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前語:聰明,是褒義詞,但耍小聰明,就變成了貶義詞,“聰明反被聰明誤”把這句話用在此文最為恰當。 切記:打假借條,搞虛假訴訟,千!萬!別!干! 請看案例詳情: 為償還8萬元的債務,重慶武隆一女子偽造20萬元的借條,并指使債權人憑借該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在分割與同居男友的共同財產時多獲利益。近日,重慶市武隆縣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6個月。 女子張某在與男友王某同居期間,先后向劉某借款8萬元。2014年10月,張某與王某解除了同居關系。為了能歸還劉某的8萬元借款,并從王某處分得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自作聰明的張某找到債權人劉某商量,由張某向劉某出具20萬元的假借條,并用登記在張某名下的一臺挖掘機作為抵押,再由劉某向法院起訴自己,以便騙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后,能從男友處執(zhí)行張某名下的這臺挖掘機。劉某考慮后,認為這樣做對自己實現(xiàn)債權有利,于是點頭同意。 雙方談妥后不久,劉某就拿著張某出具的假借條,以張某欠其20萬元借款未歸還為由,向武隆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鑒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庭審中劉某、張某對借款20萬元的事實也均無異議,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并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制作了民事調解書,確認由張某限期歸還劉某20萬元借款。 調解書生效后,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張某的前男友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于是,張某與劉某的“密謀”浮出水面。2016年4月,公安機關將張某傳喚到案,張某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武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捏造事實,偽造虛假證據并指使他人提起虛假訴訟,導致司法機關作出了不符合客觀事實的裁判,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①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①摘自《人民法院報》12月10日第三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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