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名表登陸中國,免費送,每人限領一只!”某大學張老師看到微信朋友圈的這個“好消息”后,馬上申請領了一只“瑞士名表”,僅支付了29元的運費。張老師很高興,同時按照店家要求將廣告發(fā)到朋友圈,但一個朋友直言不諱地告訴他,這手表最多就值20多元。 用法律術語表示當為贈與,即一方將自己的物品無償送給對方,對方表示接受的行為,然而這一過程并非意味著被贈與人無需付出任何代價。就朋友圈的“免費送”而言,商家免費送出的是物品,但不一定承諾承擔郵寄的費用。從本質分析,如果商家與快遞之間無任何利益關聯(lián),則快遞費用在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如何負擔并不影響贈與的性質。 然而現(xiàn)實并非如此,諸多免費贈品的背后隱藏的是商家獲取的利潤。以一個鍍金皮、珍珠芯的“金花生”吊墜為例,在朋友圈“免費送”活動的界面上,其顯示市場價格為93元,但在諸多網絡商鋪中,同樣款式的飾品價格僅為0.88元。一旦消費者獲得了“免費”的資格之后,商家則會告知消費者需要承擔運費,隨后商家與快遞公司之間就會達成協(xié)議。快遞公司給商家的快遞費標準和普通散戶不一樣,存在多種折扣,但是在快遞單上卻按照正常價格標注郵費。比如商家和快遞公司之間的快遞費按照7元一單計算,商家將進貨價只有1.5元的手鏈“贈送”給消費者,同時在郵寄單上標注10元郵費,如此一來商家可賺取1.5元的利潤。 那么,對于這種“免費送”的性質,在法律上又當如何認定呢?要解答這個問題,首先依賴于對上述“免費送”活動中形成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 首先,在商家和消費者之間。一般而言,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形成的是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且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對于網絡購物,除了一些特殊商品之外, 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梢?,在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買賣關系中,法律賦予了消費者諸多的保護措施。但如果經營者真正免費贈與物品給消費者,則兩者之間形成贈與合同的法律關系。此時,依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贈與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那么對于贈與品的瑕疵,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其次,在商家和快遞公司之間。兩者形成的是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區(qū)別于一般合同,該類合同的簽訂方雖為商家和快遞公司,然其涉及第三人即物品接收人的利益。故此,快遞公司負有將物品依約安全送達給接收人的義務,而商家則負有向快遞公司交付合法物品的義務。 此外,在消費者和快遞公司之間。一般而言,兩者并無直接的合同關系,但實踐中不乏“到付郵費”的情形存在,即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約定由消費者承擔物品的快遞費用,隨后商家和快遞公司之間的協(xié)議明確費用的支付方式為“到付”。此種情形下,便會形成兩個合同關系,即商家和消費者之間關于快遞費用支付的合同,商家和快遞公司之間為消費者設定支付快遞費義務的合同。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快遞費用既可由商家支付,亦可由消費者支付,然無論支付主體如何,該筆費用的實質都應當是快遞公司獲取的付出勞務的金錢對價。故此,如果商家并未收取商品本身的費用,只是讓消費者負擔了正常運費,并不影響贈與關系的成立。但是,如果消費者支付了快遞費用后,商家和快遞公司之間就該筆費用還存在“分成”的約定,則意味著商品并非免費,而是商家通過快遞費分成的方式向消費者進行了“出售”,且“出售”的價格遠高于“贈送品”的正常價格。商家此種虛構“免費”和物品價格的方式,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作出了相應的意思表示,商家已對消費者構成欺詐。 對于欺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比欢鴮μ摷俚摹懊赓M送”活動,受到欺騙的消費者進行維權時,往往會發(fā)現(xiàn)陷入了多重困境。 首先,商家難以確定。諸多的此類商家,其注冊地多與消費者不在同一城市,且不乏虛假注冊,所以消費者在發(fā)現(xiàn)受騙之后,往往很難準確找到商家。此外,還有不少免費送活動是個人進行的宣傳,這樣的個人沒有經營資質,在出現(xiàn)糾紛之后,又經常查找不到個人具體信息,且單純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也無法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故此,無論消費者是選擇到當地工商部門舉報,還是進入司法訴訟,都會在被告的身份和地址確定以及交通費用等方面付出較高的維權代價。 其次,舉證存在難題。消費者認為權益遭受損害時,理由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認為朋友圈里宣傳的物品價值與實際不符;其二認為商家所稱物品并非免費。但對于上述兩個理由的成立,消費者時常存在舉證方面的困難。因為一些物品是否具有藝術性及其價值幾何,并非消費者僅憑肉眼能夠判斷;商家是否通過快遞費的方式獲取了利潤,消費者不可能知曉,又很難讓快遞公司主動介入來證明兩家之間存在相關的費用“分成”。所以,消費者即使選擇了維權,其舉證之路依然艱難。 面對朋友圈里諸多的“免費送”活動,當時刻警惕其中隱藏的陷阱,能夠有效避免權益遭受損害的辦法,就是勿貪一時的便宜,避而遠之。 轉自: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便民信息| 新泰美食| 商家活動| 旅游休閑 專為新泰人服務的生活消費類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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