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液化石油氣供應 8.1 一般規(guī)定 8.1.1 本章適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 1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運輸工程; 2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包括: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 3 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瓶組氣化站; 4 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 5 液化石油氣用戶。 8.1.2 本章不適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氣工程和裝置設計: 1 煉油廠、石油化工廠、油氣田、天然氣氣體處理裝置的液化石油氣加工、儲存、灌裝和運輸工程; 2 液化石油氣全冷凍式儲存、灌裝和運輸工程(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冷凍式儲罐與基地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除外); 3 海洋和內河的液化石油氣運輸; 4 輪船、鐵路車輛和汽車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氣裝置。 8.2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運輸 8.2.1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由生產廠或供應基地至接收站可:采用管道、鐵路槽車、汽車槽車或槽船運輸。運輸方式的選擇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條件接近時,宜優(yōu)先采用管道輸送。 8.2.2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輸送管道應按設計壓力(P)分為3級。并應符合表8.2.2的規(guī)定。 8.2.3 輸送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管道的設計壓力應高于管道系統起點的最高工作壓力。管道系統起點最高工作壓力可按下式計算:
表8.2.2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輸送管道設計壓力(表壓)分級 管道級別 | 設計壓力(MPa) | I 級 | P>4.0 | Ⅱ 級 | 1.6<P≤4.O | Ⅲ 級 | P≤1.6 |
式中 Pq——管道系統起點最高工作壓力(MPa); H——所需泵的揚程(MPa); Ps——始端儲罐最高工作溫度下的液化石油氣飽和蒸氣壓力(MPa)。 8.2.4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采用管道輸送時,泵的揚程應大于公式(8.2.4)的計算值。
式中 Hj——泵的計算揚程(MPa); △Pz——管道總阻力損失,可取1.05~1.10倍管道摩擦阻力損失(MPa); △PY——管道終點進罐余壓,可取0.2~0.3(MPa); △H——管道終、起點高程差引起的附加壓力(MPa)。 注: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在管道輸送過程中,沿途任何一點的壓力都必須高于其輸送溫度下的飽和蒸氣壓力。 8.2.5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管道摩擦阻力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P——管道摩擦阻力損失(MPa); L——管道計算長度(m); u——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在管道中的平均流速(m/s); d——管道內徑(m); ρ——平均輸送溫度下的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密度(kg/m3); λ——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數,宜按本規(guī)范第6.2.6條中公式(6.2.6-2)計算。 注:平均輸送溫度可取管道中心埋深處,最冷月的平均地溫。
8.2.6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在管道內的平均流速,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可取O.8~1.4m/s,最大不應超過3m/s。 8.2.7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輸送管線不得穿越居住區(qū)、村鎮(zhèn)和公共建筑群等人員集聚的地區(qū)。 8.2.8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設,其埋設深度應在土壤冰凍線以下,且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6.3.4條的有關規(guī)定。 8.2.9 地下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管道與建、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和垂直凈距不應小于表8.2.9-1和表8.2.9-2的規(guī)定。 表8.2.9-1 地下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管道與建、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m) 續(xù)表8.2.9-1
注:1 當因客觀條件達不到本表規(guī)定時??砂幢疽?guī)范第6.4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降低管道強度設計系數,增加管道壁厚和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水平凈距可適當減?。?/font> 2 特殊建、構筑物的水平凈距應從其劃定的邊界線算起; 3 當地下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管道或相鄰地下管道中的防腐采用外加電流陰極保護時。兩相鄰地下管道(纜線)之間的水平凈距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guī)范》SY 0007的有關規(guī)定。 表8.2.9-2 地下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管道與構筑物或地下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m) 注:1 地下液化石油氣管道與排水管(溝)或其他有溝的管道交叉時,交叉處應加套管; 2 地下液化石油氣管道與鐵路、高速公路、I級或Ⅱ級公路交叉時,尚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6.3.9條的有關規(guī)定。 8.2.10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輸送管道通過的地區(qū),應按其沿線建筑密集程度劃分為4個地區(qū)等級,地區(qū)等級的劃分和管道強度設計系數選取、管道及其附件的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6.4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8.2.11 在下列地點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輸送管道應設置閥門: 1 起、終點和分支點; 2 穿越鐵路國家線、高速公路、I級或Ⅱ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型河流兩側; 3 管道沿線每隔約5000m處。 注:管道分段閥門之間應設置放散閥,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應小于2.5m。 8.2.12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管道上的閥門不宜設置在地下閥門井內。如確需設置,井內應填滿干砂。 8.2.13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輸送管道采用地上敷設時,除應符合本節(jié)管道埋地敷設的有關規(guī)定外,尚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地上管道兩端應設置閥門。兩閥門之間應設置管道安全閥,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應小于2.5m。 8.2.14 地下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管道的防腐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6.7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8.2.15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輸送管線沿途應設置里程樁、轉角樁、交叉樁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標志。 8.2.16 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液化氣體鐵路槽車技術條件》GB 10478和《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技術條件》HG/T 3143的規(guī)定。 8.3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 8.3.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按其功能可分為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 8.3.2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規(guī)模應以城鎮(zhèn)燃氣專業(yè)規(guī)劃為依據,按其供應用戶類別、戶數和用氣量指標等因素確定。 8.3.3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儲罐設計總容量宜根據其規(guī)模、氣源情況、運輸方式和運距等因素確定。 8.3.4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儲罐設計總容量超過3000m3時,宜將儲罐分別設置在儲存站和灌裝站。灌裝站的儲罐設計容量宜取1周左右的計算月平均日供應量,其余為儲存站的儲罐設計容量。 儲罐設計總容量小于3000m3時,可將儲罐全部設置在儲配站。 8.3.5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布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且應遠離城市居住區(qū)、村鎮(zhèn)、學校、影劇院、體育館等人員集聚的場所。 8.3.6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站址宜選擇在所在地區(qū)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應是地勢平坦、開闊、不易積存液化石油氣的地段。同時,應避開地震帶、地基沉陷和廢棄礦井等地段。 8.3.7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力式儲罐與基地外建、構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8.3.7的規(guī)定。 半冷凍式儲罐與基地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表8.3.7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表8.3.7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力式儲罐與基地外建、構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m)
注:1 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儲罐總容積或單罐容積較大者確定。間距的計算應以儲罐 外壁為準; 2 居住區(qū)、村鎮(zhèn)系指1000人或300戶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執(zhí)行; 3 當地下儲罐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50m3,且總容積小于或等于400m3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50%: 4與本表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執(zhí)行。 8.3.8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冷凍式儲罐與基地外建、構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8.3.8的規(guī)定。 表8.3.8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冷凍式儲罐與基地外建、構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m) 項 目 | 間 距 | 明火、散發(fā)火花地點和室外變配電站 | 120 | 居住區(qū)、村鎮(zhèn)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側建、構筑物外墻) | 150 | 工業(yè)企業(yè)(最外側建、構筑物外墻) | 75 | 甲、乙類液體儲罐,甲、乙類生產廠房,甲、乙類物品倉庫,稻草等易燃材料堆場 | 100 | 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丙、丁類生產廠房,丙、丁類物品倉庫 | 80 | 助燃氣體儲罐、可燃材料堆場 | 75 | 民用建筑 | 1OO | 其他建筑 | 耐火等級 | 一級、二級 | 50 | 三級 | 60 | 四級 | 75 | 鐵路(中心線) | 國家線 | lOO | 企業(yè)專用線 | 40 | 公路、道路 | 高速,I、Ⅱ級,城市快速 | 30 | (路邊) | 其 他 | 25 | 架空電力線(中心線) | 1.5倍桿高,但35kV以上架空電力線應大于40 | 架空通信線 | I、Ⅱ級 | 40 | 《中心線) | 其他 | 1.5倍桿高 | 注:1 本表所指的儲罐為單罐容積大于5000m3,且設有防液堤的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當單罐容積等于或小于5000m3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規(guī)范表 8.3.7 條中總容積相對應的全壓力式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 居住區(qū)、村鎮(zhèn)系指1000人或300戶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執(zhí)行; 3 與本表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執(zhí)行; 4 間距的計算應以儲罐外壁為準。 8.3.9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儲罐與基地內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全壓力式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8.3.9的規(guī)定; 2 半冷凍式儲罐的防火間距可按表8.3.9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 全冷凍式儲罐與基地內道路和圍墻的防火間距可按表8.3.9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表8.3.9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力式儲罐與基地內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 注:1 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總容積或單罐容積較大者確定;間距的計算應以儲罐外壁為準: 2 地下儲罐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50m3,且總容積小于或等于400m3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50%; 3 與本表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執(zhí)行。 8.3.10 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與全壓力式液化石油氣儲罐不得設置在同一罐區(qū)內,兩類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儲罐的直徑,且不應小于35m。 8.3.1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總平面必須分區(qū)布置,即分為生產區(qū)(包括儲罐區(qū)和灌裝區(qū))和輔助區(qū); 生產區(qū)宜布置在站區(qū)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或上側風側; 灌瓶間的氣瓶裝卸平臺前應有較寬敞的汽車回車場地。 8.3.12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生產區(qū)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燒體實體圍墻。輔助區(qū)可設置不燃燒體非實體圍墻。 8.3.13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生產區(qū)應設置環(huán)形消防車道。消防車道寬度不應小于4m。當儲罐總容積小于500m3時,可設置盡頭式消防車道和面積不應小于12m×12m的回車場。 8.3.14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生產區(qū)和輔助區(qū)至少應各設置1個對外出入口。當液化石油氣儲罐總容積超過1000m3時。生產區(qū)應設置2個對外出入口,其間距不應小于50m。 對外出入口寬度不應小于4m。 8.3.15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生產區(qū)內嚴禁設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構筑物(寒冷地區(qū)的地下式消火栓和儲罐區(qū)的排水管、溝除外)。 生產區(qū)內的地下管(纜)溝必須填滿干砂。 8.3.16基地內鐵路引入線和鐵路槽車裝卸線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yè)企業(yè)標準軌距鐵路設計規(guī)范》GBJ 12的有關規(guī)定。 供應基地內的鐵路槽車裝卸線應設計成直線,其終點距鐵路槽車端部不應小于20m,并應設置具有明顯標志的車檔。 8.3.17鐵路槽車裝卸棧橋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建造,其長度可取鐵路槽車裝卸車位數與車身長度的乘積,寬度不宜小于1.2m,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于O.8m的斜梯。 8.3.18鐵路槽車裝卸棧橋上的液化石油氣裝卸鶴管應設置便于操作的機械吊裝設施。 8.3.19全壓力式液化石油氣儲罐不應少于2臺。其儲罐區(qū)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儲罐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2數個儲罐的總容積超過3000m3時,應分組布置。組與組之間相鄰儲罐的凈距不應小于20m; 3組內儲罐宜采用單排布置; 4儲罐組四周應設置高度為lm的不燃燒體實體防護墻: 5儲罐與防護墻的凈距:球形儲罐不宜小于其半徑,臥式儲罐不宜小于其直徑,操作側不宜小于3.0m; 6防護墻內儲罐超過4臺時。至少應設置2個過梯。且應分開布置。 8.3.20地上儲罐應設置鋼梯平臺,其設計宜符合下列要求: 1臥式儲罐組宜設置聯合鋼梯平臺。當組內儲罐超過4臺時,宜設置2個斜梯; 2球形儲罐組宜設置聯合鋼梯平臺。 8.3.21地下儲罐宜設置在鋼筋混凝土槽內,槽內應填充于砂。儲罐罐頂與槽蓋內壁凈距不宜小于0.4m;各儲罐之間宜設置隔墻,儲罐與隔墻和槽壁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0.9m。 8.3.22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所屬泵房的間距不應小于15m。當泵房面向儲罐一側的外墻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間距可減少至6m。液化石油氣泵露天設置在儲罐區(qū)內時,泵與儲罐之間的距離不限。 8.3.23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泵的安裝高度應保證不使其發(fā)生氣蝕,并采取防止振動的措施。 8.3.24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泵進、出口管段上閥門及附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泵進、出口管應設置操作閥和放氣閥; 2 泵進口管應設置過濾器; 3 泵出口管應設置止回閥,并宜設置液相安全回流閥。 8.3.25 灌瓶間和瓶庫與站外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中甲類儲存物品倉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3.26 灌瓶間和瓶庫與站內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8.3.26的規(guī)定。 表8.3.26灌瓶間和瓶庫與站內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 注:1 總存瓶量應按買瓶存放個數和單瓶充裝質量的乘積計算; 2 瓶庫與灌瓶間之間的距離不限; 3 計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的灌瓶站,其壓縮機室與灌瓶間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間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 4 當計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時,汽車槽車裝卸柱可附設在灌瓶間或壓縮機室山墻的一側,山墻應是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8.3.27 灌瓶間內氣瓶存放量宜取1~2d的計算月平均日供應量。當總存瓶量(實瓶)超過3000瓶時,宜另外設置瓶庫。 灌瓶間和瓶庫內的氣瓶應按實瓶區(qū)、空瓶區(qū)分組布置。 8.3.28 采用自動化、半自動化灌裝和機械化運瓶的灌瓶作業(yè)線上應設置灌瓶質量復檢裝置,且應設置檢漏裝置或采取檢漏措施。 采用手動灌瓶作業(yè)時,應設置檢斤秤,并應采取檢漏措施。 8.3.29 儲配站和灌裝站應設置殘液倒空和回收裝置。 8.3.30 供應基地內液化石油氣壓縮機設置臺數不宜少于2臺。 8.3.31 液化石油氣壓縮機進、出口管道上閥門及附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進、出口應設置閥門; 2 進口應設置過濾器; 3 出口應設置止回閥和安全閥; 4 進、出口管之間應設置旁通管及旁通閥。 8.3.32 液化石油氣壓縮機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壓縮機機組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5m; 2 機組操作側與內墻的凈距不宜小于2.Om;其余各側與內墻的凈距不宜小于1.2m; 3 氣相閥門組宜設置在與儲罐、設備及管道連接方便和便于操作的地點。 8.3.33 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庫與汽車槽車裝卸臺柱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6m。 當鄰向裝卸臺柱一側的汽車槽車庫山墻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間距不限。 8.3.34 汽車槽車裝卸臺柱的裝卸接頭應采用與汽車槽車配套的快裝接頭,其接頭與裝卸管之間應設置閥門。裝卸管上宜設置拉斷閥。 8.3.35 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和灌裝站宜配置備用氣瓶,其數量可取總供應戶數的2%左右。 8.3.36 新瓶庫和真空泵房應設置在輔助區(qū)。新瓶和檢修后的氣瓶首次灌瓶前應將其抽至80kPa真空度以上。 8.3.37 使用液化石油氣或殘液做燃料的鍋爐房,其附屬儲罐設計總容積不大于lOm3時,可設置在獨立的儲罐室內,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儲罐室與鍋爐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m,且面向鍋爐房一側的外墻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2 儲罐室與站內其他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 3 儲罐室內儲罐的布置可按本規(guī)范第8.4.10條第1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3.38 設置非直火式氣化器的氣化間可與儲罐室毗連,但其間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8.4 氣化站和混氣站 8.4.1 液化石油氣氣化站和混氣站的儲罐設計總容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由液化石油氣生產廠供氣時,其儲罐設計總容量宜根據供氣規(guī)模、氣源情況、運輸方式和運距等因素確定; 2 由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供氣時,其儲罐設計總容量可按計算月平均日3d左右的用氣量計算確定。 8.4.2 氣化站和混氣站站址的選擇宜按本規(guī)范第8.3.6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4.3 氣化站和混氣站的液化石油氣儲罐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總容積等于或小于50m3且單罐容積等于或小于20m3的儲罐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8.4.3的規(guī)定。 2 總容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大于20m3的儲罐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第8.3.7條的規(guī)定。 表8.4.3 氣化站和混氣站的液化石油氣儲罐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
注:1 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總容積或單罐容積較大者確定;間距的計算應以儲罐外壁為準: 2 居住區(qū)、村鎮(zhèn)系指1000人或300戶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執(zhí)行; 3 當采用地下儲罐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50%; 4 與本表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執(zhí)行: 5 氣化裝置氣化能力不大于150kg/h的瓶組氣化混氣站的瓶組間、氣化混氣間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guī)范第8.5.3條執(zhí)行。 8.4.4 氣化站和混氣站的液化石油氣儲罐-ff站內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8.4.4的規(guī)定。 表8.4.4氣化站和混氣站的液化石油氣儲罐與站內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 注:1 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總容積或單罐容積較大者確定。間距的計算應以儲罐外壁為準: 2 地下儲罐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50m3,且總容積小于或等于400m3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50%; 3 與本表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執(zhí)行; 4 燃氣熱水爐間是指室內設置微正壓室燃式燃氣熱水爐的建筑。當設置其他燃燒方式的燃氣熱水爐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5 與空溫式氣化器的防火間距,從地上儲罐區(qū)的防護墻或地下儲罐室外側算起不應小于4m。 8.4.5 液化石油氣氣化站和混氣站總平面應按功能分區(qū)進行布置,即分為生產區(qū)(儲罐區(qū)、氣化、混氣區(qū))和輔助區(qū)。 生產區(qū)宜布置在站區(qū)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或上側風側。 8.4.6 液化石油氣氣化站和混氣站的生產區(qū)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燒體實體圍墻。 輔助區(qū)可設置不燃燒體非實體圍墻。 儲罐總容積等于或小于50m3的氣化站和混氣站,其生產區(qū)與輔助區(qū)之間可不設置分區(qū)隔墻。 8.4.7 液化石油氣氣化站和混氣站內消防車道、對外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3.13條和第8.3.14條的規(guī)定。 8.4.8 液化石油氣氣化站和混氣站內鐵路引入線、鐵路槽車裝卸線和鐵路槽車裝卸棧橋的設計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3.16~8.3.18條的規(guī)定。 8.4.9 氣化站和混氣站的液化石油氣儲罐不應少于2臺。液化石油氣儲罐和儲罐區(qū)的布置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3.19~8.3.21條的規(guī)定。 8.4.10 工業(yè)企業(yè)內液化石油氣氣化站的儲罐總容積不大于10m3時。可設置在獨立建筑物內,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儲罐之間及儲罐與外墻的凈距。均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且不應小于1m; 2 儲罐室與相鄰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8.4.10的規(guī)定; 3 儲罐室與相鄰廠房的室外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m; 4 設置非直火式氣化器的氣化間可與儲罐室毗連。但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 表8.4.10總容積不大于10m3的儲罐室與相鄰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 相鄰廠房的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三級 | 防火間距(m) | 12 | 14 | 8.4.11 氣化間、混氣間與站外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中甲類廠房的規(guī)定。 8.4.12 氣化間、混氣間與站內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8.4.12的規(guī)定。 表8.4.12氣化間、混氣間與站內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 項 目 | 防火間距(m) | 明火、散發(fā)火花地點 | 25 | 辦公、生活建筑 | 18 | 鐵路槽車裝卸線(中心線) | 20 | 汽車槽車庫、汽車槽車裝卸臺柱(裝卸口)、汽車衡及其計量室、門衛(wèi) | 15 | 壓縮機室、儀表間、值班室 | 12 | 空壓機室、燃氣熱水爐間、變配電室、柴油發(fā)電機房、庫房 | 15 | 汽車庫、機修間 | 20 |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罐)取水口 | 25 | 站內道路(路邊) | 主要 | 10 | 次要 | | 5 | 圍墻 | 10 | 注:1 空溫式氣化器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guī)定執(zhí)行; 2 壓縮機室可與氣化間、混氣間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間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 3 燃氣熱水爐間的門不得面向氣化間、混氣間。柴油發(fā)電機伸向室外的排煙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建、構筑物一側; 4 燃氣熱水爐間是指室內設置微正壓室燃式燃氣熱水爐的建筑。當采用其他燃燒方式的熱水爐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 8.4.13 液化石油氣儲罐總容積等于或小于100m。的氣化站、混氣站,其汽車槽車裝卸柱可設置在壓縮機室山墻一側,其山墻應是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8.4.14 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庫和汽車槽車裝卸臺柱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guī)范第8.3.33條執(zhí)行。 8.4.15 燃氣熱水爐間與壓縮機室、汽車槽車庫和汽車槽車裝卸臺柱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 8.4.16 氣化、混氣裝置的總供氣能力應根據高峰小時用氣量確定。 當設有足夠的儲氣設施時,其總供氣能力可根據計算月最大日平均小時用氣量確定。 8.4.17 氣化、混氣裝置配置臺數不應少于2臺,且至少應有1臺備用。 8.4.18 氣化間、混氣間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氣化、混氣裝置亦可設置在同一房間內。 1 氣化間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氣化器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0.8m; 2)氣化器操作側與內墻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2m; 3)氣化器其余各側與內墻的凈距不宜小于O.8m。 2 混氣間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混合器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0.8m; 2)混合器操作側與內墻的凈距不宜小于1.2m; 3)混合器其余各側與內墻的凈距不宜小于0.8m。 3 調壓、計量裝置可設置在氣化間或混氣間內。 8.4.19 液化石油氣可與空氣或其他可燃氣體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氣?;鞖庀到y的工藝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l 液化石油氣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中,液化石油氣的體積百分含量必須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 2 混合氣作為城鎮(zhèn)燃氣主氣源時,燃氣質量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2節(jié)的規(guī)定;作為調峰氣源、補充氣源和代用其他氣源時,應與主氣源或代用氣源具有良好的燃燒互換性。 3 混氣系統中應設置當參與混合的任何一種氣體突然中斷或液化石油氣體積百分含量接近爆炸上限的2倍時,能自動報警并切斷氣源的安全連鎖裝置。 4 混氣裝置的出口總管上應設置檢測混合氣熱值的取樣管。其熱值儀宜與混氣裝置連鎖,并能實時調節(jié)其混氣比例。 8.4.20 熱值儀應靠近取樣點設置在混氣間內的專用隔間或附屬房間內,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熱值儀間應設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門。且與混氣間之間的隔墻應是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2 采取可靠的通風措施,使其室內可燃氣體濃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0%; 3 熱值儀間與混氣間門、窗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6m; 4 熱值儀間的室內陸面應比室外地面高出O.6m。 8.4.21 采用管道供應氣態(tài)液化石油氣或液化石油氣與其他氣體的混合氣時,其露點應比管道外壁溫度低5℃以上。 8.5 瓶組氣化站 8.5.1 瓶組氣化站氣瓶的配置數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強制氣化方式供氣時,瓶組氣瓶的配置數量可按1~2d的計算月最大日用氣量確定。 2 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時,瓶組宜由使用瓶組和備用瓶組組成。使用瓶組的氣瓶配置數量應根據高峰用氣時間內平均小時用氣量、高峰用氣持續(xù)時間和高峰用氣時間內單瓶小時自然氣化能力計算確定。 備用瓶組的氣瓶配置數量宜與使用瓶組的氣瓶配置數量相同。當供氣戶數較少時,備用瓶組可采用臨時供氣瓶組代替。 8.5.2 當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且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小于1m3時,瓶組間可設置在與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除外)外墻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應通風良好。并設有直通室外的門; 3 與其他房間相鄰的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4 應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5 室溫不應高于45℃,且不應低于0℃。 注:當瓶組間獨立設置,且面向相鄰建筑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8.5.3 當瓶組氣化站配置氣瓶的總容積超過1m3時,應將其設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獨立瓶組間內。獨立瓶組間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8.5.3的規(guī)定。 表8.5.3獨立瓶組間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
注:1 氣瓶總容積應按配置氣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2 當瓶組間的氣瓶總容積大于4m3時,宜采用儲罐.其防火間距按本規(guī)范第8.4.3和第8.4.4條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 瓶組間、氣化間與值班室的防火間距不限。當兩者毗連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 8.5.4 瓶組氣化站的瓶組間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 8.5.5 瓶組氣化站的氣化間宜與瓶組間合建一幢建筑,兩者間的隔墻不得開門窗洞口,且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h。瓶組間、氣化間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guī)范第8.5.3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5.6 設置在露天的空溫式氣化器與瓶組間的防火間距不限,與明火、散發(fā)火花地點和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guī)范第8.5.3條氣瓶總容積小于或等于2m。一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5.7 瓶組氣化站的四周宜設置非實體圍墻,其底部實體部分高度不應低于O.6m。圍墻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8.5.8 氣化裝置的總供氣能力應根據高峰小時用氣量確定。氣化裝置的配置臺數不應少于2臺,且應有1臺備用。 8.6 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 8.6.1 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應按其氣瓶總容積V分為三級,并應符合表8.6.1的規(guī)定。 表8.6.1 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分級 名 稱 | 氣瓶總容積(m3) | I級站 | 6<V≤20 | Ⅱ級站 | 1<V≤6 | Ⅲ級站 | V≤1 | 注:氣瓶總容積按實瓶個數和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8.6.2 工、Ⅱ級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的瓶庫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筑。瓶庫內的氣瓶應分區(qū)存放,即分為實瓶區(qū)和空瓶區(qū)。 8.6.3 I級瓶裝供應站出人口一側的圍墻可設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燒體非實體圍墻,其底部實體部分高度不應低于O.6m,其余各側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燒體實體圍墻。 Ⅱ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四周宜設置非實體圍墻,其底部實體部分高度不應低于O.6m。圍墻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8.6.4 I、Ⅱ級瓶裝供應站的瓶庫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8.6.4的規(guī)定。 表8.6.4 I、Ⅱ級瓶裝供應站的瓶庫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 注:氣瓶總容積按實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8.6.5 I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瓶庫與修理間或生活、辦公用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管理室可與瓶庫的空瓶區(qū)側毗連,但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 8.6.6 Ⅱ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由瓶庫和營業(yè)室組成。兩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間應采用無門、窗侗口的防火墻隔開。 8.6.7 Ⅲ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可將瓶庫設置在與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除外)外墻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房間的設置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5.2條的規(guī)定; 2 室內陸面的面層應是撞擊時不發(fā)生火花的面層; 3 相鄰房間應是非明火、散發(fā)火花地點; 4 照明燈具和開關應采用防爆型; 5 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6 至少應配置8kg干粉滅火器2具; 7 與道路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6.4條中Ⅱ級瓶裝供應站的規(guī)定; 8 非營業(yè)時間瓶庫內存有液化石油氣氣瓶時,應有人值班。
8.7 用 戶 8.7.1 居民用戶使用的液化石油氣氣瓶應設置在符合本規(guī)范第10.4節(jié)規(guī)定的非居住房間內,且室溫不應高于45℃。 8.7.2 居民用戶室內液化石油氣氣瓶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氣瓶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的場所; 2 氣瓶與燃具的凈距不應小于0.5m; 3 氣瓶與散熱器的凈距不應小于1m,當散熱器設置隔熱板時,可減少到O.5m。 8.7.3 單戶居民用戶使用的氣瓶設置在室外時,宜設置在貼鄰建筑物外墻的專用小室內。 8.7.4 商業(yè)用戶使用的氣瓶組嚴禁與燃氣燃燒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間內。瓶組間的設置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5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8.8 管道及附件、儲罐、容器和檢測儀表 8.8.1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管道和設計壓力大于0.4MPa的氣態(tài)液化石油氣管道應采用鋼號10、20的無縫鋼管,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GB/T 8163的規(guī)定?;蚍喜坏陀谏鲜鰳藴氏鄳夹g要求的其他鋼管標準的規(guī)定。 設計壓力不大于O.4MPa的氣態(tài)液化石油氣、氣態(tài)液化石油氣與其他氣體的混合氣管道可采用鋼號Q235B的焊接鋼管,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GB/T 3091的規(guī)定。 8.8.2 液化石油氣站內管道宜采用焊接連接。管道與儲罐、容器、設備及閥門可采用法蘭或螺紋連接。 8.8.3 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輸送管道和站內液化石油氣儲罐、容器、設備、管道上配置的閥門及附件的公稱壓力(等級)應高于其設計壓力。 8.8.4 液化石油氣儲罐、容器、設備和管道上嚴禁采用灰口鑄鐵閥門及附件。在寒冷地區(qū)應采用鋼質閥門及附件。
注:1 設計壓力不大于0.4MPa的氣態(tài)液化石油氣、氣態(tài)液化石油氣與其他氣體的混合氣管道上設置的閥門和附件除外。 2 寒冷地區(qū)系指最冷月平均最低氣溫小于或等于-10℃的地區(qū)。
8.8.5 液化石油氣管道系統上采用耐油膠管時,最高允許工作壓力不應小于6.4MPa。 8.8.6 站內室外液化石油氣管道宜采用單排低支架敷設,其管底與地面的凈距宜為0.3m??缭降缆凡捎弥Ъ芊笤O時,其管底與地面的凈距不應小于4.5m。管道埋地敷設時,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2.8條的規(guī)定。 8.8.7 液化石油氣儲罐、容器及附件材料的選擇和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制壓力容器》GB150、《鋼制球形容器》GB12337和國家現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8.8.8 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應符合國家現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8.8.9 液化石油氣儲罐最大設計允許充裝質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G——最大設計允許充裝質量(kg); ρ——40℃時液態(tài)液化石油氣密度(kg/m3); Vh——儲罐的幾何容積(m3)。 注:采用地下儲罐時,液化石油氣密度可按當地最高地溫計算。 8.8.10 液化石油氣儲罐第一道管法蘭、墊片和緊固件的配置應符合國家現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8.8.11 液化石油氣儲罐接管上安全閥件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須設置安全閥和檢修用的放散管; 2 液相進口管必須設置止回閥; 3 儲罐容積大于或等于50m3時,其液相出口管和氣相管必須設置緊急切斷閥;儲罐容積大于20m3,但小于50m3時,宜設置緊急切斷閥; 4 排污管應設置兩道閥門,其間應采用短管連接。并應采取防凍措施。 8.8.12 液化石油氣儲罐安全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須選用彈簧封閉全啟式。其開啟壓力不應大于儲罐設計壓力。安全閥的最小排氣截面積的計算應符合國家現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2 容積為1OOm3或1OOm3以上的儲罐應設置2個或2個以上安全閥。 3 安全閥應設置放散管.其管徑不應小于安全閥的出口管徑; 地上儲罐安全閥放散管管口應高出儲罐操作平臺2m以上,且應高出地面5m以上;地下儲罐安全閥放散管管口應高出地面2.5m以上。 4 安全閥與儲罐之間應裝設閥門,且閥口應全開。并應鉛封或鎖定。注:當儲罐設置2個或2個以上安全閥時。其中1個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按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其余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儲罐設計壓力的1.05倍。 8.8.13 儲罐檢修用放散管的管口高度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8.1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8.8.14 液化石油氣氣液分離器、緩沖罐和氣化器可設置彈簧封閉式安全閥。 安全閥應設置放散管。當上述容器設置在露天時,其管口高度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8.8.12條第3款的規(guī)定。設置在室內時,其管口應高出屋面2m以上。 8.8.15 液化石油氣儲罐儀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須設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計、壓力表; 2 就地指示液位計宜采用能直接觀測儲罐全液位的液位計; 3 容積大于1OOm3的儲罐,應設置遠傳顯示的液位計和壓力表,且應設置液位上、下限報警裝置和壓力上限報警裝置; 4 宜設置溫度計。 8.8.16 液化石油氣氣液分離器和容積式氣化器等應設置直觀式液位計和壓力表。 8.8.17 液化石油氣泵、壓縮機、氣化、混氣和調壓、計量裝置的進、出口應設置壓力表。 8.8.18 爆炸危險場所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報警器應設在值班室或儀表間等有值班人員的場所。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石油化工企業(y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guī)范》SH 3063的有關規(guī)定。 瓶組氣化站和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可采用手提式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報警器的報警濃度值應取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20%。 8.8.19 地下液化石油氣儲罐外壁除采用防腐層保護外,尚應采用犧牲陽極保護。地下液化石油氣儲罐犧牲陽極保護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埋地鋼質管道犧牲陽極陰極保護設計規(guī)范》SY/ T 0019的規(guī)定。 8.9 建、構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 8.9.1 具有爆炸危險的建、構筑物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門、窗應向外開; 3 封閉式建筑應采取泄壓措施,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有關規(guī)定; 4 地面面層應采用撞擊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其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9的規(guī)定。 8.9.2 具有爆炸危險的封閉式建筑應采取良好的通風措施。事故通風量每小時換氣不應少于12次。 當采用自然通風時,其通風口總面積按每平方米房屋地面面積不應少于300cm2計算確定。通風口不應少于2個,并應靠近地面設置。 8.9.3 非采暖地區(qū)的灌瓶間及附屬瓶庫、汽車槽車庫、瓶裝供應站的瓶庫等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筑。 8.9.4 具有爆炸危險的建筑,其承重結構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鋼框架和鋼排架應采用防火保護層。 8.9.5 液化石油氣儲罐應牢固地設置在基礎上。 臥式儲罐的支座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支座。球形儲罐的鋼支柱應采用不燃燒隔熱材料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h。 8.9.6 在地震烈度為7度和7度以上的地區(qū)建設液化石油氣站時,其建、構筑物的抗震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 5001l和《構筑物抗震設計規(guī)范》GB 50191的規(guī)定。 8.10 消防給水、排水和滅火器材 8.10.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氣化站和混氣站在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應按一次考慮,其消防用水量應按儲罐區(qū)一次最大小時消防用水量確定。 8.10.2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消防用水量應按其儲罐固定噴水冷卻裝置和水槍用水量之和計算,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儲罐總容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儲罐區(qū)和設置在儲罐室內的小型儲罐應設置固定噴水冷卻裝置。固定噴水冷卻裝置的用水量應按儲罐的保護面積與冷卻水供水強度的乘積計算確定。著火儲罐的保護面積按其全表面積計算;距著火儲罐直徑(臥式儲罐按其直徑和長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圍內(范圍的計算應以儲罐的最外側為準)的儲罐按其全表面積的一半計算; 冷卻水供水強度不應小于0.15L/(s·m2)。 2 水槍用水量不應小于表8.10.2的規(guī)定。 3 地下液化石油氣儲罐可不設置固定噴水冷卻裝置,其消防用水量應按水槍用水量確定。 表8.10.2 水槍用水量
總容積(m3) | ≤5OO | >500~≤2500 | 單罐容積(m3) | ≤100 | ≤400 | 水槍用水量(L/s) | 20 | 30 | 注:1 水槍用水量應按本蓑儲罐總容積或單罐容積較大者確定。 2 儲罐總窖積小于或等于50m3,且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20m3的儲罐或儲罐區(qū)??蓡为氃O置固定噴水冷卻裝置或移動式水槍。其消防用水量應按水槍用水量計算。 8.10.3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氣化站和混氣站的消防給水系統應包括:消防水池(罐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房、給水管網、地上式消火栓和儲罐固定噴水冷卻裝置等。 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huán)狀,向環(huán)狀管網供水的干管不應少于兩根。當其中一根發(fā)生故障時,其余干管仍能供給消防總用水量。 8.10.4 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按火災連續(xù)時間6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當儲罐總容積小于或等于220m3,且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50m3的儲罐或儲罐區(qū)。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火災連續(xù)時間3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當火災情況下能保證連續(xù)向消防水池補水時,其容量可減去火災連續(xù)時間內的補水量。 8.10.5 消防水泵房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的有關規(guī)定。 8.10.6 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固定噴水冷卻裝置宜采用噴霧頭。臥式儲罐固定噴水冷卻裝置宜采用噴淋管。儲罐固定噴水冷卻裝置的噴霧頭或噴淋管的管孔布置,應保證噴水冷卻時將儲罐表面全覆蓋(含液位計、閥門等重要部位)。 液化石油氣儲罐固定噴水冷卻裝置的設計和噴霧頭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guī)范》GB 50219的規(guī)定。 8.10.7 儲罐固定噴水冷卻裝置出口的供水壓力不應小于O.2MPa。水槍出口的供水壓力:對球形儲罐不應小于0.35MPa,對臥式儲罐不應小于O.25MPa。 8.10.8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氣化站和混氣站生產區(qū)的排水系統應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氣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8.10.9 液化石油氣站內干粉滅火器的配置除應符合表8.10.9的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 GB 50140的規(guī)定。 表8.10.9 干粉滅火器的配置數量 場 所 | 配置數量 | 鐵路槽車裝卸棧橋 | 按槽車車位數,每車位設置8kg、2具,每個設置點不宜超過5具 | 儲罐區(qū)、地下儲罐組 | 按儲罐臺數,每臺設置8kg、2具,每個設置點不宜超過5具 | 儲罐室 | 按儲罐臺數,每臺設置8kg、2具 | 汽車槽車裝卸臺柱(裝卸口) | 8kg不應少于2具 | 灌瓶間及附屬瓶庫、壓縮機室、烴泵房、汽車槽車庫、氣化間、混氣間、調壓計量間、瓶組間和瓶裝供應站的瓶庫等爆炸危險性建筑 | 按建筑面積,每50m2設置8kg、1具,且每個房間不應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不宜超過5具 | 其他建筑(變配電室、儀表間等) | 按建筑面積,每80m2設置8kg、1具,且每個房間不應少于2具 | 注:1 表中8kg指手提式干粉型滅火器的藥劑充裝量。 2 根據場所具體情況可沒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滅火器。 8.11 電 氣 8.11.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內消防水泵和液化石油氣氣化站、 混氣站的供電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guī)范》GB 50052“二級負荷”的規(guī)定。 8.11.2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氣化站、混氣站、瓶裝供應站等爆炸危險場所的電力裝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 50058的規(guī)定,其用電場所爆炸危險區(qū)域等級和范圍的劃分宜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E的規(guī)定。 8.11.3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氣化站、混氣站、瓶裝供應站等具有爆炸危險的建、構筑物的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 50057中“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有關規(guī)定。 8.11.4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氣化站、混氣站、瓶裝供應站等靜電接地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化工企業(yè)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程》HGJ 28的規(guī)定。 8.12 通信和綠化 8.12.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氣化站、混氣站內至少應設置l臺直通外線的電話。 年供應量大于10000t的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和供應居民50000戶以上的氣化站、混氣站內宜設置電話機組。 8.12.2 在具有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電話應采用防爆型。 8.12.3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氣化站、混氣站內的綠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生產區(qū)內嚴禁種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氣積存的植物; 2 生產區(qū)四周和局部地區(qū)可種植不易造成液化石油氣積存的植物; 3 生產區(qū)圍墻2m以外可種植喬木; 4 輔助區(qū)可種植各類植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