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伴凈身出戶 晚年生活沒了保障 劉大媽和張大爺是再婚夫妻,兩人在一起生活了十幾年了,劉大媽來自偏遠農(nóng)村,沒有子女,張大爺是位退休干部,有兩個子女,這兩個子女對他倆平時還算孝順,經(jīng)常噓寒問暖的,孫子孫女每到雙休日也都到他們那兒去,一家人其樂融融,劉大媽也很滿意,然而張大爺去世后一切就改變了。張大爺?shù)膬鹤诱覄⒋髬屨f,自己想把他們老兩口原來住的房子裝一裝,暫時給劉大媽租個小一點兒的房子住,劉大媽心想自己一個人也住不了那么大的房子,就同意了??蓜⒋髬尠岢鋈們蓚€月,張大爺?shù)膬鹤泳筒唤o支付房租了。“這些年我一心一意跟著老頭過,沒管過錢,買菜做飯也是花一分錢要一分錢,手里一點兒積蓄都沒有。”劉大媽說,自己連房租都支付不起,就又找張大爺?shù)膬鹤右?,沒想到對方拿出了張大爺生前立的一份遺囑,按照遺囑,張大爺把所有財產(chǎn)都留給了自己的兒女,劉大媽算是“凈身出戶了”。張大爺?shù)膬鹤诱f,這份遺囑是張大爺與劉大媽結(jié)婚前寫的,兒女之所以同意張大爺再婚的本意也就是讓他找個“保姆伴兒”。劉大媽一聽心都涼了,“我連保姆都不如,保姆還能拿工資呢,我這么多年都給他們一家人白忙活了?!?/p> 現(xiàn)實中,確有像張大爺這樣將自己所有的財產(chǎn)全部留給子女的情況,導致再婚老年配偶“凈身出戶”,晚年生活無所保障的情況。一般來說,在具體審判中,法院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對沒有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作出適當調(diào)整,以維護和保障再婚老年配偶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chǎn)份額,遺產(chǎn)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chǎn),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因此,老年人立遺囑時,最好給沒有生活來源的再婚老伴留下必要的份額。
立遺囑看似簡單 可有的律師也沒有鬧明白
“我讓律師給父親起草了個遺囑還做了律師見證,打官司卻輸了!”日前,孫女士告訴法律幫辦,一年前,她的父親重病期間,她通過朋友找了一位律師,因為父親提出留下遺囑,想把在北京的一套房產(chǎn)留給她。當時那位律師說,留個遺囑還不是挺簡單的事兒嗎?就按照孫女士所說,打印了一份遺囑,在立遺囑人一欄留下簽名欄,囑咐孫女士一定要讓她的父親親筆簽名,該律師還在遺囑見證人一欄簽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孫女士的父親按要求在打印好的遺囑上簽了自己的名字。孫女士的父親過世后,孫女士本以為可以據(jù)此向同父異母的哥哥主張權利了,沒想到對方不認可,官司打到了北京的法院,這份遺囑最終被認定為無效。 原因是,一則該份遺囑非本人親筆書寫,二則即便按代書遺囑對待,因見證人并未到場且“見證人”僅一人也不符合法定條件。孫女士本來以為穩(wěn)操勝券的官司,卻因為律師起草的遺囑有瑕疵,導致官司敗訴,數(shù)百萬元的房產(chǎn)被重新分割,孫女士連告那位律師的心都有。她為此查了一些案例,還真有一些律師事務所因此吃官司敗訴賠償?shù)睦印?/p>
代書遺囑最容易出問題 自書遺囑一定要親筆寫
遺囑訂立系兼具人身、財產(chǎn)屬性的重大民事行為,其行為具有較一般民事行為更為嚴格的法定性、儀式性,因此,對于欠缺法定形式的遺囑,不能以適用于一般民事行為的意思解釋規(guī)則進行修正。 現(xiàn)實中,請他人代寫遺囑很常見,然而在具體審判中,代寫遺囑最容易受到質(zhì)疑。據(jù)了解,代書遺囑形式上需要立遺囑人、代書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字,進入訴訟后對方當事人還經(jīng)常會對代書人、見證人是否有利害關系提出異議。特別提醒的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對于自書遺囑,一定要親筆書寫全文。簽名,注明年、月、日。有的老人雖然立了自書遺囑,但僅立了一份,隨后再復印幾份簽上自己的名字,這很容易留下隱患。一般情況下,遺囑應為原件,只有復印件,而沒有原件的,一般很難得到法院的認可。因此,自書遺囑想同時留給幾位子女的,一定要同時多謄寫幾份,保持字跡清楚,注意不要涂改。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立遺囑對見證人的要求也很嚴格。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作為見證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如想撤銷、變更前一份公證遺囑,還需要重新再作一份公證遺囑。
處分好屬于自己的財產(chǎn) 不給子女將來留下麻煩
公民立遺囑,只能處分個人財產(chǎn)。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遺囑的這部分,認定無效。在實踐中,立遺囑時處分他人財產(chǎn)或遺漏自己財產(chǎn)的情況也不少見。譬如,夫妻雙方一方去世后,在世的一方立遺囑時“全權處理”原屬于雙方共同的財產(chǎn),實際上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利益。而在世的一方如果將原共有財產(chǎn)簡單地一分為二,只處理其中一半,則又遺漏了自己應繼承另一方的那部分財產(chǎn)的份額。在此情況下,對自己財產(chǎn)表述相對準確的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歸屬于本人的份額及本人可能繼承的份額”。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因此,遺囑應在自己有行為能力時立,至少應在他人對自己的行為能力不能提出置疑的情況下留下遺囑,這似乎聽起來應該不算回事兒,但實際上,仍有一些人認為在自己健康時立遺囑不吉利,而等到病情嚴重不得不留下遺囑處分自己身后事時,卻因為曾多次搶救或發(fā)病,“行為能力”受到質(zhì)疑。在這種情況下,立遺囑時,最好同時留下由醫(yī)療機構(gòu)開具的能證明自己具備行為能力的證明,甚至留下立遺囑時的視聽影像資料。 遺囑表述要準確、具體,內(nèi)容不可存在理解歧義。譬如房產(chǎn),最好應寫明具體座落、在誰名下、房產(chǎn)證號、是否和配偶共同財產(chǎn)等。受遺贈或繼承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與己關系也最好列明。而他人今后受贈或繼承自己的財產(chǎn)后,是歸屬于其個人財產(chǎn),還是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最好在遺囑中也予以明確。此外,兜底條款也不可少,為了防止羅列的財產(chǎn)遺漏,列明財產(chǎn)時,最好還要加上一句:除前面所列財產(chǎn)之外的屬于我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chǎn)(包括共同財產(chǎn)中屬于我個人的份額及我可能繼承的份額)。這樣就不至于因漏列財產(chǎn)留下遺憾。立遺囑還應當與老年人在世時的贍養(yǎng)問題通盤考慮,不要憑一時頭腦發(fā)熱,或者與子女一時生氣,或聽人一時挑唆,立下令自己后悔的遺囑。 遺囑人訂立遺囑時也可以設置條件,使被指定受領遺產(chǎn)的人在條件達成的情況下才能得到遺產(chǎn)。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jīng)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chǎn)的權利。 事實上,只要認真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規(guī)定,立遺囑就不算什么難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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