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六個時點需關注
2016-09-09 12:33:15 作者:劉佑渠 朱冬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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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行政相對人在辦理涉稅事項、接受稅務行政管理等過程中,偶爾會由于違反稅法規(guī)定而被稅務機關處罰,行政相對人理所當然應為自身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但在接受處罰的同時,不妨也關注一下法律賦予的申請聽證權。為便于大家更好地掌握聽證,本文重點介紹與聽證相關的六個時點。 一、稅務機關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應在處罰決定前 《行政處罰法》及《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罰款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因此,如果當事人被處罰的金額達到上述標準,就應關注稅務機關是否在處罰決定前已告知聽證的權利,如果沒有告知,或者在處罰決定后才告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因此,如果稅務機關沒有按規(guī)定告知聽證權,當事人即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應在稅務機關告知后3日內 《行政處罰法》及《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這里的“3日”該如何理解呢?以2016年8月5日告知為例,那么當事人提出聽證的截止日期應當是哪一日呢?對此,《行政處罰法》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未作明確,筆者認為可以參考以下規(guī)定: (一)行政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 關于期間的計算,行政訴訟法中并無直接規(guī)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二)其他行政類法律規(guī)定 1.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jié)假日。” 2.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3.行政強制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p> 參考上述各項規(guī)定,同時考慮到行政法主要是限制公權力,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這一總原則,筆者認為,這里的“3日”是賦予當事人權利,可按照工作日(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掌握,且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因此,如果2016年8月5日告知,當日應不算,8月6日、7日分別為星期六、星期日亦不算,8月8日~10日為三個工作日,即當事人從8月11日起不得再提出聽證申請。 三、稅務機關通知當事人應在聽證的7日前 《行政處罰法》及《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這里的“7日”又該如何理解呢?以2016年8月19日舉行聽證為例,稅務機關最遲應于哪一日通知當事人呢?筆者認為這里“7日”是對稅務機關的要求,也是為保護當事人權益,可按工作日且不算開始當日來掌握,即最遲于8月9日通知當事人。試想如果不按工作日掌握,遇到國慶節(jié)之類的7日長假,例如10月8日進行聽證,只需在9月30日通知當事人,而當事人準備的工作日時間就只有一兩天,顯然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稅務機關組織聽證應在收到聽證要求后15日內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筆者認為,這里的“15日”是對稅務機關的限制要求,可按照自然日掌握為宜,且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以2016年8月8日申請聽證為例,稅務機關最遲應于8月23日組織聽證。 五、當事人申請回避應于舉行聽證的3日前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乇苌暾?,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那么這里的“3日”到底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呢?筆者認為,這里的“3日”是賦予當事人權利,也按工作日掌握為宜,同時這樣也可以與稅務機關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的口徑保持一致,確保當事人已有不少于4個工作日的申請時間。 六、當事人申請延期應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當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耽誤提出聽證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是否準許,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決定。這里的“5日”是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故也可按工作日掌握。 綜上所述,鑒于《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均未對與聽證相關的3日、5日、7日、15日等期間作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可參考其他行政類法律相關規(guī)定,結合限制公權力,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這一總原則,對這里的3日、5日、7日可按照工作日(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掌握,對這里的15日可按自然日掌握,且所有期間開始的日都不計算在期間內?!缎姓幜P法》施行至今已20年,不少內容在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建議應盡快修訂完善,盡量減少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分歧。 作者單位:江蘇省泰州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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