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5 每日一稅】 納稅人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 取得的已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增值稅處理 案例概況 湖北如意有限公司是餐飲業(yè)營改增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銷售2010年6月購進價值100萬元的轎車,售價32萬元。該業(yè)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稅務分析 1.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2.實務分析 【必須注意兩個概念】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納稅人自己在生產(chǎn)上或管理上用過的物品。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可見,已經(jīng)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與舊貨不是同一概念。 (1)營改增前處置舊貨的增值稅處理 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的增值稅處理,一直是財務工作者學習的難點與重點,它既涉及到是否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又涉及到一般納稅人與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適用稅率、征收率及減半征收的問題。為了便于理解,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現(xiàn)予以總結(jié)如下: 需要特別注意: 注意事項1: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注意事項2:如何判斷購入的固定資產(chǎn)是否抵扣過進項?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的規(guī)定,征收率為6%、4%減半征收的一律改為“按3%減半征收”。 小結(jié):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已經(jīng)抵扣進項稅的,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未抵扣進項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納稅人銷售舊貨的,一律在按3%減半征收申報繳納增值稅。 (2)營改增后處置舊貨的增值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現(xiàn)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并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已經(jīng)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chǎn)。 顯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文件有關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規(guī)定是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原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八)項的延續(xù)。 總結(jié):銷售舊貨的增值稅處理和營改增前一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已經(jīng)抵扣進項稅的,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未抵扣進項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納稅人銷售舊貨的,一律在按3%減半征收申報繳納增值稅。 (3)案例分析 本案湖北如意有限公司2010年6月外購價值100萬元轎車,根據(jù)當時政策,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因此2016你年8月銷售該車時,可以按簡易辦法計繳增值稅0.62萬元。 應交增值稅額=32/(1+3%)*2%=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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