹽四萬五千引,得銀四萬三千一百八十九兩五錢。遼東:淮鹽六萬一千八百一十二引、山東鹽六萬二千五百引,得銀四萬二百八十一兩。固原:淮鹽二萬七千八百七十八引、浙鹽一萬引,得銀一萬七千四百三十九兩。山西:淮鹽五萬六個七百八十引、浙鹽四萬八個九百九十九引、山東鹽六萬三千六百十引,得銀五萬五千八十二兩。薊鎮(zhèn):淮鹽九千一百四十九引、長蘆鹽四萬五千三十三引,得銀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一兩,其各邊引價,淮率五錢,浙率三錢五分,而惟甘肅各減五分;長蘆率二錢,山東率一錢五分。制曰可。


這段記載翔實,對于我們了解預行開中方案頗有價值,因此不避冗長照抄如上。根據(jù)這個方案,戶部向各北部邊鎮(zhèn)分配鹽引額度及相應的預算收入,并規(guī)定鹽引的“引價”,等于容許商人以白銀購買鹽引。之后,隆慶二年九月、三年五月、四年五月,都有預行開中下年度鹽引的記錄,其每年度總鹽引數(shù)額也大致維持于140多萬引。隆慶四年的預行開中方案,頒布于五月而非九月,原因可能是嘉靖二十二年以來,各邊提早在每年九月開中下年度鹽引,戶部為適應這個變化,把頒布各邊開中鹽引額度的時間也提早到五月。神宗即位頭四年間,每年都有預行開中下年度鹽引的記錄,之后則萬歷十九年有預行開中下年度鹽引的記錄,對于這中間的空白,目前雖無很好的解釋,但由于兩淮鹽政沒有在這段期間發(fā)生嚴重的危機或顯著的政策轉變,我們似可假設預行開中制度照常運作,只不過《明實錄》沒有收錄而已。進入17世紀,兩淮鹽政出現(xiàn)了嚴重的“壅滯”問題,也出現(xiàn)了手握大量鹽引、遮斷兩淮鹽引市場的“囤戶”,最終導致“綱法”的出現(xiàn),但筆者已有另文討論這個問題,本文打算以16世紀作為研究的時段下限,也算是理清“綱法”成立的背景。


四、鹽引的投機


兩淮鹽運使司每年兌換的鹽引,從明初至16世紀,大致維持于70多萬引,l7世紀10年代增加至90萬引。15世紀兩淮鹽引演變?yōu)椤按娣e”、“常股”兩類后,它們的比例經(jīng)常變化,正統(tǒng)十四年土木堡之變及其后幾年,明政府忙于鞏固北部邊防,曾把“存積”鹽引占兩淮食鹽供應量的比例一度提高到六成。國防形勢的變化,影響“存積”、“常股”占兩淮食鹽供應量的比例,換句話說,這“存積”、“常股”兩種債券的發(fā)行量在變,其抵押品的價值也在變,其價值自然也有升跌,這都為鹽引的炒作創(chuàng)造了機會。


可惜的是,迄今為止的史料,無法讓我們估算鹽引市場的運作規(guī)模。我們只能從一些法律禁令上,看出鹽引有被轉手、典當?shù)嫩E象。例如,弘治元年,明政府對于鹽商的子孫親戚代支食鹽,還有相當嚴格的限制:


上納引鹽客商,病故無子父母健在,兄弟同居同爨、不系別籍異財,妻能守志、不愿適人,孫非乞養(yǎng)過繼者,??泵靼祝銣蚀АF奕舾募?,仍追還官。其伯、叔、妾、侄,并在室、出嫁之女,及遠族異爨之人,不許代支。


可是,到弘治十六年,明政府終于讓步:“今宜不拘故商妻、子,但系父、母、祖、孫、同居兄弟,俱準代支,仍免其具奏,止于巡鹽御史告行運司核實支給?!倍缰?,明政府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鹽引被典當及買賣:


(成化)十九年,令:客商典當引目與人,名為伙支;或典當有勢之人,名為賣支;及以假引賣與商人,冒頂真引;并以舊引轉貲與人,影射私鹽;俱問罪,引目鹽貨入官。


這些出現(xiàn)于正統(tǒng)五年之后的禁令,充其量只能證明鹽引的確炙手可熱,但是,究竟有多少人、什么人從事這類鹽引交易?這類交易的規(guī)模有多大?這些問題,筆者無法回答。但是,能夠得出的較為謹慎的分析是:15世紀以來,鹽引的非法交易在增加,政府的容忍程度也在提高。


真正反映出兩淮鹽引市場運作的,是隆慶二年以總理江北等處屯鹽都御史身份前往兩淮改革鹽政的龐尚鵬的奏折:


國初原無邊商內商名色,自邊商難于守支,故賣引于內商;內商難于報中,故買引于邊商。一專報中、一專守支。其初鹽法疏通,引可速賣、鹽可速掣,彼此交易,兩利俱全。今鹽法不行,在內商有支鹽上堆,數(shù)年而不得掣者,則其不樂于買引,原非得已也,勢也;由是抑勒減價之弊生。而邊商始蹙額矣。在邊商有申引到司,數(shù)年而不得賣者,則其告掣河鹽,亦非得已也,勢也;由是展轉增價之議興,而內商始側目矣。轉相攻激。視為寇仇……已經(jīng)札行兵備道,督同運、府等官,召集邊內二商,從公酌議,將邊商引價,著為三等。分撥見引:淮南定價玖錢,淮北定價捌錢;分拔起紙關引:淮南捌錢,淮北柒錢;分撥到司勘合:淮南柒錢,淮北陸錢。


龐尚鵬的奏折,清楚地交代了16世紀中葉兩淮鹽引市場的運作,以及政府對鹽引市場的承認和控制。鹽商分為專門輸送糧食的“邊商”、專門憑鹽引兌換食鹽的“內商”,邊商把支取食鹽所需的各種票據(jù)(勘合、鹽引)等賣予內商,內商則憑著這些票據(jù)支取食鹽。龐尚鵬對于這一系列顯然違反“祖制”的現(xiàn)象,并不反對,反而予以承認,還規(guī)定邊商、內商之間三種票據(jù)的交易價格。(參見表2)



雖然我們無法找到更多的史料來估算邊商、內商兩大集團之間的鹽引交易額,但邊商處于弱勢是可以看得出來的,他們運送糧食前已經(jīng)投入成本,急于出售票據(jù)以回本;而內商收購邊商的票據(jù)在后,真是以逸待勞。因此,邊商一度成功游說政府,設立“河鹽”這種特殊鹽引,由邊商自行操辦支取食鹽的所有程序,以圖打破內商的壟斷,但“河鹽”鹽引的運作為時甚短,在龐尚鵬改革期間就已經(jīng)取消.進入17世紀,內商力量越來越雄厚,從中誕生出“囤戶”。萬歷四十五年,戶部官員袁世振改革兩淮鹽政吋,把矛頭直指囤戶,但后來成立“綱法”時,囤戶卻成為袁世振的合作伙伴。


五、總結


龐尚鵬以務實、開明、能干著稱,還是一條鞭法的功臣之一。可是,龐尚鵬于隆慶二年為邊商、內商的交易設立官方價格,分明顯示他完全不以債券市場角度思考兩淮鹽引,他似乎沒有意識到,國防形勢的變化、鹽引發(fā)行量的增減、鹽引成熟期的遠近、還有通貨膨脹率的上下,都會影響鹽引的價格。政府能夠而月一實際上已經(jīng)做到的,是向每張鹽引征收類似股票印花稅的“余鹽銀”,但為鹽引的市場交易設定官方價格,顯然是不切實際的。


龐尚鵬尚且一如此,明朝整個官僚集團對于市場的陌生可想而知。本文把兩淮鹽政開中法理解為公債制度,把兩淮鹽引理解為公債券,是否有以思想過程代替實際歷史、以邏輯代替過程之虞?筆者不免仍然要搬出韋伯關于詮釋社會學的理論自辯一番。出身歷史學家的韋伯,固然不會不重視史料的整理與史事之研究,但同時他也反對過分的實證主義傾向,他認為研究者無法真正了解行動者的動機,充其量只能提出一種詮釋,因此要建構“理念型”(Ideal Type),在過分實證與過分主觀之間開辟一條可行的社會科學研究道路。他甚至說,“理念型”建構得越尖銳、越精確,也就越抽象、越不切實際,就越能夠在創(chuàng)造詞匯、分類、提出假設等方面發(fā)揮作用。這是筆者在方法論上的自辯。就明朝兩淮鹽政而言,明朝政府的確不可能用“公債”、“市場”這類詞匯來思考兩淮鹽政,但是,正如本文征引史料證明,開中法無論在原則上與實踐上,都具備公債制度的性質。而且,明朝政府方面對于兩淮鹽政從開中法,從漫無預算、個別執(zhí)行,到鹽引分類、開中定額,到通盤規(guī)劃、預行開中;社會方面,出現(xiàn)鹽引的投機炒賣,且最終為政府所承認,這個過程,清楚反映出鹽引作為公債制度的成長過程。


黃仁宇先生認為,鹽政最能體現(xiàn)出明朝政府在商業(yè)管理方面的無能。但他也同時指出,明朝政府通過開中法,不知不覺地發(fā)展出公債制度,而綱法則為清朝“行商”制度開創(chuàng)先河??拼笮l(wèi)進而指出,明朝的“資本主義萌芽”,不在手工業(yè)作坊,而在“16世紀的期貨市場”即以兩淮鹽引為媒介的公債市場。綱法的成立,意味著明朝政府取消這個公債制度,使中國更難發(fā)展出銀行制度及資本票據(jù)制度。綱法的建立過程、背景、性質等,是極有意義的問題,但恐怕非本文篇幅所能照顧。筆者希望通過本文,揭示出兩淮鹽引這種“承認利潤原則、依靠市場力量”和“先行未來錢”的公債制度的成長史。


排版:@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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