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工時制下的加班該如何認定?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綜合工時制在計算加班時間上不同于標準工時,有其特殊性。按照勞動部《關(guān)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guān)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guān)問題的復(fù)函》等規(guī)定,綜合工時制加班認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需要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并經(jīng)其批準; 2、在綜合計算周期內(nèi),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在綜合計算周期內(nèi)的總實際工作時間勞動者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yīng)與法定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個小時,每月工作時間20.83天/月×8小時/天= 166.64小時;每季工作時間250天/年÷4級×8小時=500小時;每年工作時間250天/年×8小時=2000小時;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在休息日輪班工作的,不算加班,視為正常工作,無需支付加班費; 4、只有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yīng)視為延長工作時間,需按照150%支付勞動報酬; 5、但在法定休息日輪班工作的,應(yīng)按加班處理,按照本人工資標準或者計件工資的300%支付加班費。 |
|
來自: 隱園淑芳 > 《HR 法律相關(guā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