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夫妻雙方多次發(fā)生爭吵并遭妻子李女士家暴,北京門頭溝的張先生來到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近日,門頭溝法院發(fā)出保護令,裁定要求李女士停止家暴并且不再騷擾張先生,如果李女士不遵守保護令,重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據了解,這也是北京市內法院首次向男性當事人發(fā)出家暴保護令。 張先生和李女士2014年登記結婚,2016年兩人生育一女。張先生稱,婚后兩人多次發(fā)生爭吵。今年5月,妻子李女士打傷了他,他到醫(yī)院后診斷為多發(fā)傷(多部位的特指損傷);多處軟組織損傷。11月29日,李女士再次對他進行毆打,他受傷后報警。這次事件有派出所的出警記錄。 張先生表示,妻子毆打他的時候,沒有顧及孩子的感受,打砸家門嚇哭了孩子,還辱罵他的母親。因為不堪忍受,張先生于是到法院起訴離婚,但因為女方在哺乳期,不符合起訴條件,張先生沒有申請立案,于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請求禁止妻子毆打、辱罵和騷擾他。 同時,張先生還向法院提交了醫(yī)院的檢查申請單、門診證明書、門診病歷、傷情照片,以及110接處警記錄及執(zhí)法記錄儀影像等作為妻子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門頭溝法院經審查認為,張先生的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法院依照規(guī)定,裁定禁止李女士對張先生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張先生。發(fā)出人身保護令的當日上午,門頭溝法院便將裁定書當庭送達給李女士,下午將裁定書送給張先生所在的居委會和派出所。 據了解,該裁定有效期為6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如李女士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多種措施:禁止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施暴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據法律規(guī)定,施暴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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