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無罪辯護,就是要說服法庭,基于法定的原因,不能對被告人定罪處罰。在抗辯式審判中,成功的無罪辯護,意味著律師以一己之力對長期的偵查和公訴工作的全部否定,是律師價值最璀璨的展現,是律師的夢想與榮光。在確定是否做無罪申辯時,被告人一般會征求律師的意見,律師應該就案件事實和法律作全面分析后提出建議,但是,是否做無罪辯護事關被告人重大利益,其最終決定權應該交給被告人。在被告人確定辯護方向后,律師應該和被告人立場一致。律海揚帆律師為大家講講無罪辯護的技巧
一、如何在法庭中詢問被告人 在公訴人宣讀過起訴書后,法庭調查以詢問被告人開始。詢問被告人分為三個過程:先是公訴人訊問被告人,然后是辯護律師詢問被告人,最后是審判者訊問被告人。 1、法庭詢問的目的 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前,律師一般都要去會見被告人,與被告人談論案情。在法庭審理中,律師詢問被告人,談論的依然是案情,那么,這其中有什么區(qū)別嗎? 在法庭審理之前與被告人會見,律師的主要目的在于根據需要探查案件,尋找有利于辯護的線索,這是辯護律師單方向收集案件信息的過程。 但是在法庭審理中,律師還需要通過與被告人談話來收集案件信息嗎?顯然不需要,而且不應該這樣做。那么,律師能把在開庭審理前,被告人告訴辯護律師的話直接告訴審判者嗎?也不能,因為律師無權充當被告人的證人。 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詢問被告人,其目的是讓審判者了解案情,在開庭審理的前段,引導被告人自己將一個細節(jié)清晰、重點突出的無罪故事講述給審判者聽,辯護律師自己對這個故事各個方面應該非常清楚,這是一個辯護律師將案件信息通過被告人之口有計劃地傳遞給審判者的過程。 2、法庭詢問的內容 法庭詢問的內容,就是辯護律師引導被告人告訴審判者與案件有關的信息。一個案件的信息必然是龐雜的,辯護律師在詢問被告人之前首先要做的是,確定自己要讓審判者知道什么信息。 為了確定要提供的信息內容,辯護律師要分析,其無罪辯護的核心主張是什么(詳見第四部分有關辯護主題的論述);為了證明這個核心主張,需要被告人提供什么信息。圍繞這個核心主張,向被告人發(fā)問,引導被告人提供信息。 3、在法庭訊問階段,辯護律師要注意以下事項: (1)仔細聆聽公訴人的訊問并適時反對 公訴人的訊問是對被告人的追訴,是要將被告人有罪的事實確鑿地展現出來。辯護律師要仔細聽公訴人的提問和被告人的答復,要分析被告人的答復中的信息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如果是這樣,應該在律師詢問被告人時進行確認。 律師在聽公訴人對被告人的訊問時,要注意公訴人的訊問是否違反了詢問規(guī)則,即公訴人的問題與案件事實無關,或者以誘導性方式訊問,或者在訊問中威脅被告人,或者損害被告人的人格尊嚴,如果辯護律師認為公訴人的訊問有這些不當之處,要立即向法庭提出反對,要求法庭制止。 從技術上講,只要公訴人違反詢問規(guī)則,只要有反對的機會,為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就一定要提出反對。多次被反對,且反對成立,將導致公訴人的慌亂而影響其庭審水平的發(fā)揮,這也是對被告人有利的。 (2)辯護律師應該語氣平和地詢問被告人 被告人走上法庭本身就緊張不安,再經過精通訴訟技能的公訴人毫不留情的圍剿后,其精神狀況非常差,以無罪作辯解的被告人覺得自己有話無法表達,既沮喪又惶恐。如果這種狀態(tài)持續(xù)下去,將非常不利于被告人接受辯護律師的詢問,也不利于其后的質證、辯解。 因此,辯護律師在詢問時,要非常和善,語氣平和地安撫被告人。當然法庭不可能等待辯護律師將被告人安撫好了再繼續(xù)開庭,因此,這種安撫更多地是在提問中體現。 開始的幾個問題一定要簡單,但也不要問公訴人已經問過的諸如年齡、職業(yè)、履歷等,可以結合案情問一些簡單的外圍問題,使被告人情緒從對審判現場的恐慌轉為對特定事物的回憶,這樣就能逐漸地從受公訴人打擊的沮喪中恢復過來。 (3)不要問不知道答案的問題 律師詢問被告人的目的只有一個:即向審判者展示律師希望他們知道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律師詢問的過程是一個律師將自己知道答案的問題一個個提出來,然后由被告人將答案告訴審判者。 律師千萬不要興之所至,或者無意識地向被告人提出一個自己對答案并沒有把握的問題。貿然提出這樣的問題,可能會導致災難性的后果。 (4)不要重復公訴人的問題 律師在詢問被告人時,不要重復去問公訴人已經問過的問題,特別是不要問和犯罪的客觀方面有關的重復性問題。因為律師這樣問,實際上逼著被告人將對其自身不利的話又重復一遍,這強化了審判者對被告人的負面印象。
二、對公訴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證據的質證 公訴人通過起訴書講述一個主角是被告人的犯罪故事,這是用各個獨立又關聯的證據素材來“復原”一個以前發(fā)生的犯罪事件,這個犯罪故事中的每一個細微的情節(jié),只要公訴人講出來,就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對于這個犯罪故事,律師都有權利“拆解”這個犯罪故事的各個構成要素,即將部分證據素材排除出證據體系,最終使得剩下的證據素材不能“復原”犯罪事件。法院裁判結果就是要看“復原方”的觀點說服了法院,還是“拆解方”的觀點說服了法院。 對公訴方證據的質證,對辯護律師而言,就是“拆解”的具體過程。 1、對不出庭證人證言的質證 在我國法院的刑事案件審判實踐中,公訴方的證人幾乎都不出庭,公訴人主要是宣讀證人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的書面證詞。辯護律師對書面證人證言質證時,將注意力集中于以下方面。 (1)證據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2)證人證言是否和待證案件事實有關系 (3)證人證言是否和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或通過科學原理可以推斷出來的事實矛盾 (4)證人證言是否和有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矛盾 (5)如果證人有多份筆錄,這多份筆錄之間是否有矛盾 (6)如果有多個證人,這多個證人對關鍵性事實的表述是否有矛盾 (7)證人證言是否和本案其他證據證明的事項有矛盾 由此可見,在現行刑事訴訟體制下,對不出庭證人證言的質證主要集中在該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合理性,是否和其他證言或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矛盾能否合理排除等方面。 2、申請公訴方證人出庭作證 不少辯護律師常常向人民法院提出讓本案關鍵控方證人出庭作證。 當詢問對方證人的全部規(guī)則(如允許誘導性提問、允許攻擊證人品性等)還沒有建立的時候,辯護申請控方證人出庭作證要注意: (1) 是否僅僅因為不相信該證人的書面證言而申請其出庭作證; (2) 如果該證人重復其在書面證言中的說法,是否已經準備好了質疑其可信性的論點和問題。 出庭作證的證人毫無疑問只會重復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的證詞,倘若律師僅因對證人的不信任就倉促申請其出庭作證,則律師難以將這種不信任感傳遞給審判者。因此,在明知出庭的證人將重復書面證詞的情況下,辯護律師應該在有把握摧毀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的情況下才申請該證人出庭作證。 換言之,辯護律師首先要分析其書面言詞證,只有在發(fā)現證人證言不真實,缺乏合理性,與案件事實缺乏關聯性,和其他人證言或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等情況下,才申請證人出庭。法庭上對該證人的詢問只是印證這些證據的漏洞,并將這些漏洞展示給審判者而已。如果事先找不到這樣的漏洞,而渴望在庭審時現場發(fā)現漏洞,就是低估了證人,只能被證人打敗,自取其辱。 3、對物證的質證 對公訴方出示的物證,辯護律師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對物證的可信性及時發(fā)表意見并闡明理由: (1)物證是否是真實; (2)物證是否與本案有關,是否能夠證明案件待證事實; (3)物證是否是孤證,是否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 (4)取得物證的程序是否合法,來歷不明的物證一定要排除。 如果發(fā)現公訴人提供的物證沒有合法來源,辯護律師一定要提出不能將該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提出辯護方證據 基于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原則,辯護律師并無舉證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法定義務,只要公訴方的證據不能確實充分地證明被告人犯罪,法庭就應該裁判被告人無罪。但是,無罪推定原則并不意味著辯護律師放棄提交證據的機會。就特定的案件而言,辯護律師提交的證據完全有可能是徹底推翻公訴方指控的關鍵。 和公訴人舉證需要提出證據用以證明犯罪構成各項要素完全具備不同,辯護律師舉證并不需要通過證據組織出一個完整的無罪故事,只要辯護律師能提出證據證明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不具備,就能徹底否定公訴方的指控。 1、辯護證據的種類 (1)直接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如: a、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證據; b、不具備特定犯罪主體身份的證據; c、不在現場證據; d、無作案時間證據; e、正當防衛(wèi)證據; f、緊急避險證據; g、意外事件證據。 (2)否定公訴方證據法律效力或對抗公訴方證據證明力的證據,該類證據將破壞公訴方的證據體系,使得其犯罪指控不能做到證據確實充分,如: a、否定公訴方證據合法性的證據; b、否定公訴方證據真實性的證據; c、否定公訴方證據關聯性的證據; d、對抗公訴方證據證明力的證據。 2、提交辯護證據的注意事項 辯護方證據的證明指向明確,直接追求無罪判決的結果,容易導致公訴人的激烈反應,而現行《刑法》第306條規(guī)定了一個辯護律師“毀滅、偽造證據罪”,因此,辯護律師執(zhí)業(yè)最大的風險往往就出現在提交證據這個環(huán)節(jié)上。 辯護律師提交證據,既要努力使辯護證據得到法庭的認可,更要確保自己的執(zhí)業(yè)安全,因此,確保證據合法性是辯護律師要重點考慮的。辯護律師提交證據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1)不要主動引導證人作有利于被告人的不真實證詞,或提供不真實的書面文件,或不真實的其他資料,這是鐵律,不得違反; (2)向法庭提交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證據材料或書面證人證言時,要同時提供他們書面同意出庭作證的聲明; (3)即便走訪過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調查取證,不要向法庭出示這樣的證據,如果覺得他們的證言有漏洞,可以向法庭申請他們出庭作證;對于其他證人的調查筆錄,還要同時提交他們同意出庭作證的書面承諾; (4)所有的調查取證最好兩人以上進行,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 (5)對于提交的書證或物證,一定要確保有原件可供質疑其真實性。
四、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并沒有一定的程式,下面介紹一些基本的注意事項。 1、識別法庭辯論焦點 法庭辯論,先由公訴人發(fā)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要認真聽。公訴人為證明犯罪指控成立,必須對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每一個方面進行證明,公訴方提交的證據和公訴人的論證只能產生惟一的結果即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被指控的犯罪。 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即是對上述犯罪指控的反駁,但在決定反駁的內容上,辯護律師有更多的選擇權,他(她)并不需要對公訴方的每一個證明要件都進行反駁,辯護律師通常只需要通過證明(或論證)公訴方指控中的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不成立(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地成立)即可取得無罪辯護的成功。 因此,準備作無罪辯護的律師應該分析公訴方的指控是否存在薄弱環(huán)節(jié),若存在就將其識別出來,辯護律師應該全力以赴地攻擊公訴方的薄弱環(huán)節(jié),這個薄弱環(huán)節(jié)如果被辯護律師擊打斷裂,則捆綁在被告人身上的指控鎖鏈就自然瓦解墜地了。識別公訴方指控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就是識別法庭辯論焦點。 最常見的公訴方指控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一般有: (1)行為主體不符,如因年齡、精神狀態(tài)或身份職務等因素,不具備特定犯罪的主體要求; (2)有罪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得出惟一結論(如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或不能排除行為本身的合法性,或其他可能性); (3)公訴方不能否定辯護方證據的有效性,而辯護方證據能證明被告人無罪(如不在現場證據,或無作案時間證據,或其他證據); (4)存在阻卻違法的法定事由,如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意外事件等; (5)法律適用錯誤,如將刑法未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以犯罪行為提起公訴。 2、建立辯論主題 識別出辯論焦點后,作無罪辯護的律師要主動地將辯論焦點轉換成辯論主題,就該辯論主題的各個方面發(fā)表辯論意見,迫使公訴人就此與辯護律師展開爭論,這樣就使得法庭的審理納入到辯護律師最有把握的軌道。 3、組織法庭辯論內容 無罪辯護的律師在法庭辯論中的發(fā)言首先要闡明被告人無罪的結論,辯論的重點是論述無罪的事實和法律理由,最后是重申被告人無罪的結論。 (1)法庭辯論就是論證辯護主題 法庭辯論時,律師是希望通過法庭辯論將自己對案件的結論意見(也即辯護主題)“推銷”給裁判者。在發(fā)表辯論意見之前,這個結論意見已經在辯護律師心中,律師在法庭辯論中要做的,就是將這個結論意見一步步演示給裁判者,使裁判者相信律師關于被告人無罪的結論是可信和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因此,法庭辯論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論證的過程,就是要論證公訴方沒有充分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依據事實和法律直接論證被告人無罪。因此,法庭辯論主要的工作就是組織辯論內容,將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和相關刑事法律規(guī)定按照一定的邏輯規(guī)則進行編排,在裁判者面前論述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 (2)選擇與辯護主題有關的材料(包括證據和法律規(guī)定)展開論證 前面講到的辯護律師無須對公訴方的每一個犯罪構成要素進行反駁,辯護律師在組織法庭辯論內容時可以對很多的案件事實不予理睬,但是與辯論焦點和辯論主題有關的事實絕不能忽略,辯護律師應該圍繞辯論主題組織所需要的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 4、辯論發(fā)言中的技巧 律師在法庭辯論中的發(fā)言對象不是公訴人而是裁判者,律師和公訴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拳擊手那樣要打倒對方,律師不要以將公訴人駁得啞口無言為目的。律師要說服的是裁判者,律師要以毋庸置疑的語氣將被告人無罪的事實理由和法律理由清晰地闡述給裁判者。律師在法庭辯論中的發(fā)言要注意一些小技巧: (1)語言要簡潔,思路要清晰。辯護律師在闡述無罪的理由,不要用長句子,將一個長句子包含的信息改編成幾個短句子來表達,效果會更好。另外,律師的論述邏輯層次必須清晰易懂的。 (2)盡量不要低頭宣讀辯護詞。律師“按既定方針辦”,將會疏忽對公訴方重要觀點的反駁。最有效的辦法是準備一個提綱,在庭審過程中,根據庭審情況和公訴人的觀點調整提綱內容,到法庭辯論時,辯護律師依據準備充分的提綱,抬頭直視裁判者發(fā)表辯護意見,裁判者將會認真傾聽一個面向自己發(fā)言的律師的意見,對辯護律師的自信也會有所感覺。 (3)保持適當的音量、語速和語調。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發(fā)言應該比平常說話的聲音要略大一些,至少要讓法庭上控辯審各方及書記員能清晰地聽見每一句話。辯護律師的語速要控制得稍微慢一些,讓裁判者能充分地理解辯護律師的觀點。抑揚頓挫的語調能充分調動和維持裁判者的注意力,這對他們聽取辯論意見也是重要的。
五、幾種常見的無罪辯護策略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1)被告人實施了一個或多個具體的行為;(2) 被告人的具體行為觸犯《刑法》,應對被告人予以懲處。前一方面是案件事實認定問題,后一方面是案件法律適用問題。 在進行無罪辯護時,辯護律師可以考慮,是對公訴機關提出的事實認定進行抗辯,還是對其提出的適用法律觀點進行抗辯,或者對兩方面同時進行抗辯。 在選擇對公訴機關提出的事實認定進行抗辯時,辯護律師還有兩種選擇:(1) 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2)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并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因此,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辯護律師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 1、案件事實辯護 案件事實辯護是指律師在辯護中正面講述一個和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一樣的案件事實,來化解指控的事實基礎,從而使法院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認定,并進而作出對被告人無罪的判決。 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 一項犯罪的成立,以行為人的主客觀方面符合特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必要條件,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缺失,則犯罪指控不能成立。因此,在具體案件的辯護中,律師可以通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不具備而達到辯護目的。 這一策略常見的做法有: a、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這一做法較多地使用于有特定主體要求的犯罪,如特定職務主體的犯罪(如瀆職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職務侵占罪、非法經營同類罪),以及特定身份的犯罪(如貪污賄賂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b、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 陳述或證明被告人未實施所指控的犯罪行為常見的方法是尋找被告人案發(fā)時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者提供被告人不具備作案時間的證據,或者在現場但未實施犯罪行為。 c、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有些犯罪的成立,其犯罪構成中需要有一些特別的要件。如目的犯中,走私淫穢物品罪必須要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侵犯著作權罪必須要以營利為目的,倒賣文物罪必須要以牟利為目的等。在結果犯中,如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環(huán)境監(jiān)管失職罪等,均需要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件。 對于這些具有特別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辯護律師應分析公訴方證據體系中是否具備證明這些要件存在的證據,若這方面證據缺失或不完備,則可作犯罪構成要件不具備的無罪辯護。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指辯護律師雖然認同起訴書關于被告人實施了某個具體行為,但辯護律師陳述或證明因為法定事由的存在,導致被告人行為的違法性喪失,從而被告人無須承擔刑事責任。 阻卻違法性的事由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受害人自愿,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2、證據不足辯護 刑事案件中,全面充分地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如果公訴機關不能做到這一點,就將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辯護律師除正面陳述或證明案件事實,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外,還可以對公訴機關的證據提出反駁,陳述并證明公訴機關不能確鑿地證明被告人犯罪。這種對公訴機關證據進行反駁的辯護方法就是證據不足辯護。 采用證據不足辯護方法,要掌握以下基本技能。 (1)“孤證”不能定案 “孤證”即單一的證據?!肮伦C”由于不能得到印證,其自身的真實性無法得到確認,不能得到真實性確認的證據自然不能充分地證明案件事實。“孤證”不能定案,是現代司法體制的鐵律。 孤證不能定案是無疑義的,也是我國偵查機關所熟知的,如在兇殺案件中,偵查機關即便拿下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還會讓犯罪嫌疑人指認犯罪現場,指認兇器藏匿地,起獲兇器,并盡可能在案發(fā)現場尋找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痕跡。 (2)排除不合法、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的證據 對被告人的犯罪指控是由一系列證據來支持的,如果辯護律師能證明控方有罪指控的主要證據不合法、不真實或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性,則這些證據就要從控方的證據體系里排除出來,這就有可能導致控方的犯罪指控因缺乏證據而不能成立。 不合法證據,是指證據來源或提取程序不合法,如以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獲取證據。 不真實證據,是指證據內容不真實,是虛假的。如證人提供偽證,書證是偽造的,視聽資料是剪輯偽造的,鑒定人作虛假鑒定等。 證據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是指證據同案件事實沒有聯系,不具備證明案情的實際意義。如證人的證詞和案件事實無關,書證和視聽資料的內容和案件事實無關,物證和案件事實無關,檢材錯誤導致鑒定結論和案件事實無關等。 (3)證據不能構成證據鏈不能定案 有時控方證據看似龐雜,但其證據之間缺乏聯系,不能形成證據鎖鏈,因而起不到證明被告人犯罪的作用。 (4)證據不充分不能定案。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提到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才能判定有罪的規(guī)定,事實上確立了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標準,即有罪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如果達不到這一證明標準,則屬于證據不充分,不能作有罪認定,只能根據“疑罪從無”原則,作出無罪判決。 這一證明標準如何理解適用,實踐中可以分兩種情況: a、控辯證據相沖突控方證據不能否定辯方證據。 在一起刑事訴訟中,如果控方提出了一系列有罪證據,但辯護方也提出了一些無罪證據,控方證據即便數量占優(yōu),但并不能從根本上否定辯護方提出的無罪證據,則屬于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b、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就得到表述,在該規(guī)則第286條中,關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中的第3項、第4項規(guī)定:“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如果控方證據達不到這樣的標準,辯護律師應主張“疑罪從無”,要求宣判被告人無罪。 3、法律適用辯護 法律適用辯護,是指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辯護律師認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這種辯護常常涉及繁復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有時甚至與一些部門規(guī)章關涉,這對律師搜索相關規(guī)定加以理解并作對當事人有利的解釋等諸方面能力是一個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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