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成立以來,根據(jù)有利于行政經(jīng)濟管理、推動生產(chǎn)力發(fā)展、有利于民族團結等原則,兼顧歷史上長期形成的政治、經(jīng)濟、生活上的密切聯(lián)系及山脈、河流等自然地理要素,我國的省級行政區(qū)劃幾經(jīng)變遷,在新中國成立至今的四十余年時間里,省級行政區(qū)劃在1954年、1959年、1969年、1988年、1996年五個年頭變化較大。 一、1950年的省級行政區(qū)——1950年,全國大部分地區(qū)雖已解放,但國民經(jīng)濟建設尚未走上正軌,故省級行政區(qū)基本上沿襲舊中國的劃分,全國共設有52個省級行政區(qū),包括29個省、12個直轄市、9個行署區(qū)、l個自治區(qū)、1個地方。 29個?。汉颖笔?、山西省、平原省、綏遠省、察哈爾省、遼東省、遼西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松江省、熱河省、陜西省、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新疆省、山東省、福建省、浙江省、臺灣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廣東省、廣西省、貴州省、云南省、西康省。 12個直轄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沈陽市、撫順市、鞍山市、本溪市、西安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重慶市。 9個行署區(qū):旅大行署區(qū)、蘇北行署區(qū)、蘇南行署區(qū)、皖北行署區(qū)、皖南行署區(qū)、川東行署區(qū)、川南行署區(qū)、川西行署區(qū)、川北行署區(qū)。 l個自治區(qū):內蒙古自治區(qū)。 l個地方:西藏地方。 二、1954年底的省級行政區(qū)——新中國成立后的幾年中,國民經(jīng)濟建設逐步得以恢復,原有省級行政區(qū)劃已暴露出了不少不利于經(jīng)濟發(fā)展的弱點,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我國政府在1954年對我國省級行政區(qū)進行了建國后最大規(guī)模的調整,撤銷了原省級行政區(qū)中的7個?。ㄋ山?、平原省、綏遠省、寧夏省、遼東省、遼西省、察哈爾?。?個直轄市(沈陽市、撫順市、鞍山市、本溪市、西安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重慶市)、9個行署區(qū)(旅大、蘇北、蘇南、皖北、皖南、川東、川南、川西、川北),恢復了安徽、遼寧、江蘇、四川等四省的建制。 1954年底,我國共有32個省級行政區(qū),包括26個省、3個直轄市、1個自治區(qū)、1個地方、1個地區(qū)(昌都地區(qū))。 三、1959年底的省級行政區(qū)——1959年,我國政府對我國省級行政區(qū)進行了較大規(guī)模的調查,撤銷了原省級行政區(qū)中的4個省、l個直轄市(天津市)、l個地方(西藏地方),新設置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西藏自治區(qū)(籌委會)共4個省級行政區(qū),熱河省分別并入河北省和內蒙古自治區(qū)。1955年西康省撤銷,金沙江以東轄地并入四川省,以西入西藏自治區(qū)。 1959年,我國共有30個省級行政區(qū),包括22個省、2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qū)、l個地區(qū)。 四、1969年底的省級行政區(qū)——1969年,我國政府對我國省級行政區(qū)進行了小規(guī)模的調整,主要改變了部分省級行政區(qū)的管轄范圍,撤銷了(昌都地區(qū)),并入西藏自治區(qū),恢復天津直轄市。 1969年底,我國共有30個省級行政區(qū),包括22個省、3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qū)。 五、1970年~1987年底之間——除部分省級行政區(qū)有管轄范圍的調整外,我國省級行政區(qū)個數(shù)及其名稱無變化。 六、1988年——我國政府新設置海南省,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決定設立重慶直轄市,撤銷原重慶市,管轄原重慶市、萬縣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區(qū)。1997年7月1日,我國政府已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迄今,我國共有33個省級行政區(qū),包括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qū)、2個特別行政區(qū)。 我國現(xiàn)行省級行政區(qū)系列如下: 23個省: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遼寧省、黑龍江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山東省、福建省、浙江省、臺灣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蘇省、安徽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 4個直轄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 5個自治區(qū):內蒙古自治區(q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西藏自治區(qū)。 2個特別行政區(qū):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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