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的考點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jié)的兜底性罪名。該罪的既遂標準是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如果生產金額15 萬元以上,即使尚未銷售,也成立該罪的未遂。而且,在發(fā)生法條競合時,應采取重法優(yōu)于輕法的處斷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1)進口藥被視為本罪中的假藥;(2)這里的“假藥”必須是用于人體的藥品或非藥品。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有毒”的范圍容易確定,但“有害”的范圍較廣,只有與“有毒”相當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物質,才是“有害”物質。否則,將認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2)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 走私類犯罪的考點 1、走私假幣罪和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對象,都必須是偽造的貨幣。 2、采用運輸方式將大量假幣運到國外的,成立走私假幣罪。 3、采用運輸方式將大量毒品運到國外的,成立走私毒品罪。 4、采用運輸方式將大量危險物質運到國外的,成立運輸危險物質罪。 5、刑法只規(guī)定了走私武器、彈藥罪,但沒有規(guī)定走私爆炸物罪。因此,走私爆炸物的行為,應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非法運輸爆炸物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理。 6、刑法只規(guī)定了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沒有規(guī)定非法郵寄危險物質罪和走私危險物質罪,對上述兩種行為,應認定為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 7、海關工作人員事前與走私罪犯通謀,為走私罪犯提供方便的,應認定為走私罪的共犯,不再認定為放縱走私罪。 8、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廢物罪是三個典型的“單向走私”的罪名,其中,前兩者是指將文物、貴重金屬予以“出口”的行為,第三者則是指將廢物予以“進口”的行為。如果方向相反,都應認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9、走私武器、彈藥罪中的“武器”,應做字面解釋,僅指真刀真槍,否則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彈藥”,則應做擴大解釋,包括彈頭、彈殼在內,可參見2011/2/11 之B 項。 10、在一次走私犯罪過程中,同時走私了普通貨物、物品、假幣、武器和毒品等多種類型的對象,構成數罪的,實行數罪并罰。 11、走私武器、彈藥的行為,可能同時觸犯非法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罪,由于刑法將走私行為作了特別規(guī)定,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構成要件的,不再認定為非法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罪。但是,行為人走私武器、彈藥進境后,又非法出售的,應另成立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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