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綱挈領介紹了國際仲裁程序常見的16個具體問題。本文主要根據當前有效的ICC仲裁規(guī)則、LCIA仲裁規(guī)則、SIAC仲裁規(guī)則、HKIAC仲裁規(guī)則、貿仲仲裁規(guī)則及北仲仲裁規(guī)則,并結合實踐做法,作出一些概要性的梳理。掌握了這16個問題,則初步掌握了國際仲裁的基本框架。仲裁通知和仲裁申請書,是開始仲裁的常見兩種方式。LCIA、HKIAC、SIAC采用仲裁通知的方式。而ICC、貿仲和北仲采取仲裁申請書的方式。仲裁通知的內容,會比仲裁申請書更為簡略。仲裁通知通常包括如下內容:將爭議提交仲裁的要求;當事人及代理人的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仲裁條款;引發(fā)爭議的合同;仲裁請求基本性質的概述及金額;尋求的救濟;仲裁員人選;同時送達給被申請人的證明。仲裁申請書的內容,更為詳盡,除了仲裁通知的內容外,還包括對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陳述及法律論證,并需要附上相關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有權在收到仲裁通知或仲裁申請書的一段時間內進行答復。答辯的期限,因仲裁規(guī)則不同而有所不同。ICC仲裁規(guī)則第5條規(guī)定了30天的答辯期。貿仲規(guī)定了45天的答辯期。如有反請求,被申請人應當在答辯期內一并提交。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比較復雜,主要是首席仲裁員如何確定的問題。在三人組成的仲裁庭中,通常是當事人有權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如果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行使選擇權,則由仲裁機構代為指定。首席仲裁員的產生,貿仲和北仲的規(guī)則是規(guī)定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如果協(xié)商不成,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而HKIAC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第三名仲裁員由前兩名仲裁員選定,如果兩名仲裁員未能共同選定,則由HKIAC指定。而ICC和SIAC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第三名仲裁員由仲裁機構任命。表面上看,貿仲、北仲、ICC及SIAC關于第三名仲裁員的產生方式存在差異,但貿仲、北仲的實踐上,由于當事人之間很難就首席仲裁員達成一致,因此,大多數情況下,還是由仲裁機構來指定首席仲裁員。仲裁員的替換問題,通常把握的原則是,替換前的仲裁員如何產生的,那么,替換后的仲裁員也是按照相同方式產生。國內仲裁,通常都是由仲裁機構的秘書,來負責當事人之間的文件及與仲裁庭文件之間轉送。也就是說,文件都是先統(tǒng)一發(fā)到經辦秘書,再由經辦秘書發(fā)給對方。而國際上的做法,通常是一方當事人發(fā)送給對方當事人,抄送給仲裁庭成員及秘書。直接傳遞的方式,提高了溝通效率。當然,即使在北仲和貿仲,如果是涉外仲裁,仲裁庭經詢問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采取當事人之間直接傳遞抄送仲裁庭及秘書的方式進行溝通。實踐中,在外籍仲裁員擔任首席的情況下,也有采取這種做法。管轄權異議,要盡早提出,通常來說,最遲要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在國際上,仲裁庭有自裁管轄原則,可以自己決定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在國內,當事人也可以同時向法院提出,并且法院的裁定,有最終的決定權。仲裁庭可以單獨就管轄權問題作出先行裁決,也可以在最后的裁決中一并作出。當事人一方面提出管轄權異議,一方面又繼續(xù)參加仲裁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最好提出對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保留聲明。仲裁語言十分關鍵,這關系到代理人的選擇,也關系到仲裁員的選擇,因為語言的類型,決定了代理人和仲裁員的選擇范圍,畢竟能用多種語言進行服務的專業(yè)人士仍然不多。仲裁語言也關系到爭議文件的翻譯問題,涉及到工作量的大小。我們建議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直接約定仲裁語言。如果沒有約定,則通常由仲裁庭根據交易文件等因素來確定仲裁語言。預備會議,又叫案件管理會議,是仲裁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當面或者通過視頻/電話會議方式召開的程序會議。在仲裁代理人及仲裁員來自跨文化背景的情況下,召開預備會議,就庭審事項作出安排,對于提高后續(xù)的庭審效率,具有重要的意義。程序令是由仲裁庭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發(fā)出,以指令的形式決定仲裁中的程序性問題,對仲裁進程做出安排和指引。仲裁程序具有復雜性,當事人之間如對程序本身發(fā)生爭議,勢必影響仲裁效率。在國際仲裁中通常會通過一號程序令,對仲裁程序包含的一系列事項進行安排,如仲裁地、仲裁語言、文件提交時間及輪次、庭審安排及時間控制。一號程序令能讓仲裁庭和當事人及代理律師提前對案件程序有一個整體把握和預期,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分步仲裁,英文是Bifurcation,也有的翻譯為 “二分法”或者“二元分割”。常見的分步仲裁有,(1)程序事項(比如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實體事項分開;(2)定性和定量分開,前者是責任承擔,或者是損失數額問題,只有前者作出要承擔責任,才進一步審理損失范圍和數額。分步仲裁是為了提高效率,節(jié)約成本。然而,分步仲裁,也要避免對案件片面理解。審理范圍書(Terms of Reference, TOR)是ICC仲裁的一大特色。主要規(guī)定案件基本信息及案件的審理對象,目的是快速高效推進仲裁程序。根據2012年ICC仲裁規(guī)則第23條的規(guī)定,審理范圍書的主要內容包括:(1)各方當事人及在仲裁中代表當事人的任何人士的名稱全稱、基本情況、地址和其他聯(lián)系信息;(2)在仲裁過程中產生的通知或通訊應送達的當事人地址;(3)當事人各自的請求和所請求的救濟摘要,連同任何已量化的請求的數額,以及對任何其他請求可能得出的金額估值;(5)每一位仲裁員的姓名全名、地址和其他聯(lián)系信息;(7)可適用的程序規(guī)則的詳細說明 ;當事人授權仲裁庭充當友好調解人或以公平合理原則作出裁決的,應予注明。確定爭議焦點和待決事項,有助于固定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縮小當事人的分歧事項,這對于其他仲裁機構也有借鑒意義。仲裁庭對證據的可接受性、關聯(lián)性、重要性及證明力作出決定。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庭要求另一方披露文件,仲裁庭也可以主動要求當事人披露文件。國際仲裁中的證據披露(證據開示),不可能像英美訴訟法范圍那樣廣泛。仲裁中的文件披露,通常是要求與案件具有關聯(lián)性和重要性、且處于對方的持有、保管和控制下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如果拒絕披露,也要從與案件無關聯(lián)性及重要性或文件不處于其持有、保管或控制的角度進行抗辯。證人包括事實證人和專家證人。在作證之前,仲裁庭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擬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及書面證詞。對證人的出庭詢問,通常經過主詢問-交叉詢問-再主詢問-再交叉詢問的程序。交叉詢問的范圍通常限于證詞的范圍,再主詢問限于交叉詢問的范圍,再交叉詢問限于再主詢問的范圍。關于專家證人,當事人各方可以自己聘請。仲裁庭也可以指定專家證人。專家證人也應當接受對方的盤問,專家之間也可以對質。也可以通過證人會議的方式,確定各方指定的專家的相同意見和不同意見。國內仲裁筆錄,只是記錄一些概要和重要觀點。國際仲裁中的筆錄,常常是聘請速記公司進行逐字逐句的記錄。逐字逐句的記錄,是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體現,如果堅持逐字逐句記錄,會促使仲裁代理人提高庭審中的表現,唯一的不足是,速記的費用比較高。庭后書面意見,是當事人向仲裁庭呈現觀點的最后機會,也是當事人參加庭審后對案情有了全方位了解后的意見。仲裁代理人應重點圍繞仲裁庭關注的問題,重新組織事實和觀點,把握說服仲裁庭的最后機會。仲裁庭合議,是仲裁中最具有保密性的階段,外界人士幾乎無從得知。大多數案件是仲裁庭全體意見作出的,如果三名仲裁員無法形成多數意見,則通常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在仲裁員之間分歧意見比較大的時候,國內仲裁機構,有時提交專家委員會討論,有點類似于國內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國內的仲裁裁決,除了仲裁員簽名外,通常還需要仲裁機構蓋章。國際仲裁,通常不需要機構蓋章,HKIAC仲裁規(guī)則要求裁決加蓋HKIAC印章。關于仲裁裁決是否需要核閱,各個機構做法不一樣。SIAC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仲裁庭作出任何裁決之前,應當將裁決草案提交主簿。裁決書草案未經主簿核準的,仲裁庭不得作出任何裁決。 ICC仲裁規(guī)則也規(guī)定裁決需要核閱。而HKIAC和LCIA則沒有要求機構對仲裁裁決進行核閱。通常而言,裁決作出并送達給當事人,仲裁庭的使命就完成了。如仲裁裁決存在遺漏或筆誤,當事人通常在一定期限內,例如貿仲、HKIAC規(guī)定30日之內,當事人可以申請補正。此外,HKIAC仲裁規(guī)則還作出了特殊規(guī)定,如當事人未繳清仲裁費,HKIAC有權留置裁決書。王軍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院長,目前擔任東亞貿易爭端解決咨詢委員會顧問、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貿仲、北仲、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臺灣中華仲裁協(xié)會仲裁員,北京卓亞經濟社會發(fā)展研究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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