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張茹穎)丈夫在離婚當天向他人借錢,妻子并不知情。債權(quán)人在索款無果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要求這對前夫妻共同償還借款。5月5日,仙居法院審結(jié)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審判決妻子不需要償還丈夫在離婚當天的借款。 2014年3月17日,張某和妻子王某協(xié)議離婚。同一天,張某以幫他人還貸款為由,向朋友柯某借款10萬元,借條約定月利率為3%,未約定還款時間,不過張某口頭承諾幾天后就能還。此前,張某已向柯某借款25萬元。之后柯某幾經(jīng)催討,張某一直欠債不還。2015年1月15日,柯某向仙居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與王某共同償還35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王某拒絕與張某共同還款。庭審時她辯稱,自己與張某因婚姻關(guān)系不好,分居生活多年,不知道張某的借款情況,張某也沒有將借款用于家庭生活開支,況且,其中的10萬元借款發(fā)生時她已與張某離婚。張某未到庭答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兩被告離婚前的25萬元借款,系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屬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而兩被告離婚當天,被告張某又向原告借款十萬元,一般情況下,兩被告在當時不可能有共同舉債的愿望,或者將借款用于家庭生活開支,無法推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借款是兩被告共同借款,故認為被告王某對該借款不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因此,一審判決張某歸還柯某借款本金35萬元及利息,王某只對張某的25萬元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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