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查處電動車非法加裝遮陽傘(篷)等交通違法行為的通告 2016.03.11閱讀26055 為加強電動車管理,減少涉電動車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改善交通環(huán)境,助推我縣創(chuàng)建國家級衛(wèi)生縣城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安全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下稱“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決定在全縣范圍內(nèi)開展“查處電動車非法加裝遮陽傘(篷)等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現(xiàn)將有關(guān)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電動車非法加裝遮陽傘(篷)行為,將采取以下措施: 1、任務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電動自行車的結(jié)構(gòu)、主要技術(shù)參數(shù)和性能。電動車加裝遮陽傘(篷)屬于改變機動車外形的嚴重違法行為。 2、所有加裝了遮陽傘(篷)的電動車車主,請于2016年3月16日之前自行拆除。2016年3月17日起,公安交警部門將開展電動車非法加裝遮陽傘(篷)等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一經(jīng)查處,將按照擅自改變電動自行車結(jié)構(gòu),依據(jù)《省實施辦法》第73條第2款第8項和第3款規(guī)定,予以罰款50元處罰,并收繳非法裝置。 二、對二輪電動車駕乘人員3人(含)以上的,一律按機動車標準先予扣車,經(jīng)委托鑒定,屬機動車范疇的,將采取以下措施: 1、駕駛?cè)宋慈〉脵C動車駕駛證的,依據(jù)《安全法》第19條第1款認定為“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并依據(jù)《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和第2款規(guī)定,一律予以罰款并處拘留; 2、駕駛?cè)艘讶〉脵C動車駕駛證,但不具有D、E、F準駕資格的,依據(jù)《安全法》第19條第4款認定為“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行為,并依據(jù)《省實施辦法》第83條第1款第1項(發(fā)生交通事故加第2款)一律處罰款,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1條第1項一次記12分。 三、對電動車其他違法行為,將采取以下措施: 對電動車逆向行駛、闖紅燈、不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違法載物、信號燈路口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內(nèi)或路口內(nèi)等其他違法行為,將依法予以上限處理。 四、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2016年3月17日開始實施。 特此通告。 蒼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16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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