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瑕疵”、“不合格”的定義及區(qū)別 《民法通則》使用了“產品質量不合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用了“產品缺陷”和“產品瑕疵”,《產品質量法》同時使用了“產品缺陷”、“產品瑕疵”和“產品質量不合格”三個概念,《合同法》也使用“瑕疵”來表述有關的產品質量。 一、定義: 1.瑕疵:《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是指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或不符合以產品標準、產品說明書和實物樣品等方式表示的明示擔保條件,但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瑕疵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質量標準。 瑕疵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產品必須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第三款規(guī)定:“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規(guī)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者未喪失原有的使用價值。 2.缺陷:《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 缺陷是產品質量法上的概念,是指產品對使用者或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有危害。 3.“不合格產品”: “產品質量”的含義。一般認為,產品質量是指產品滿足規(guī)定要求的程度。主要包括產品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維修性等方面的內容;有時還包括產品的品種、規(guī)格、款式、造型、外觀、包裝等表面狀況等。產品不能滿足上述規(guī)定要求的程度的即為產品質量不合格。 《工業(yè)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不合格是指產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guī)定對產品適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1)“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產品; (2)“不合格產品”分處理品、劣質品。 處理品是指:產品不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尚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產品;可以銷售,但是必須明示“處理品”“等外品”“不合格品”或者“次品”等字樣,明確告知消費者。 劣質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要求,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或者失去了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產品。《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二、他們之間的區(qū)別: 缺陷的標準是看該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險; 瑕疵的標準是看該產品是否具備通常應當具備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約定的品質。 產品質量是否合格,依據(jù)的是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 產品質量合格但不一定不存在缺陷,產品質量雖然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約定的標準,即產品質量合格,但仍有可能存在某種不合理的危險,即產品存在缺陷。因為不但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會受到當事人認識水平的限制,而且即便國家制訂的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也會受到現(xiàn)有的科技發(fā)展、產品設計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在實踐中難免出現(xiàn)雖然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制訂的標準,但卻存在不合理危險。 產品質量合格但仍可能有瑕疵,產品質量符合法定和約定的標準,但仍可能存在瑕疵。 (一)產品責任不同: 1.產品缺陷責任,亦即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122條有關產品責任的規(guī)定,也反映了這一點。因此,產品缺陷僅存在于特殊侵權領域。 2.產品瑕疵責任,則是指產品銷售者就買賣標的物的使用性、效用性或其它品質對買受者承擔的默示或明示擔保責任,它屬于民事合同中違約責任范疇。 從責任形式上看,產品責任為單一的賠償損失,而產品瑕疵則表現(xiàn)為修理、更換、退貨或賠償損失等多種形式。 (二)責任主體不同: 1.產品缺陷責任既為特殊侵權責任,其責任主體為生產者。因受缺陷產品的侵害而獲得賠償請求權的主體除了可以是產品買受者外,還可以是其他受害人; 此條例外:《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shù)?,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shù)模?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y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2.產品瑕疵責任則為違約責任,其責任主體為銷售者,權利主體則僅限于產品的買受者。 (三)免責條件不同 根據(jù)《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 《產品責任法》第28條規(guī)定,銷售者對其銷售的產品存在的瑕疵如事先向實受者作出說明的,即可免于承擔法律責任。 三、產品質量瑕疵、缺陷的法律規(guī)定 1、產品瑕疵的賠償范圍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2、產品質量缺陷的賠償范圍是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shù)?,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shù)模a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y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瑕疵和缺陷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fā)現(xiàn)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fā)現(xiàn)瑕疵,發(fā)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shù)缺匾M用。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fā)現(xiàn)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六)銷售的商品數(shù)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shù)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瑕疵與缺陷在程度上有所不同 依合同法規(guī)定屬于瑕疵產品的并不一定有對人身財產的危害,因而不一定屬于產品質量法上的缺陷產品;在產品質量法上屬于有缺陷的商品,也可能在合同法上并無瑕疵,屬于質量合格的產品。瑕疵是微小的不足,不具備應有的性能,但無安全隱患。缺陷不但不具備應有的性能,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4.兩者可否接受上的不同 對于瑕疵,用戶、消費者已經知道的,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存在瑕疵的產品是可以銷售的,但是必須以“處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訴消費者哪方面有瑕疵。消費者可以自行是否購買瑕疵產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fā)現(xiàn)瑕疵,發(fā)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對于缺陷,原則上不接受,因為存在缺陷的產品會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 5.適用責任不同 瑕疵屬于違約責任?!逗贤ā分械奈镔|權利瑕疵擔保。指出賣人就其所轉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告知權利負擔。權利瑕疵的原因須于買賣合同訂立時已存在。須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有權利瑕疵。物的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物欠缺約定或者法定品質所須負擔的責任。物的瑕疵與權利瑕疵都在《合同法》中有直接規(guī)定,屬于違約責任方面。 缺陷屬于侵權責任。產品缺陷一般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并且在一定條件下,很可能會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產品缺陷一般適用侵權責任。 6.兩者的訴訟時效不同 產品瑕疵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即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而產品缺陷的時效則有所不同。根據(jù)《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SPAN>,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7.兩者的賠償方式不同 因產品缺陷而致人身或財產受損害的賠償主要有三種:對人身損害的賠償、對財產損害的賠償以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因產品缺陷所造成的責任,受害人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shù)?/SPAN>,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存在于產品買賣關系中。我國合同法第111條規(guī)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懂a品質量法》第40條明確了銷售者的瑕疵擔保責任: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當產品上存在瑕疵時,銷售者應當首先向購買產品的用戶和消費者負責。如果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屬于生產者,銷售者也必須首先承擔責任,然后再向生產者追償 新《消法》頒布后,其規(guī)定的“六個月內舉證責任倒置”是要讓經營者自證清白,證明商品不存在消費者所說的質量瑕疵,所需要的費用也應該由經營者承擔。 舉證不同于訴訟,訴訟時可以要求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但是舉證則需要舉證者自行負擔費用。在經營者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時候,委托鑒定后即使證明這個產品沒有問題,那么經營者也得承擔鑒定費用。 新《消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經營者保證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狀況的義務以及承擔瑕疵舉證責任的相關內容。 耐用商品范圍:法條中“……等耐用商品”的“等”字屬于不完全列舉, “按照一般社會認知,應是那些使用時間比較長的,尤其是還具有一些技術含量的商品”。最高院傾向認定耐用商品為“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的機電產品(不包括兒童電動玩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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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馬敬坡御馬獨行 > 《幾個名詞及個別之間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