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陽明 作者賜稿,在此致謝! 歡迎讀者朋友就此事件發(fā)表意見,不吝賜稿。 今天看了網(wǎng)上傳得沸沸揚揚的青秀區(qū)法院律師“被撕褲”事件,我個人覺得這只是一起孤立的小事件,沒有必要去大肆宣揚。我是在微信上看到的這件事,看到的類似事件多了,心里的想法也多,就出來說兩句。感覺這件事其實是很小的,之所以會產(chǎn)生這么大的影響主要有三個原因: 一是利用立案登記制模糊概念,混淆視聽。雖然立案登記制要求“對法院依法應(yīng)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dāng)事人訴權(quán)”。但這種要求也是有前提條件的,那就是“符合法定條件”,這是最起碼的前提。在文章中“不予立案登記”這一段文字中就有很清楚的表述,“法官說這個案子不屬于青秀法院管轄”,青秀法院的法官那肯定是認為這個案子的管轄不符合要求了,不立即立案是符合條件的。吳良述律師抓住“立案登記制”做文章,故意淡化立案登記制的前提條件,片面強調(diào)“有案必立”,為自己隨后大鬧法院的行為背書,表面上是“保障當(dāng)事人訴權(quán)”,實則是追求“眼球效應(yīng)”。 二是法院處理的方式合理合規(guī),但被律師刻意攪亂,致使接訪時間拖長。文中描述法院接訪的過程盡管多以法官、紀檢人員和法警與吳良述律師之間的對話表述,但我們這些讀者還是不難看出青秀法院在接訪過程中的規(guī)范。首先,吳律師與立案庭的法官就立案問題發(fā)生了爭執(zhí),青秀法院按規(guī)定讓吳律師去信訪室等待法官接訪,這是為了考慮到法院立案窗口的工作效率,合理合規(guī);其次,吳律師到信訪室后馬上有法官過來對接,向他解釋管轄事宜,但吳律師卻說“那位法官讓我來要收件回執(zhí),并不討論管轄問題。你應(yīng)該給我回執(zhí)?!边@就與文章中先前描述的吳律師在立案窗口與法官就管轄問題發(fā)生爭議不符了;再次,吳律師與法警發(fā)生肢體沖突的起源是吳律師想離開信訪接待室去找紀檢人員,這就違反了目前法院關(guān)于紀檢接待必須在指定場所的規(guī)定。法警讓吳律師在信訪接待室等,隨后紀檢組長也來到了信訪接待室與吳律師交涉,都是符合規(guī)定的。 三是吳律師自身情緒不穩(wěn)定,致使事態(tài)擴大。文章在“法警毆打律師”一章中盡管標(biāo)題采用了“毆打”這一極具眼球效應(yīng)的字眼,但在文中我只看到了“強行搶”、“搬弄我的身體”、“勒住我的脖子”、“踩在地上”、“手上三處地方有血跡”、“褲子撕爛”等字眼,這跟過去在報紙、網(wǎng)絡(luò)、電視上描述的“毆打”大相徑庭,簡直就是合理的肢體沖突。而且,文章只是一味描述法院工作人員如何“毆打”,卻從沒有想想如果自己從當(dāng)事人希望盡快化解糾紛的角度出發(fā),該如何通過更為理性的方式致使事件避免走到現(xiàn)在這一步,才能更好地維護當(dāng)事人的利益。試想一下,如果吳律師是真心為當(dāng)事人著想,就應(yīng)該本著心平氣和的態(tài)度,與法院工作人員理性協(xié)商解決代理的案子如何該符合立案條件的問題,而不是在“手機錄音”檢查這一與案件無關(guān)的衍生問題上多出是非。法警讓吳律師出示證件都是一件即為正常的事情,吳律師只要配合一下,自己先有理了,就可以把球踢給法院,自己又不是沒有律師資格證件,何樂而不為之?但遺憾的是,吳律師堅持認為法警“他強行要求我出示律師執(zhí)業(yè)證。我說可以,你先出示,我再出示?!?,這就鬧大了。隨后,吳律師更在細究“禁止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錄音、錄像”是否限制在庭審中這一問題上與法院工作人員僵持,致使事態(tài)擴大。 分析了這么多,最后我還是想說,這件事吳律師幾乎將全部怒火噴向了法院,將自己包裝成法治的受害者,最后只能是損害了當(dāng)事人的利益。通過這件事,吳律師出大名了,法院受到了壓力,但律師最為重要的根本——當(dāng)事人的利益,吳律師卻沒有維護到。法院沒有給吳律師代理的案子立案,訴訟程序走不下去,當(dāng)事人沒有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又談何法治?青秀法院從維護當(dāng)事人利益的角度深究法院管轄問題,雖然給吳律師帶來了在重新整理訴訟材料上的不方便,但這是為了程序正義,是對當(dāng)事人真正的負責(zé)。反觀吳律師,他卻為了一點程序上的問題肆意在訴訟外做文章、博眼球,自己是出名了,在不知道法律的人面前塑造起了好律師的形象,但自己的真本事沒有發(fā)揮到訴訟程序中去,卻在訴訟程序外“死磕”,當(dāng)事人的利益卻成為他獲得個人眼球效果的外衣,這才是法治的悲哀啊,這一點是還沒有看清事態(tài)本來面目的讀者應(yīng)該盡快明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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