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電動車在路上正常行駛時突遭一輛貨車追尾碰撞,騎車人不幸身亡。承保這輛貨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得知貨車司機沒有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而且肇事后逃逸,就提出了“不承擔貨車交強險賠償責任”的意見。受害人家屬只得通過訴訟來索賠,這一賠償糾紛歷經了一審、二審,最近由市中級法院落槌定音。法院的說法很明確——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原告訴訟索賠三項損失 去年11月6日下午,住江北區(qū)莊橋街道的安徽宿松縣籍男子趙谷生騎一輛電動車,沿寧慈公路由北往南行。當他經過江北莊橋換向器廠附近時,突然有一輛牌號為“浙BHN759”的輕型普通貨車撞了上來,趙谷生因搶救無效當天死亡。肇事貨車司機當時逃離事故現(xiàn)場,但很快就被交警抓獲。交警查明肇事司機不但沒有機動車駕駛證,而且醉酒駕駛,認定他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趙谷生的家屬向肇事司機與車主索賠,但為“浙BHN759”貨車承保交強險的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提出“不承擔貨車交強險賠償責任”,這使得事故損害賠償事宜難以落實。趙谷生的家屬對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交強險的賠償,他們提出的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11萬元、醫(yī)療費1萬元、財產損失2000元。 被告只愿墊付搶救費用 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在江北區(qū)法院應訴答辯,提出“交強險的含義,不是指發(fā)生了任何事故保險公司都必須賠償,而是指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都必須參加保險”。 該公司表示,因“浙BHN759”號貨車駕駛人無證、醉酒駕駛,而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該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該公司愿意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第9條規(guī)定,墊付事故受害人接受搶救所需費用,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但趙谷生的家屬并沒有提供有關醫(yī)療費的單據(jù),所以該公司請求法院駁回趙谷生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闡釋交強險屬性 訴訟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保險公司能否因機動車駕駛人無證、醉酒駕駛且肇事后逃逸,而免除向事故受害人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上。江北區(qū)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首先對交強險的屬性進行了闡釋。 法院指出,交強險是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而以法律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讓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兜缆方煌ò踩ā返?6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薄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稱“碰瓷”),保險公司均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法院否定被告免責之說 本案并非貨車交強險的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而是事故受害人與保險公司的侵權賠償責任糾紛。法院指出,保險公司所提到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中的有關“免責”規(guī)定,只是在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具有約束力,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也有沖突,不能用來約束事故受害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只規(guī)定,在無證或醉酒駕駛情形下發(fā)生的事故,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損失,法規(guī)并未提及可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司法實踐中,對特別條款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仍適用一般規(guī)定。法院據(jù)此判決:趙谷生的親屬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用但并沒有提交相應證據(jù),不予支持;要求賠償財產損失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訴。經市中級法院二審,原判被維持,也就是保險公司必須向趙谷生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1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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