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經營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權利,是股東依法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重要基礎,是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司法實踐中,自1993年《公司法》首次在立法上保護股東的知情權后,此類案件層出不窮。雖然2005年的公司法修訂力圖解決實踐中存在的適用爭議,但2006年公司法實施后,此類案件的審判仍然存在混亂。司法實踐中的爭議主要集中于:哪些股東可以行使查閱權;股東是否可以查閱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文件;如何認定正當目的以及可否聘請專業(yè)人士查閱。2016年12月5日最高法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征求意見稿),本文試圖從股東知情權行使的主體、客體、行使范圍及方式諸層面,分析該意見稿在股東知情權行使問題上的釋明與局限。 股東知情權的立法規(guī)定 《公司法》第33、97條分別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知情權: 第33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97條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公司法》第96、116、165、166條、第41條第一款、第102條第一款對股東知情權問題也有所涉及。 但上述法條在應對涉及公司章程、股東協(xié)議可否限制股東行使知情權;瑕疵股東、不再是公司的股東可否行使知情權;正當目的如何認定;可否查閱會計憑證;可否委托專業(yè)人士查閱案件時,仍然欠缺明確性,導致同類型案件出現(xiàn)相左判決。 意見稿對股東知情權行使的釋明和局限 (一)知情權行使主體 1、公司章程、股東協(xié)議能否限制股東行使知情權問題 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典型,股東協(xié)議是股東意思自治的體現(xiàn),所以此問題其背后的法理判斷是股東知情權的固有權屬性能否對抗公司自治和股東自治。 意見稿第14條規(guī)定,公司以公司章程、股東協(xié)議限制股東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不予支持。所以意見稿所持立場為固有權屬性可以對抗公司自治與股東自治。 周友蘇教授認為,公司章程原則上是資本多數(shù)決,但初始章程卻是股東意思表示的結果。所以公司初始章程與股東協(xié)議都是意思自治的表現(xiàn),司法解釋是否有必要對此作出干預,有待商榷。其理由為,一是當前的立法趨勢是減少公權力對公司自治、股東自治的干預;二是若司法解釋干預股東意思自治,則意味著股東不能放棄自己的權利。 針對周友蘇教授的質疑,表面上,意見稿雖然呈現(xiàn)出公權力對公司自治乃至股東自治的干預,但實質上卻避免了公司、大股東對小股東知情權的干預,保障了小股東行使其他股東權利的基礎,更有利于規(guī)范公司的治理。因為固有權屬性的賦予本身就是為了保障股東行使權利,而股東自行放棄權利不僅是對固有權的損害,客觀上也并不利于公司的治理。況且,股東放棄知情權畢竟只是小概率事件,偶發(fā)并不足以導致公權力對于意思自治的干預成為普遍。 2、“不再是公司的股東”、“擬受讓股份的股東”的知情權問題 針對“不再是公司的股東”的情形,法院曾以股東權利不能與股東身份脫離,即“絕對無權說”否定此類股東的知情權,如“聶世龍訴揚州市東風汽車車身廠股東知情權案”。但2006年至今,“相對有權說”盛行并影響司法審判,支持此類股東知情權的判例時有出現(xiàn)。至于“擬受讓股份的股東”是否對擬受讓時公司情況享有股東知情權問題,同樣缺乏明確規(guī)定。 意見稿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起訴時或者在訴訟中已經不具有股東身份的,應當駁回起訴”,可見,最高院傾向于“絕對無權說”的立場,明確知情權對于股東身份的依附性,股東轉讓其全部股權即喪失股東身份,但對于“擬受讓股權的股東”知情權問題,并沒有給出意見。 意見稿對此問題的否定性立場,客觀上回避了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據(jù)郭暉研究,目前我國不少股東都是在轉讓全部股權后懷疑自己被騙,發(fā)現(xiàn)自己并不了解公司經營狀態(tài)、盈利情況。倘若徹底否定“不再是公司的股東”的知情權,原股東的權益難以保障。 出于對原股東濫訴、公司商業(yè)秘密保障的擔憂,有些審判人員認為原股東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但在股東知情權被剝奪的情況下,原股東舉證自己財產權受到侵害的難度極大。所以,如果意見稿對此問題能持擴張性解釋的立場,肯定原股東的知情權,但就行使知情權的時限、范圍和方式作出相應的限制,同時以“正當目的”作為知情權行使的前提以避免原股東濫訴或侵犯公司商業(yè)秘密,似乎更為妥當。 3、瑕疵股東的知情權問題 瑕疵股東的典型表現(xiàn)形式為不適當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未足額出資等。針對此類股東,司法審判意見較為統(tǒng)一,即此類股東仍為公司股東不應被剝奪知情權。 意見稿第14條對此予以了肯定,即公司以股東出資存在瑕疵為由進行抗辯的,不予支持。 瑕疵股東還有一種表現(xiàn)形式為“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公司法》規(guī)定(三)規(guī)定的“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資格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實際出資人或隱名股東法律保護。 但對于“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知情權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形式主義”一度盛行,即普遍認為名義股東因在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或在股東名冊上登記而成為股東知情權主體;而今“實質主義”興起,如陳世富與天水星華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上訴案中,審判機關認為股東知情權求糾紛屬于公司內部爭議,應以股東是否實際出資為主要認定標準,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對外僅具有宣誓性功能,不是股東是否出資的實質證明文件。也就是說,股東對公司行使知情權屬于公司內部關系,名義股東因其沒有實際出資,所以不享有知情權,而隱名股東則享有知情權。 意見稿針對此問題并未作出規(guī)定,實際出資人或隱名股東在顯名前能否行使股東知情權,如何行使?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仍然可能會發(fā)生較大的爭議。 (二)正當目的認定 正當目的審查時阻止股東以行使知情權為由侵犯公司商業(yè)秘密的前置性防衛(wèi), 為此,意見稿第17條明確規(guī)定了四類不正當目的認定標準:1、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yè)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的業(yè)務;2、股東為了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3、在過去的兩年內,股東曾通過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4、能夠證明股東以妨礙公司業(yè)務開展、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共同利益為目的的其他事實。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不正當目的”的因素主要有:股東或其近親屬是否從事或任職在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yè)中;是否存在泄露或使用商業(yè)秘密的事實;是否在最近一段時間內有利用商業(yè)秘密獲利的情形。整體上,意見稿充分吸收了司法實踐的判斷標準。 無論是司法實踐或是意見稿都將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yè)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的業(yè)務,作為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標準。但同業(yè)競爭只是客觀存在,只是損害公司的可能性而非已造成公司利益損害的事實。所以意見稿第17條第二款第1項,是可能性與事實的混同,可否增加“造成公司利益損害的事實”予以補強,或者與2、3/4項結合著判定股東具有不正當目的? 而且,公司商業(yè)秘密與股東知情權實為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兩種法益的比較,從救濟途徑上看,股東知情權一旦被剝奪就缺乏救濟途徑,然公司利益即使受到侵犯仍舊可以通過公司法、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或侵權法來救濟。所以,若將同業(yè)競爭視同已經損害公司利益,進而剝奪股東知情權,似乎與第14條擴張固有權的立法目的相違背。 另一個問題是,在股東要求查閱會計賬簿時,公司是難以判斷或證明“股東向第三人通報”或“股東以妨礙公司業(yè)務開發(fā)、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為目的”等事實的存在,因此,在實踐操作中,可能會影響第3、4項認定標準的使用。 (三)知情權行使范圍 《公司法》第33條第二款中使用的是“會計賬簿”一詞,其與“會計憑證”在概念上并不完全等同,且之前的法律規(guī)定并未明確規(guī)定是否可以查閱會計憑證,所以司法實踐中就股東知情權行使范圍是否及于會計憑證存在許多爭議。 對此,意見稿第16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起訴請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及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材料的,應當依法受理”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知情權行使范圍包括了會計憑證,當然,這屬于擴張性解釋。 股東知情權可分為一般知情權和特殊知情權兩類,前者是指股東對于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等進行查閱與復制的權利;后者是指賬簿查閱權。 一般認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只享有一般知情權,而有限責任公司則享有兩類知情權,因為公司賬簿往往能夠反映公司在某一階段內的所有經營行為,并涉及公司每一筆交易,包含了影響公司整體發(fā)展的機密性事項。出于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流動性大、人合性較弱等因素的擔憂,既有法律及意見稿都只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特殊知情權。 特殊知情權的享有是否可以突破公司的形態(tài)?意見稿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行使范圍的留白,可能會繼續(xù)造成公司形態(tài)制度銜接的不周全,進而繼續(xù)造成實務操作中的混亂。所以,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知情權范圍,仍需予以明確。 此外,除了會計憑證,可否將股東知情權行使范圍擴大至影響股東行使自身權利相關的所有資料?如美國《示范公司法》規(guī)定的知情權,就可以擴大至公司經營訂立的合同、納稅申報表、稅務鑒證報告等文件,這些問題,也有待實務和理論的共同進一步推動。 (四)知情權行使方式 關于股東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知情權,支持派以公司文件往往涉及專業(yè)知識,需要聘請專業(yè)人士為理由;反對派則認為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未作出規(guī)定、股東知情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可能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或妨礙公司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故不能委托他人代為行使。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對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存在差異。 對此,意見稿第15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這一規(guī)定肯定了知情權的代理行使,但未對行使方式作出更為細致的規(guī)定。在英國,委托行使有專門的檢查人制度,詳細規(guī)定了檢查人的產生方式、條件及獨立性、調查范圍、作出檢查報告后的權利,借助政府公信力解決第三方檢查機構的利益沖突問題。因此,意見稿若能細化代理行使的方式,確保受托人的中立性與職業(yè)性,規(guī)定受托人的保密義務與責任,股東知情權的代理行使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受到的公司及控股股東的阻力將有所減少。 小結:股東知情權行使中的法益平衡 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與公司商業(yè)秘密的保護之間的沖突,可以理解為股東自治與公司自治的沖突,然而從完善公司治理的層面來理解,這兩大法益之間并沒有明顯的優(yōu)劣之分,所以意見稿在權衡這兩大法益時顯得小心翼翼且患得患失。 鑒于二者在救濟途徑上的差異,意見稿應當對股東知情權行使主體、范圍、方式作出擴張性的解釋,以填補其在救濟途徑上的缺失,實現(xiàn)實質平衡。 附:意見稿關于股東知情權案件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 (行使知情權應具備股東身份) 股東依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或者第九十七條起訴公司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應當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起訴時或者在訴訟中已經不具有股東身份的,應當駁回起訴。 第十四條 (固有權) 公司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為由進行抗辯,拒絕股東依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司法解釋規(guī)定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不予支持: (一)股東出資存在瑕疵; (二)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 (三)股東間協(xié)議約定限制股東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 第十五條 (判決主文和知情權的代理行使)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應當判決在確定的時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與公司協(xié)商確定的其他地點,由公司提供有關文件材料供股東查閱或者復制。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 第十六條 (查閱原始憑證)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起訴請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及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材料的,應當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證據(jù)證明股東查閱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第十七條 (不正當目的)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yè)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的業(yè)務; (二)股東為了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三)在過去的兩年內,股東曾通過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四)能夠證明股東以妨礙公司業(yè)務開展、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共同利益為目的的其他事實。 第十八條 (無法查詢的賠償責任) 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或者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東起訴請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作者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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