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集中突破: 1、(不定項選擇題)國有公司財務人員甲于2007年6月挪用單位救災款100萬元,供自己購買股票,后股價大跌,甲無力歸還該款項。2008年1月,甲挪用單位辦公經費70萬元為自己購買商品房。兩周后,甲采取銷毀賬目的手段,使挪用的辦公經費70萬元中的50萬元難以在單位財務賬上反映出來。甲一直未歸還上述所有款項。關于甲的行為定性,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挪用救災款的行為,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辦公經費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數額為70萬元 C甲挪用辦公經費后銷毀賬目且未歸還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為50萬元 D對于甲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實行并罰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第92題卷二 根據《刑法》第273條的規(guī)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也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qū)別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將特定款物挪作他用(但仍為公用)。 A選項,甲挪用救災款用于炒股票,屬于公款私用,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應定挪用公款罪,因此A項正確。 C選項,根據《刑法》第382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本案中,行為人在挪用辦公經費購買商品房后采用偽造單據、涂改賬目、銷毀憑證、變賣獲利、贈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公款中的50萬元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的。說明行為人主觀目的發(fā)生了變化,想永久控制這50萬元,客觀上這50萬元已被行為人用于購買商品房,符合貪污罪的構成特征,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貪污數額為50萬元。因此C項正確。 D選項,甲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應該數罪并罰。故,D選項正確。 B選項,甲挪用單位辦公經費70萬元為自己購買商品房,屬于公款私用,應構成挪用公款罪,但挪用數額不是70萬元,而是20萬元,因為其中的50萬元被認定為貪污罪(上文已論述)。故B選項錯誤。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CD項。 2、(多選題)根據《刑法》與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達到1萬元或者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達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甲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1.2萬元,將8000元用于購買股票,4000元用于賭博,在1個月內歸還1.2萬元。關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對挪用公款的行為,應按用途區(qū)分行為的性質與罪數;甲實施了兩個挪用行為,對兩個行為不能綜合評價,甲的行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甲雖只實施了一個挪用公款行為,但由于既未達到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要求,也未達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要求,故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C國家工作人員購買股票屬于非法活動,故應認定甲屬于挪用公款1.2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甲的行為成立挪用公款罪 D可將賭博行為評價為營利活動,認定甲屬于挪用公款1.2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故甲的行為成立挪用公款罪 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第62題卷二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AB項:甲利用職務便利挪用了公款1.2萬元,應對這個行為進行總體評價,認定為一個挪用行為,若按用途區(qū)分行為的性質與罪數,會導致行為人實際上實施了侵害職務廉潔性的行為,而得不到懲罰的不公正的結果出現,因此不能按用途區(qū)分行為的性質與罪數。同時,由于甲的行為活動既未達到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要求,也未達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要求,若故此認定甲不構成挪用公款罪,也將導致不公正。所以,A項錯誤,B項錯誤。 C項:國家工作人員購買股票不屬于非法活動,而屬于營利活動。所以,C項錯誤。 D項:甲的賭博行為為非法活動,其目的是希望通過賭博行為獲取利益,具有一定的營利的性質,為了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可以將賭博行為評價為營利活動,認定甲屬于挪用公款1.2萬元進行營利活動,而對甲定挪用公款罪。所以,D項正確。 本題為選非題,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ABC。 3、下列哪一情形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A國家工作人員甲,將公款借給其弟炒股 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原工作過的國有企業(yè)使用 C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 D某國有公司總經理甲,擅自決定以本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事業(yè)單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該單位就業(yè)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第20題卷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其他單位”既包含國有單位,也包含私營單位。 本題中,C選項,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故C選項當選。 A選項,國家工作人員甲將公款借給其弟炒股的行為,符合上述第(一)種情形,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故A選項不當選。 B選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原工作過的國有企業(yè)使用的行為,符合上述第(二)種情形,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故B選項不當選。 D選項,某國有公司總經理甲,擅自決定以本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事業(yè)單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該單位就業(yè)的行為,符合上述第(三)種情形,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故D選項不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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