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真理指的是基于差別的大度包含,是力求整合的創(chuàng)造過程。真理是和諧的創(chuàng)造。最大的真理是最大的和諧的創(chuàng)造。更多內(nèi)容請閱讀現(xiàn)代新儒家代表人物成中英《創(chuàng)造和諧》
對朱子的“理”與孔子的“知”的我的看法是,朱子的“理”的概念,當(dāng)然有其創(chuàng)意。但是這并不表示在朱子之前,沒有“理”的意識。也不表示“理”的觀念之發(fā)揮與重視,并使其成為哲學(xué)的思想核心,是代表儒家哲學(xué)的反對或是歧出。
相反的,我們可以把“理”的思想看成是儒家思想上一個新層面的建構(gòu),一個具有延伸性的發(fā)展。說到“理”的思想的延伸性,我們可以推出:“理”的思想的重點并不在于它是一個結(jié)構(gòu)而非存在。其思想的重點是認知“理”是“知”的對象,“知”是“理”的活動。在先秦的孔、孟之學(xué)中,“理”的思想并不重要,亦不明顯,但是“知”的觀念卻很突出。如果我們檢查《論語》中孔子的言行,我們可以知道孔子談“知”的部分很多,他甚至肯定人若非“生而知之”,就是“學(xué)而知之”,“知”是學(xué)的目標(biāo),也是生命的重要活動。所以,人不但要知人,而且還要知己、知理、知言、知量、知道、知性、知天命,然后才能不惑,所謂“知者不惑”是也。所以,“知”是一種意識狀態(tài),也是一種生命狀態(tài),甚至可以說是一種人格的境界。所以孔子說:“君子不可小知而可大受也,小人不可大受而可小知也。”(《論語·衛(wèi)靈公》第十五)。其實大受就是一種大知,就是知道承擔(dān)一個時代的使命,接受歷史文化生命的一個負擔(dān)。所以“知”就是“理”的一個主觀表現(xiàn),“理”則是“知”的一個客觀對象,是對“知”的對象的一種反省,所以可以說“理”就是“知”的客觀性的自覺。既“知”就必定有“理”,所“知”就可以從“理”的角度來肯定。這就是“理”的一個最主要的意思——“理”就是“知”的客觀性。
“理”還有一層意思,那就是:“理”是對于分別性事物的認識。世界上的事物品類繁多,我們可以從整體來認識,亦可以從部分來認識。如果從部分來認識,我們就必須要分辨“不同之事具有不同之性”,這就是“理”的分殊性的思想。所以,“理”是基于對客觀事物之不同性質(zhì),及對客觀事物之特殊性的辨識才有的。對不同客觀事物之特殊性的辨識,是一種知的現(xiàn)象,也可以說是哲學(xué)思考之一進步。
先秦孔、盂哲學(xué)強調(diào)“知”的主體性與“知”的全體性,但就“知”的整個邏輯結(jié)構(gòu)來看,我們也不能忽視“知”的客觀性與“知”的特殊性,所以才有“理”的思想之發(fā)生,所以“理”的思想是就“知”的內(nèi)在需要而發(fā)生的,并非偶然的事實。這可反映出儒家思想的內(nèi)在邏輯。說到先秦思想中“知”的主體性與全體性,在《孟子》中也有很多印證。尤其孟子說到所謂的“知性”是知人存在的全體與主體,所以必須以體現(xiàn)心性的功夫(盡心與盡性)來發(fā)揮一個人的心與性為前提。當(dāng)你能認識及把握一己的心性之主體,你就可以體認天理,體認生命的全體性,也就是所謂知天。所以孟子有“盡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者則知天矣”(《盡心》上)的話。但是孟子也并非只有全體性及主體性的“知”的觀念,他也有特殊性的、分辨性的“知”的觀念。譬如他說見知、聞知、知言之知,皆含有特殊性與分別性之意味在內(nèi)。他說的“知物”與“不知物”中更是有特殊性與分辨性在內(nèi)。孟子說到知言時,認定“誠辭知其所蔽,淫辭知其所陷,邪辭知其所離,遁辭知其所窮”(《公孫丑》上),見辭之失而知其正理,聞言之偏而知其整體。這種知可以說是特殊性的、分辨性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孟子之“知”中亦含有理的成分在內(nèi),因為有其特殊性與分辨性。綜言之,知人、知己、知天、知性、知命、知道,是有其主體性與全體性的,知內(nèi)、知物、知輕重、知言是有其客觀性、特殊性的。
所以這是跟“理”有關(guān)系的。《大學(xué)》、《中庸》中所談的“知”,所謂知止、知本、“成物”之知、“知天地之化育”之知,這些知都是整體性的、主體性的。但這也不表示說,《大學(xué)》、《中庸》中沒有分辨性與客體性之知。《大學(xué)》中也談到:好學(xué)近乎知、知遠、知近、知微、知顯,這類知自然含有客體性、差異性、分辨性與特殊性,所以才有《中庸》里面所說的博學(xué)、審問、慎思、明辨這些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