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據(jù)報道,林某在臨終前立下遺囑,將財產(chǎn)中屬于自己的大部分遺贈給了“第三者”。這一舉動引發(fā)了一場情與法的爭論,這份符合《繼承法》,卻沒有遵守“社會公德”的遺贈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反響。
林某和妻子龔某的婚姻并不幸福,性格不合的婚姻令林某非??鄲?。這時,一個比林某小10歲的年輕女子走進了他的生活,沒多久,兩個人就陷入愛河不能自拔。 2007年,林某患上了肺癌晚期,他立下遺囑,表示自己死后,后事由李某料理。自己和李某同居的房子賣掉,付完醫(yī)療費后,余款中的70%贈與李某,30%由兒子繼承。
這份遺囑遭到了龔某的拒絕。在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李某將龔某母子告到了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
經(jīng)過審理,法院認為,任何公民都享有立遺囑處理個人財產(chǎn)的權利,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多人繼承,也可以贈送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林某與李某的同居關系盡管違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但婚外情行為與立遺囑的行為是兩個獨立的民事行為,遺贈行為本身并不違反公序良俗。林某的遺囑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李某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而雙方所爭奪的房產(chǎn)是林某在婚姻關系續(xù)存間所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以,遺囑中對屬于龔某所有部分的處分是無效的。房屋折價款60萬元中的一半,即30萬元應歸龔某所有,剩余的30萬元作為林某的遺產(chǎn),根據(jù)遺囑進行分割。
案例分析:
用道德判斷主導司法審判,很危險
浦東法院的判決可以說有理有據(jù),即對林某與李某的同居關系進行了譴責,又拒絕用道德審判代替法律,最終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判決。
雖然如此,但是很多人還是對本案中的妻子沒能從丈夫的情人手中要回財產(chǎn)的結(jié)果有疑問,為什么以往刊登的案件中丈夫贈給情人的財產(chǎn),妻子都能要回,而本案中的妻子卻要不回呢?
這要注意一個細節(jié):
浦東法院最終也沒有完全支持林某的遺囑,而是支持了一半。也就是說,法院認為這套房子原配龔某是有一半權利的,林某只能處分他那一半。
林某的遺囑部分侵犯了妻子龔某的權利。林某和李某同居所住的房子,是林某出資購買的,因為林某并沒有和龔某離婚,該房也就屬于林某和龔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林某將該房贈給情人李某,自然就侵犯了妻子的權利。所以,法院在審理時,首先將屬于妻子的部分分割了出來,而另外一半就屬于林某的遺產(chǎn)。
所以,林某如果希望將房子的70%給李某,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不過他可以這樣做,如果自己的家庭財產(chǎn)是200萬,且自己愿意給李某40萬,則應當將自己全部遺產(chǎn)中的40%遺贈給李某,這樣李某可以獲得40萬。只是這40萬,不一定是房子,也可能是存款或者其他的東西,這就需要和其他繼承人、共有人協(xié)商進行分割了,也就是需要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
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常情況下,丈夫未經(jīng)妻子同意向他人贈送重要財產(chǎn)是可以被無效的。因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夫妻倆共同共有的,不是按份共有的。對于共同共有的財產(chǎn),夫妻倆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處理共同財產(chǎn)必須意見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共同財產(chǎn),否則是無效的。此事,如果丈夫私自將財產(chǎn)贈給情人,這種贈與行為就是不合法且無效的,應當撤銷,財產(chǎn)應當返還。妻子也就能從情人手中要回財產(chǎn)。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律師提示: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八類婚后財產(chǎn):
1、 遺囑人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2、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 3、 遺囑人專用的生活用品,或者其他個人物品; 4、 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療生活補助費; 5、 具有人身性質(zhì)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 6、 科研津貼; 7、 遺囑人創(chuàng)作的作品本身,但作品的經(jīng)濟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共有; 8、 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 本資訊來源于:中華遺囑庫,由前海創(chuàng)啟投資整理轉(zhuǎn)載,版權屬于原作者。文中觀點并不代表本司立場。 特別聲明:本微信平臺所發(fā)布的文章,除標注[原創(chuàng)]以外均屬各大媒體平臺或微信粉絲推薦的,如轉(zhuǎn)載時標注了作者及出處,我們會一并載入,如沒有特別注明,我們會默認為網(wǎng)絡轉(zhuǎn)載。如原作者見到后認為不妥,請告知我們,我們會立即刪除,并表示歉意!歡迎作者直接投稿。投稿郵箱:g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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