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貸經驗 | 審貸感悟 | 案例解析 | 行業(yè)宏觀 | PPP專欄 ◆點擊上方藍色字體關注訂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地方各級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其收支納入本級預算。 第三條 依照預算法、本條例和國務院規(guī)定,政府性基金預算能夠統(tǒng)籌使用的資金可以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在自身精算平衡的基礎上實現可持續(xù)運行。一般公共預算可以根據需要和財力適當安排資金補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單獨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收支事項納入一般公共預算。 第四條 各部門預算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所有預算資金。 各部門預算收入包括本級財政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各項收入。各部門預算支出為部門預算收入相對應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本級預算撥款和相對應的支出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反映。 部門預算編制、執(zhí)行的具體辦法,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規(guī)定。 本條第二款所稱“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fā)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本條第二款所稱“項目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fā)生的支出。 第五條 一般性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qū)。專項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qū)和項目。 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部門預算、決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公開到款。 各部門批復所屬單位的預算、決算,應當在批復后20日內由單位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除外。單位預算、決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公開到款。 各級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及財政補貼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預算法第十四條第四款和本條第三款所稱“國家秘密”,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確定的保密事項。 第六條 預算法第十五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并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規(guī)定下級政府上解的,應當明確上解的原則、計算方法等。 第九條 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一般性轉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轉移支付; (二)上級政府因出臺增支或者減收政策而給予下級政府的財力補助; (三)對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財力補助; (四)按照財政體制規(guī)定應當給予下級政府的財力補助。 一般性轉移支付不得規(guī)定具體用途,由接受轉移支付的政府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統(tǒng)籌安排使用。 第十條 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上級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目標給予下級政府,由接受轉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上級政府規(guī)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預算資金。 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由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由財政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設立??h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對屬于地方事權且市場競爭機制不能有效調節(jié)的事項,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由本級有關主管部門、下級政府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審核后報本級政府批準設立。 設立專項轉移支付應當規(guī)定明確的用途、使用范圍、績效目標、分配辦法和期限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對其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建立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h級以上各級政府對于評估后的專項轉移支付,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以及績效目標預期,有必要繼續(xù)執(zhí)行的,可以繼續(xù)執(zhí)行; (二)設立依據發(fā)生變動,或者績效目標發(fā)生變動,或者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或者管理不夠完善的,應當予以調整; (三)不符合預算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設立條件和程序的,或者設立依據失效或者廢止的,或者績效目標已經實現或者取消的,或者市場競爭機制已經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應當予以退出。 專項轉移支付到期后未經法定程序重新批準不得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二條 預算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所稱“配套資金”,是指上級政府對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下達專項轉移支付時,要求下級政府按照支出責任分擔情況同時安排、共同使用的資金。 第十三條 除專門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外,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guī)草案、發(fā)展規(guī)劃、產業(yè)政策、區(qū)域政策,不得突破國家統(tǒng)一的財稅制度,不得規(guī)定稅收優(yōu)惠政策。 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規(guī)定對企業(yè)的財政優(yōu)惠政策。 第十四條 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凡涉及減免應繳預算收入,設立和改變收入項目和標準,罰沒財物處理,經費開支標準和范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分配以及會計核算的,應當符合國家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涉及預算安排事項的,應當征得財政部同意。 第十五條 地方政府依據法定權限制定的規(guī)章和規(guī)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減免中央預算收入和影響中央預算收入的征收。違反規(guī)定的,有關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有權拒絕執(zhí)行,并應當向上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財政部報告。 起草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涉及減免應繳預算收入,設立和改變收入項目和標準,罰沒財物處理,經費開支標準和范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分配以及會計核算的,應當符合國家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涉及預算安排事項的,應當征求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按照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第十七條 預算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 決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批準的預算收支的年度執(zhí)行結果; 部門預算,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fā)生預算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和其他單位,依據預算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及其履行法定職能的需要編制的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年度收入支出預算; 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也稱“預算科目”,是指為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活動,對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的類別和層次進行的劃分; 結轉資金,是指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年終尚未執(zhí)行完畢或者因故未執(zhí)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繼續(xù)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年度預算執(zhí)行終了,預算收入實際完成數扣除預算支出和結轉資金后剩余的資金; 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對預算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等進行的客觀、公正的評價; 國庫單一賬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庫業(yè)務經辦機構開設的,用于記錄、核算和反映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及預算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預算資金活動,并用于與零余額賬戶進行清算的存款賬戶; 零余額賬戶,是指財政部門和各部門、各單位在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業(yè)務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預算資金支付業(yè)務并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日終余額為零; 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是指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基礎編制的反映各級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xù)性的報告。 預算法中下列用語的范圍: 轉移性收入,包括上級稅收返還、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調入資金,以及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列入轉移性收入的無隸屬關系政府的無償資助。 轉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級的支出,對下級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調出資金,以及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列入轉移性支出的給予無隸屬關系政府的無償資助。
第二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十八條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礦藏、水流、海域、無居民海島以及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專用儲備物資等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收入等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收入等。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罰沒收入等。 第十九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包括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相對應的各項支出和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等轉移性支出。 第二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包括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按照規(guī)定上繳國家的利潤收入,國有資本控股和參股公司獲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但依照國務院規(guī)定應當繳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收入除外。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包括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以及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等轉移性支出。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保險費收入、一般公共預算安排補助及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包括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確定,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guī)定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報送期限等。 第二十四條 中央各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組織編制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草案。 中央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草案的審核,并匯總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按照規(guī)定期限報財政部審核。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審核中央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中央預算草案;匯總地方預算草案或者地方預算,匯編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地區(qū)的具體情況,提出本行政區(qū)域編制預算草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啟動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編制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區(qū)域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guī)定有關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報送期限等。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要求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組織編制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草案,按照規(guī)定期限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本級政府預算草案,匯編本級總預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定后,按照規(guī)定期限報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匯總的本級總預算草案,應當于下一年1月10日前報財政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時,發(fā)現不符合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予以糾正;匯編本級總預算時,發(fā)現下級政府預算草案不符合上級政府和本級政府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由本級政府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征求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財政部門要求向相關財政部門提供下一年度預算收入征收預測報告。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預算法和本條例; (二)年度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 (三)上級政府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要求; (四)中期財政規(guī)劃、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以及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 (五)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入范圍和支出責任; (六)上一年度預算收入情況、對本年度經濟形勢的預測、收入政策調整以及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等; (七)最近年度決算和有關績效評價結果、上一年度支出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支出政策調整等。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預算法和本條例; (二)本級政府的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 (三)本部門、本單位的法定職責、工作任務、事業(yè)發(fā)展計劃、中期項目規(guī)劃; (四)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部規(guī)定制定的預算支出標準、資產配置標準; (五)本部門、本單位最近年度決算和有關績效評價結果、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以及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六)編制預算涉及人員情況、存量資產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要求規(guī)定本級預算草案編制的程序。 第三十五條 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是編制預算、決算,組織預算執(zhí)行以及相關會計核算的基本工具。 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需要,可以對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作出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 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稱“預算支出標準”,是指對預算事項合理分類并分別規(guī)定的支出限額,主要包括基本支出標準和項目支出標準。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預算支出標準,結合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財力可能和實際工作任務的合理需要,制定本地區(qū)或者本級的預算支出標準。 第三十七條 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績效目標”,是指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計劃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績效目標應當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并同預算資金相匹配,是預算編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預算管理相關的資產管理制度。 各部門、各單位在編制預算草案時,應當結合存量資產情況,根據資產配置標準等要求編制新增資產配置計劃,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九條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收入,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資金、地方上解收入、從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調入資金; (二)支出,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償還政府債務本金支出、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補充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 中央財政本年度舉借的國內外債務和還本數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收入,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資金、上級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從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調入資金、其他調入資金; (二)支出,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償還政府債務本金支出、上解上級的支出、對下級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補充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 第四十一條 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編制內容: 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包括本級收入、上一年度結余、地方上解收入; 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支出,包括本級支出、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 第四十二條 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包括本級收入、上一年度結余、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轉移支付; (二)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支出,包括本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轉移支付、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 第四十三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內容: (一)收入,包括本級收入、上一年度結余、上級轉移支付; (二)支出,包括本級支出、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對下級的轉移支付。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一般公共預算安排補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編制的內容: (一)收入,包括本級預算撥款收入、預算撥款結轉結余、其他各項收入; (二)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項目支出。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應當編列到款。按功能分類編列到項的支出應當與按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的支出相互銜接。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項目支出管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績效為導向的項目支出預算評審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開展預算評審。 項目支出應當實行項目庫管理,并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 第四十七條 預算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余額管理”,是指中央政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債務余額的限額內,決定發(fā)債規(guī)模、品種結構、期限結構和發(fā)債時點的管理方式。 預算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余額”,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債務未償還的本金。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舉借的債務包括境內發(fā)行的國債、特別國債,境外發(fā)行的主權債,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等。 第四十八條 預算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所稱“舉借債務的規(guī)模”,是指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舉借債務的總限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舉借債務的限額由財政部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舉借債務的總限額內根據各地區(qū)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測算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舉借的債務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舉借的債務不得突破國務院下達的政府債務限額。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可以將舉借的債務轉貸給下級政府。接受轉貸并向下級政府轉貸的政府應當將轉貸債務納入本級預算管理。使用轉貸的政府應當將轉貸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wěn)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第四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舉借的債務分為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一般債務是指為無收益的公益性事業(yè)的發(fā)展舉借的債務,通過發(fā)行地方政府一般債券舉借。專項債務是指為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yè)的發(fā)展舉借的債務,通過發(fā)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舉借。地方政府應當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國務院下達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包括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 地方政府債券的發(fā)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五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通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其他任何主體舉借政府債務。 第五十一條 中央政府可以將舉借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給省級政府。 中央政府向省級政府轉貸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省級政府負有直接償還責任的,應當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省級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應當向財政部提供擔保。省級政府未能按時履行還款義務或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中央政府可以相應抵扣對該地區(qū)的稅收返還等。 省級政府可以將中央政府轉貸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給下級政府。接受轉貸的政府負有直接償還責任的,應當納入本級預算管理;負有擔保責任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提供擔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在公開本級政府債務情況時應當公開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舉借、轉貸、使用、償還等情況。 第五十二條 根據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等指標,評估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狀況。財政部對債務高風險地區(qū)提出預警,并監(jiān)督其化解債務風險。債務高風險地區(qū)一般不得新增政府債務規(guī)模。 第五十三條 國家支持推廣應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交通運輸和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yè)投資和運營。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規(guī)范指導和監(jiān)督。有關財政補貼等支出應當納入相應預算管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可以在一般公共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資金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創(chuàng)業(yè)投資引導基金、產業(yè)投資基金等,通過市場化運作,引導社會資本共同支持經濟社會發(fā)展薄弱環(huán)節(jié)和重點領域發(fā)展。 依前款設立創(chuàng)業(yè)投資引導基金、產業(yè)投資基金等應當明確政府投資收益處理、政府投資退出等事項。政府投資退出時收回的資金應當繳入國庫,納入相應預算。 依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設立的創(chuàng)業(yè)投資引導基金、產業(yè)投資基金等的運營機構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運營情況。 第五十五條 預算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稱“基本標準”,是指編制一般性轉移支付預算時采用的分配方法、選取的客觀因素以及各因素的比重設置等。 預算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稱“計算方法”,主要是指在選取有關因素基礎上的公式化方法。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應當于每年9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具體下達事宜由財政部辦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至下級政府,具體下達時間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規(guī)定,具體下達事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辦理。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提前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預計數占當年一般性轉移支付預算數的比重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占當年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數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項目管理分配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一并明確下一年度組織實施的項目。 第五十七條 經本級政府批準,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額度不得超過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1%。年度終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預算周轉金全部收回,作為結余資金調入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 第五十八條 預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稱“連續(xù)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是指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在下一年度終了時仍未用完的資金。 一般公共預算連續(xù)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補充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連續(xù)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可以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各部門、各單位基本支出的結余資金,應當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統(tǒng)籌安排;項目支出的結余資金以及連續(xù)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含專項轉移支付結轉資金)應當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收回統(tǒng)籌安排使用。 第五十九條 預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所稱“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分期下達預算的,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應當合理設定分期下達數,最后一期的下達時間不得遲于預算執(zhí)行當年9月30日;先預付后結算的,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應當按照預計數全部下達,預算年度終了根據本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辦理結算。
第四章 預算執(zhí)行 第六十條 預算執(zhí)行中,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落實財政稅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 (二)制定組織預算收入和管理預算支出的制度和辦法; (三)督促各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各有預算收入收繳職責的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征繳預算收入; (四)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和用款計劃,合理調度、撥付預算資金,規(guī)范庫款和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監(jiān)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建立覆蓋預算執(zhí)行全過程的動態(tài)監(jiān)控機制,厲行節(jié)約,提高效率; (五)統(tǒng)一管理政府債務的舉借、支出、償還,對使用單位和債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六)指導和監(jiān)督各部門、各單位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規(guī)范賬戶管理,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按照規(guī)定使用預算資金; (七)匯總、編報分期的預算執(zhí)行數據,分析預算執(zhí)行情況,按照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定期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八)指導和監(jiān)督各部門、各單位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監(jiān)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資產使用情況; (九)組織和指導預算資金績效監(jiān)控、績效評價,充分應用績效評價結果; (十)協(xié)調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國庫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業(yè)務工作。 第六十一條 預算執(zhí)行中,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本部門、本單位預算執(zhí)行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二)依法組織收入,嚴格支出管理,實施績效監(jiān)控,開展績效評價,充分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對單位的各項經濟業(yè)務進行會計核算; (四)編制財務報告,匯總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 第六十二條 各級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征收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規(guī)定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國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存入依法設立的財政專戶。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征收除稅收以外的預算收入時,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被征收對象開具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監(jiān)制的財政票據或者采用稅收票據并在其中列明。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將收入征管信息提供給有關政府財政部門。 第六十三條 預算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所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按照規(guī)定的設立程序,在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開設用于管理核算特定專用資金的銀行結算賬戶。 財政專戶資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財政專戶資金。 各級財政專戶資金應當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納入統(tǒng)一的會計核算,并在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中單獨反映。 第六十四條 預算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特定專用資金,包括: (一)法律規(guī)定可以設立財政專戶的資金; (二)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贈款; (三)按照規(guī)定存儲的人民幣以外的貨幣; (四)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特定專用資金。 本條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特定專用資金需要設立財政專戶的,應當由財政部核準;本條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特定專用資金需要設立財政專戶的,應當由財政部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變更財政專戶應當依照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xù),撤銷財政專戶應當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五條 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法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guī)定的預算級次、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繳款方式和期限繳入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存入依法設立的財政專戶,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六十六條 預算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所稱“預算”,包括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和上一年度預算結轉。 第六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資金撥款和支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按照預算撥付,即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付資金。除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計劃的資金撥付,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二)按照規(guī)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即根據用款單位的申請,按照用款單位的預算級次和審定的用款計劃,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預算資金撥付程序辦理撥付,不得辦理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資金撥付; (三)按照進度撥付,即根據各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資金。 第六十八條 省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政府債務限額,合理安排發(fā)行政府債券的品種、結構、期限和時點,降低政府舉借債務的成本。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國庫庫款管理,合理調度庫款資金,在保證國庫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庫款墊付到期政府債務的本金,適時發(fā)債歸還,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第六十九條 財政轉移支付應當通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辦理。除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直接給下級政府部門、單位下達或者撥付資金。 中央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接受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補助,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財政部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預算和財政制度,強化預算約束,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guī)定的支出用途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guī)定使用資金,合理安排支出進度。 各部門、各單位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準不得開立賬戶。 第七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與預算執(zhí)行有關的財務規(guī)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會計核算。 第七十二條 中央預算實行權責發(fā)生制的特定事項,由財政部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預算實行權責發(fā)生制的特定事項,是指預算年度終了,已經根據預算批準用款計劃但尚未實際支付并報本級政府批準的國庫集中支付結余事項。 第七十三條 地方國庫業(yè)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qū),由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有關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后,委托有關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辦理。 具備條件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國庫,具體條件和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理中央國庫業(yè)務應當接受財政部的指導和監(jiān)督,對中央財政負責。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有關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辦理地方國庫業(yè)務應當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對地方財政負責。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的地方國庫業(yè)務制度應當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履行下列國庫管理職責: (一)組織擬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國庫管理相關業(yè)務流程; (二)管理本級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收付業(yè)務; (三)通過政府采購選擇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資金清算,開展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管理及職責履行考評工作; (四)管理國庫庫款和財政專戶資金,建立健全國庫現金管理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jiān)督并定期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業(yè)務、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有關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辦理國庫業(yè)務的職責履行情況; (六)審核預算單位資金使用計劃和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申請,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 第七十六條 中央國庫業(yè)務經理機構和地方國庫業(yè)務辦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國庫業(yè)務經辦機構)履行下列國庫管理職責: (一)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及時準確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更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二)按照財政部門指令及規(guī)定時間,辦理國庫單一賬戶與零余額賬戶資金清算業(yè)務; (三)按規(guī)定監(jiān)督代理國庫集中收付業(yè)務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的資金清算業(yè)務; (四)對國庫庫款收支有關憑證要素的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 (五)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編報預算收入入庫、解庫及庫款撥付情況的日報、旬報、月報和年報及明細情況; (六)建立健全預算收入對賬制度。 第七十七條 國庫業(yè)務經辦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國庫業(yè)務的管理。 國庫業(yè)務經辦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預算收入繳庫的規(guī)定,不得延解、占壓應當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和國庫庫款。 第七十八條 國庫業(yè)務經辦機構必須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簽發(fā)的撥款憑證或者支付指令于當日辦理資金撥付,并及時清算資金或者將款項及時轉入收款單位的賬戶。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簽發(fā)的撥款憑證或者支付指令,憑證要素合規(guī)齊全的,國庫業(yè)務經辦機構不得延遲或者拒絕辦理。 第七十九條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不得將國庫庫款和財政專戶資金借給任何部門、單位、企業(yè)或者個人,但經本級政府批準臨時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借款給本級政府所屬部門、直屬事業(yè)單位且不超過一年期限的除外。各級政府應當將財政對外借款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政府所屬部門、直屬事業(yè)單位應當按時歸還借款。超期未還的,應當責令改正。 上下級財政之間的資金往來、財政部門提前撥付預算資金,不屬于財政對外借款。 第八十條 國家建立以國庫現金流量預測和庫底目標余額管理為基礎的國庫現金管理制度。財政部負責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qū)國庫現金管理。 國庫現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相統(tǒng)一的原則。 第八十一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有預算收入收繳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國庫業(yè)務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互之間的預算收入對賬制度,在預算執(zhí)行中按旬、按月、按季、按年核對預算收入的收納及庫款撥付情況,保證預算收入的征收入庫和庫存金額準確無誤。 第八十二條 涉及中央預算收入退付的辦法,由財政部制定。地方預算收入退付的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各級預算收入退付的審批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涉及中央預算收入的退付,由財政部或者財政部授權的機構批準。地方預算收入的退付,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具體退付程序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辦理預算收入退付,應當直接退給申請單位或者申請個人,退付資金有專項用途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退付款項。 第八十三條 預算法第六十一條所稱“國庫集中收繳制度”,是指預算收入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繳入國庫的辦法。 預算法第六十一條所稱“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是指預算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采取財政直接支付或者財政授權支付方式,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的辦法??h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財政國庫支付執(zhí)行機構承擔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具體工作。 財政直接支付是指由政府財政部門開具支付令,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支付到收款人,財政零余額賬戶再與國庫進行資金清算的支付方式。財政授權支付是指預算單位根據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授權,自行開具支付令,通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支付到收款人,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再與國庫進行資金清算的支付方式。 國庫集中收繳制度和集中支付制度統(tǒng)稱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第八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執(zhí)行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財政部門有關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匯報,研究解決預算執(zhí)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十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各部門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績效進行考核。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與本級各預算收入相關的征收部門和單位征收本級預算收入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及退還預算收入的,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向本級政府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具體報告內容、方式和期限由本級政府規(guī)定。 第八十七條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本行政區(qū)域預算執(zhí)行情況,包括預算執(zhí)行旬報、月報、季報、政府債務余額統(tǒng)計報告及相關文字分析材料,具體內容、報送方式、期限由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規(guī)定。 第八十八條 各級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有預算收入收繳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政府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相關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預算收入征收或者收繳明細情況,并附分析說明材料。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與相關財政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過電子政務平臺共享所有收入征管信息。 第八十九條 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九十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收支情況等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 第九十一條 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稱“超收收入”,是指年度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實際完成數超過相對應的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收入預算的部分。 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所稱“短收”,是指年度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實際完成數小于相對應的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收入預算的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實際完成數”和“收入預算”,不包括轉移性收入和政府債務收入。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按照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增列的赤字,應當在國務院下達的本地區(qū)政府債務限額內發(fā)行短期債券平衡。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下政府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zhí)行中出現短收的,通過調入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或者其他預算資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可以通過申請上級政府臨時救助平衡當年預算,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歸還。 第九十二條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全額補充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十三條 預算法第七十二條所稱“預算資金的調劑”,是指預算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況之外,預算資金在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變動。 預算執(zhí)行中,預算資金的調劑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同一部門的預算資金在同一功能分類科目下,人員經費在不同經濟性質分類科目間調劑的,或者公用經費在不同經濟性質分類科目間調劑的,或者項目支出在不同經濟性質分類科目間調劑的,由部門負責辦理; (二)同一部門的預算資金,人員經費或者公用經費在不同功能分類科目間調劑的,或者公用經費和項目支出間調劑的,或者項目間調劑的,或者人員經費增加需要從本部門其他預算資金調劑的,由部門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核準后辦理; (三)部門的預算資金與本部門以外預算資金間調劑,凡不涉及預算級次間變動或者部門新增項目的,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辦理并向本級政府報告; (四)不同預算級次間的預算資金調劑的,或者部門新增項目需要從本部門以外預算資金調劑的,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九十四條 年度預算確定后,部門、單位改變隸屬關系,引起預算關系或者預算級次變化的,應當在改變財務關系的同時,相應辦理預算及資產劃轉,具體劃轉辦法由財政部規(guī)定。
第五章 決 算 第九十五條 決算草案的編報事項,依照預算法和本條例以及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六條 財政部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編制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fā)中央各部門決算、地方決算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的部署,部署編制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fā)本級政府各部門決算、下級政府決算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第九十七條 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區(qū)域決算草案和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各部門根據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第九十八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據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據對賬工作。 決算各項數據應當以經核實的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會計數據為準,不得以估計數據替代,不得弄虛作假。 各部門、各單位決算應當列示結轉、結余資金。 第九十九條 預算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所稱“預算數”,包括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數和上一年度結轉的預算數,應當分別單獨列示。 第一百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布置,認真編制本單位決算草案,在規(guī)定期限內上報。 各部門在審核匯總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基礎上,連同本部門自身的決算收入和支出數據,匯編成本部門決算草案并附詳細說明,經部門行政領導簽章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一百零一條 各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制收入年報及有關資料報送相關財政部門。 第一百零二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清理核實的政府會計數據和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等相關資料編制本級決算草案。 第一百零三條 年度預算執(zhí)行終了,對于上下級財政之間按照規(guī)定需要清算的事項,應當在決算前辦理結算。 第一百零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自本級決算批準之日起30日內,將本級決算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決算數據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章 監(jiān) 督 第一百零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的監(jiān)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的監(jiān)督;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認真研究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改進預算管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及時答復。 第一百零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預算執(zhí)行的監(jiān)督,對下級政府在預算執(zhí)行中違反預算法、本條例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下級政府應當接受上級政府對預算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根據上級政府的要求,及時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虛報;嚴格執(zhí)行上級政府作出的有關決定,并將執(zhí)行結果及時上報。 第一百零八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編制、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一百零九條 財政部派出機構對下列事項履行預算管理監(jiān)督職責: (一)所在地中央預算單位預算編制、預算執(zhí)行和決算編制; (二)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相關基礎資料及預算執(zhí)行; (三)中央預算收入執(zhí)行和國庫業(yè)務; (四)國家重大財政政策和中央重大項目預算執(zhí)行; (五)所在地中央預算單位支出績效; (六)地方政府債務監(jiān)督; (七)財政部交辦的其他預算管理事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職責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具體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預算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一百一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應當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有關預算的監(jiān)督檢查;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預算資料;執(zhí)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的檢查意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預算法第九十三條第(六)項所稱“違反本法規(guī)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是指: (一)未經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凍結、動用國庫庫款; (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未經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政府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退付的; (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將所收稅款和其他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和財政專戶之外的其他賬戶的; (四)未經有關政府財政部門同意辦理退付的; (五)違反規(guī)定將國庫庫款挪作他用的; (六)延解、占壓國庫庫款的; (七)占壓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的; (八)查封零余額賬戶的; (九)違反預算法規(guī)定的其他相關行為。 第一百一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 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設立一般性轉移支付的; 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下達轉移支付預計數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設立和管理專項轉移支付的; 擅自制定財政、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 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的; 擅自開立賬戶的;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財政對外借款,以及未按時歸還財政借款的; 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地方政府擅自制定財政、稅收政策減免中央預算收入或者影響中央預算收入征收的,中央政府可以相應抵扣對該地區(qū)的稅收返還等。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 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應當包括政府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以及以此為基礎進行的綜合分析等。 各部門、各單位會計核算應當符合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需要。 各部門應當合并所屬各單位的財務報告,編制本部門財務報告,并報送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部門財務報告、財政總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的基礎上,編制本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各部門、各單位的財務報告應當包含其管理的各類資產、負債信息等。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信息的分析利用。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級或者本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這是財政部的一個征求意見稿,但據了解,目前各地財政部門基本上是按這個掌握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前期已經登載出,可在查閱歷史消息或者在主頁下方中間的“匯總”中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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