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對接法官審判思維
作者:韓建 單位: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 微信:hanjian_lawyer
逾越思維不同這個“山丘”不僅要靠律師積極地理解法官的審判思維,讓自己的工作成果便于法官判決,也需要法官樂于與律師進行溝通,了解律師的代理思路。只要律師法官共同努力,當我們會師山頂之時,就是“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真正建立之時。
作為一名訴訟律師,你有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律師精心準備的證據(jù)鏈條,法官說“這沒用”;律師自認為事實已經闡述清楚,而法官還會繼續(xù)問些“奇怪”的問題;律師準備了長篇的辯論意見或代理詞,但法官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完全沒有引用。
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原因在于法官思維與律師思維不同!法官和律師的思維方式存在天然差異,訴訟律師應當正面對接法官審判思維。當事人向法官提供的陳述或多或少經過“剪輯”,這是本能使然。當律師選定一個立場之后,一定會選擇最有利于當事人的主張,這是律師職責使然。法官面對的是大眾,判決結果不僅要讓雙方當事人信服,還要照顧到社會效應,因此法官一定會跳出雙方的表面陳述,靠證據(jù)、邏輯和心證探求事實真相,這是法官職責使然。法官與律師社會角色和職責不同,必然造成思維方式的不同。思維方式的不同導致法官和律師經常不在一個頻道上對話,溝通不暢,甚至誤解不斷。法官是訴訟進程的把控者,訴訟結果的裁判者。作為一名訴訟律師,為了讓訴訟進程更有效,訴訟結果更有利,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律師的作用,有必要考慮如何對接法官的審判思維。換句話說,訴訟律師在準備案件時應當從如何讓法院作出傾向于己方判決的角度來指導自己的工作。訴訟律師應以判決書需要解決的問題為突破口,解決法官審判思維中的三大難題,爭取有利判決。訴訟有入口必然有出口,出口一般為判決書。訴訟律師若要對接法官審判思維,最重要的是理解法官在出具判決書時必須面對的“三座大山”,即裁判范圍問題、事實問題、法律依據(jù)問題,以便合理安排己方訴訟方案。理解法官對裁判范圍的必守底線,審慎確定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 超裁是法官萬萬不能犯的錯誤。法官裁判范圍是以訴訟請求為界的,作為雙方的代理律師,要從法官審判的角度給予訴訟請求特別的重視。對原告代理律師而講,要特別重視訴訟請求的設定。1.訴訟請求一定是可操作的、可執(zhí)行的,且操作、執(zhí)行成本較小的,應避免給法院出難題式的訴請;2.訴訟請求一定要能夠根本性、一次性解決雙方爭議,應避免訴訟之后推倒重來,或是再來一次補充訴訟的情況;3.訴訟請求一定是有證據(jù)支撐和請求權基礎,讓法官易于裁判的。而對于被告代理律師來講,在答辯時不僅要正面回應訴訟請求依據(jù)的事實、證據(jù)、法律依據(jù)是否充分,還要考慮法官在采信答辯意見時有可能遇到的執(zhí)行成本、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社會效應等。現(xiàn)行法律制度對查清事實的重視程度可以說是毫無止境的,任何一個訴訟程序中首先要解決的就是事實問題,事實錯誤必然導致整個訴訟推倒重來。為了幫助法官查明事實,要像法官一無所知一樣,組織嚴密的證據(jù)鏈條,將事件來龍去脈毫無遺漏地陳述;也要像法官無所不知一樣,精密還原所有細枝末節(jié),解決法官所有疑惑。在證據(jù)不充分或無證據(jù)支撐時,通過解釋和推理等方法,作出邏輯自洽和符合常理的說明,引導法官形成內心確信。理解法官對援引法條的剛性需求,精準表達自己的請求權基礎。 每一位法官作出裁判時一定會援引某個、某些法條,這是每個判決書的剛性需求,概莫能外。律師要想發(fā)揮更大話語權,提出的主張一定要有具體的請求權基礎,并對于為何援引該法條進行嚴密的論證。論證過程邏輯自洽,論證結果合乎立法背景,符合社會價值導向,給法官足夠的理由來支持你。
逾越思維不同的“山丘”需要法官群體和律師群體的共同努力。
逾越思維不同這個“山丘”,僅靠律師一方的努力是不夠的,法官僅僅“等候”也不是上選。逾越“山丘”不僅要靠律師積極地理解法官的審判思維,讓自己的工作成果便于法官判決,也需要法官樂于與律師進行溝通,了解律師的代理思路。
法官與律師的良性溝通,讓我們看到了法律人對法律的信仰和追求,讓我們對彼此多了幾份敬畏和尊重,這樣的溝通讓我們更相信法律的力量、更相信法律人的良知。逾越“山丘”并非難事,只要律師法官共同努力,當我們會師山頂之時,就是“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真正建立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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