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法 碼】合同法學·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效力·合同無效 (t0302041) 【關 鍵 詞】民事 確認合同無效 婚姻關系 存續(xù)期間 婚外同居 違法關系 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財產 贈與 財產權 處理權 行為無效 不正當關系 善意 公序良俗原則 返還 【學科課程】合同法學 【知 識 點】贈與 婚外同居關系 夫妻共同財產 公序良俗原則 【教學目標】明確贈與行為的效力認定,掌握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 【裁判機關】xx中級人民法院 【程序類型】民事再審 【案例效力】★★★☆☆ 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2輯(總第54輯)收錄
【案例信息】 【案 由】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申 訴 人】 李xx(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被申訴人】 程xx 馮xx(均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爭議焦點】 夫或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第三者同居,此后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該行為能否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馮xx明知程xx有配偶而與之同居,故其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05萬元的錢款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德;程xx未經(jīng)其配偶李xx同意,將夫妻共有巨額財產贈與馮xx,該贈與行為無效;張x明知馮xx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財產,而與馮xx惡意串通,以借款形式轉移財產,故其應返還。 一審法院判決:馮xx向李xx返還轎車及房屋,過戶費用由程xx承擔;馮xx向李xx返還304 9928元;張x對其中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駁回李xx其他訴訟請求。 馮xx、張x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程xx的贈與行為是基于真實意思表示作出的,且已對標的物辦理過戶登記,故該行為有效;馮xx應返還其索取的資金3 049 928元。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三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 檢察機關抗訴認為:程xx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馮xx,馮xx基于婚外同居關系取得房屋和車輛,該贈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 再審法院判決:馮xx返還購買車輛和房屋的對價730 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資金3 049 928元;張x對其收到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裁判要旨】 夫或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第三者同居,其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其與第三者之間的關系屬違法關系。夫或妻一方在此期間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財產權以及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處理權,因而應認定該行為無效。同時,第三者基于與有配偶者之間的不正當婚外同居關系獲得贈與財產,可以認定其主觀并非善意,且其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因而從該角度講,贈與行為亦應為無效。贈與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后,第三者應返還贈與財產。 【法理評析】 夫或妻一方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雙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夫或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第三者同居的,違反了法律關于“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guī)定。夫或妻一方在與第三者同居期間,未征得配偶的同意將財產贈與第三者的,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而第三者基于與有配偶者之間不正當婚外同居關系獲得贈與財產,其主觀并非善意,且其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故應屬無效。 本案中,李xx與程xx系夫妻關系。程xx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馮xx進行婚外同居,并贈與馮xx現(xiàn)金及住房。而且馮xx在以辦公司需要注冊資金為由向程xx索要資金后,與張x簽訂《借款協(xié)議》,將受贈金錢轉至張x名下。程xx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馮xx同居的行為違反了法律關于“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guī)定,雙方屬于屬于違法關系。程xx其在此期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贈與馮xx現(xiàn)金及房屋的行為侵害了其配偶的財產權,該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同時,馮xx作為第三者,基于與程xx之間的不正當婚外同居關系獲得贈與財產,其主觀并非善意,且其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從該角度講,程xx與馮xx之間的贈與行為亦應被認定為無效。綜上。贈與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后,馮xx應返還購買車輛和房屋的對價及其索取的資金,張x對其收到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 民事答辯狀 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答辯狀 民事申訴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事再審判決書 【思考題和試題】 1.贈與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2.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民事判決書》 抗訴機關:xx檢察院。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xx。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程xx。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馮xx。 原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張x。 申訴人李xx與被申訴人程xx、馮xx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李xx不服,提出申訴。本院作出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李xx與程xx系夫妻關系。程xx與馮xx于2004年11月開始婚外同居,當月程xx給馮xx20萬元現(xiàn)金購買轎車,馮xx用該款購買轎車一輛且登記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xx購買藍灣俊園住房一套,向開發(fā)商支付530 500元購房款。2005年4月,程xx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將該套房屋贈與馮xx,房屋產權登記在馮xx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間,馮xx以辦公司需要注冊資金為由向程xx索要資金,程xx共給付馮xx3 049 928元。2005年7月2日,馮xx與張x簽訂《借款協(xié)議》,張x承認實際收到290萬元借款。 2006年7月,李xx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確認程xx贈與馮xx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馮xx返還304.90萬元、車牌號鄂a-fl385轎車一輛、藍灣俊園住房一套,要求張x返還290萬元。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馮xx與程xx年齡相差懸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并向程xx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05萬元的錢款,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主觀上并非出自善意。程xx未經(jīng)李xx同意,將夫妻共有巨額財產贈與馮xx,侵害了李xx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第三人張x明知馮xx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上述財產,卻與馮xx惡意串通,以所謂長期借款的形式將290萬元轉移到自己名下,其應將該款項返還給李xx。據(jù)此判決: 1.馮xx向李xx返還轎車及房屋,過戶費用由程xx承擔; 2.馮xx向李xx返還3 049 928元; 3.張x對其中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4.駁回李xx其他訴訟請求。 馮xx、張x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程xx向馮xx的贈與行為應依合同法的規(guī)定單獨判斷,贈與行為是程xx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辦理過戶登記,故應當認定為有效,馮xx向程xx索取資金3 049 928元應予返還。二審判決如下: 維持一審判決第二、三項,撤銷了第一項,即馮xx返還現(xiàn)金但不返還轎車和房屋。 x檢察院抗訴認為:程xx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馮xx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馮xx取得訴爭房屋和車輛是基于其與程xx之間不正當?shù)幕橥馔雨P系,其取得財產主觀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償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終審判決認定程xx贈與給馮xx房產與車輛的行為有效,系適用法律錯誤。 再審法院認為,程xx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無效,馮xx應返還當時購買車輛和房屋的對價730 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資金3 049 928元,張x應對其收到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再審法院據(jù)此判決如下: 1.馮xx返還當時購買車輛和房屋的對價730 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資金3 049 928元; 2.張x對其收到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
|
來自: 半刀博客 >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