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師所合伙人 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法官 我從法官裁判角度出發(fā),與大家分享曾經(jīng)辦理過的一起涉黑死刑復核案件,從而對該類案件的有效辯護提出一些視角,供大家參考。 一審判決認定,2007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朋友、親屬、同學等關系糾集一些社會上無業(yè)閑散人員,在某市進行綁架、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王某某為首,同案被告人呂某某、趙某等為骨干成員,同案被告人云某(女)、胡某某、李某某、周某、岳某等為積極參加者的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 為了攫取經(jīng)濟利益,該犯罪團伙采取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等犯罪方式獲取非法利益。平時,這些犯罪成員按王某某指揮、分工,為王某某所開設的賭場充當站崗、放哨、記賬、收賬人員并從事其他犯罪活動。每次參加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后,王某某都將所獲非法所得以'工資'的形式分給參加者,或拿錢給參加者吃飯等。在組織紀律方面,王某某要求其成員按其制定的開設賭場規(guī)矩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成員在為其開設的賭場服務期間能盡職盡責,否則將沒收其'保證金',由此逐漸形成了該團伙成員聽從王某某指揮、安排的習慣性行為從而進行犯罪活動。 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王某某親自或指使其成員多次以威脅及暴力手段,從事綁架、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影響極其惡劣,對國家、集體財產(chǎn)和公民個人生命及財產(chǎn)造成了重大損失,對當?shù)氐纳鐣钪刃蚝徒?jīng)濟秩序造成了嚴重破壞。另被告人王某某參與綁架1起,致1人死亡;參與敲詐勒索1起;其還實施了開設賭場犯罪和重婚犯罪。 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上訴后,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另還判處同案被告人呂某某、周某死緩并限制減刑,判處同案被告人云某死緩。 經(jīng)過閱卷、提訊審查后,我個人認為,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和兩高一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精神,認定本案符合'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的四個特征的證據(jù)不充分,尚不能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涉黑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1、關于組織特征。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人數(shù)較多,二是有嚴密的組織紀律,三是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而本案中(1)從上述具體的綁架、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犯罪事實來看,同案被告人中只有呂某某、牛某參與了一、二審認定的全部具體犯罪事實,其余如云某、周某只參與了綁架,岳某、胡某某只參與了部分綁架事實和開設賭場,李某某只參與了開設賭場,多系被臨時糾集,卻均被認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認定該組織成員基本固定較為牽強。而王某某長期實施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與其不固定合伙經(jīng)營的李某某、裴某某等其他涉案人員等人卻未被認定為該組織成員。(2)一、二審認定王某某要求組織成員所繳納的'保證金',也是其在經(jīng)營賭場時,對其雇員進行管理所采取的手段,而在綁架、敲詐勒索等犯罪事實中并無類似制度,難以認定有嚴密的組織紀律特征。(3)雖然王某某在上述具體犯罪中均起組織、領導作用,但其他作案人在綁架、敲詐勒索犯罪中,并無明顯的組織層級特征和明確固定的職責分工,多數(shù)行為系臨時商議。綜上,本案認定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的證據(jù)不充分。從辯護的角度,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應當準確理解和把握組織結構的嚴密性、穩(wěn)定性,對于核心成員不穩(wěn)定,違法犯罪活動多系臨時糾集的,可作為不具備組織特征的切入點。同時要注意指控涉黑組織的所謂'組織紀律'、'活動規(guī)約',應當有別于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甚至一般違法犯罪活動中的普遍管理制度,比如公司等盈利組織的正常薪金、押金等對雇員的管理制度,也要分析類似制度是存在于該組織的個別犯罪活動中,還是整體犯罪行為有普遍約束性。 2、關于經(jīng)濟特征。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維系該組織的生存與發(fā)展。因此,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經(jīng)濟利益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互動性。本案證據(jù)反映,被告人王某某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的主要途徑是開設賭場,但賭場收入一般系各出資老板按比例分配,部分用于雇用人員工資分配,王某某所得錢財也基本歸于其個人,其獲利幾十萬元,經(jīng)濟實力并不突出。沒有證據(jù)明確證實王某某將獲取的非法經(jīng)濟利益主要固定地用于維系組織成員穩(wěn)定和實施其他犯罪活動。因此,本案認定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jīng)濟特征的證據(jù)不充分。攫取經(jīng)濟利益,具備經(jīng)濟實力,不僅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要目標,而且也是其非法控制社會并向黑社會組織發(fā)展過渡的物質基礎。在辯護中,我們除了注意該組織非法獲利數(shù)額的大小,還應當特別注意其所獲經(jīng)濟利益的管理、支配方式以及用途去向,對于主要用于首犯個人消費的,未用于維系相關組織發(fā)展的,可作為一個很好的切入點。 3、關于行為特征。從本案具體犯罪事實來看,敲詐勒索事實系偶發(fā)案件,和綁架事實一樣,侵害對象特定,并非為組織利益而實施的犯罪行為。本案僅有開設賭場犯罪具有持續(xù)性特征,尚無證據(jù)明確認定該犯罪團伙長期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無辜群眾,也無證據(jù)證實王某某等人為樹立該犯罪團伙的社會地位而與其他人員或組織爭權奪利或發(fā)生沖突。因此,本案認定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的證據(jù)不充分。行為特征是涉黑性質組織犯罪的最重要特征,我們在辯護中,也要從指控的相關具體犯罪行為是否代表組織意志、是否使用組織名義、是否維護組織利益等方面進行論證,對于確與維護組織利益無關的偶發(fā)行為,應當提出不能作為組織犯罪處理的觀點。 4、關于非法控制特征。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從本案具體犯罪事實來看,王某某等人長期經(jīng)營非法賭場,但并無證據(jù)證實其賭場在當?shù)匦纬蓧艛嗟匚唬ㄍ诹碛兴碎_設賭場),其獲利規(guī)模也不是非常巨大。而本案認定的綁架、敲詐勒索犯罪均是針對特定被害人的非連續(xù)性犯罪,亦無證據(jù)證實對當?shù)厣鐣?jīng)濟生活造成了特別重大的影響?,F(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該組織'稱霸一方'以及'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因此,本案認定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的證據(jù)不充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是存在一定范圍要件的,不能僅憑案件的嚴重后果和轟動效應來認定,要結合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shù)、性質、后果、侵害對象的個數(shù)、造成的社會影響及群眾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綜合判斷,這些也是為辯護提供了相關的角度。 上述案件經(jīng)研究后,雖然我們認為一、二審對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并無不當,但由于有涉黑罪名存在,相關同案被告人量刑偏重,而且對涉黑罪名的認定確有不妥,最終以認定王某某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未核準死刑,發(fā)回重審。這也是最高法院為數(shù)不多的以非死刑罪名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的案件。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往往量刑較重,甚至涉及死刑,辯護難度又較大,可能存在一定案外因素。在辯護中,不僅要考慮個罪,更重要的是要論證個罪與涉黑罪名的聯(lián)系,不僅要考慮首犯或者自己委托人的量刑,也要考慮整個案件的量刑均衡問題,對辯護人的大局觀要求較高。但同時,實踐中,如嚴格按照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從事實、情節(jié)上緊緊扣住涉黑罪名的四個特征,很多案件也是會有非常好的辯護切入點。 韓克 ■ 作者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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