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男和宋女訂婚兩年,錢花了不少,今年準備結(jié)婚,女方卻找各種理由推脫,又要趙男拿四萬塊錢。由于家里湊不到錢,男方就提出解除婚約。可原來給的兩萬塊錢她們卻不給。請問趙男能否要回當初的兩萬元彩禮錢?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被橐龇ㄋ痉ń忉?二) 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彩禮,如查明屬下述情形,法院應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2)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為此,宋女應該返還趙男當初給付的兩萬元彩禮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