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權向辦案單位索取《拘留通知書》(但有礙偵查的情形除外)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guī)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處所在24小時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聽說家屬被抓,又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可以直接向辦案單位索取《拘留通知書》(但上述有礙偵查的情形除外)。《拘留通知書》應當注明你的親人可能涉嫌的犯罪罪名,辦案單位及承辦人,你的親人被羈押的具體看守所或拘留所。
2、刑事拘留的期限: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10日內(nèi),最長37天,檢察機關自偵案件10日內(nèi),最長14天,到期后,您的親人要么被檢察院批準逮捕,要么釋放或取保候審。
3、親人被刑事拘留后,可不可以看望或見面問些情況
不可以。刑事案件在偵查單位的偵查期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法院審理期間以及法院判決生效以前,如果親人被羈押的,任何親屬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見面的(特殊情況除辦案單位審查批準除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因此,在您的親人被刑事拘留之后,應該盡快委托律師,只有這樣才能及時讓律師會見當事人,及時了解案件的情況。
4、委托律師的時間和什么人有資格委托律師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guī)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br>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如無近親屬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也可以代為聘請律師。
5、刑事案件偵查階段聘請律師,律師有什么作用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guī)定:“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br>
《刑事訴訟訴》第36條規(guī)定:“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br>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律師的主要作用是:
其一、與犯罪涉嫌人本人見面或通信,了解案件。(被羈押的犯罪涉嫌人除律師外,其他人都不能見面)。
其二、保障犯罪涉嫌人的人身合法權利。如被辦案單位人員刑訊逼供,毆打、體罰等以及被同監(jiān)室的其他犯罪涉嫌人毆打、體罰等或被看守所人員毆打、體罰等,可以代為申訴、控告,保障其人身合法權利。
其三、向犯罪涉嫌人提供法律幫助,如解答相關的法律咨詢、法律問題、告知其相關的合法權利(如對公安機關、安全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的訊問筆錄,記載錯誤的,有權要求訂正或在簽名時注明等)。
其四、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如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取保候審等。
其五、對所涉案件提出法律意見,包括是否構成犯罪、罪名定性是否錯誤、犯罪事實是否查清、犯罪證據(jù)是否存疑等。
其六、對辦案單位存在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更正,要求依法辦案。如對犯罪涉嫌人是否超長羈押、是否變相刑訊逼供,調(diào)查取證是否合法等,如果違法的,有權要求更正。
6、可否要求律師代送有關書信、物品、現(xiàn)金
不可以,根據(jù)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guī)范,律師不得為犯罪涉嫌的親屬代為轉交有關信件。也不得代為直接轉交有關食品、物品、香煙等。親屬可以直接到羈押的看守所通過看守所的物品轉交中心轉交相關看守所規(guī)定可以轉交的物品、如衣服等,也可以向看守所寄存少量現(xiàn)金,該款項犯罪涉嫌人可以在看守所內(nèi)使用,比如另行購買自費用品、訂餐等。
7、親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先盡量不要告訴家中年邁的長者和未成年人,以免影響老人和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