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深海魚(“刑事實務”公眾號),特別聲明:本文謝絕任何媒體轉載。 尋釁滋事罪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尋釁滋事罪只有四種類型,沒有兜底性類型。(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下面,筆者用實務的角度逐項來解析具體適用。 (一)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 實務中難點在于何為隨意毆打?這需要結合尋釁滋事罪本質特征屬性去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 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或者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根據(jù)該司法解釋的描述,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主觀上需要滿足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動機。 “無事生非”型。隨意毆打,并不僅僅指無事生非、為所欲為的毆打,當然無事生非的隨意毆打是其中一種,比如被害人看了嫌疑人一眼,嫌疑人就要去揍被害人,或者嫌疑人看被害人不順眼就打他,或者純粹為了尋求刺激,路上看見被害人單身一人就過去欺負他,無事生非型的毆打最能體現(xiàn)出隨意性。 “借故生非”型。隨意毆打還包括借故生非的毆打他人,借故生非中“借故”也是沒有正當理由的,因為是靠“借”的,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應出毆打的隨意性,比如被害人在吃飯的時候大聲說話,嫌疑人過去就揍他讓他讓不要吵;又比如被害人走路的時候不小心碰到了嫌疑人,嫌疑人就過去罵他打他,所以在“借故生非”中,也是比較容易判斷毆打行為的隨意性的,和“無事生非”類型是相似的。但司法解釋不這么認為,司法解釋一邊認為“借故生非”是“小題大做、借題發(fā)揮”突出無正當理由性和隨意性,一邊又認為“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比如最高法研究室對該司法解釋的解讀中舉例“借故生非”中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例子:“如被害人的車擋住了行為人的路,經(jīng)行為人請求,被害人拒絕挪動,甚至辱罵行為人,從而引起雙方?jīng)_突的,不應認定尋釁滋事”。筆者認為,如果矛盾系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那就不是“借故生非”型了,而是“因故生非”型?!敖韫噬恰敝饕獑栴}出在“借”字上面,“借”字就凸顯了行為人毆打他人借理由和隨意性。 “因故生非”型。筆者認為,除了司法解釋所列舉的“無事生非”、“借故生非”這二種毆打行為是比較典型的沒有理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表現(xiàn)出明顯的隨意性之外,實務中比較有難度的是“因故生非”型,這可能也是司法解釋難以歸納提煉的一種類型,所以沒有涉及。“因故生非”,是要考察“故”的起因和發(fā)展情況的,比如同樣是前面舉的二個例子,被害人吃飯的時候大聲說話,如果剛好嫌疑人在打電話,因為被害人大聲說話而聽不清楚,心里很惱火,過去叫被害人說話輕一點,被害人卻說這是他的自由,你管不著,而且仍然繼續(xù)大聲說話,嫌疑人因此和被害人發(fā)生了激烈的口角,繼而相打,如果事情這樣發(fā)展,那么嫌疑人主觀上就不滿足司法解釋所要求的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不是尋釁滋事的行為。同樣,被害人不小心撞到了嫌疑人,嫌疑人說你怎么回事,撞到我了,被害人不但不道歉,還說你怎么走路不看著點,由此雙方引發(fā)口角繼而相打,同理不能認定嫌疑人是尋釁滋事的行為。再比如上述最高法研究室對該司法解釋的解讀中提到的車擋住了行為人去路的例子,也是“因故生非”的類型。對于“因故生非”型尋釁滋事,我們可以這樣描述:“行為人因日常生活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因故生非,而缺乏一般人的克制發(fā)泄情緒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認定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引入“一般人”的判斷標準判斷“因故生非”型尋釁滋事,比如作為一般人碰到這類事件矛盾發(fā)生、發(fā)展情況會怎樣,如果一般人也很可能起沖突繼而相打,那么行為人發(fā)生毆打他人的行為也是在一般人發(fā)展共性中的,是正常的矛盾沖突后的情緒釋放行為,不應被定性為尋釁滋事行為,反之則應該認定尋釁滋事行為。當然,我們在考慮共性的同時,還要考慮嫌疑人的個性特點,比如考察嫌疑人的性格、文化程度、情緒等因素,因為我們要論證的是嫌疑人這個個體主觀上是否有這種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心態(tài),當然要考慮他的性格、文化程度、家庭影響、特殊事件等,如本身內向、文化層次又低,有些矛盾沖突的解決方式他覺得已經(jīng)是非常妥當了,那么我們也不能一味的按照“一般人”的共性去硬性的判斷他的主觀。 “久故生非”型。司法解釋規(guī)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他人的行為,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jīng)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一開始相當于“因故生非”,這些糾紛的引起雙方都有一定的原因,從“一般人”的角度看待,這類“因故生非”多半是基于“積怨”,實施毆打他人的行為一般不是“尋釁”。但糾紛經(jīng)過一定的機制處理完成后,行為人雙方如果不服的,應該找處理矛盾糾紛的裁決機關解決,而明知矛盾已經(jīng)處理完成,有關部門也做了處罰或者批評,仍然繼續(xù)一而再再而三的實施毆打他人的行為,是屬于“無賴”行為,可以根據(jù)司法解釋認定為尋釁滋事。 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如何理解。司法解釋明確了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認定標準,其中有一項是“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在實務中也有不少困惑。關于兇器的標準,在前述聚眾斗毆罪的“持械”部分已經(jīng)做過論述,在此不再詳細展開。關鍵是持兇器打人,要不要打到人,是否需要一定傷勢的問題。首先持有的兇器要使用去打人,有些案件嫌疑人雖然持有了砍刀,但并不用刀打人,而是一只手拿著刀,另外一只手打人,這個不能算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這個只能認為攜帶兇器打人。其次,在持兇器打人的過程中,不是一定要打到人,比如拿著砍刀在一路追砍被害人,被害人亂跑幸好沒被砍到,這也算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最后,并非一定要造成傷勢,一般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以上的,實務中一般都是要入罪處罰的,如果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沒有打到或者雖然打到但未造成傷勢,那么也可以認為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當然也可以視具體情節(jié)入罪處罰。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型尋釁滋事罪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這里的“恐嚇”是在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時候增加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是指取樂、追求刺激、發(fā)泄情緒等動機,無故、借故、無理、無正當理由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他人”多半是婦女當然不限于婦女。如果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根據(jù)司法解釋,主要是多次實施;持兇器實施;追逐、攔截、辱罵、恐嚇老、弱(流浪乞討人員)、?。ň癫。?、殘、孕、未成年;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jīng)營的;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根據(jù)上述入罪標準,標準并不高,但實踐中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型尋釁滋事罪案件幾乎沒有,客觀上純粹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型尋釁滋事行為確實也不多,即便有也是伴隨著其他的犯罪行為,比如搶劫、強奸、猥褻等其他暴力犯罪,那么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就成了這些暴力犯罪的一個手段,包含在這些暴力犯罪中,不會另行認定尋釁滋事罪。 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1號,2013年9月10日施行)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wǎng)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jīng)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p>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型尋釁滋事罪 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是指以“無賴、蠻不講理”的方式,強行索要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的區(qū)別。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比較容易區(qū)分,可以通過強制被害人的程度進行區(qū)分,強拿硬要行為對被害人也有強制作用,該強制作用顯然沒有足夠壓制被害人反抗,而搶劫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但是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qū)分,如果通過這種強制力的大小去區(qū)分是很難的,兩罪行為都沒有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可以通過主觀因素讓兩者明確區(qū)分,強拿硬要型的尋釁滋事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但他是“無事生非、借故生非”等流氓一樣的動機去獲得非法占有,一般是“借故生非”居多,而敲詐勒索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實施的讓人感受一定強制性的行為,其主觀動機可以多種,兩罪發(fā)生競合時也擇一重罪處罰。另外,還要注意一些政策性特別解釋的規(guī)定,如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任意毀損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qū)別。從字面上理解,顯然主觀上的范圍有大小,任意毀損公私財物主觀上是“任意性”,是為所欲為的心態(tài),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它的主觀方面沒有特殊限制,包含了任意毀損型的尋釁滋事罪的主觀,只要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數(shù)額達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標準,兩罪就發(fā)生想象競合,應當取一重罪處罰。在具體判斷上,可以參照隨意毆打型的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別,重在判斷毀損行為是否是“無事生非”、“借故生非”、“因故生非”、“久故生非”的任意性。此外,對于毀壞財物的故意與盜竊罪的非法占有故意要懂得區(qū)分,比如為了毀損他人財物而將他人財物先偷出來脫離他人的占有再進行毀壞,表面上是以秘密的手段獲得了他人原本占有的財物,符合盜竊罪的客觀表象,但是主觀上并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以毀壞財物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占有后會根據(jù)該財物的固有特點進行利用(包括儲藏),遵循它的功能,而不是馬上將它毀壞。 (四)起哄鬧事型尋釁滋事罪 出于取樂、尋求刺激等動機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應當根據(jù)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shù)、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像車站、碼頭、機場、醫(y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地方是人流比較密集的公共場所,如果在這些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危害性就大,公共場所秩序會被嚴重混亂?!捌鸷弭[事”本身含義就表示出無事生非、制造事端引起公眾恐慌或者聚集圍觀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如果行為人在公共場所真的自殺或者自燃,雖然客觀上造成了群眾圍觀,引起了一定恐慌,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但其主觀上的動機并不符合起哄鬧事的尋釁滋事罪的特點。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1號,2013年9月10日施行)規(guī)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wǎng)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wǎng)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jīng)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p>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的第二款加重情節(jié):“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該款也是在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此處多次行為是否每次都要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jù)司法解釋表述:“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jīng)處理的才可以根據(jù)該款加重處罰”。結合最高法研究室對司法解釋的解讀,這里的三次是每一次都需要構成尋釁滋事罪。另外,每一次之間的時間間隔是沒有明確的,按照最高法研究室對司法解釋的解讀,認為只要未超過法定的追訴時限均可以計入,這里的未經(jīng)處理包括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
|
來自: 昵稱34662875 > 《刑事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